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1995—01—17批準 1995—10—01實施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橡膠或塑料雙面涂層化纖阻燃篷布的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維綸或其它物理機械性能不低于維綸的化纖帆布為底布、天然橡膠及合成橡膠或聚氯乙烯糊樹脂為涂層的雙面涂敷阻燃篷布。
2 引用標準
GB 5454 紡織織物 燃燒性能測定 氧指數法
GB 5455 紡織織物 燃燒性能測定 垂直法
GB 5571 膠布抗透水性測定
GB 5572 膠布扯斷強力和扯斷伸長率的測定
3 技術條件
3.1 外觀
涂層必須厚度均勻地涂在基布的兩面,不得有漏涂、結塊、孔洞、脫膠、抽皺和破損等。
3.2 橡膠或塑料雙面涂層阻燃篷布的其它主要性能應符合表1中的各項要求。
4 試驗方法
本技術條件檢驗項目包括阻燃性、防水性、扯斷強力、耐寒性、老化后性能、水瀝濾后性能。
4.1 取樣
從每班生產的涂敷篷布中,距篷布接頭5m以外任取5m作為試樣,經向為試樣長度方向,緯向為試樣寬度方向。
4.2 阻燃性能的測定
4.2.1 氧指數法
4.2.1.1 試驗儀器
氧指數測定儀。
4.2.1.2 試驗方法
試驗按照GB 5454的規定進行。
4.2.1.3 試驗結果
取其算術平均值,保留小數一位。
4.2.2 垂直法
4.2.2.1 試驗儀器
紡織物垂直燃燒測定儀。
4.2.2.2 試驗方法
試驗按照GB 5455的規定進行。
4.2.2.3 試驗結果
續燃、陰燃時間精確至o.1s,損毀長度精確至1mm。每個試樣均取其平均值。
4.3 防水性的測定
4.3.1 試驗儀器
透水儀。
4.3.2 試驗方法
試驗按照GB 5571中A2法進行,預定壓力為20kPa。
4.3.3 試驗結果
以第一個水珠在試樣表面出現時所需時間的平均值(min)表示。
4.4 扯斷強力的測定
4.4.1 試驗儀器
拉力試驗機。
4.4.2試驗方法
試驗按照GB 5572的規定進行。
4.4.3 試驗結果
由每一個方向5個試樣的扯斷強力的算術平均值來表示,計算精確至1N。
4.5 耐寒性的測定
4.5.1 試驗儀器
半導體冷阱或制冷溫度在-30℃~-40℃的低溫設備。
4.5.2試驗方法
沿距布邊10cm的任意方向隨機裁取100×20mm的試樣3片,放入-35±1℃條件下的制冷儀器中,保持恒溫15min。取出試樣立刻隨機對折,用平嘴夾鉗夾住試樣折合點,用一只手用力握住夾鉗,然后將試樣展開,觀察并記錄試樣有無裂痕。
4.5.3試驗結果
如三片試樣中有一片產生裂痕,即為不合格。
4.6 老化后性能的測定
4.6.1 試驗儀器
電熱鼓風干燥箱。
4.6.2 試驗方法
沿徑向裁取樣品1.0m,放置在100±2℃的電熱鼓風干燥箱內,保持144h后取出,在室溫下冷卻30min后,按照4.3、4.4的規定依次進行防水性、扯斷強力的測定。
4.6.3試驗結果
同4.3.3和4.4.3條。
4.7 水瀝濾后性能的測定
4.7.1 試驗儀器
5L水容器。
4.7.2試驗方法
沿徑向裁取樣品1.0m,室溫下浸泡在裝水的容器中,試樣應被水完全浸沒,每隔24h換水一次,144h后取出,在100±2℃的電熱干燥箱中烘60min,然后取出試樣,在室溫下冷卻30min,按照4.3、4.4的規定依次進行防水性、扯斷強力的測定。
4.7.3試驗結果
同4.3.3和4.4.3條。
5 檢驗規則
5.1 出廠檢驗
包括阻燃性、防水性、扯斷強力、耐寒性項目檢驗。
5.2 型式檢驗
包括本標準第3.2條規定的全部技術要求項目檢驗。有下列情況之一時,要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鑒定或老產品轉廠生產時;
b. 正式生產后,如原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時;
c. 正常生產時的定期檢驗;
d. 長期停產、恢復生產時;
e.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5.3檢驗結果判定
出廠檢驗或型式檢驗的結果必須符合本標準第3章技術條件,如有一項不合格時,應重新加倍取樣,復驗后如仍有一項不合格,則判為不合格產品。
6 標志和貯存
6.1 標志
產品上必須清晰、牢固地標明生產廠名、產品名稱、商標、型號、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合格標記等。
6.2 貯存
產品應存放在干燥、通風的庫房內,產品貯存期限為一年,其各項性能指標不得低于本標準規定的技術條件。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七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馬曉寧、姜暉、韓偉平、石秀芝、郝鳳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