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s of safety manage at the enterprise
of industrial explosive materials
2005—04—11發布 2005—07—01實施
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 發 布
目 次
前言................................II
1 范圍..............................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1
3 總則..............................1
4 綜安全管理........................2
5 生產工藝..........................3
5.1 基本要求........................3
5.2 技術要求........................4
6 設備與設施........................4
6.1 基本要求........................4
6.2 機械設備........................5
6.3 電氣設備........................6
6.4 消防............................7
6.5 采暖與通風......................7
6.6 通信............................7
6.7 安全自動控制....................8
6.8 防靜電與防雷....................8
7 作業場所.........................8
7.1 生產現場........................9
7.2 定員定量.......................9
7.3 環境衛生.......................9
8 運輸與儲存.....................9
8.1 運輸............................10
8.2 儲存.............................11
9 試驗與銷毀.......................12
9.1 基本要求.........................12
9.2 性能試驗.........................13
9.3 毀..........................13
10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事故管理..........14
10.1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14
10.2 事故管理....................15
附錄A(規范性附錄)危險工(庫)房警示標志牌式樣.....16
附錄B(規范性附錄)民用爆破器材企業火災、爆炸、中毒事故檔案封面格式......17
附錄C(規范性附錄)事故記錄表格式.....................18
前 言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和附錄C為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民用爆破器材監督管理局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兵器工業標準化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民用爆破器材服務中心、中國兵器工業第五設計研究院、
中國兵器工業標準化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楊祖一、張利洪、于立志、高曉莉、楊佩璐、孫淑芝、龔黎明、牟宗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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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管理規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管理的總則和綜合安全管理、生產工藝、設備與設施、作業場所、運輸與儲存、試驗與銷毀、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事故管理的內容及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民用爆破器材生產、流通企業的安全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含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2702 爆炸品保險箱
GB 4387 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規程
GB 13392 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
GB 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廠設計安全規范
GBJ 14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JT 617-2004 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
JT 618-2004 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
WJ 9048-2005 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評價導則
《關于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的通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03.10.27 發改投資[2003]1346號
《爆破器材運輸車安全技術條件》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 2001.03.19 科工爆[2001]156號
《國防科技工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指導意見》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 2003.12.29 科工安[2003]1280號
3 總則
3.1 企業在生產、流通的全過程中,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認真執行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規定。
3.2 企業安全管理的基本宗旨是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3.3 新建、改建、擴建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儲存設施應執行《關于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的通知》中安全設施“三同時”的原則;應嚴格按照GB 50089的要求進行設計、施工和驗收。原有生產、流通設施也應按照GB 50089的要求進行改造和完善。
3.4 民用爆破器材生產應從設計、工藝、設備、操作、制度、勞動組織等方面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貫徹執行在線危險品存量少,工房內定員少,危險作業工序少,非危險工房與危險工房隔開,非危險生產線與危險生產線隔開,非危險操作與危險操作隔開的“三少三隔開”原則。
3.5 企業應從消除事故致因因素、降低事故危害程度出發,在管理制度、工藝技術、設備設施、作業環境以及操作方法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發生燃燒、爆炸、中毒等事故;一旦發生事故應立即停止生產,查明原因,制定改進措施后方可恢復生產。
3.6 企業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生產工藝和設備。鼓勵采用國內外先進生產技術和管理方法,改善勞動條件,提高本質安全水平及安全防護能力,保障安全生產。
4 綜合安全管理
4.1 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依法取得安全資格上崗證書方可上崗。
4.2 應建立、健全本單位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4.3 應編制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能有效指導安全生產。
4.4 應建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和安全投入有效性的管理責任制。
4.5 生產企業應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與企業規模相適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營企業應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6 應建立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訓考核制度,危險工序特種作業人員須按規定進行培訓,并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4.7 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4.8 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
4.9 企業應制定民用爆破器材專用設備、設施管理制度,內容應包括:本企業民用爆破器材專用設備、設施名錄,采購管理制度,安裝、調試、驗收管理制度,檢修、保養管理制度,報廢管理制度,技術檔案管理制度等。
4.10 應建立完善的技術、設備、事故等檔案管理制度。
4.11 應按照國家對重大危險源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制度,確保重大危險源處于安全和受控狀態。
4.12 應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進行模擬演練。
4.13 應依法建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4.14 企業應建立“三級危險點巡回檢查制度”,分級定期檢查,發現隱患應采取有效措施盡快消除。
4.15 企業應根據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的危險特性,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作業班制。應根據生產線設計能力,組織均衡生產,嚴禁超負荷運行。以手工操作為主的危險操作工序嚴禁以下時間段組織生產:火工品危險生產崗位在當日22時至次日6時;間斷或半自動生產方式的炸藥及制品生產線,當日零時至6時。當遇到暴雨、強雷電、冰雹、大霧、大風、暴雪等惡劣天氣,企業不得組織民爆器材生產、裝卸、運輸活動。
4.16 企業應根據產品性質、專用生產設備結構特性等情況,制定日常收開工清掃制度,節假日或需較長時間停產的清掃制度。一個工房內同時有兩條生產線交替組織生產時,已經停產的生產線工作現場不應存放危險品。
4.17 新建、改建、擴建民用爆破器材生產、流通設施,企業應按照WJ9048-2005的要求進行安全評價。
4.18 新建、改建、擴建民用爆破器材生產設施試運行前(工程竣工驗收后,投入危險物料進行試生產前),企業應參照4.19有關規定組織安全條件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后編制試運行大綱(或規程),屬于引進技術的試運行大綱應由技術提供方和受讓方共同編制,并經受讓方企業安全負責人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危險性帶料試生產。
4.19 新建、改建、擴建民用爆破器材生產、流通設施投產驗收安全方面應達到的條件:
a) 設備和設施施工安裝應符合GB 50089和國家有關施工驗收的規定;
b) 安全評價報告和設計文件以及設計審查意見中的安全對策措施已經采納;
c) 生產設施經試運行達到正常;
d) 生產(安全)專用設備、裝置的安裝、施工、調試記錄完整;壓力容器、安全計量儀表、安全自動保護裝置等進行檢定或標定的記錄齊全、完整,其中標準儀器、儀表的檢定證書應由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出具,非標裝置的標定實驗報告由儀表設備提供方出具;
e) 室內通風、除塵、安全防護和防靜電設施配備齊全、完整、有效;
f) 建筑物、消防、防雷、環保和職業衛生等設施經專業機構測試合格或通過當地主管部門驗收;
g) 對操作人員已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h) 技術文件(包括工程竣工圖紙)、安全管理制度齊全、完整并歸檔;
i) 試產(用)總結報告能充分證明主要設施運行正常、安全可靠;生產線連續試生產產品數量累計達到年設計能力的5%以上或20個批次以上;
j) 試產產品的性能有國家認可的資質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k) 已建立“定員定量”、“定置管理”和文明生產管理制度;
l)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要求。
4.20 安全性能未經民爆行業組織鑒定或認證的移動通訊工具,嚴禁帶入易受射頻危害的危險區域。
4.21 當科研或革新取得階段成果,需要在正常生產線上進行批量試制時,企業應事先制定詳細的試驗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經企業安全技術負責人審查批準后實施。試驗中應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監督工作。外單位工作人員進入危險生產區或試驗場地參加危險性試驗時,應與所屬單位簽訂安全責任協議書,明確雙方責任和義務。
4.22 進入危險工(庫)房的人員,應穿戴好勞動護具,嚴禁攜帶能產生明火的物品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企業外來人員進入危險工(庫)房參觀、學習、調研等活動,需要進入危險區時應按規定辦理手續,并嚴格控制一次進入危險工(庫)房的人數,移動通訊工具應處于關閉狀態。
4.23 外單位(個人)進入本單位管轄區內從事臨時性工程作業時,企業應與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或本人簽訂安全責任協議書,明確雙方安全責任和義務。
4.24 企業應對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場所、危險性建筑物內的安全疏散通道、危險設施及設備,設置警示標志。
5 生產工藝
5.1 基本要求
5.1.1 凡從事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包括現場混裝炸藥)、流通的企業,都應結合本企業實際制定能指導正常生產作業的工藝技術規程和安全操作規程。
5.1.2 對于國家或行業統一頒布實施的有關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工藝安全技術方面的規定,企業應結合實際編入本單位的有關規程中,并應具有可操作性。
5.1.3 企業引進(購買、轉讓、交換等)新產品或新的工藝技術時,應簽訂正式技術合同,并約定雙方安全方面的責任和義務。
5.1.4 民用爆破器材新產品和新工藝的安全性應通過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評價,達到要求后方可進行技術轉讓。
5.1.5 企業引進的生產工藝技術,應結合實際編制本企業工藝技術規程和安全操作規程。
5.1.6 企業對引進的技術或企業自行研制的技術(包括對傳統工藝技術改進或對引進技術改進)需在生產上正式使用且有可能影響安全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履行專項安全評價。
a) 產品的配方、物理狀態以及裝配結構發生重大改變;
b) 產品的外殼或包裝物的材質、形狀發生重大變化;
c) 生產工藝路線或工藝布置發生重大調整;
d) 主要危險生產工序工藝技術參數發生重大變化;
e) 主要危險生產工序改變設備型號或設備性能等導致改變操作方法、上下道工序銜接;
f) 超過設計產量(產能);
g) 其他法律法規有要求的。
5.2 技術要求
5.2.1 所有用于生產的原輔材料,在生產加工過程中應按照各自的性質分類存放或加工。易燃易爆物品距離加熱器(包括暖氣片)、熱力管線應保持300mm以上。
5.2.2 經加工后的易燃易爆原輔材料、半成品因工藝需要存放或保溫時應采取防止自行分解或加熱失控而導致發生火災或爆炸的安全技術措施。
5.2.3 生產過程中應根據加工、運輸或添加物料等危險作業特點,設置防止傷害操作人員的裝置。防護裝置的有效性應通過試驗或經長期生產實踐考驗。
5.2.4 手工方式裝配火工品的危險作業,應結合實際情況、操作的危險程度、產生事故后果程度等因素確定有利于安全的操作方法,設置有效防護裝置,嚴禁無防護下作業。
5.2.5 所有設備、器具、儀表與危險物品接觸應相容;對于用于加工、輸送、存儲危險物品的各種設備器具,或有可能接觸危險物品的運轉部件應選擇合理密閉方式,在設計制造時應做到防止產生火花、靜電危害和不安全的機械摩擦、撞擊。
5.2.6 梯恩梯、黑索今、太安、奧克托今、黑火藥、延期藥等粉碎混合加工工序,操作人員應在安全距離外或采取隔離防護措施后操作,開、停機操作應設在安全位置。宜設電子監視和自動出料裝置。
5.2.7 遇有緊急停電、停水等突發事件可能危及安全生產時,應設置應急安全裝置并制定安全技術處理措施。
5.2.8 危險性物料輸送裝置(管道、傳送帶、螺旋槽等)應有防止液體結晶或固體物料粘結器壁的技術保障措施,并應結合工藝特點和生產情況制定定期清掃的管理制度。
5.2.9 所有液態物料進入混合工序前,應經過可靠過濾除去機械雜質或未溶解的固體雜質。工業炸藥原材料進入混合工序前應設置除鐵裝置。對機械感度較高的火工藥劑如起爆藥、延期藥、引火藥等生產工藝用水及液態半成品(中間體)應經過濾除去機械雜質。
5.2.10 連續化生產線專用設備之間應設泄爆、隔爆裝置或采取其他防止傳爆的技術措施。
5.2.11 生產中易發事故或風險較大的危險作業點宜設置遠程自動監控或自動監視記錄裝置;連續化自動化生產線的自動監視裝置應能監視車間各危險作業點;用于監視和監控的影像、數據記錄應保留一周以上;用于安全生產控制的傳感器、執行器、信號傳輸線及自動保護裝置,企業應制定定期檢查、試驗、標定的強制性管理制度,每次檢修、試驗或標定,應作專門記錄,記錄由試驗人員簽字并保存一年以上。
5.2.12 起爆藥洗滌、抽濾、回收銷毀系統,黑火藥、粉狀炸藥、延期藥、點火藥等粉塵排除系統,以及危險物料蒸汽排除系統,應結合生產實際制定定期檢查清理、銷毀的技術措施和管理制度。
5.2.13 有燃燒爆炸性危險物品存在的下水道、沉淀池,應定期清理,并制定銷毀的技術措施和管理制度。
5.2.14 用于危險物品的內包裝物應統一回收,存放在遠離熱源的場所,定期銷毀處理。
5.2.15 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不合格品、廢品應及時隔離存放管理,返工處理時應視具體情況制定返工處理安全技術規程。
6 設備與設施
6.1 基本要求
6.1.1 有危及生產安全的專用設備,應按有關規定進行鑒定(評審)或經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取得合格評價結論后方可在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建設中選用;未經國家規定的產品安全認證或檢定的通用設備或設施不應在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建設和生產中使用。
6.1.2 企業采購涉及6.1.1條規定的設備及設施時應查驗相關技術資料。
6.1.3 出售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專用設備、通用安全設備及設施的單位除應給用戶提供6.1.1規定資料外,還應提供能有效指導用戶正確使用、檢修和維護保養的技術資料。
6.1.4 新購置、研制或經改造后的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應根據設備有關技術資料,編制能正確指導作業人員操作和維護保養的設備使用手冊(操作規程)。
6.1.5 更新或大修后的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應清除焊渣、毛刺及其他雜物,使用單位應組織專業人員現場驗收,并經主管負責人簽字后才能投入使用。
6.2 機械設備
6.2.1 一般要求
6.2.1.1 用于民用爆破器材加工設備的運動部件相互之間不應產生有危險的摩擦、撞擊,設備和零部件的材質與所加工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接觸不應起敏感性化學反應和有損機械結構性能。
6.2.1.2 輸送危險物料的螺旋輸送機的螺旋葉片和槽體兩者之一宜采用非金屬材料襯墊。輸送管道(槽)不應有容易積存危險物料的死角,應有防止夾套或空心軸內進入易燃易爆物品的技術措施。管道不應采用螺紋連接。
6.2.1.3 設備外露的電機和機械傳動部位,如齒輪、皮帶輪等應有防護罩。
6.2.1.4 設備噪音超過國家規定的,應采取消音、隔音措施,并對操作人員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6.2.1.5 要正確地選擇設備的潤滑油,凡潤滑油接觸物料能引起危險的部位,應采取防止潤滑油進人物料的隔離密封措施。
6.2.1.6 危險生產區所采用的電氣、儀器、儀表應符合GB 50089的規定,按電氣危險場所的區域劃分要求進行選型。
6.2.1.7 壓力容器、計量儀表與器具及安全連鎖裝置等安裝前應查驗是否有檢定合格證或試驗報告。
6.2.2 設備檢修
6.2.2.1 檢修有可能產生燃燒、爆炸及中毒事故的設備和設施時,應制定檢修安全規程,內容應包括:危險物料的處理措施及檢查驗收方法,施工注意事項、安全防護、應急救援措施等。
6.2.2.2 參加危險品生產設備、設施檢修的工作人員,應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并經考核合格。
6.2.2.3 危險工房內的專用設備進行大修前應停止生產,應對所要檢修的設備、管道中及周圍環境的殘藥進行徹底清理,必要時應做銷爆處理;對兩端封堵的空心軸、夾層設備、開關等,一般應進行預燒處理或化學處理;拆卸設備和與設備有關的零部件時,應對夾縫等隱蔽處可能存有炸藥的部位進行特殊處理后方可施工;截斷曾經輸送過爆炸性物料的管道時,檢修人員應確認處理干凈后或進行銷爆處理后才能進行截斷。
6.2.2.4 危險品生產工房內的設備需要拆卸零部件或組件檢修時,宜將部件卸下移至生產工房外合適處進行。在原地檢修時,該工序應停產,切斷設備電源,并有防止外人合閘的可靠措施。同時應將本生產工房內所有的危險品移出。
6.2.2.5 不應在帶有壓力的管線、容器上檢修或拆卸閥門等部件。
6.2.2.6 現場操作作業人員和檢修人員有權拒絕拆卸未經安全處理的設備或零部件。
6.2.2.7 檢修工具應符合安全要求,登高作業臺、腳手架、起重設施等應安全可靠。
6.2.2.8 檢修用材料、填料、潤滑油應符合有關規定。
6.2.2.9 拆除或修理含有起爆藥的污水池、下水管、沉淀池前,應先作化學處理或其他有效的銷爆處理后方可施工。在起爆藥生產區周圍進行工程施工時,應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
6.2.2.10 危險區域內焊接與動火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 應制定焊接與動火的許可證審批制度,在危險場所施工或對危險品生產設備檢修時,焊工應了解危險品的性質,并有上崗作業證;
b) 宜在危險生產區內設置固定的焊接動火地點,焊接動火地點與危險工房或場地的距離不應小于50m,焊接動火地點周圍應無雜草和其他可燃物品,固定的焊接動火地點由企業安全技術、消防部門確定后,不應任意變動;
c) 危險工房內,生產期間或停產后未進行徹底清理并未經安全技術人員驗收之前,嚴禁焊接與動火;
d) 接觸危險藥劑的設備及與其有金屬連接的一切設備進行焊接時應使用氣焊,并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措施,如因工藝需要不能拆卸而又須使用電焊時,應由企業安全部門批準,并在被焊接的設備與其他設備之間,采取可靠的絕緣或防止雜散電流擴散的措施;
e) 可能殘留危險物品的設備或管路應進行銷爆處理,確認無危險后方可施工;
f) 焊接動火期間應設專人監護,工作結束后應徹底清理現場。
6.2.3 危險性廢舊器材處理
危險性廢舊器材處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所有與危險藥劑接觸的廢舊器材(主要指設備、設施及器具等),應指定專人負責清理,確保器材內外部不存有危險性化學藥劑;
b) 經過處理的危險性廢舊器材,應按器材種類分別存放在指定地點,并建立臺帳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對廢舊危險器材要詳細檢查,未清理徹底的不應接受;
c) 危險性廢棄設備應解體后方可處理。
6.3 電氣設備
6.3.1 一般要求
6.3.1.1 企業的電氣設備及線路,除應符合GB 50089的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其他有關規范、標準的規定。企業應結合自身的具體情況制定電氣設備安全技術管理細則,并能有效指導實際工作。
6.3.1.2 電氣設備及線路的安裝驗收,應按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要求和有關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規定進行,驗收合格后方能投入運行。
6.3.1.3 危險生產場所內不應架設臨時線,確需安裝臨時線路時,應經企業安全部門審查批準,使用后應及時拆除。
6.3.1.4 電氣設備及線路的安裝、運行、維護、檢修,應由經過培訓、考核合格的持證人員擔任。操作人員應熟悉設計文件、有關規范、電氣設備產品說明書及安全操作規程。
6.3.2 運行與維護
6.3.2.1 僅在發生事故時才使用的備用電源裝置及各種事故報警信號等設備,應定期試運行,確保設備始終處于完好狀態。
6.3.2.2 電氣設備應保持清潔,及時清除其表面上的粉塵,定期添加軸承潤滑劑。設備周圍應保持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值班及操作人員應密切監視各種安全指示儀表,并定時檢查設備外殼的表面溫度。當儀表的顯示超過警戒線或設備表面溫度超過允許值時,應立即采取相應的措施并查明原因,使其恢復正常。
6.3.2.3 運行中如發生下列情況時,操作人員應采取緊急措施并立即上報:
a) 電氣設備發出異常聲響或異常氣味;
b) 負載電流突然超過允許值;
c) 電氣設備及線路突然出現高溫或冒煙;
d) 電氣設備連接部件松動或冒火花;
e) 設備殼罩破損
6.3.2.4 經驗收合格投入運行的電氣聯鎖裝置及其他安全保護裝置,不應任意更改或拆除,如確需更改,應報企業安全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電氣設備的保護開關因故障跳閘(或熔絲熔斷),應查明原因并消除故障后,方可重新合閘投入運行。保護開關及保護繼電器動作電流的調整部件,不應任意撥動;更換熔絲應按設計規定的額定電流更換,不應改用其他規格的熔絲。
6.3.2.5 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電氣設備,不應任意拆除、添加。由于技術革新需要拆除、添加或更換電氣設備時,應由企業安全技術負責人批準,按照GB 50089的要求進行選型,采用經安全認證的合格產品。
6.3.2.6 生產工房應保持良好的照明,應按照GB 50089的要求配備應急照明。
6.3.2.7 生產結束后,除保持必要的值班照明外,應將工房電源總開關斷開。
6.3.2.8 操作人員應遵守操作規程,并按規定使用防護用具。電工絕緣器具應定期檢驗。
6.3.2.9 值班及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并作好值班、操作及運行記錄。
6.3.3 檢修
6.3.3.1 對所有的電氣設備及線路應制定定期檢修、檢查制度,發現問題應及時修理或更換。
6.3.3.2 在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在的危險場所拆修電氣設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按企業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b) 應徹底清理檢修現場,將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移至安全場所;
c) 切斷該設備的電源,并懸掛“有人工作”的警示牌。
6.3.3.3 嚴禁在線路上帶電更換燈泡(管),更換燈泡(管)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a) 應在燈具及燈泡(管)自然冷卻以后進行,燈具上面的粉塵應擦干凈;
b) 在燈具下方不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c) 更換的新燈泡(管)不應超過設計規定的功率。
6.3.3.4 更換或檢修后的電氣設備及線路,應經過驗收和試運行,合格后才能投入正式使用。
6.3.3.5 電氣設備的接地保護系統性能應保持合格,并定期檢查其完好性,檢測接地電阻值。若不符合要求,應及時處理并作好記錄。
6.4 消防
6.4.1 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和總倉庫的消防供水和消防通道應符合GB 50089的規定。
6.4.2 應按照GB 50089和GBJ l40的要求及危險物料性質,配置相應種類、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和設施,消防器材和設施應保持有效和完好。
6.4.3 消火栓、滅火器、雨淋系統等消防設施,應定期進行檢查、維修或更換,并定期進行試驗,時刻保持消防設施處于有效狀態。雨淋系統應設置自動和手動兩組開關,手動開關宜設室內、室外兩組。
6.4.4 未經企業安全技術部門許可,不應隨意拆除、移動和改裝消防設施。
6.4.5 應根據本企業存在的易燃易爆危險源和消防器材設置情況,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中編制具有可操作性的應急避險操作方法和救援方案。
6.5 采暖與通風
6.5.1 危險工房內采暖所用的熱媒、散熱器型式及安裝要求等應按照GB 50089的要求執行。
6.5.2 采暖設施使用前應進行試運行,其溫度、壓力、運行性能應符合安全要求。采用低壓蒸汽采暖的設施,蒸汽入口裝置上應裝有減壓閥、安全閥和壓力表。
6.5.3 在有毒有害粉塵或氣體產生的作業場所,應設置通風或除塵裝置,效果應達到國家有關規定。
6.5.4 如果通風裝置向室外排出的空氣中含有能引起爆炸、燃燒的粉塵,或含有有毒粉塵時,應在空氣進入通風機前進行凈化處理。含炸藥及火藥等粉塵的空氣,應通過裝有水或溶液的過濾器中加以凈化。
6.5.5 水浴除塵器應按規定要求保持一定水位,風管應按規定要求插入水下。每班應檢查水位,定期換水,定期清洗風管。
6.5.6 空調機上的過濾器、排風管應按要求定期清洗。
6.6 通信
6.6.1 企業應有方便快捷的對內對外通訊系統,有固定操作工人的各危險生產單元或試驗場等,應能與企業生產調度中心、消防部門、醫務室等應急救援部門保持通訊暢通。
6.6.2 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區的非防爆電話機應安裝在非危險性工作間。允許工作業務電話兼作火災報警電話。
6.6.3 民用爆破器材倉庫區應設火災報警專用電話,宜設防盜報警系統。
6.6.4 移動通訊裝置嚴禁帶入民用爆破器材倉庫及有射頻、靜電危害的生產、試驗工房內。
6.6.5 企業對報警方法,報警系統,事故信號等應做出明確的規定,并編入企業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經常組織員工培訓,使每一位崗位工作人員都能熟練掌握。
6.7 安全自動控制
6.7.1 在民用爆破器材生產過程中,可能引起燃燒爆炸事故的機械化作業,應根據危險程度選擇設置自動報警、自動停機、自動泄爆、自動雨淋等安全自控裝置。抗爆間室的防爆門與抗爆間室內的設備動作應有安全聯鎖裝置。
6.7.2 對開、停車有順序要求的生產操作宜設程序控制裝置。
6.7.3 突然發生停氣、停電、停水時,應有安全措施確保工藝操作和運轉設備安全。
6.7.4 自動控制系統中執行機構的動作形式及調節器正反作用的選擇,應使組成的自動控制系統在突然停電或停氣時,能滿足安全的要求。
6.7.5 用電的自動控制設備,在生產過程中因電源突然中斷有可能引起事故時,應采用自動切換互為備用的電源供電。凡根據工藝特點及操作要求所采用的信號報警、安全聯鎖系統、重要的調節系統和重要的記錄指示系統,均應設有自動備用電源供電裝置。
6.7.6 控制或檢測信號電纜、脈沖管線由危險區域至非危險區域,或通過不同危險區域穿墻或樓板時,應采用金屬管護套或采用阻燃材料嚴密封堵。控制或檢測信號電纜不應與動力電纜混在一起或通過同一個預留孔出入工作室。
6.8 防靜電與防雷
6.8.1 防靜電與防雷設施及接地應符合GB 50089中的有關規定。
6.8.2 對于危險物料粉碎混合加工過程中易產生靜電積聚的,應設置自動導出靜電的裝置,出料時應將接料車和出料器用導線可靠聯接并整體接地。生產工序中盛裝火工藥劑及其制品的盒、盤等活動器具應采用防靜電材料制品,對地電阻為1.0×104~1.0×108Ω。
6.8.3 靜電危險場所不應存在電容大于3pF的孤立導體。
6.8.4 在起爆藥(干燥后包括干燥)、工業雷管(裝起爆藥、裝延期藥、雷管裝配)、導火索、黑火藥、導爆藥、延期藥等生產工序工房的入口處應設導出靜電的門簾、扶手及靜電檢測儀,工房地面、工作臺面、椅子、腳踏等應鋪設防靜電材料。
6.8.5 進入6.8.4規定的生產工房內的作業人員,應穿戴防靜電(或純棉)工作服、防靜電鞋襪或棉布鞋襪,應戴棉手套或防靜電手套和棉工作帽。應經靜電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人體對地電阻值為1.0×104~1.0×108Ω。嚴禁在生產現場脫換工作服、鞋和帽。
6.8.6 企業應根據產品特性、生產加工作業方式等因素,明確規定危險作業場所空氣相對濕度下限,對6.8.4所規定的生產工房內的空氣相對濕度不應低于60%(工藝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規定)。
6.8.7 防靜電用品及器材主要技術性能指標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導靜電膠板,其對地電阻值應為5.0×104~1.0×108Ω;
b) 人體靜電測試儀檢測范圍0~∞Ω,測量值誤差不大于±10%;
c) 工作服的摩擦帶電量應小于0.5μC/件,服裝布料的摩擦電位應低于500V,鞋對地等效電阻值 應為5.0×104~1.0×108Ω;
d) 生產工器具使用的棉織品或防靜電織品,織品的電荷面密度應小于1μC/m2,摩擦起電電位應小于500V。
6.8.8 防雷接地體附近,應根據實際情況懸掛警告牌或設遮欄,以免雷擊時人畜接近。
6.8.9 防雷接地裝置每年雷雨季節前應全面檢測一次,防靜電接地裝置每年干燥季節應全面檢測一次。防靜電地面一年檢測兩次。發現不合格應立即處理。
7 作業場所
7.1 生產現場
7.1.1 作業場所應該保持整齊清潔,疏散通道寬敞暢通。
7.1.2 工房內設備與工作臺的布置應有利于:工序間物流傳遞,便于操作和設備維修,有利于操作人員的安全疏散。
7.1.3 應對作業場所的人員、原料、半成品、成品、工具實行定置管理。
7.1.4 危險工房內的樓梯、平臺應裝設堅固可靠的扶手、護欄;樓梯的寬度和角度應便于人員通行和疏散。平臺和樓梯的面層材料應與本工房生產間的地面類型相適應。設備的入料口設在平臺或樓板上時,在入料口四周應設置牢固的護欄。廠區內的地溝、地坑、沉淀池等,應有蓋板或護欄。升降口和提升平臺應加圍欄。提升平臺的圍欄高度不應低于1m。
7.1.5 企業應根據危險作業可能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的概率和危險程度,采用隔離防護設施,其防護強度(材質、結構、安裝、焊接等)應保證一旦發生事故時操作人員的安全。
7.1.6 作業場所的光線應充足,人行通道應該有足夠的照明。
7.1.7 易發生燃燒或爆炸事故的工序之間不宜設置過墻孔洞傳遞產品。如因工:藝需要應設置時,則應有隔火或隔爆的安全措施。
7.1.8 穿越危險工房隔墻、樓板的管道安裝完畢經檢驗合格后應將墻洞、樓板洞與管道之間的空隙部分在粉刷或油漆前用阻燃材料填封密實。通風管道應采用柔性阻燃材料填封空隙部分。
7.1.9 危險工房內外通道、安全出口(含安全窗口)及安全疏散隧道等應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牌,嚴禁堆放任何物品,嚴禁設置坎、溝等,保持通暢。
7.1.10 應維護好墻面、地面和門窗,做到墻面光潔,地面平整無裂縫、坑洼,門窗完好無損、開啟靈活。
7.1.11 危險工房維修前應按停工要求將本工房徹底清掃,清掃垃圾應存放在指定地點,統一銷毀。
7.1.12 拆除危險品生產廢舊工房時,應制定拆除的安全技術措施,經企業安全部門審批后方可施工。
7.2 定員定量
7.2.1 企業應制定危險工(庫)房及操作崗位的定員、定量審批和監督檢查制度。
7.2.2 確定工(庫)房內危險品總定量,應符合GB50089的規定;抗爆間室內爆炸物品的存量,不應超出抗爆間室的設計藥量;各崗位(工序)的定量在滿足生產的前提下應盡量控制在下限。
7.2.3 乳化炸藥制藥與裝藥、包裝工序聯建時,自動裝藥機應能實現自動上料、自動上紙筒(簿膜)、自動計量、自動裝藥、自動封口;為裝藥、包裝操作服務的人員應盡可能減少。
7.2.4 在危險工(庫)房外墻的顯著位置掛上警示標牌,內容包括:危險工(庫)房名稱、工(庫)房危險等級、危險品名稱、危險工(庫)房定員和定量、危險有害特性。危險工(庫)房警示標志牌式樣見附錄A。進入危險工(庫)房的人員,應認真閱讀標牌上的內容后,方可進入。
7.3 環境衛生
7.3.1 新建、改建、擴建的企業,提出環境影響評價和職業衛生認證報告,經當地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才能進行設計。其防治污染和職業危害的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竣工驗收時應經原審批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
7.3.2 企業在設計及生產過程中,盡量做到重復或循環使用廢水,達到少排和不排出廢水。
7.3.3 企業對生產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噪音等應進行治理,使其達到國家有關標準要求。危險性廢水應經銷爆后送廢水處理工房統一處理:固體殘渣不應隨意丟棄,應根據不同的危險或有害成分分別銷毀處理;有害粉塵應消除其危害后才能排入大氣。
7.3.4 易燃易爆工房除堅持每班清掃外,還應按周、月、季定期進行大清掃,保持窗明屋凈、設備無灰無塵。
8 運輸與儲存
8.1 運輸
8.1.1 運輸民用爆破器材時,應嚴格按照GB 50089、GB 4387、JT 617-2004和JT 618-2004的要求及有關交通安全規則執行。
8.1.2 生產區至總倉庫區運輸民用爆破器材的行車路線,應由企業安全保衛和當地交通安全管理部門確定,不應隨意更改。
8.1.3 生產區至總倉庫區運輸道路應堅實牢固、路面平整、邊坡穩定,坡度應符合GB 50089的規定;應按照國家交通規則設置必要的交通標志。
8.1.4 采用汽車運輸危險晶時,應使用符合《爆破器材運輸車安全技術條件》規定的專用運輸車(不包括在生產廠廠區內和到總倉庫之間的運輸)。不應采用三輪汽車和畜力車運輸,嚴禁采用翻斗車和各種掛車運輸。運輸車應執行下列規定:
a) 運輸車輛嚴禁帶病出車,車輛應按時接受檢驗,逾期未經檢驗的車輛不應行駛;
b) 車廂內應有防止移動和撞擊的固定裝置;
c) 車身外應有符合GB 13392規定的標志;
d) 采用廂式運輸車,要有良好的散熱裝置;
e) 車廂的黑色金屬部分應用導靜電膠皮、木板等不易產生靜電的非金屬材料襯墊(用木箱或紙箱 包裝者除外);
f) 在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區運輸時,汽車的排氣裝置應安裝在車的前下側,并加裝防火罩,車上應 配備滅火器材;
g) 車廂內不應有撒漏藥劑、酸、堿等殘余物質;
h) 在冰雪路面上行駛時,車輪應采取防滑安全措施;
i) 允許雷管裝在保險箱內用普通車輛運輸時,保險箱應符合GB 2702的規定。
8.1.5 采用電瓶車運輸民用爆破器材時,電瓶車應符合防爆要求,變速調節點應有可靠措施,避免明火竄出,制動應靈活可靠,所有電器部分應絕緣良好,并設有照明、警笛等裝置。
8.1.6 采用鐵路運輸民用爆破器材時除執行鐵道部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a) 裝有民用爆破器材的車輛應編組。所有解體作業、工廠、鐵路、車站和線路所,都應設在單獨地段,其與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區、總倉庫區、銷毀場等危險性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300m;
b) 裝載民用爆破器材的車輛與機車之間,應有非危險性貨車隔離,隔離車數量規定為:由蒸汽機車牽引時,應有2輛貨車隔離,推進時可用1輛貨車隔離;由內燃、電力機車牽引或推進時,應有不少于1輛貨車隔離。裝有起爆器材與裝有工業炸藥的車輛之間,應有不少于1輛貨車隔離。蒸汽機車與有爆炸危險物品的裝卸站臺或爆炸危險物品的倉庫之間應有不少于2輛的隔離車距離,內燃機車應保持不少于1輛的隔離車距離。
c) 機車進入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區和民用爆破器材總倉庫區時,應設有防止明火危害的裝置或措施;
d) 裝載民用爆破器材的車輛應專線停放,機車停放位置與最近的民用爆破器材庫房的距離不應小于50m。
8.1.7 采用水路或航空運輸時應符合相關規定。
8.1.8 人力手推車運輸民用爆破器材時,裝載質量不宜超過300kg,運輸過程中應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產生火花等安全措施;手推車運輸炸藥粉時,應保持清潔、干凈,及時清掃藥渣;裝藥高度不應超過車廂高度,炸藥不應撤落地面。
8.1.9 人工傳送起爆藥時,應有專用道路,傳送使用的工具和作業人員應有明顯標志;行走時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8.1.10 運輸民用爆破器材的機動車在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區和民用爆破器材總倉庫區內的行車速度不應超過15km/h,前后兩車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50m,不應超車、追車;在道路不平、視線不好、人員聚集的地方,應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8.1.11 運輸民用爆破器材的汽車司機除取得公安部門批準的與駕駛車輛相對應的正式駕照外,還應具有5×104km和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并由企業安全部門考核批準后方可上崗。
8.1.12 從事運輸、裝卸民用爆破器材的作業人員,對所運的民用爆破器材應掌握其危險性質及應急措施。進入裝卸作業區嚴禁隨身攜帶火種,不應穿帶有鐵釘的工作鞋和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8.1.13 運輸民用爆破器材應配備押運人員。押運員應隨車攜帶符合行政許可審批要求的有關證件,應掌握押運產品的數量、質量、規格、批次和裝載等情況,了解所載物品的主要危險特性和安全防護知識。押運員在接收民用爆破器材時應與庫房管理人員當面點清數量,運至接收地時應與接受人員辦理好有關交接手續。
8.1.14 從事民用爆破器材運輸的人員,應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企業應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和應急預案訓練。應經常對從業人員的素質進行安全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調整。
8.1.15 運輸民用爆破器材的車輛,不應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宿舍區、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停車。當車輛通過鐵路道口時,應注意鐵路信號和加強觀察。遇有火車通過時,車輛應停于停車線以外的地方,無停車線的,應停在距鋼軌5m以外,嚴禁超車搶行。行使速度應按JT 618—2004的有關規定執行。
8.1.16 各種車輛的裝載量不應超過額定負荷。車輛起停時,應避免突然起動和急剎車。駕駛員離車時,應拉緊手閘、切斷電路、鎖好車門,車輛不應停放在縱坡大于5%的路段。
8.1.17 民用爆破器材裝卸應遵守下列規定:
a) 機動車輛不應直接進入危險建筑物內時,宜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m處進行裝卸作業;
b) 當建筑物內有火炸藥粉塵或易燃易爆溶劑揮發氣體時,機動車應在建筑物門前不小于5m處進行裝卸;
c) 裝卸民用爆破器材的高位站臺,應設置防止車輛頂撞站臺的緩沖件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d) 裝卸、搬運均應輕拿輕放,嚴禁翻滾拖拉,或用撬棍、榔頭等鐵器敲打包裝件;
e) 普通汽車裝車時,車廂底部應鋪軟墊,不應倒置或側放,控制裝載質量不應超過額定負荷,且主產品包裝箱超出車廂高度不應超過包裝箱高度的三分之一。車廂應蓋好蓬布,捆綁牢固,在確保包裝件固定可靠后,方可關嚴車廂欄板;
f) 專用運輸車裝車時,控制裝載質量不應超過額定負荷,包裝件應碼放整齊,碼放高度不得超1.5m,正確使用車內專用捆綁帶和掛鉤。中途卸車后,及時調整包裝件的堆放高度,防止高位墜落和撞擊;
g) 裝運民用爆破器材時,駕乘人員應對爆破器材的包裝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包裝要求和破損的,要及時報告和處理,同車運輸不同品種民用爆破器材時應按表1規定執行。
8.1.18 運輸民用爆破器材的車輛出車或收車前應將車廂打掃干凈,清出的藥粉、藥渣應送至指定地點,定期進行銷毀。
8.1.19 在暴雨和雷電等惡劣天氣情況下,產品不應出入庫。惡劣天氣見度在5m以內時,或坡度在6%以上且能見度在10m以內時,應停止行駛。
8.1.20 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營企業需委托其他單位運輸民用爆破器材時,應審查承運單位是否具備運輸危險品的安全條件,并簽訂運輸安全責任合同。
8.2 儲存
8.2.1 民用爆破器材的倉庫應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
8.2.2 民用爆破器材倉庫應設倉庫負責人,并設相應的倉庫管理人員和足夠的保衛人員。保衛人員按公安部門規定配備必要的警用器具,設置固定崗哨和流動崗哨;門崗應建立嚴格的民用爆破器材進出庫檢查制度。
8.2.3 倉庫管理人員應了解產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識,熟悉倉庫的各項安全規定并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8.2.4 外來人員進入倉庫應經本企業保衛部門審查批準,在了解倉庫有關管理規定的前提下由倉庫工作人員帶領進入。
8.2.5 入庫產品應具有驗收合格證。出庫后返回產品也應有驗收手續方可入庫,對驗收不合格產品應另庫存放。
8.2.6 中轉庫、總倉庫區內入口處應設防火提示牌。每幢危險性建筑物入口處明顯位置應有警示牌,警示標牌應符合7.2.4的規定。
8.2.7 各類民用爆破器材宜單獨品種專庫存放,倉庫內嚴禁儲存無關物品。當受條件限制,需在同一倉庫內存放兩種以上民用爆破器材時,應按表1規定執行。各種民用爆破器材包裝應是完整無損的成品方能同庫存放。
8.2.8 化學性質不穩定的廢民用爆破器材或未進行相容性試驗的新產品應單獨存放,嚴禁和常規產品同庫存放。
8.2.9 民用爆破器材倉庫內產品的堆放應利于行走、搬運方便、通風良好、堆放穩固,并遵守下列規定:
a) 產品應按生產批號成垛堆放,不同規格的民用爆破器材應分垛堆放;
b) 倉庫內裝運的主要通道寬度不小于1.2m;人行檢查、清點通道寬度不小于0.8m,通道上嚴禁堆放任何物品;堆垛邊緣距墻不應小于0.3m及堆垛邊緣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0.1m;
c) 堆放炸藥類、索類民用爆破器材成品箱的堆垛總高度不應大于1.8m:堆放雷管和其他起爆器材成品箱的堆垛總高度不應大于1.6m。
8.2.10 民用爆破器材倉庫宜根據產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熱、防凍、防霉、防洪、防火、防雷、防蟲、防盜、防破壞(十防)和庫內無塵土、無禁物、無水汽凝結、無漏雨、無滲水、無事故差錯、無包裝損壞、無銹蝕霉爛、無鼠咬蟲蛀、庫邊無雜草、庫周圍25m范圍內無針葉樹或竹林、水溝無阻塞(十二無),庫內應設置溫、濕度表。
8.2.11 生產企業嚴禁在民用爆破器材倉庫內開箱取產品。取試驗樣品應在倉庫管理人員參加下,將產品箱移至庫房防護屏障外指定地點進行。啟箱工具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
8.2.12 維修民用爆破器材倉庫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門窗小修可移至室外指定地點進行,庫房大修應將倉庫內的產品全部搬出,清掃干凈后方可進行。
9 試驗與銷毀
9.1 基本要求
9.1.1 應建立完整的民用爆破器材試驗與銷毀記錄。每次均應清點民用爆破器材的數量,帳物應一致,并由參與試驗或銷毀的主要操作人員共同簽字。
9.1.2 起爆器材生產企業應有固定的試驗場和銷毀場。工業炸藥生產企業應有固定的炸藥性能試驗場,根據需要設固定的銷毀場。試驗場或銷毀場的設置應符合GB 50089的有關規定。
9.1.3 試驗或銷毀工作不應單人進行,操作人員應是專職人員并經考試合格,持有上崗證。
9.1.4 進行試驗或用爆炸法、燒毀法進行銷毀時,引爆或點火前應發出音響警告信號。當在野外銷毀時還應按有關規定在銷毀場地四周安排警戒人員,控制所有可能進入的通道,嚴禁任何人員和車輛進入。
9.1.5 使用導火索進行試驗或銷毀時,其長度應能保證所有工作人員都有足夠的時間撤到安全地點。
9.1.6 起爆器的手柄或鑰匙應始終由指定的放炮員隨身攜帶。接通放炮線和啟動起爆器的工作,應由該放炮員進行,嚴禁其他人員進行上述作業。每次放炮后應立即取出手柄或鑰匙,并從起爆器取出放炮線使其短路。
9.1.7 試驗或銷毀工作結束后應檢查和清理現場、熄滅余燼,確認無殘留爆炸物(特別是殘留雷管或可燃物)后方可離開場地。
9.2 性能試驗
9.2.1 民用爆破器材試驗一次最大試驗藥量不宜大于1kg。周圍環境允許,且制定有可靠措施,經企業安全技術負責人審批同意允許適當擴大試驗量。樣品準備間距試驗場作業地點邊緣距離應根據試驗藥量確定,藥量不大于1kg時最小距離不應低于35m。
9.2.2 在準備間的雷管與炸藥應分開放置,且雷管應放在安全箱內。在人員撤離前,方可將雷管插入藥卷中。
9.2.3 在試驗中起爆電雷管時,通電線路應設置雙重開關,第一開關合閘時應發出音響報警信號。
9.2.4 測試剩余的民用爆破器材應按規定處理。
9.2.5 民用爆破器材在室外試驗時宜在白天進行,嚴禁在惡劣天氣條件下作民用爆破器材爆炸試驗。
9.3 銷毀
9.3.1 企業應建立嚴格的民用爆破器材銷毀制度,制定具體的銷毀安全規程。銷毀工作應有技安人員監護,以保障銷毀工作全過程的安全。
9.3.2 銷毀方法可根據民用爆破器材的特點,采用炸毀法、燒毀法、溶解法或化學分解法。新研制的民用爆破器材銷毀方法,應由試制單位經試驗后提出,由企業主管安全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執行。
9.3.3 銷毀場內不應設待銷毀的民用爆破器材貯存庫,允許設置為銷毀時使用的點火件或起爆件掩體。
9.3.4 采用炸毀法銷毀民用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a) 被銷毀物品應放置在銷毀坑中進行,當銷毀場地周圍沒有自然屏障時,在銷毀坑周圍宜設高度 不低于3m的防護土堤:
b) 一次銷毀藥量不宜超過2kg,周圍環境允許,且制定了可靠措施,經企業安全技術負責人審批同意允許適當擴大銷毀量;
c) 宜采用電雷管和導爆管雷管遠距離起爆。當采用電雷管起爆的爆炸場地,不應設在有射頻電源、高壓電網和其他有電磁波干擾源的附近,其雜散電流不應大于30mA;
d) 銷毀工業雷管時,允許在雷管上面放適量藥包或藥塊,每次銷毀的工業雷管和炸藥的總質量不應超過1000g。火雷管應整齊地裝入紙盒內,零散電雷管或導爆管雷管應將腳線或導爆管剪下,整齊地裝入紙盒內進行銷毀;
e) 每次起爆后應停留10min以上,人員方可進入現場檢查。對于未爆炸或爆炸不完全的民用爆破器材,應停留30min后并確認無危險時方可進入現場處理。
9.3.5 采用燒毀法銷毀民用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a) 禁止不同性質的民用爆破器材混合燒毀,燒毀前應進行徹底檢查,嚴防起爆藥或裝有起爆藥的制品等混入被燒毀物中;
b) 鋪設燒毀物的方向應與當時的風向平行,點火地點應設在下風端;
c) 燒毀炸藥前應將炸藥在地面上鋪成厚不超過3cm、寬為20~30cm的帶狀長條,條距不應低于3m。硝酸銨類炸藥一次最大燒毀量不應超過200kg,梯恩梯、黑索今、太安等單質炸藥一次最大燒毀量不應超過100kg。嚴禁成箱成堆燒毀。結塊的炸藥應用木錘輕輕打碎后再進行燒毀;
d) 燒毀紙殼雷管藥柱(不含起爆藥)時,應將其鋪成厚8~10cm、寬50~60cm的帶狀長條,每條質量不超過10kg,每次不超過兩條,條距不應低于3m。允許均勻摻入少量廢黑索今同時燒毀;
e) 燒毀導爆索時,應將索團松開鋪成寬度不超過1m,厚度不超過10cm的條狀,不應有成團或堆積在一起,不應混入炸藥。每條質量不超過10kg,每次不超過兩條,條距不少于3m;
f) 燒毀導火索時,鋪成寬度不超過50cm,厚度不超過20cm的條狀,每條質量不超過30kg,每次不超過2條,條距不少于3m;
g) 燒毀太乳炸藥時應單片平鋪在地面上,片與片之間的間距為5~10mm,嚴禁疊加,每次燒毀藥量不應超過10kg:
h) 燒毀法的引火材料可用蠟紙、木材等。應在點火點鋪1~2m長的引火物,燒毀時應先點燃引火物,不應直接點燃待銷毀的民用爆破器材;
i) 需在同一地點分多次燒毀時,每次燒毀后應待地面降至常溫后,方可再次進行燒毀;
j) 應待場地冷卻后再清理燒毀場地。清理時要細致,動作要輕、穩。當發現有未燒毀的民用爆破器材時,應立即組織就地燒毀。
9.3.6 采用溶解法銷毀民用爆破器材時,應使民用爆破器材全部溶解,最后還應撈出其中的不溶物另行處理。
9.3.7 采用化學分解法銷毀民用爆破器材時,應使民用爆破器材達到完全分解,其溶液應經處理符合有關規定后再排入下水道。
9.3.8 銷毀起爆藥時宜用化學分解法。用硫化鈉銷毀二硝基重氮酚宜在橡皮桶內進行,硫化鈉溶液濃度宜控制在4%~10%范圍內。銷毀時首先應使二硝基重氮酚在水中充分分散,然后緩慢地加入硫化鈉溶液,并控制反應的速度和溫度,保證充分的散熱條件,直至化學反應停止。將廢液倒入廢水池時,還應不斷地加入上述硫化鈉溶液,以防止銷毀不完全。銷毀其它起爆藥時,應根據相應起爆藥性質制定銷毀規程。
9.3.9 待銷毀的民用爆破器材嚴禁在陽光下暴曬。嚴禁將銷毀不徹底的民用爆破器材隨地散失和任意處理。
9.3.10 嚴禁在夜間、暴風、雷雨、大雪、大霧和風向不定等惡劣的天氣進行銷毀作業。
10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事故管理
10.1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0.1.1 企業應根據本單位生產、流通的實際情況,本著“以防為主,防救結合”的精神,按照《國防科技工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指導意見》的要求,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按規定上報當地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10.1.2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原則:
a) 應緊密結合本單位危險源的特點,內容要有較強的針對性;
b) 救援措施、避險要領應簡潔明了,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c) 應遵循企業自救與社會救援相結合。
10.1.3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主要內容:
a) 危險源辨識與評價結果;
b) 事故類型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分析;
c) 事故應急救援及緊急避險措施;
d) 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指揮機構、救援隊伍及職責分工;
e) 事故應急救援器材、裝備;
f) 需要請求社會救援的事項;
g) 事故應急預案演練的考核評價標準;
h) 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制度。
10.1.4 危險源辨識與評價、事故類型與危害分析、應急救援和避險措施應準確、完整。
10.1.5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指揮機構的負責人應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承擔,有關副職、職能部門領導為指揮機構成員,下設日常辦事機構(允許兼管)。
10.1.6 為應急救援配備的器材和裝備不應移作他用,應保持完好、有效。
10.1.7 消防、救護、救援等應與當地有關單位保持良好的聯系。
10.1.8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根據本單位實際,將應急救援方案分解到各基層車間(分廠)及各危險點。
10.1.9 企業應根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管理制度,定期對預案中規定的機構、責任制、報警系統、預防措施、演練記錄、救援設施等內容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10.2 事故管理
10.2.1 事故是指科研、生產和經營活動中發生火災、爆炸、中毒的人身傷害和較大經濟損失事故。事故分類如下:
a) 一般事故是指受傷1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下的事故;
b) 嚴重事故是指死亡l~2人,或受傷10~19人,或直接經濟損失50~100萬元的事故;
c) 重大事故是指死亡3~9人,或受傷20~49人,或直接經濟損失100~500萬元的事故;
d) 特大事故是指死亡10~29人,或受傷50~99人,或直接經濟損失500~1000萬元的事故;
e)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死亡30人以上,或死亡10人以上但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性質特別嚴重,或受傷10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事故。
10.2.2 事故發生后應急處置的基本原則:及時、有序、正確的處置,保護人的生命,減少傷痛和死亡,保護事故現場,防止發生事故蔓延和二次事故。
10.2.3 企業發生傷亡事故后,企業負責人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不應瞞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事故證據。如發生火災、爆炸、中毒事故,應如實向行業主管部門上報,并積極配合調查事故原因,不應隱瞞事故真相。
10.2.4 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a) 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b) 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c) 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d) 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e) 事故報告單位及主要負責人、聯系人、聯系電話。
10.2.5 事故報告工作的時限按以下規定:
a) 一般事故,事故情況由地方行業主管部門按月統計,書面報告國家民爆行業行政主管部門;
b) 嚴重事故,事故情況兩天內逐級報告國家民爆行業行政主管部門;
c) 重大事故,事故情況12h內逐級報告國家民爆行業行政主管部門;
d) 特大以上事故,事故情況6h內逐級報告國家民爆行業行政主管部門。
10.2.6 民用爆破器材企業火災、爆炸、中毒事故處理完畢后,企業應填寫“民用爆破器材企業火災、爆炸、中毒事故檔案”(封面格式見附錄B)和“事故記錄表”(記錄表格式見附錄C),報國家民爆行業行政主管部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