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1999-09-14批準 2000-04-01實施
前言
本標準是對SY5445-92《石油工業機械(一汽、鋼管)企業安全生產規范》的修訂。
本標準是石油機械制造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技術依據。
本標準與SY5445-92的主要不同處在于增加了“常見危險因素和有害因素”、“安全衛生防護技術措施”兩章;原“綜合管理”經修改調整后,改為“安全生產基本要求”;修改調整了部分條文;刪除了“建筑機械”、“炊事機械”等條文。]
本標準由中國石油工業天然氣集團公司提出。
本標準由石油工業安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石油物資裝備(集團)總公司,濟南柴油機廠。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樹泉、沙駿、郝建軍、張培武、陳凱章、崔靖國、王正峰
本標準于1992年4月27日首次發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石油機械制造企業安全生產、設備設施及作業環境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石油機械制造與修理,儀器、儀表,鋼管及鋼絲繩等生產企業。
2、引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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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84-1989 交流高壓斷路器
GB 2494-1995 磨具安全規則
GB 2893-1982 安全色
GB 2894-1996 安全標志
GB 3883.1-1991 手扶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一般要求(可供認證用)
GB 4053.1-1993 固定式鋼直梯安全技術條件
GB 4053.2-1993 固定式鋼斜梯安全技術條件
GB 4053.3-1993 固定式工業防護欄桿安全技術條件
GB 4053.4-1983 固定式工業鋼平臺
GB /T 4064-1983 電氣設備安全設計導則
GB 5083-1985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GB 5099-1994 鋼質無縫氣瓶
GB/T 6067-1985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GB 6222-1986 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
GB 6514-1995 涂裝作業安全規程 涂漆工藝安全及其通風凈化
GB/T 6527.2-1986 安全色使用導則
GB 7231-1987 工業管路的基本識別色和識別符號
GB 8702-1988 電磁輻射防護規定
GB 8703-1988 輻射防護規定
GB 10827-1989 機動工業車輛 安全規范
GB 12158-1990 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
GB 12557-1990 木工機床結構安全通則
GB 12801-1991 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
GB 13004-1991 鋼質無縫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
GB 13329-1991 建筑卷揚機安全規程
GB/T 13869-1992 用電安全導則
GB/T 14784-1993 帶式輸送機安規范
GB 15603-1995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
GB15735-1995 金屬熱處理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
GB50030-91 氧氣站設計規范
GB50034-92 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
GB50053-94 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
GB50054-92 35~110kV變電所設計規范
GB50057-94 建筑防雷設計規范
GB50156-92 小型石油庫及汽車加油站設計規范
GBJ16-87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J29-90 壓縮空氣站設計規范
GBJ 64-83 工業與民用電力裝置的過電壓保護設計規范
GBJ73-84 潔凈廠房設計規范
GBJ87-85 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
GBJ 140-9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TJ 36-79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JB 9010-1999 手拉葫蘆 安全規則
SY 5690-95 石油企業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及配備規定
SY 5855-93 石油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程序
SY 5985-94 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規定
勞鍋字[1990]8號文《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勞部發[1996]276號文《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危險因素 hazardous factors
能對人造成傷亡或對物造成突發性損壞的因素。
3.2 有害因素 harmful factors
能影響人的身心健康,導致疾病(含職業病),或對物造成慢性損壞的因素。
3.3 生產物料 production materials
生產需要的原料、材料、燃料、輔料和半成品。
3.4 剩余物料 waste materials
生產過程中的余料和生產過程產生的廢品、廢料,包括氣態、液態和固態物質。
3.5 高處作業 works heights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
4 常見危險因素和有害因素
4.1 物理性危險因素和有害因素
4.1.1 交通運輸工具;運動的機器和機械;生產裝置剛度、強度不夠,穩定性差,密封不良,應力集中,外形有尖角、毛刺、利棱;外露運動件無防護;部件失靈、內壓超過允許值、表面溫度過高過低的設備、設施。
4.1.2 電氣絕緣損壞或帶電部位裸露;失靈的電器,漏電、雷電、靜電、電火花等。
4.1.3 防護裝置不完善或失靈、失效,設備、電氣安全距離不夠。
4.1.4 噪聲、振動過大,空氣中含塵量或污染程度過高,加熱、燃燒、焊接所形成的煙塵。
4.1.5 光線過強或照度不足,眩光,光通量波動過大,光或色對比度不當。
4.1.6 紫外線、紅外線輻射過強,電場、磁場強度過高,靜電強度過大。
4.1.7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放射性強度(或劑量)過高;微波場強過大。
4.1.8 場地狹窄、濕滑、缺氧等不良作業環境,安全通道不暢、基礎下沉、滲漏等危險構筑物;作業位置與墜落基準面距離過大。
4.1.9 明火、高溫與低溫物質及異常氣候。
4.1.10 信號裝置和標志損壞、不完善、不清晰、不規范、顯示不準、位置不當。
4.1.11 其他。
4.2 化學性危險因素和有害因素
4.2.1 有害性物質,如鉛、汞、苯、氨、氯、硫等。
4.2.2 易燃、易爆性物質,如氫、汽油、天然氣、壓縮或液化氣體以及空氣中的易燃易爆氣體混合物或粉塵等。
4.2.3 自然性物質,如煤堆、油布、油紙、油浸金屬屑等。
4.2.4 腐蝕性物質,如酸性、堿性物質
4.2.5 其他
4.3 生物性危險因素和有害因素
生物性危險因素和有害因素主要指致病徽生物,如細菌、病毒等。
4.4 心理、生理性危險因素和有害因素
4.4.1 體力、聽力、視力負荷超限。
4.4.2 連續長時間作業。
4.4.3 心理負擔過重,如腦力過度緊張、意外刺激或過分激動等。
4.4.4 酒后或吸食有毒物質。
4.4.5 其他。
4.5 行為性危險因素和有害因素
4.5.1 違章指揮,指揮錯誤。
4.5.2 違章操作,操作錯誤。
4.5.3 防護用品、用具使用不當。
4.5.4 監護失誤。
4.5.5 其他。
5 安全生產基本要求
5.1 人員
5.1.1 應進行職業適應性選擇,其心理、生理條件應滿足工作性質要求。
5.1.2 應進行體檢,其健康狀況必須符合工作性質要求。
5.2 人員技能
5.2.1 應經職業安全衛生知識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5.2.2 了解本崗位生產過程中可能存在和產生的危險因素和有害因素,并能根據危害性質和途徑采取防范措施。
5.2.3 掌握必須的消防知識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5.2.4 應正確使用本崗位勞動防護用品、用具。
5.2.5 應掌握事故應急處理和緊急救護的方法。
5.3 生產裝置
5.3.1 應符合GB/4064、GB 5083、GB 12801及相應機床安全、衛生標準的要求。
5.3.2 鍋爐、壓力容器及壓力管道等應按《蒸氣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要求定期檢定。
5.4 生產物料及剩余物料
5.4.1 企業應選用無毒和低毒的生產物料。若選用給人員帶來危險或有害作用的生產物料時,應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采用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
5.4.2 不易人工搬動的生產物料及剩余物料,應設置吊裝及搬運的裝置。
5.4.3 危險和有害的生產物料及剩余物料,應按產品的安全要求設專庫保管,并嚴格執行出、入庫制度。
5.4.4 成垛堆放的生產物料及剩余物料應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5.4.5 具有危險和有害的剩余物料,應及時清理,并進行凈化處理。
5.5 工藝、作業。施工過程
5.5.1 可能對人員的安全健康造成危害,對財產造成損失的生產過程,應制定安全、衛生要求。
5.5.2 工藝規程應指明加工操作的安全要求,并在作業、施工過程中嚴格執行。
5.5.3 加工設備應有安全操作規程,操作者應嚴格執行。
5.5.4 操作者應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用具。
5.5.5 操作者工作前應全面檢查所用設備的防護裝置,確認完好有效后方可進行操作。
5.6 安全生產管理
5.6.1 管理機構
5.6.1.1 按照國家及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專職監督機構和管理網,配備專職和兼職管理人員。
5.6.1.2 各級安全管理機構,按照國家、上級有關部門及"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體系"規定的職能和職責,貫徹國家及上級下達的指令和規定,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制定必要的規章制度,實行全面、系統的標準化管理。
5.6.2 管理制度
應根據國家及上級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安全生產特點及"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制定必要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5.6.3 管理檔案
企業應建立必要的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5.6.4 管理圖表
企業應建立必要 的安全生產管理圖表。
5.6.5 "三同時"管理
企業應嚴格執行"三同時"的管理制度。
5.6.6 工傷事故處理
工傷事故處理應按SY5855的規定執行。
6 作業環境基本要求
6.1 一般要求
企業應為操作者提供良好的作業環境。車間的溫度、濕度、通風、照度、噪聲、振動、粉塵、輻射、有毒有害氣體含量應符合勞動安全衛生要求。
6.2 廠房建筑
廠房建筑應符合TJ 36的規定,建筑耐火等級應符合GBJ 16的規定。
6.3 地面
6.3.1 車間地面應防滑、平整、清潔。
6.3.2 因生產需要,需在車間內設置面積大于0.5平方米、深度超過0.5m的坑,寬度超過0.1m的壕,或在地下、地面設有存液池時,均應有可靠的防護欄、蓋板,并有安全標志。
6.4 設備、設施布置
6.4.1 設備、設施布置應考慮其安全性,有足夠的操作活動及放置生產物料、工件、工位器具及維修空間。
6.4.2 車間設備、設施布局應符合下列是要求:
a) 加工設備間距(以活動機件達到最大范圍計算):小型設備不小于0.7m,中型設備不小于1.0m,大型設備不小于2.0m(運輸線視同);
b) 設備與墻、柱的間距(以活動機件達到最大范圍計算):小型設備不小于0.7m,中型設備不小于0.8m,大型設備不小于0.9m;
c) 操作空間:小型設備不小于0.6m,中型設備不小于0.7m,大型設備不小于1.1m(運輸線視同);
d) 高于2.0m的運輸線應有可靠的護罩(網)。
6.4.3 生產物料、工件、工位器具、設備附件擺放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工作場所生產物料及工具柜應擺放整齊、平穩可靠;
b) 工位器具、專用工具、模具、夾具、設備附件的擺放應穩固可靠;
c) 工件、生產物料堆放高度不應超過2.0m(單件除外),物件直接碼垛高寬(以最小尺寸計)之比應小于2,較大集裝箱(籃)盛裝物件碼垛或碼堆大砂箱,垛高不應超過3.5m。
6.5 通風、溫度
車間通風、溫 度應符合TJ 36 的規定。
6.6 采光、照明
生產場所光線應充足。人工照明光線不應有頻閃、眩光、耀眼、光通量波動過大、光或色對比度不當等現象。作業面上的照度值應符合 GB 50034-92 第3章的規定。
6.7 輻射
具有輻射的作業場所,防護措施應符合 GB8702t和GB 8703的規定。
6.8 氣象
生產車間應根據寒、暑季節和生產特點,采取相應措施,防止氣溫、氣壓、氣濕、氣流對人員的不良影響。
室 外作業,應有防寒保暖、防風雨、防雷電、防濕和防署降溫等措施。
6.9 通道
6.9.1 車間應有一條縱向主通道,寬度應大于3.0m。
6.9.2 車間橫向通道根據需要設置,寬度應大于2.0m.
6.9.3 設備之間通道寬度應大于1.0m.
6.10 噪聲
生產車間和作業場所的噪聲值應符合GBJ 87的規定。
6.11 潔凈廠房
潔凈廠房應符合 GBJ 73的規定
6.12 高處作業
6.12.1 作業區堆放的生產物料和工具,應嚴格控制數量,布置合理,保證人員便于作業和不發生人、物墜落。
6.12.2 遇有6級以上強風、暴雨和雷電時,應停止室外高處作業。
6.12.3 高處作業區應距離普通電線1.0m以上,高壓線路2.5m以上,并有防護措施。
6.12.4 用于垂直運輸的井字架、門式架等高處作業設施,應設置纜風繩。纜風繩的地錨應牢固。設施高度超過周圍建筑物時,應安設避雷裝置。
6.12.5 高處作業搭設的腳手架應牢固可靠。
7 安全衛生防護技術措施
7.1 基本要求
企業生產應滿足下列基本要求:
a) 能預防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因素和有害因素;
b) 能處置危險物和有害物,并降低到國家規定的限值內;
c) 能從作業區排除危險因素和有害因素;
d) 能預防生產裝置失靈或操作失誤時產生的危險因素和有害因素;
e) 發生意外事故時,能為遇險人員提供自救條件。
7.2 防護用品
7.2.1 企業應根據安全生產和防止職業性危害的需要,按SY 5690的規定發放防護用品。
7.2.2 防護用品的質量和性能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7.2.3 發放的個體防護用品應符合人體特點,并規定穿(佩)戴方法和使用規則。
7.3 防火防爆
7.3.1 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現場,應有應急預案,設置報警裝置,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合理配置消防設施。
7.3.2 有可燃性氣體和粉塵的作業場所,應有良好的通風系統,并有避免產生火花的措施。
7.3.3 重要的控制室、計算機中心、技術檔案室、貴重設備、儀器儀表室等,應有火災自動報警裝置,設置自動滅火系統。
7.3.4 易于產生靜電的場所,防護措施應按GB 12158的規定執行。
7.3.5 輸送易燃物質的管道、儲罐及具有著火爆炸危險的工藝裝置,需置換時,應選用隋性氣體或蒸汽等介質。
7.4 安全標志、報警信號
7.4.1 企業的生產裝置、作業場所應按GB 2894的規定設置安全標志,在建(構)筑物及設備上按GB 2893和GB/T 6527.2 的規定涂有安全色。
7.4.2 易發生事故或人員不易觀察到的作業場所和生產裝置,應設置聲、光或聲光結合報警信號。
7.4.3 生產場所、作業點的應急通道、出入口,應設置醒目的標志。
8 機械設備安全要求
8.1 通用要求
機械設備、設施外露運動部位應有牢固可靠的防護裝置,并有可靠的保護接地(零)措施。
8.2 金屬切削機床
8.2.1 機床應有防止工具、卡具、量具脫落裝置。
8.2.2 機床應配備切屑清除工具。
8.2.3 加工細長件的機床應有防彎裝置。
8.2.4 機床應有可靠的限位、聯鎖、手柄、按鈕、制動、保險裝置。
8.2.5 局部照明應采用50V以下的安全電壓。采用220V電源作為照明用電的機床外照明燈,安裝高度應在1.8m以上,并應固定。
8.2.6 磨床使用的砂輪不應有裂紋,更換外徑為200mm以上的砂輪應做平衡試驗,旋轉時應無明顯跳動。
8.3 起重機械
起重機械應符合GB/T 6067的規定。
8.4 簡易起重設備及索具、吊具。
8.4.1 卷揚機
卷揚機應符合GB 13329的規定。
8.4.2 千斤頂、手拉葫蘆
千斤頂、手拉葫蘆應符合下列要求:
a) 螺旋千斤頂的螺紋磨損超過公稱尺寸的20%時應報廢;
b) 液壓千斤頂的液壓元件應完好無損;
c) 手拉葫蘆應符合JB 9010的規定。
8.4.3 桅桿及龍門架
8.4.3.1 桅桿應符合GB/T 6067-1985中2.15.1的規定
8.4.3.2 龍門架應符合下列要求:
a) 龍門架應進行校正,導軌垂直度和兩導軌間距偏差均應小于10mm;
b) 在距龍門架頂部橫梁1.5m處應裝設可靠的限位開關;
c) 龍門架的基礎應平整堅實,不積水,架設時應設置纜風繩;傾斜使用時就用地錨牽引柱腳;
d) 龍門架的結構每年應檢查一次,結構各部位不應有開焊、斷裂和嚴重變形、腐蝕等。
8.4.4 索具
8.4.4.1 鋼絲繩應符合GB/T 6067-1985中2.2的規定。
8.4.4.2 焊接環形鏈應符合GB/T 6067-1985中的2.3的規定。
8.4.4.3 麻繩應符合下列要求:
a) 麻繩最大起重量不應超過500kg;
b) 麻繩編結兩邊各不應少于3圈;
c) 均勻磨損不應超過原直徑的30%;
d) 不應有斷股現象。
8.4.5 吊具
8.4.5.1 抓斗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刃口不應有裂紋;
b) 銷軸磨損不應超過公稱直徑的10%,襯套磨損不應超過公稱直徑的20%;
c) 抓斗閉合時,水平刃口及垂直刃口的錯位差和間隙應分別小于3mm,最大間隙的長度應小于200mm;
d) 抓斗張開后,斗口平行誤差應小于20mm;
e) 斗口對稱中心線與抓斗垂直中心線的偏差值應小于20mm.
8.4.5.2 自制專用吊具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應由技術人員進行設計,并經試用認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b) 在用的各種吊具不應有變形及嚴重磨損。
8.4.6 專用吊索具的存放
專用吊索具的存放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應設置專用架,按承載負荷標明限吊噸位:
b) 存放時應防潮防腐。
8.5 沖壓、剪切機械
8.5.1 離合器動作應靈活有效,不應有連沖現象。
8.5.2 制動器應靈敏可靠,各部位不應有裂紋、變形和磨損。
8.5.3 緊急停止按鈕應靈敏可靠。
8.5.4 距操作者站立平面高度在2.5m以下的外露傳動部分應有防護裝置。
8.5.5 腳踏板應有防護罩及防滑措施。
8.5.6 送、退料口應裝有防止人手和身體其他部位進入危險區的防護裝置,或有保證誤入危險區時能立即停機的安全控制裝置。
8.6 木工機械
木工機械應符合GB 12557的規定。
8.7 砂輪機
8.7.1 應靠墻柱安裝,安裝地點不應正對著附近的設備及有人員經常來往的地方,否則應用圍墻或防護屏隔離。
8.7.2 防護罩應完好無損,罩板與砂輪間隙應匹配,正面為20~30mm,側面為10~15mm。
8.7.3 擋屑屏板應完好無損,便于調整。屏板與砂輪的間隙應小于6mm。
8.7.4 砂輪應無裂、損、受潮、受凍現象。砂輪磨削工作線速度應符合GB 2494-1995中第1章的規定
8.7.5 砂輪直徑大150mm的砂輪機應裝托架,托架與砂輪之間的間隙為3~5mm.
8.7.6 法蘭盤直徑應大于砂輪直徑的1/3,法蘭盤與砂輪間應有1~2mm厚的軟墊,軟墊直徑應比法蘭盤直徑大2~3mm.
8.7.7 砂輪運轉應無明顯的跳動和擺動。
8.7.8 砂輪磨損的極限尺寸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砂輪磨損的極限尺寸
8.7.9 砂輪機應裝設有效的除塵裝置。
8.8 風動工具
8.8.1 風動砂輪的夾緊裝置應可靠。砂輪與卡盤之間應裝有厚度為1.0~1.5mm的軟墊,軟墊直徑應比卡盤直徑大1~2mm。
8.8.2 防護罩應有足夠的強度,并安裝牢固。
8.8.3 氣閥、開關應密封良好。開關應轉動(調節)靈活,控制準確。
8.8.4 工作部件應完好無損。砂輪不應有裂紋、破損、受潮、受凍等現象;砂輪防護罩卡子、風鏟定位銷等防松脫鎖卡應完好有效。
8.8.5 氣路應密封無泄漏。氣管應采用耐壓大于1Mpa的橡膠管,其長度應小于12m,不應有嚴重老化、腐蝕現象。
8.9 破碎機
8.9.1 應設置有足夠強度和高度的密閉圍欄。
8.9.2 圍欄門與破碎機應有靈敏可靠的聯鎖裝置。
8.9.3 激發機構應定位可靠,落錘隔板(支承板)應有足夠的強度。
8.10 帶式輸送機
帶式輸送機應符合GB/ 14784的規定。
8.11 廠內機動車輛
廠內機動車輛應符合GB 10827的規定。
8.12 聯動生產線
8.12.1 應有緊急停止裝置和靈敏可靠的制動裝置。
8.12.2 距地面、檢查維修臺面高度在2m以下的傳動和轉動裝置,凡有鉤、掛、鉸、碾危險的,均應安裝可靠的防護裝置。
8.12.3 各危險部位均應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
8.12.4 懸掛式輸送機、托盤與鏈體應連接牢固,工件放置平穩。
8.12.5 產生有害、有毒和粉塵的工序,應安裝有效的通風、除塵裝置。
8.13 注塑機
8.13.1 行程限位裝置應靈敏可靠。
8.13.2 應在適當位置設置緊急停止開關。
8.13.3 前后門罩上應裝設與注塑機主電路聯鎖的開關,并靈敏可靠。
8.13.4 加熱塑料用的裸露電阻絲應用瓷套管絕緣,并完好無損。
8.13.5 壓力表、應按規定時間校檢。
8.13.6 液壓系統過載時安全閥應能有效泄壓。
8.13.7 加料口應裝有防止人手誤入危險部位的防護裝置。
8.14 產生X、γ射線設備
8.14.1 應有屏蔽防護裝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a) 產生射線的工作間應專門隔離,門、機應有聯鎖裝置;
b) 對X射線應設防護屏蔽網,并定期作屏蔽效應鑒定測量,每年不少于一次。
c) 對γ射線防護墻應有足夠的厚度,隔離間應有良好的通風條件。
8.14.2 放射性物質的存放和運輸應有可靠的防護措施;貯存場所應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被放射性同位素污染的廢棄物應交有關部門統一回收。
8.15 登高梯臺
登高梯臺應符合GB 4053.1,GB 4053.2,GB 4053.3和GB 4053.4的規定。
9 熱工設備安全要求
9.1 通用要求
設備、設施外露運動部位應有牢固可靠的防護裝置,并有可靠的保護接地(零)措施。
9.2 電弧煉鋼爐
9.2.1 爐門升降機構傳動應靈活可靠,無卡阻、打滑現象。
9.2.2 傾爐限制器應靈敏可靠。傾動時爐體最大后傾角為45度,最大前傾角為15度。
9.2.3 電極升降機構應符合下列要求:
a) 限位開關和聯動裝置應安全可靠;
b) 鋼絲繩應符合GB/T6067-1985中2.2的規定。
9.2.4 爐頂限制器應靈敏可靠。
9.2.5 爐體應設置靈敏可靠的限位開關。
9.2.6 水冷系統應齊全完好,無泄漏。
9.2.7 爐襯應嚴密完整。
9.2.8 控制柜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控制柜應安裝牢固,柜門關閉良好,柜內不應存放雜物;
b) 柜內電氣線路的設置應符合10.4的規定;
c) 儀表、指示燈、按鈕應齊全完好,標志清晰,動作靈敏可靠。
9.2.9 爐前渣坑、爐后出鋼坑和側面機械坑應保持干燥。
9.2.10 應有消煙除塵裝置,煙(粉)塵濃度不應超過有關規定。
9.3 沖天爐
9.3.1 爐體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爐體內外鋼板應無裂紋、嚴重腐蝕、變形、脫焊現象;
b) 風口開啟應靈活可靠;
c) 熱風沖天爐應在風箱頂部設置泄爆孔;
d) 泄爆孔內應按規定安裝由銅、鋁或石棉橡膠板等材料制成的易爆片。
9.3.2 爐底板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爐底板應安裝牢固;
b) 爐底門應開啟靈活、關閉良好
9.3.3 沖出爐出鐵坑周圍半徑4m左右區域的地坪應保持干燥。
9.3.4 加料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加料機應操作靈活,運行平穩、安全可靠;
b) 鋼絲繩應符合GB/T 6067-1985中2.2的規定;
c) 操縱、制動、限制、防護等裝置應齊全完好、靈敏可靠。
9.4 工業爐窯
9.4.1 使用固態燃料、氣態燃料、液態燃料和電能的各種加熱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爐門(蓋)應密封,啟閉靈活可靠,并裝設限位裝置;使用循環冷卻水的爐門,冷卻水應保持暢通,排氣管完好有效;
b) 爐門升降機構應完好,操作靈活,鋼絲繩應符合GB/T 6067-1985中2.2的規定;
c) 爐車應結構完好、運行靈活;
d) 爐墻、爐襯應嚴密,砌磚平整。
9.4.2 氣態燃料爐氣閥應完好,啟閉靈活、可靠。
9.4.3 液態燃料爐風管、油管、油嘴應暢通,無泄漏。
9.4.4 電阻爐測溫儀表、儀表應靈敏可靠,定期檢驗。
9.4.5 使用氨氣的工業爐窯,氨氣瓶(罐)不應靠近熱源、電源或強日光曝曬。
9.5 混砂機
9.5.1 取樣門應完好,啟閉靈活。
9.5.2 密封罩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密封罩應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并安裝牢固,密封良好;
b) 罩門應與電氣聯鎖,保證罩門打開時能自動停機;
c) 維護保養密封罩時,應斷開電源開關。
9.5.3 控制按鈕、指示燈應靈敏可靠,并有明顯的標志。
9.6 鍛造設備
9.6.1 上、下砧面應平整、無松動,鎖楔、橫銷應緊固。
9.6.2 錘頭應無裂紋。
9.6.3 腳踏桿應符合下列要求:
a) 腳踏桿(操作手柄)與連接桿和旋閥應連接牢固,操作靈活;
b) 各緊固連接部位無松動、斷裂及卡死現象;
c) 腳踏開啟彈簧應保持正常的彈力;
d) 操作機構應設置防護罩或擋板。
9.6.4 夾鉗應無裂紋,鉗口無扭、歪等嚴重變形,轉動靈活。
9.6.5 制動器應靈敏可靠。
9.6.6 儲氣罐的檢驗周期應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
9.7 熱處理設備
熱處理設備應符合GB 15735的規定。
10 電氣設備設施安全要求
10.1 變配電站(所)
10kV及以下變電所應符合GB 50053的規定,35~110kV變電所應符合GB 50054的規定。
10.1.1 變壓器
10.1.1.1 正常運行時變壓器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油標清晰,油位面在標準線內;
b) 油色透明、無雜質、不參漏;
c) 冷卻設備完好,油溫指示清晰,上層油溫應于85℃
d) 定期加油、換油,進行油質絕緣檢測。
10.1.1.2 接地和絕緣應符合下列要求:
a) 變壓器工作接地電阻值應不大于4Ω;
b) 變壓器外殼、鐵芯與接地體之間應有可靠的電氣連接和機械連接;
c) 變壓器絕緣電阻值每千伏應大于1MΩ。
10.1.1.3 變壓器瓷瓶、套管應清潔,無裂紋或放電痕跡。
10.1.1.4 變壓器運行時應無異常聲響。
10.1.1.5 裸露的帶電體附近應設置安全標志及遮(圍)欄。
10.1.1.6 變壓器應定期進行絕緣檢測,每年進行一次預防性試驗且資料齊全。
10.1.2 高低壓配電間、電容器間
10.1.2.1 瓷瓶、套管、絕緣子應清潔,無裂紋或放電痕跡。
10.1.2.2 所有母線應整潔,接點接觸良好,漆色顯明。絕緣電阻值每千伏應大于1 MΩ。
10.1.2.3 電纜頭外表清潔,接地良好,無漏油。
10.1.2.4 油斷路器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性能應符合GB 1984的規定;
b) 油位應在上下限之間,油色透明,無雜質、不參漏;
c) 在累計切斷短路電流三四次或開關噴油、噴煙后,應解體維修;
d) 每年應進行一次預防性試驗且資料齊全。
10.1.2.5 操縱機構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性能應符合GB 1984的規定;
b) 操縱靈活,聯鎖可靠;
c) 每年應進行一次預防性試驗且資料齊全。
10.1.2.6 空氣開關滅弧罩齊全完好,觸頭平整,無燒損、結疤。
10.1.2.7 電容器無異常聲響,外殼無膨脹、漏油。
10.1.3 接地
接地應符合下列要求:
a) 變配電站(所)所有電氣設備、設施的金屬外殼與接地體應有可靠的電氣連接;
b) 變配電間網狀接地體接地電阻值應不大于4Ω;
c) 每年應進行一次絕緣檢測,且有檢測報告。
10.1.4 安全用具
存放與檢測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絕緣手套、絕緣靴(鞋)應存放在無酸、堿、油處;
b) 絕緣棒等用具應垂直存放在支架上,不應與地面或墻壁接觸;
c) 每半年進行一次絕緣檢測,且有檢測報告。
10.1.5 通道
變配電室內通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a) 高壓手車式柜后通道應不小于1.0m,柜前至墻不小于2.5m, 雙排柜間距不小于3.0m;
b) 高壓固定式柜前至墻應不小于1.5m,雙排柜間距不小于2.0m;
c) 低壓柜后通道應不小于1.0m,柜前至墻不小于1.5m,雙排柜間距不小于2.0m;
d) 高壓開關柜與低壓柜設在同一房間單列布置時,兩者凈距應不小于2.0m;
e) 室內安裝的變壓器,其外廓至后壁、側壁距離,當容量為1000kVA及以下時,應不小于0.6m;當容量為1250kVA及以上時,應不小于0.8m;變壓器外廓至門的距離應分別不小于0.8m和1.0m;
f) 動力配電箱或明裝空氣開關前通道應不小于1.2m.
10.2 電網接地
10.2.1 企業應有齊全完整的供電系統網絡圖和電網接地系統資料。
10.2.2 接地電阻值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每個電網系統應有一處工作接地,接地電阻值應不大于4Ω;
b) 電網未端每1000m處、支路超過200m處、重要用電線路入口處、電網轉彎處及高低壓共桿段的兩端低壓零線處應設置重復接地,接地電阻值不大于10Ω;
c) 大接地短路電流系統接地電阻值應不大于0.5Ω;
d) 小接地短路電流系統接地電阻值應不大于10Ω;
10.2.3 接地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應保證與被保護設備之間導電的連續性,不應有脫節;
b) 連接部位應采用足夠長度的搭接焊,其長度為扁鋼寬度的2倍或圓鋼直徑的6倍;不能施焊時,應采用螺栓或卡箍連接,并有防銹蝕、防松動措施,接地線距地面1.8m以下應設斷絲卡;
c) 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各種材料作接地線時的尺寸應符合表2的規定;
d) 在穿過墻壁等處應穿管保護。
10.2.4 接地體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每年應按規定對接地電阻值進行測量,并有記錄;
b) 每五年對超過接地電阻值標準的接地體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并有檢測報告。
10.3 防雷接地
防雷接地應符合GB50057和GBJ 64的規定。
10.4 車間動力、照明箱(柜、板)
10.4.1 根據觸電危險性環境,應采用下列型式:
a) 觸電危險性小的生產、加工、裝配車間和辦公室,可采用開啟式的箱(板);
b) 觸電危險性較大、環境較差的鑄造、鍛造、熱處理、鍋爐房、木工房等車間,應采用封閉式的箱(柜);
c) 對有導電粉塵及產生易燃易爆氣體的危險作業場所,應采用防爆型電氣設施。
表2 接地線材料及尺寸要求
10.4.2 元件、儀表、開關與線路應連接可靠,不應有松動、發熱和燒損痕跡。
10.4.3 線路額定電流、熔斷器元件和開關額定電流,應與熔絲額定熔斷電流匹配。
10.4.4 金屬外殼應有可靠的保護接地(零)措施,工作零線和保護零線不應共用一根導線。
10.4.5 車間動力照明箱(柜、板)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應符合電氣安裝規程,并設有安全標志和識別標志;
b) 箱(柜)門前0.8~1.2m范圍內不應有堆積物和搭掛物;
c) 外露帶電元件應有屏護隔離措施。
10.4.6 動力照明箱(柜、板)上設置插座,其接線方式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單相二孔插座,面對插座右極應接相線,左極接零線;上下安裝時,零線應在下方;
b) 單相三孔及三相四孔插座的保護接地或接零線均應在上方;
c) 交流、直流或不同電壓的插座在同一動力照明箱(柜、板)上設置時,應有明顯的識別標志。
10.5 電焊機
10.5.1 電源線、焊接電纜與電焊機的接線處應有屏護罩。
10.5.2 電焊機插座、開關應完好無損,焊接變壓器接工件的兩次端及外殼應有保護接地(零)措施;接地電阻值應不大于4Ω;
10.5.3 電焊鉗和焊接電纜絕緣應良好。焊接變壓器一次線圈與二次線圈、繞組與外殼之間的絕緣電阻值應不小于1MΩ;
10.5.4 電源線接線長度不應超過2m,焊接電纜接頭不應超過3個。
10.5.5 作業要求移動式電焊機電源線長度超過2m時,可以在電源線2m以內接線處增加一級控制開關,控制開關以前線路按臨時線管理。
10.6 臨時用電線路
10.6.1 架設臨時用電線路應辦理有關手續,并經動力、安全技術部門審批。
10.6.2 臨時線的使用期限為15天,需延期使用,應提前辦理延期手續,最長使用期限不應超過30天;基建施工場所使用期限以施工期為準。
10.6.3 臨時線應使用絕緣良好的橡皮線,線徑安全載流量應與用電負荷相匹配。
10.6.4 臨時線應沿墻壁或架空架設,架線應設專用電桿和專用瓷瓶固定,距離地面高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戶內高度應大于2.5m;
b) 戶外高度應大于4.5m
c) 跨越道路高度應大于6.0m.
10.6.5 應裝置總開關,每一分路應設置與負荷相匹配的熔斷器。
10.6.6 與其他設備、門窗、水管等的距離應大于0.3m.
10.6.7 易燃易爆場所不應架設臨時線路。
10.6.8 臨時用電設備應有可靠的保護接地(零)措施。
10.7 手持式電動工具
手持式電動工具應按GB 3883.1的規定執行。
10.8 移動式電風扇
10.8.1 外殼的接地(零)線應連接可靠,并有一定的機械強度,接地電阻值應小于4Ω;
10.8.2 絕緣電阻值應不小于1MΩ;
10.8.3 電源線應采用三芯或四芯多股銅芯橡膠電纜,其長度不應超過5m。插座與電纜負荷應相匹配,電纜不應有接頭,其絕緣層不應有破裂、老化、裸露。
10.8.4 應有封閉完整的防護柵網,網罩及扇葉應固定可靠。固定式電風扇的安裝高度低于2m時,應符合移動式電風扇的要求。
10.8.5 易燃易爆場所應使用防爆型電風扇。
10.9 其他用電設備設施
其他用電設備設施應符合GB/T 13 869的規定。
11 易燃、易爆設備設施及場所安全要求
11.1 鍋爐、壓力容器
鍋爐、壓力容器應符全《蒸氣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
11.2 油庫
油庫的安全要求應符全GB 50156的規定.
11.3 氧氣站
氧氣站應符合GB 50030的規定
11.4 燃氣站
11.4.1 液化氣站
液化氣站的安全要求應符合SY 5985的規定
11.4.2 煤氣站
煤氣站的安全要求應符合 GB 6222的規定
11.5 化學危險品庫
化學危險品的儲存應符合GB 15 603的規定。
11.6 木制品、材庫(站、場、房)
11.6.1 通道、堆碼
11.6.1.1 通道應暢通無阻塞。
11.6.1.2 木材堆碼應整齊、穩固,分堆存放;圓木應加防滾動楔,堆碼間距一般應不小于1m。機械裝卸堆放高度應不高于5m,人工裝卸堆放高度應不高于2m.
11.6.2 安全標志和防火措施
11.6.2.1 庫房應有醒目的防火標志,在堆碼較高的木垛處應有警示標志。
11.6.2.2 庫房內不應存放油品及可燃物。
11.6.2.3 木屑、刨花應及時清除。
11.6.2.4 庫房與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不小于15m,受條件限制時應用阻燃實體墻隔開。
11.7 壓縮空氣站
壓縮空氣站的安全要求應符合GBJ 29的規定。
11.8 高壓氣瓶
高壓氣瓶的安全要求應符合GB 5099-1994第6章、第7章和GB 13 004的規定。
11.9 噴漆作業
噴漆作業的安全要求應符合GB 6514的規定。
11.10 管道
11.10.1 易燃易爆介質管道、腐蝕性介質管道、熱力管道應按輸送介質不同,按GB 7231規定的漆色標出。
11.10.2 廠區及車間的易燃易爆介質管道應連成一體,并有防靜電接地設施。接地電阻值應小于10Ω;
11.10.3 腐蝕性介質管道和易燃、可燃、有毒介質管道應無泄漏。
11.11 消防設施
消防設施應符合GBJ 16-87第8章和GBJ 140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