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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粉消防車通用技術條件GA39.1—92

2005-08-05   GA39.1—92   |   收藏   發表評論 0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1992—05—27批準    1993—05—01實施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干粉消防車(簡稱干粉車)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和質量保證。
  
  本標準適用于干粉消防車。
  
  2  引用標準
  
  GB 7956  消防車消防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GB 6244  消防車通用底盤  系列、型式、基本參數和技術要求
  
  GB 150  鋼制壓力容器
  
  GB 1334  載重汽車和越野汽車道路試驗方法
  
  GB 1496  機動車輛噪聲測量方法
  
  GB 3181  漆膜顏色標準樣本
  
  GB 4785  汽車及掛車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數量、位置和光色
  
  GB 5099  鋼制無縫氣瓶
  
  GB 7258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GB 8108  車用電子警報器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GB 9019  壓力容器公稱直徑
  
  GB 9417  汽車產品編號規則
  
  JB 787  汽車  標牌
  
  JB 2864  汽車用電鍍層和化學處理層
  
  JB 3689  貨車客車制動系統  道路試驗方法
  
  JB 4019  汽車駐車制動  性能要求
  
  JB 4020  汽車駐車制動  試驗方法
  
  JB/Z 111  汽車油漆涂層
  
  JB/ZQ 3011  工程機械焊接通用技術條件
  
  ZB T50 001  專用汽車  定型試驗規程
  
  ZB T50 003  專用汽車  道路試驗方法
  
  ZB/T T50 005  專用汽車  用途特征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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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術語
  
  3.1  貯氣瓶式干粉車
  
  指由貯氣瓶貯存的壓縮氣體或液化氣體釋放的能量驅動噴射干粉的消防車。
  
  3.2  燃氣式干粉車
  
  指由燃氣發生器內產生的燃氣驅動噴射干粉的消防車。
  
  3.3  燃氣發生器
  
  指使固氣燃料燃燒產生氣體(燃氣)的裝置。
  
  4  型號
  
  4.1  干粉車的型號編制方法應符合GB 9417和ZB/T T50 005的規定。
  
  4.2  干粉車的分類代號用漢語拼音字母表示。消防裝備主參數用干粉額定充裝量(千克)除以100表示。當干粉額定充裝量不小于10 000kg時,允許用三位數表示。
  
  4.3  干粉產品型號的構成:
  
  
  
  
  
  
  
  標記示例:
  
  寶雞消防器材總廠生產的干粉消防車,總質量為9 000kg,干粉額定充裝量為2 000kg,其型號為:
  
  BX  5  09  0  G  XF  GF  20
  
  
  5.1  總則
  
  5.1.1  干粉車應符合本標準規定,并按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
  
  5.1.2  干粉車的底盤必須是國家汽車行業主管部門定型的汽車底盤或進口的汽車底盤,并應符合GB 6244的規定。
  
  5.1.3  干粉車的干粉炮、減壓閥等主要總成,均應經過定型鑒定,并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5.1.4  干粉車的消防性能,應符合GB 7956的規定。
  
  5.2  整車
  
  5.2.1  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干粉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應符合GB 7258的規定。試驗方法按6.4條規定進行。
  
  5.2.2  干粉車各總成及零、部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a.  自制件須經質檢部門檢驗合格,并有驗收標記;
  
  b.  外購件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外購件、外協件應有合格證,并經質檢部門檢驗合格,附有驗收標記。如技術上有變動,須經設計部門同意并簽批。
  
  c.  原材料性能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并須有合格證或質量保證書;原材料的代用須經設計部門同意并簽批。
  
  5.2.3  結構參數和質量參數
  
  干粉車主要結構參數和質量參數,應符合GB 7956第2.1.2條的有關規定。
  
  5.2.4  乘員數
  
  干粉車乘員數為3~8人(包括駕駛員)。每位乘員及隨身裝備總質量按75kg計。
  
  5.2.5  最高車速和加速時間
  
  干粉車最高車速和加速時間,應符合GB 7956第2.1.3條的規定。
  
  5.2.6  制動性能
  
  5.2.6.1  干粉車行駛制動性能,應符合GB 7258第4.13條的規定。試驗方法按6.5.1條規定進行。
  
  5.2.6.2  干粉車駐車制動性能,應符合JB 4019的規定。試驗方法按6.5.2條規定進行。
  
  5.2.7  防雨密封性能
  
  干粉車防雨密封性能,應符合GB 7956第2.1.5條的規定。
  
  5.2.8  可靠性
  
  干粉車可靠性,應符合GB 7956第2.1.6條的規定;其試驗行駛里程分配按6.6條表3的規定。
  
  5.2.9  室內允許噪聲(不包括警報器噪聲)
  
  駕駛室、乘員室內噪聲級不大于85dB(A)。其測試方法按6.?條規定進行。
  
  5.2.10  整車制造及裝配要求
  
  5.2.10.1  所有鑄件外表面應光潔,不允許有砂眼、裂紋、結疤等有損強度和外觀質量的缺陷。
  
  5.2.10.2  焊接件應符合JB/ZQ 3011的有關規定。
  
  5.2.10.3  鉚接應緊密貼合,牢固可靠;鉚釘排列整齊,不許有破裂、松動、偏斜等缺陷。
  
  5.2.10.4  聯接件、緊固件、自鎖裝置應裝配牢固;各種管路應固定可靠。
  
  5.2.10.5  黑色金屬(不銹鋼除外)緊固件表面應經鍍鋅,發黑或其他防腐蝕處理。
  
  5.2.10.6  零件的電鍍層和化學處理層應符合JB 2864的規定。
  
  5.2.10.7  車身外蒙皮應平整、圓弧過渡應平滑,車身兩側及后平面的平面度和面輪廓度在1 000×1 000(mm2)的范圍內不大于4mm;在500×500(mm2)的范圍內不大于3mm。
  
  5.2.10.8  乘員室、車廂(含罐體)與底盤聯接應牢固可靠,其縱向中心平面與底盤的縱向中心平面應重合,其誤差不大于6mm。測量方法按6.8條規定進行。
  
  5.2.11  表面質量要求
  
  5.2.11.1  黑色金屬(不銹鋼除外)制件表面,均須防腐蝕處理。
  
  5.2.11.2  車身外表基色為GB 3181的R03大紅色;底盤補涂原車漆色;漆層質量應符合JB/Z 111的規定。
  
  5.2.11.3  整車外表面應整潔美觀;裝飾件應牢固平整;不應涂漆的外露面不允許有油漆。
  
  5.3  發動機系統
  
  5.3.1  發動機冷卻系統應符合GB 7956第2.1.7條的規定。
  
  5.3.2  燃油箱的移位或改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燃油箱的移位或改制應符合GB 7258第9.9條的規定。
  
  b.  油箱容量須滿足干粉車續駛里程大于300km。
  
  c.  加油口不得設在乘員室內,且應加油方便、供油正常。
  
  5.3.3  改制后的排氣管應遠離電線,裸露電器接頭、橡膠制品,距燃油箱300mm以上。
  
  排氣管口不得指向車身右側、輪胎、燃油箱及操作者。
  
  5.4  乘員室及車廂
  
  5.4.1  乘員室和駕駛室可合為一室;若乘員室與駕駛室分隔,應有通話措施。
  
  5.4.2  乘員室內裝飾不得出現皺松、結合不牢、撕裂等缺陷。
  
  5.4.3  乘員室地板上平面至頂棚最高點之間的垂直距離不小于1 300mm。
  
  5.4.4  乘員室地板應平整,并有防塵措施。
  
  5.4.5  乘員室座椅應布置合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a.  座位間距;同向不小于760mm;面向不小于1 300mm(均為兩靠背前面下端之間的最小距離),木條椅面的木條間距應小于5mm;
  
  b.  座墊上表面至頂棚最高點之間的垂直距離不小于960mm;
  
  c.  乘員乘座須有安全措施。
  
  5.4.6  乘員室頂窗應啟閉方便靈活,關閉后應有良好的密封性;車輛行駛時不得自行啟閉。
  
  5.4.7  車廂應設置可供安全上下的攀登裝置;車頂部應采取防滑措施,且能使水自然流下。
  
  5.4.8  器材箱應能合理地安放所配備的器材,裝夾可靠,取用方便,且有排水措施。
  
  5.4.9  乘員室及器材箱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a.  門的啟閉應靈活輕便,密封良好;門鎖應牢固可靠,不得自行啟閉,門縫須平直均勻;
  
  b.  鉸鏈門應有限位器;乘員室門最大開啟度應不小于75°,器材箱門最大開啟度應不小于90°;
  
  c.  推拉門應有限位器,并能開啟至門的總寬;
  
  d.  簾式門應啟閉靈活,應能開啟至門高的五分之四,不得自行開閉和下落;
  
  e.  上啟式門其支撐桿安裝應牢固可靠,操作輕便。操作部位的上啟式門其開啟高度應不低于1 750mm(距地面高度)。
  
  5.4.10  門窗玻璃應采用安全玻璃,玻璃升降器須靈活可靠。不得出現升降不到位,自行下落或破碎,關閉后應具有良好的密封性。
  
  5.5  干粉系統
  
  5.5.1  性能要求
  
  干粉系統的性能要求,應符合GB 7956第2.4條的規定。
  
  5.5.2  結構要求
  
  5.5.2.1  高壓管路應具有良好的密封性,按6.10.2條規定進行氣密性試驗,試驗壓力為管路承受的最大工作壓力,在規定的時間內壓力降低值不大于規定試驗壓力的10%。
  
  5.5.2.2  干粉噴射系統應具有良好的密封性,按6.10.3條規定進行氣密性試驗,試驗壓力為該系統承受的最大工作壓力,在規定的時間內壓力降低值不大于規定試驗壓力的10%。
  
  5.5.2.3  貯氣瓶式干粉車的干粉噴射系統應設有減壓裝置。
  
  5.5.2.4  干粉車的出粉管路應設有吹掃裝置。
  
  5.5.2.5  貯氣瓶應符合GB 5099的規定,與氣瓶閥裝配后按6.10.4條規定進行氣密性試驗,不得有肉眼可見的氣泡。
  
  5.5.2.6  干粉噴射系統的出粉管路的過流表面應具有抗干粉腐蝕性能。
  
  5.5.2.7  所有承壓管路零、部件須經靜水壓強度試驗,試驗壓力為設計壓力的1.25倍,試驗方法按6.9條的規定進行,不得有滲漏和殘余變形。
  
  5.5.2.8  干粉噴射系統中的干粉炮和各種閥門、開關等須作操作動作試驗,要求靈活可靠,試驗方法按6.11條的規定進行。
  
  5.5.2.9  干粉噴射系統出粉管路的閥門優先采用球閥。
  
  5.5.3  干粉罐
  
  5.5.3.1  干粉罐的設計、制造和檢驗應符合GBl50和GB 9019的規定。
  
  5.5.3.2  干粉罐上部應設安全閥;安全閥應符合GB 150的有關規定;安全閥須調整好泄放壓力并鉛封后,方可用于裝配。
  
  5.5.3.3  干粉罐上部應設卸壓裝置,以保證在滯壓的情況下,安全拆卸。
  
  5.5.3.4  干粉罐筒體、封頭及其相連接的對接焊縫,應進行20%局部無損探傷檢查,其方法和評定標準應符合GB 150的有關規定。
  
  5.5.3.5  干粉罐的內外表面應平整,除銹后應進行防腐蝕處理。
  
  5.5.3.6  干粉罐應經靜水壓強度試驗,試驗方法按6.12條的規定進行,結果不得滲漏。
  
  5.5.4  干粉炮
  
  5.5.4.1  干粉炮的過流表面對干粉應具有抗腐蝕性能。
  
  5.5.4.2  干粉炮應設有鎖緊或支撐機構。
  
  5.5.4.3  炮身應能水平回轉。手操縱炮回轉角360°;仰角不小于45°;俯角不小于15°。操作靈活,安全可靠。
  
  5.5.4.4  干粉炮承壓零件應經靜水壓強度試驗,試驗壓力為設計壓力的1.25倍,試驗方法按6.9條的規定進行,不得發生破裂、滲漏和殘余變形。
  
  5.5.4.5  干粉炮的各連接處在噴射時不得出現滲漏。
  
  5.5.5  燃氣發生器(簡稱發生器)
  
  5.5.5.1  發生器的結構應優先采用螺紋聯接;若采用焊接方法制造應進行100%無損探傷檢查,其方法和評定標準應符合GB 150的有關規定。
  
  5.5.5.2  發生器受壓殼體應進行靜水壓強度試驗,按6.12條規定方法進行,結果不得出現滲漏和殘余變形。
  
  5.5.5.3  發生器受壓殼體應進行水壓爆破試驗,按6.13條規定方法進行,結果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發生器實測的爆破壓力數值應大于計算值。
  
  b.  發生器受壓殼體爆破試驗后應無碎片,主破口須呈塑性斷裂。
  
  5.5.5.4  發生器應進行振動試驗,按6.14條規定方法進行,結果不得自燃,產生裂紋和顯著變形等缺陷。
  
  5.5.5.5  發生器應進行沖擊試驗,按6.15條規定的方法進行,結果不得自燃。
  
  5.5.5.6  發生器應進行內彈道性能試驗,按6.16條規定的方法進行,其實測壓力與時間曲線(PT曲線)應符合設計要求。
  
  5.5.6  干粉槍和軟管卷盤
  
  干粉車配裝有干粉槍和軟管卷盤時,其性能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5.5.7  消防軟管的技術特性
  
  消防軟管的技術特性應符合表1的規定。
 
  

  5.6  操縱及儀表監測系統
  
  5.6.1  消防系統各操縱手柄,均應設置相應的指示牌。
  
  5.6.2  操縱機構應輕便可靠;對于自動控制機構應有應急措施。
  
  5.6.3  干粉車應設有儀表監測系統,并應安置在便于觀察和操縱的位置上。
  
  5.6.4  干粉噴射系統的儀表監測系統應有下列儀表:
  
  a.  干粉罐壓力表(精度2.5級);
  
  b.  高壓管路壓力表(精度2.5級);
  
  c.  低壓管路壓力表(精度2.5級)。
  
  5.7  電氣系統
  
  5.7.1  干粉車所有用電設備總功率不得超過發電機額定功率的1.4倍。
  
  5.7.2  牌照燈座應符合GB 4785第19條的規定。
  
  5.7.3  干粉車應設置全方位火場工作照明燈。
  
  5.7.4  在乘員室、操縱儀表板、器材箱等處,須安裝照明燈。
  
  5.7.5  干粉車應安裝電子警報器和紅色警燈,電子警報器性能應符合GB 8018的規定。
  
  5.7.6  電器線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a.  車輛行駛用電系統與消防裝置用電系統,須分設保險或斷電開關;
  
  b.  整車線路應排列整齊,固定可靠,且有防止短路或斷路的措施;
  
  c.  附加電系導線的截面積應與最大負載相匹配。多股導線應包扎成股,各導線上應有編號或不同顏色。連接時應采用插接件。
  
  5.7.7  蓄電池移位后應通風良好、維修方便。
  
  5.8  工具、附件配備及裝置
  
  5.8.1  在易見、取用方便的位置,配置滅火器。
  
  5.8.2  配備的工具、附件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5.8.3  配備的工具、附件應裝夾牢固、取用方便。
  
  5.8.4  配備的工具、附件應符合表2的規定。
 
  

  6  試驗方法
  
  6.1  試驗前的準備工作
  
  按ZBT50 003第2章的規定。
  
  6.2  整車外觀、制造及裝配質量檢查
  
  檢查整車外觀、制造及裝配質量,結果應符合5.2.10,5.2.11,5.3,5.4,5.7,5.8,5.9條的規定。
  
  6.3  整車及消防性能試驗
  
  整車、干粉噴射系統的性能試驗方法,按GB 7956第3章有關規定進行,結果應符合5.2.3,5.2.5,5.2.7,5.3.1,5.5.1條的規定。
  
  6.4  運行安全試驗
  
  按GB 7258規定進行,其結果應符合5.2.1條的規定。
  
  6.5  制動性能試驗
  
  6.5.1  行駛制動性能試驗,按JB 3689規定進行,其結果應符合5.2.6.1條的規定。
  
  6.5.2  駐車制動性能試驗,按JB 4020規定進行,其結果應符合5.2.6.2條的規定。
  
  6.6  可靠性試驗
  
  按GB 7956第3.6條規定進行,行駛里程、道路類型及里程分配按表3規定,結果應符合5.2.8條的規定。

  
  
  6.7  室內噪聲的測試
  
  室內噪聲的測試方法,按GB 1496規定進行,其結果應符合5.2.9條的規定。
  
  6.8  乘員室、車廂(含罐體)對底盤縱向中心平面的測量
  
  按GB 1334第3.15條規定進行,其結果應符合5.2.10.8條的規定。
  
  6.9  承壓零部件的水壓強度試驗
  
  將被試零部件固定在試驗臺上,注滿清水,不得有殘留空氣,并緩慢升壓至規定的試驗壓力,保持3 min,結果應符合5.5.2.7,5.5.4.4,5.5.5.3條的規定。
  
  6.10  干粉系統氣密性試驗
  
  6.10.1  干粉系統氣密性試驗的安全措施,應按GBl50第10.9.5.1條的規定。
  
  6.10.2  高壓管路氣密性試驗
  
  關閉減壓閥進口(或出口)端的球閥,向高壓管路充氣緩慢升壓至規定的試驗壓力,保持5min,同時觀察壓力表,結果應符合5.5.2.1條的規定。
  
  6.10.3  干粉噴射系統氣密性試驗
  
  關閉干粉炮、噴射系統的放氣、吹掃出粉閥門,打開充氣閥向罐內充氣,緩慢升壓至規定的試驗壓力,保持10min,結果應符合5.5.2.2條的規定。
  
  6.10.4  氣瓶閥與貯氣瓶氣密性試驗
  
  氣瓶閥與貯氣瓶裝配后經充氣,緩慢升壓至設計壓力后浸入水中,部件最高點距水面垂直距離不小于50mm,保持5min,結果應符合5.5.2.5條的規定。
  
  6.11  干粉噴射系統操作試驗
  
  在進行6.10.2,6.10.3條試驗時,檢查氣控操作系統的動作,結果應符合5.5.2.8條的規定。
  
  6.12  干粉罐、發生器受壓殼體靜水壓強度試驗
  
  試驗壓力、試驗液體、試驗溫度及試驗方法,按GB 150第10.9.4條的規定;試驗用的壓力表按GB 150第10.9.2條的規定,結果應符合5.5.3.6,5.5.5.2條的規定。
  
  6.13  發生器受壓殼體爆破試驗
  
  將發生器受壓殼體固定在試驗臺上,注滿清水,不得有殘留空氣,緩慢升壓至水壓試驗壓力,保持30s,再緩慢升壓,直至爆破,結果應符合5.5.5.3條的規定。
  
  6.14  發生器振動試驗
  
  將發生器固定在試驗臺上,按下列條件進行試驗:
  
  a.  頻率    40Hz;
  
  b.  振幅    1 mm;
  
  c.  時間    2h;
  
  d.  方向    X、Y、Z。
  
  結果應符合5.5.5.4條的規定。
  
  6.15  發生器沖擊試驗
  
  將發生器固定在試驗臺上,按下列條件進行試驗;
  
  a.  力n速度    30g;
  
  b.  頻率    1~3次/s;
  
  c.  方向    X、Y、Z。
  
  在X、Y、Z三個方向上各沖擊2次,結果應符合5.5.5.5條的規定。
  
  6.16  發生器內彈道性能試驗
  
  將發生器固定在試驗臺上,點燃發生器,測定發生器的點火壓力,平衡壓力及工作時間,并繪出曲線,結果應符合5.5.5.6條的規定。
  
  6.17  充氣時間測定
  
  6.17.1  貯氣瓶式干粉車充氣時間的測定,按GB 7956第3.6.3條規定進行。結果應符合2.4.2條的規定。
  
  6.17.2  燃氣式干粉車充氣時間的測定,以點燃發生器(按下按鈕時間起)向罐內充氣,同時觀察壓力表至罐內達到最高工作壓力時止,結果應符合GB 7956第2.4.2條的規定。
  
  7  檢驗規則
  
  7.1  檢驗類別
  
  7.1.1  定型檢驗
  
  7.1.7.1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應進行定型檢驗。鑒定定型后,方可投入批量生產。定型檢驗的樣車為1~2輛。
  
  a.  新產品試制完成后;
  
  b.  老產品轉廠生產。
  
  7.1.1.2  定型檢驗的實施條件按ZB T50 001第2.2和2.3條的規定。
  
  7.1.1.3  定型程序按ZB T50 001第3章的規定。
  
  7.1.2  定期檢驗
  
  7.1.2.1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應進行定期檢驗,定期檢驗的樣車為1~2輛。
  
  a.  停產二年的產品再次生產;
  
  b.  正常生產的產品歷經二年。
  
  7.1.2.2  在產品檢驗中,只要有一項指標不合格,就應在同一批產品中抽取加倍的數量對該項目重新進行檢驗,如仍不合格,應停止檢驗,判定該項目不合格。
  
  7.1.3  出廠檢驗
  
  干粉車均應按規定的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須經質檢部門檢驗合格,并簽發產品合格證后方能出廠。
  
  7.1.4  產品性能改變后的檢驗
  
  產品正式投產后,因設計、工藝或材料的改變而影響性能時,應根據實際情況,由主管部門決定檢驗類別。
  
  7.2  檢驗項目
  
  干粉車的定型檢驗,定期檢驗及出廠檢驗項目及內容按表4的規定。

 
  8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8.1  標志
  
  在產品需要標明的部位應設置標志牌。
  
  8.1.1  產品標牌
  
  8.1.1.1  產品標牌的形狀和尺寸應符合JB 787的規定。
  
  8.1.1.2  產品標牌應固定于駕駛室內左車門下方。
  
  8.1.1.3  產品標牌須有下列內容:
  
  a.  產品名稱和型號;
  
  b.  干粉充裝量;
  
  c.  出廠編號;
  
  d.  出廠日期;
  
  e.  制造廠名稱。
  
  8.2  包裝
  
  8.2.1  產品出廠應配齊下列技術文件,并妥善包裝:
  
  a.  產品合格證(含底盤);
  
  b.  產品使用說明書(含底盤);
  
  c.  隨車工具、附件清單;
  
  d.  質量保修卡。
  
  8.2.2  所有車門、器材箱門,均應關閉鎖緊或鉛封。
  
  8.2.3  外露鍍鉻件應涂防銹油,車外照明燈,警燈應用塑料薄膜包扎。
  
  8.2.4  發動機不得有余水;燃油箱不得有余油;蓄電池應斷開正負極接頭。
  
  8.3  運輸
  
  8.3.1  采用行駛運輸時,須遵守使用說明書有關新車行駛的規定。
  
  8.3.2  采用鐵(水)路運輸時,應執行鐵(水)路運輸的有關規定。
  
  8.4  貯存
  
  干粉車需長期貯存時,應將燃油和水放盡,停放在防火、防雨、防潮、防曬及通風良好的場所,并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規定進行維護保養。
  
  9  質量保證
  
  9.1  用戶驗收產品時,可按本標準規定的出廠檢驗項目檢查,但不得拆檢。
  
  9.2  用戶在遵守制造廠產品使用說明書規定的條件下,產品自發貨之日起一年內,確因制造質量不良而損壞或不能正常工作,并有質量保修卡記錄可查時,制造廠應免費為用戶修理或更換零件(不包括易損件)。底盤部分的質量問題,由底盤制造廠負責。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公安部消防器材管理辦公室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四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寶雞消防器材總廠負責起草,公安部消防器材管理辦公室、上海消防科學研究所、公安部震旦消防設備總廠參加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吳金潔、王岱、鄒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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