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2000-03-31批準 2000-10-01實施
前言
本標準等效采用了API RP1141《石油工業用油輪受限空間進入指南》(1994年3月第一版)。
本標準對石油工業用油輪受限空間進入和工作提供了指南,旨在幫助用戶編制在受限空間內安全工作的具體程序。
本標準在有些過程中,略去了API RP1141的1.4“參考文獻”、1.5“補充信息”等內容。為了便于查對,條文編寫號與API RP1141一致。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都是提示的附錄。
本標準由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總公司提出。
本標準由石油工業安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勝利石油管理局安全環保處。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崔偉珍、陳建設、張勇、盧世紅、楊洪旭、李俊榮、高圣新
1 概述
1.1 范圍
本標準對石油工業用油輪受限空間的安全進入和工作提供了指南。本標準描述的工作程序和建議是為防止在受限空間內發生事故、傷害和疾病所需要的必備條件。
本標準旨在幫助用戶編制在受限空間內安全工作的具體程序。受限空間的類型和存在的危險可能不同,但是本標準提出的基本原則卻是可以采用的。只要修正一下,對所有油輪的受限空間都是可以使用的。
這些原則對下列情況不適用:
a) 緊急情況下進入受限空間;
b) 受限空間內的熱作業(是指任何可能產生足夠高的溫度可以點燃可燃性氣體混合物的作業);
c) 被認定對人員是安全的油輪。
本標準不涉及有關部門的特定要求,用戶應當參照有關部門因某些特定要求而制定的相應規定。
1.2 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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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與下述的指導原則有關:
----應當以保護環境、雇員及公眾的安全和健康的方式來運行我們的裝置、設施及運輸我們的原材料和產品;
----在我們的規劃、新材料和新工藝的開發中,安全、健康和環境的考慮應當放在優先的位置;
----積極地向有關官員、雇員、顧客及公眾報告與工業有關的重大的安全健康及環境危害方面的信息,并推薦相應的防護措施。
1.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1.3.1 油輪 tank ship
是以動力或帆推進的油船。
1.3.2 受限空間 confined spaces
是具有已知或潛在危險和有限的出入口結構的封閉空間。這些封閉空間正常情況下沒有人或適當的通風。油輪上的受限空間包括:載油艙、壓艙及燃料艙;隔艙;箱形龍骨及甲板之間或載油艙與外層船體(雙體船或雙層底)之間的空間。盡管泵室讓人進入,但它仍帶有一些受限空間的特征。在本標準中泵室被視為不同于其他受限空間的空間而給予單獨的考慮。
1.3.3 爆炸下限(LEL)或燃燒下限(LFL) lower explosive limit or lower flammable limit
是指空氣中的碳氫化合物氣體濃度低于它時,則沒有足夠的碳氫化合物支持和擴大燃燒。
1.3.4 過貧大 氣 lean atmosphere
是指大氣中的炭氫化合物含量低于爆炸下限。
1.3.5 爆炸上限(UEL)或燃燒上限(UFL ) upper explosive limit or upper flammable limit
是指空氣中的碳氫化合物氣體濃度高于它時,則沒有足夠的空氣支持和擴大燃燒。
1.3.6 過富大 氣 overrich atmosphere
是指大氣中的碳氫化合物含量高于爆炸上限。
1.3.7 合格人員 qualified person
是指經過訓練的、得到認證的、熟悉受限空間內工作并能夠對受限空間內工作進行監督人員。合格人員應當熟悉內容:
a) 執行的任務
b) 受限空間內可能存在的潛在危險,包括氧氣的含量、大氣中可燃物質的濃度及有毒物質;
c) 受限空間內工作的安全和健康要求;
d) 現場進入許可程序;
e) 營救行動程序。
1.3.8 監護人員 standby
是指符合如下要求的人員;
a) 熟悉執行的任務;
b) 能夠清楚掌握在受限空間內所有人員的狀況;
c) 能夠并有責任保持進入受限空間內人員與值班人員之間的聯絡;
d) 能夠并有責任通過通知值班官員來開始救助;
e) 忠于職守,任務專一。
1.3.9 對工人是安全 的 safe for workers
如果受限空間達到以下的要求,則可以認為對工人是安全的:
a) 大氣中的氧含量體積分數不低于19.5%且不高于22%;
b) 大氣中的可燃物質濃度低于爆炸下限1個百分點;
c) 所有與貨物、燃料、罐涂層、惰性介質或煙霧接觸的大氣中的毒性物質,在檢測時處在允許的濃度范圍內;
d) 工作中允許使用的殘余物或材料,在原有大氣條件下不會產生高于允許水平的炭氫化合物或有毒物質。
如果a) 、b)、c)、d)四項條件不能全部滿足,則受限空間應當被定為對工人是不安全的。不允許進入對工人是不安全的受限空間。
1.3.10蒸氣 vapor
是在室溫及大氣壓力下為固體或液體的物質的氣態形式。最常見的蒸氣例子就是汽油。據此由液體變成氣體的過程被稱作蒸發;由固體變成氣體的過程叫作升華(例如干冰從白色固體變成無色二氧化碳氣體)。
1.3.11 氣體 gas
是物質的一種物理狀態,它可以均勻地充滿任何大小的容器。氣態是氮氣、氫氣和氧氣的正常狀態(在室溫及大氣壓力下)。
1.3.12 毒性 toxicity
是物質本身存在的對生命器官造成危害的能力。
1.3.13 閾值 threshold limit value(TLV)
是指幾乎所有的工人每天重復地暴露其中,并且相信不會產生不良影響的大氣中的物質濃度和條件。因為每個人的敏感性差別很大,一小部分工人在物質濃度較低甚至低于閾值的情況下也會感到不適,有一少部分人員,因為先前條件的惡化或者職業病的原因,會受到更嚴重的影響。各項閾值是基于可以得到的來自于工業經驗、實驗、人及動物的研究或者三者一并考慮的基礎上得出來的。三項閾值分述如下:
a) 單位時間加權平均閾值TLV-TWA
是在8h工作日或40h工作周情況下的單位時間加權平均的物質的濃度。在此濃度下幾乎所有的工人每天重復地暴露其中而無不良影響。
b) 短時間暴露閾值TLV-STEL
是指在該物質濃度下,工人可以在一段時間內連續地暴露而不會(1)煩躁;(2)慢性的或不可恢復的薄膜組織損害;或(3)足夠導致事故傷害的麻痹反應、降低自救能力或實質性地降低工作效率,并且假設單位時間內加權平均閾值(TLV-TWA)又沒有被超過。短時間暴露閾值(TLV-STEL)不是一個孤立的暴露極限,而是當發現某種物質毒性的嚴重影響主要是慢性影響時,對單位時間內加權平均閾值的一個補充。短時間暴露閾值主要是針對短時間高濃度暴露對人或動物的毒性影響。短時間暴露閾值被定義為一個15min單位時間加權平均暴露,在一個工作日的任何時候都不能超過15min,哪怕8h時間加權平均值是在單位時間加權平均閾值范圍內也是如此。暴露濃度超過單位時間加權平均閾值,低于短時暴露閾值的時間不能超過15min,并且一天之內不能超過4次。在此范圍內的連續2次暴露之間至少應當間隔60min。如果通過生物反應證明合理的話,平均時間也可以不是15min。
d) 極限閾值TLV-C
是指在工作暴露的任何時間內都不能超過的物質濃度。對于刺激性物質,如氨(NH3),只有極限閾值(TLV-C)
2 行政管理規則
2.3 書面程序和指南
油輪船隊經理或經營者宜發布及保持書面的程序,并指明對控制進入和在受限空間內工作的職權和責任。
這些書面程序宜保證包括了下列相應的預防措施和工作程序:
a) 制定進入許可程序;
b) 使所有人員熟悉了解受限空間內可能發生的潛在的危險;
c) 培訓人員使用安全設施防范危險;
d) 為受限空間內工作提供合格的監督人員,以確保工作安全進行;
e) 提供援救人員以便開始救護工作;
f) 制定應急行動計劃。
2.4 管理標準
頒發受限空間進入許可證的管理標準應當包括以下程序:
a) 確保進入受限空間的人員進行過進入教育,知道進入受限空間的潛在危險;
b) 當人員在受限空間內時,應當進行連續通風和空氣監測;
c) 有一名監護人員守在受限空間的入口處;
d) 入口處的監護人員與受限空間內人員和值班官員之間應當有一套絕對可靠的聯絡系統;
e) 應當有合格人員對工作進行監督;
f) 應有簽發的進入受限空間的許可證;
g) 任何人在進入受限空間之前,簽發的受限空間進入許可證必須有一份附件留在人口處;
h) 許可證必須有一個有效期(從簽發時起最多24h);
i) 許可證必須有一項說明:當任何一項許可要求達不到時,許可證無效;
j) 許可證必須有說明封閉空間內潛在危險的內容;
k) 入口處必須有所有進入受限空間的人員名單,無論什么時候只要有人員出入,都必須隨時對名單進行更新;
l) 應記錄何時發放許可證、何時人員進入受限空間及何時完成工作;
m) 應當在船舶記錄文件中保存一份許可證的副本件。
2.5 最初進入的批準
沒主主管簽發的許可證,所有人員都不得進入受限空間。
3 油輪受限空間內的危險
3.1 概述
如果有適當的保護措施和程序,受限空間內工作是可以安全進行的。如果缺乏安全保護,可能因下述的原因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
a) 氧氣不足;
b) 著火和爆炸;
c) 有毒物質
d) 物理傷害。
為了最大程度地防范這些危險,應建立工作程序,使用本標準提供的指南和一些公司具體的操作程序,對每次受限空間的進入作業進行危險評價。
3.2 氧氣不足
除非通過大氣試驗證實,否則每一個受限空間都必須預先假定為氧氣不足。在本標準中,大氣中的氧氣含量低于19.5%即認為是供氧不足。在海平面無污染可呼吸的空氣的氧氣含量應當達到20.9%。經驗表明,在受限空間的作業中,導致傷亡的最普通的原因就是進入了氧氣不足的受限空間。大多數情況下,這些空間不是沒有正確地測試,便是沒有進行測試。
導致氧氣不足可能是由于包括下述在內的多方面的原因:
a) 被其他氣體或蒸氣(如貨物釋放的氣體、惰性氣體、排出廢氣或燃燒生成氣體)所代替;
b) 氧氣與鋼生成Fe2O3(銹)的化學反應,這一過程在空隙、潛水箱、鏈箱及其他的不經常進入、通風極差的空間內是極其普通的;
c) 在淡水罐或壓艙水艙及排污系統內的生物反應,因受限空間內的東西種類不同,這一過程可能會形成各種不同的有毒氣體。
氧氣不足可能是由于空氣被惰性氣體所代替。以前習慣于對油輪受限空間進行惰性化,惰性氣體中氧氣的最大濃度只有8%,那是不足以維持生命的。
3.3 著火和爆炸
燃料(可燃蒸氣和氣體),空氣(氧氣)和熱量(火源)是著火或爆炸的三個必要條件。除非具有這三個條件,否則是不會發生著火或爆炸的。著火可以認為是火焰前沿速度低于聲速的燃燒過程。爆炸可以認為是火焰前沿以超音速擴散。碳氫氣體與空氣的混合物只有當燃料-空氣比在爆炸極限范圍內才能被點燃。當大氣中的氧氣含量高于22%時,則表示可能發生化學反應或氧氣泄漏。這樣的大氣條件增大了可燃性氣體的爆炸極限范圍,對工人是不安全的。
其他能促使著火的物質包括以下幾類:
a) 強氧化物質。這類物質在與可燃物質接觸時迅速地釋放出氧氣。用于飲用水處理的次氯酸鈣便是一個例子。
b) 自燃材料。這些物質如鈉或鉀,在有氧氣存在時會點燃。
c) 當達到臨界溫度時,自反應物質會進行自加速的放熱反應。這種反應可能產生大體積的迅速膨脹的氣體,并有發生爆炸或壓力沖擊波的潛力。這些反應如果有其他物質,如催化劑存在的情況下,也可能在低于臨界溫度的情況下發生。
在裝罐、洗罐或進入前對大罐進行通風的過程中可能產生靜電,前兩項(裝罐和洗罐)不在本標準的范圍之內。
3.4 有毒物質
有毒物質因個人的敏感性、暴露的濃度和持續時間及毒性物質的特性不同可能導致傷害、急性或慢性(長潛伏期)的疾病或死亡。有毒物質如果通過吸入(對很多物質來說,吸入是主要的暴露途徑)、吸收或皮膚及眼睛的接觸進入身體可能是有害的。它可能影響接觸點或遠離接觸點的器官的薄膜組織。
刺激物質可能導致短時的但可能是有疼痛的、無痕傷害及不明的后遺癥。許多碳氫化合物和極性溶劑,如酒精,就是刺激物質。
與刺激物質相近的便是過敏物質。這些化學制品可以導致一種急性的過敏反應。但是,人從暴露區離開后,一般都會減輕反應。但是隨后在化學制品中的暴露,哪怕是遠低于先前暴露濃度的情況下,也可能導致嚴重的可能危及生命的過敏反應。
腐蝕劑是可能毀壞薄膜組織并留下永久性傷疤的物質。腐蝕物質的例子包括酸類和堿類。
劇毒物質是指那些通過徽量或短時暴露就可導致從輕微的頭痛或嘔吐到殘疾或死亡等不同癥狀的物質。H2S即是一種劇毒物質的例子。低濃度的暴露就可以導致不良的健康影響。
慢性有毒物質是指那些可能產生長潛伏期(如癌癥)或疾病逐步加重(如慢性肺病或某些情況下的并發癥)的生理傷害的物質。例如苯,雖然它可能有強烈的反應,但它是一種慢性的骨髓和肝臟的毒素。
允許暴露的不是固定的,推薦的一此有毒物質暴露極限(閾值)如下:
a) 苯 1×10-6 (1 ppm)
b) 甲苯 50×10-6 (50 ppm)
c) 二甲苯 100×10-6 (100 ppm)
d) 總的碳氫化合物 300×10-6 (300 ppm)
e) H2S 10×10-6 (10 ppm)
因為這些危險的存在,任何油輪受限空間在沒有完成大氣測試之前都不得進入。附錄A(提示的附錄)中提供了一些在進入油輪受限空間時可能碰到影響安全與健康有毒物質的考慮因素。
3.5 人身危險
在受限空間內操作除了本身存在的大氣危險外,人身危險也可能發生。當規劃和實施受限空間作業時,海上操作人員應當考慮到下列各種類型的人身傷害危險:
a) 滑倒、跌倒或墜落危險:
1) 滑的路面及工作面;
2) 鋼結構和結構構件的損壞;
3) 不適當的照明;
4) 缺少扶手、拉桿、踏板及柵欄;
5) 不適當的間距。
b) 電氣危險;
1) 電動工具;
2) 電燈;
3) 艙內照明電纜或類似的系統。
c) 液浸;
1) 由于載油罐的滲漏液體進入受限空間;
2) 油罐不慎溢流。
d) 冷熱應力(一般會因潮濕而惡化)。
e) 噪聲,例如鼓風機的噪聲(在這些設備附近工作的人員應當配戴聽力保護裝備)。
f) 物體墜落;
1) 工具、零件、手電筒及其他物體;
2) 堆積材料;
3) 罐蓋或艙蓋沒有適當地固定。
g) 其他危險:
1) 蒸汽、高壓空氣、水或化學制品排入到受限空間
2) 不適當或有缺陷的個人防護裝備;
3) 惡劣的天氣:閃電、大風、極端氣溫;
4) 對受限空間不熟悉。
應在進入受限空間實施作業之前進行人身危險評估。
4 進入前的考慮因素
4.1 確認危險
受限空間內安全工作的必要條件可能會因為工作的性質和地點、受限空間的形狀及空間內的設施或條件不同而不同。合格人員應當評估與進入作業有關的潛在危險,并在工作計劃中把必要的安全警戒措施包括進去。在惡劣天氣條件期間或當油輪進入引航區時,應避免進入受限空間。
4.2 許可證
任何人進入受限空間之前,應當簽發符合第2章和第6章所規定的許可證。在工作過程中,許可證的一份副本應保留在進入受限空間的入口處。在工作過程當中,合格人員應當接受或被指派負責確保工作條件達到許可證的要求。
4.3 隔離
擬進入的受限空間應當保證安全。受限空間應當與其他任何可能含有有毒物質的空間或系統完全隔離。
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保證受限空間的安全:
a) 用清水沖洗所有通向或穿過受限空間的管路,包括正常的隔離段,如閘閥之間。
b) 對所有與受限空間相連的管路使用雙閥隔離或插入盲板。
c) 所有直接通向受限空間的閥門應當關緊、加標簽,可能的話,鎖上并標上不許打開的書面警告。這些閥門的電源也應當切斷、加標簽,如可能的話也應當鎖上。
為確保隔離,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a) 當有人在受限空間內時,不允許任何液體或危險氣體。如惰性氣體。在空間內流動或通過空間。這包括液體或危險氣體在通向或穿過受限空間管線內的流動。
b) 當有人在有穿過其他載油艙的貨物管線或壓艙物管線的受限空間時,除了在檢修之前的工作(鋼材檢驗、清潔)期間外,所有的貨物積壓艙物的處理都應當被禁止。在檢修之前的工作期間,一定要格外小心,以確保同時進行的工作不會威脅到受限空間內工作人員的安全。
載油艙無論是與受限空間相鄰的還是與受限空間斜對的,如果要進入,則必須是對工人是安全的或者注入惰性氣體,直到艙罐內含有8%或更少的氧氣,然后保持輕微的正壓。
當進入以前裝過含高H2S貨物的載油艙時,穿過受限空間的管線應當用干凈的壓艙水充滿。并在整個進入的過程中保持充水狀態。
4.4 進入前大氣控制及通風
除了非惰性化的載油艙,或為了測量和取樣外,直到大氣沒有被測試和被合格人員定為過貧時,不要打開受限空間或對其通風。如果發現要進入的受限空間內的大氣處于爆炸極限內或過富或含有不清楚的碳氫化合物時,按照4.5中的緊急程序處理。
進入受限空間之前,受限空間必須進行通風。受限空間內采用的通風方式應當是確保危險氣體被驅散,并且保證大氣中有足夠的氧,通風應當在進入的整個過程中持續地進行。
當對貨艙或壓艙物艙通風時,應有一名官員監督風扇的安裝并確保只有正確接地的水管才能與水驅動風扇一起使用。通風過程中,所有通向受限空間的開口都應當清楚地標出來,必要的話,關閉開口,以防止出現傷害和人員暴露以及接觸到可能的引火火源。當對確定為對工人是不安全的載油艙進行通風時,要保持所有的外出門和開口關閉,設置不準吸煙的標志,如果條件許可,使空氣調節系統進行封閉循環。
建議,對于雙體船和雙層底的船在輕載或部分裝載的情況下,在雙層底載油艙、壓載艙通風后,這些艙用水充滿內層底部,并在進入之前排放掉,以去除任何氣窩,特別是這些艙沒有排氣管時,更應如此處理。
在充有惰性大氣下維護的載油艙,當進行通風時,絕對不允許達到爆炸范圍。載油艙清洗后,每一個將進入的艙,應用惰性氣體吹掃,直到艙內碳氫化合物的體積分數低于2%和氧氣含量低于8%或更低,一旦該艙經過吹掃,通風即可開始。
4.5 對于含有爆炸性氣體或過富氣體的大氣或含有未知的碳氫化合物的受限空間進行惰性化和通風的緊急程序
如果在受限空間的任何點發現有意想不到的在爆炸范圍內的大氣、過富氣體或碳氫化合物,應開始采取下列的緊急程序:
a) 保護受限空間;
b) 隔離受影響的區域以防止非必要人員進入;
c) 隔離受影響的區域以防止可能的引燃源;
d) 關閉所有的外出門和開口,設置不準吸煙的標志,并用空氣調節設備進行封閉循環;
e) 置消防設備于備用狀態,并使泡沫系統隨時可以使用;
f) 除了測試大氣以獲得爆炸下限百分比外,不能打開受限空間,不要進行通風;
g) 通知總部辦公室并對下列各項作好計劃:
1) 惰性化及(或)通風;
2) 進入受限空間;
3) 采用控制碳氫化合物的方法,并進行維修;
h) 根據罐的大氣條件,并與總部辦公室商議后,采取下列兩項措施中的一項:
1) 如果大氣處在爆炸極限范圍內或過富,可以注入惰性氣體,受影響的油罐應當用惰性氣體沖淡,直到罐中含按體積計低于2%的碳氫化合物或低于8%的氫氣。
2) 如果氣體是過貧的,對受影響罐進行通風,直到對工人是安全的。
4.6 進入前的大氣測試
在許可進入之前,受限空間內的大氣必須從甲板開始盡可能多的進行各個部位和標高的測試。應當使用在使用前24h內經過校正或者按照制造商的說明經過校正的允許使用的氣體測試設備來完成。氣體測試設備的校正和維護記錄應當保存下來。
進入前的大氣測試應當包括以下的內容:
a) 氧氣的百分比
b) 爆炸下限;
c) 有毒蒸氣。
通風完成之后,在進入前的大氣測試之前,風扇應當至少停用20min。在進入前的測試期間,不允許對任何受限空間進行吹掃或通風。一旦測試結束,在空間可以進入之前,通風必須重新開始。
在檢查受限空間以確認達到進入條件之前,測試結果必須表明該空間對工人是安全的。如果懷疑受限空間內含有船上現有的設備不能測出的有毒物質,應當同總部辦公室聯系以得到進一步的指示。
4.7 監護人員
監護人員應當熟悉受限空間內的危險,并且應有能力判斷什么時候需要救助。如有緊急情況發生,監護人員應當采取下列行動:
a) 不要進入受限空間;
b) 盡可能詳細地向值班官員報告發生的緊急情況;
c) 在搶險隊領導到達現場并開始救助工作之前,監護人員應當守候在受限空間的入口處;
d) 救助工作安排完成之前,禁止任何外來人員進入;
e) 向搶險隊隊領導報告緊急情況的細節;
f) 按指導協助救護工作。
在進入受限空間的待命人員和值班官員之間應當建立一套通信系統。通信系統在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之前應當進行測試,測試應當包括預定的緊急信號的標識。
4.8 照明
受限空間的入口處及空間內應當有充分的照明,罐內用燈和便攜燈應當狀況良好并且防爆。為了最大程度的照明和通風,艙門蓋應當移開。
5 個人防護裝備
5.1 概述
除了頭盔、手套、工作服、安全鞋、安全眼鏡或護目鏡、適當的防墜裝置及防爆手電筒之外,建議在受限空間內還應當配備以下裝備。
a) 對于初次進入,以確認大罐內條件對人員是安全的合格人員應當配備有:
1) 一部本質安全型對講機;
2) 能夠監測氧氣百分比,爆炸下限百分比及有毒物質的氣體監測器;
3) 一件緊急逃生用氧氣袋或自供氧式呼吸器;
4) 一個防毒面具及合適的濾桶,如果有有毒氣體存在的潛在危險。
b) 對于在已經經過測試對工人是安全的受限代間內工作的人員,宜配備:
1) 一部本質安全型的對講機(每隊一部);
2) 能夠監測氧氣百分比,爆炸下限百分比及有毒物質的氣體監測器(每隊一部);
3) 防毒面具及合適的濾桶。
c) 對于大罐入口處的待命人員應配備:
1) 自供氧式呼吸器;
2) 隨時可用的急救設備;
3) 足夠數量的逃生用氧氣袋。
5.2 校正與維護
便攜式氣體探測設備應當適合于在爆炸性的大氣中使用,所有的設備應當按照制造商的建議進行校正和維護,自供氧式呼吸器和緊急逃生用膠囊必須充滿。
6 許可與進入
6.1 概述
受限空間進入許可證樣本及使用說明在附錄B(提示的附錄)里可以找到,許可證必須在進入受限空間之前辦理完成。辦理完成的許可證復印件應當張貼在要進入工作的受限空間的入口處。
6.2 最初進入檢查以確認進入條件
最初受限空間進入檢查必須由合格人員承擔,以確認受限空間對工人是安全的。這種檢查必須是在許可證頒發之后,其他人員進入罐之前進行。在初次進入檢查期間合格人員應當遵照以下的要求:
a) 穿戴第5章所述的個人防護裝備;
b) 首先用抽氣泵對受限空間的大氣進行不同位置不同標高的連續取樣,以測定氧氣的百分比,爆炸下限百分比及有毒物質(見第4章);
c) 目測檢查受限空間內是否有可能產生爆炸性的氣體、導致氧氣缺乏或使工人暴露在有毒物質中的殘余物或材料。
6.3 安全會議
受限空間的進入許可證已經頒發,最初的檢查也表明受限空間內條件對人員是安全的以后,應當召開安全會議。會議應當包括:所有要進入受限空間的人員、待命人員及監督工作的合格人員。在安全會上至少下述的各項內容應當予以說明:
a) 受限空間內將要進行的工作類型;
b) 進入的潛在危險;
c) 個人防護使用的裝備;
d) 受限空間的物理形狀;
e) 受限空間內大氣條件的監測;
f) 急救程序和信號。
6.4 工作程序
在進入期間,所有的人員應當意識到工作程序可能會影響到受限空間的大氣狀況。例如,在進入期間,不允許任何有毒或可燃物質(如清潔溶劑),在事先沒有征得合格人員同意的情況下帶入受限空間。
在進入期間,必須連續地監測大氣中的爆炸下限百分比、氧氣的百分比和可疑的有毒物質,如H2S。監測結果必須表明受限空間對工人是安全的。另外,周期性的測試應由合格人員來進行,在最初的4h內至少每1h一次,之后每班一次,這包括每個工作日的開始。
7 泵室的特殊要求
泵室一般認為是狹窄的但不是受限空間,只要采了了本章所述的措施,則不需要進入許可證。
進入泵室之前,通風扇至少要運行30min。進入之前,除了在測試期間通風工作仍在進行外,泵室應以與4.6中的同樣方式進行測試,以證實對工人是安全的,另外,必須按照6.4在進入期間進行連續的大氣監測及定時測試。如果現在或以前的貨物中含有高濃度的H2S,需要采取其他措施,包括應考慮緊急逃生用氧氣袋及個人用H2S監測器,進入泵室的人員應當使用5.1中所列的個人防護裝備。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