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1994—06—20批準 1995—05—01實施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消防槍的型式和基本參數。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類型的消防槍。
2 術語
2.1 消防兩用水槍
既能噴射充實水流,又能噴射霧狀水流,并具有開啟、關閉功能的消防槍。
2.2 消防多用水槍
具有噴射充實水流、霧狀水流、自衛水幕和開啟、關閉等功能的消防槍。
2.3 消防干粉槍
噴射干粉滅火劑并具有開啟、關閉功能的消防槍。
2.4 消防空氣泡沫槍
以泡沫液為滅火劑,并具有開啟、關閉功能的消防槍。
2.5 消防蒸汽槍
噴射水蒸汽并具有開啟、關閉功能的消防槍。
2.6 消防組合槍
可以噴射兩種滅火劑的消防槍。
2.6.1 消防中壓組合槍
工作壓力>0.7~2.5MPa,既能噴射充實水流,又能噴射霧狀水流,通過調換噴嘴,還可產生和噴射空氣泡沫,并具有開啟、關閉功能的消防槍。
2.6.2 消防高壓組合槍
工作壓力>2.5~4.5MPa,既能噴射充實水流,又能噴射霧狀水流,通過調換噴嘴,還可產生和噴射空氣泡沫,并具有開啟、關閉功能的消防槍。
2.7 當量噴嘴直徑
以直流流量的額定值和額定工作壓力為條件,流量系數為1情況下,計算的直流噴嘴直徑的圓整值。
3 型式
3.1 消防槍型式見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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