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SY5131-1987 1999-10-1 起執行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石油放射性測井過程中的放射源的安全使用要求及輻射安全衛生防護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油氣田的放射性測井。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075-1983 密封放射源分級
GB 4076-1983 密封放射源一般規定
GB 4792-1984 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
GB 8703-1988 輻射防護規定
GB 8922-1988 油(氣)田測井用密封型放射源放射衛生防護標準
GB 9133-1995 放射性廢物的分類
GB 11806-1989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定
GB 16358-1996 油(氣)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測井放射衛生防護標準
GB 6322-1997 油(氣)田測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庫安全技術要求
《放射性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52號 1997年9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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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電離輻射 ionizing radiation
在輻射防護領域內,系指可以在生物物質中產生電離的輻射。
3.2 吸收劑量 absorbed dose
單位質量內吸收的能量。其單位為戈[瑞](Gy),1Gy=1J/kg
3.3 當量劑量 equivalent dose
劑量當量HT•R 定義為:
式中:DT•R ----R型輻射在器官或組織T內所產生的平均吸收劑量;
W R ----[見附錄A(提示的附錄)] R型輻射的權重因子。
當輻射場是由含不同W-R 值的不同輻射類型組成時,當量劑量為:
當量劑量的單位是希[沃特](Sv),1Sv=1J/kg
3.4 有效劑量 effective dose
有效劑量E,定義為乘以相應的組織權重因子的各組織當量劑量之和:
式中:HT----組織T所受的當量劑量;
WT----組織權重因子[見附錄A(提示的附錄)]。
有效劑量的單位是希[沃特](Sv),1Sv=1J/kg。
3.5 正常照射 normal exposure
預期在測井過程中正常運作條件下受到的照射。
3.6 潛在照射 potential exposure
預期不一定受到、但可能會遭受到的照射。它可能由源的事故或由具有某種偶然性質的事件或事件序列(包括設備故障和誤操作)所引起。
3.7 調查水平 investigation level
指規定的有效劑量或攝入量,在量值達到或超過此值時應該進行調查。
3.8 比釋動能 kerma
定義為:
式中:dEtr----由不帶電的電離粒子在質量為dm的某一物質內釋出的全部電離粒子的初始動能之總和。
比釋動能的國際單位戈瑞(Gy)。
4 劑量限值
應對石油放射性測井作業人員的職業照射加以控制,以使其不超過下列限值:
a) 連續5年內,平均年有效劑量20mSv;
b) 任何單一年份內,接受的有效劑量50mSv;
c) 一年中眼晶體所受的當量劑量150mSv;
d) 一年中四肢(手和腳)或皮膚,所受的當量劑量500mSv。
5 調查
5.1 對石油放射性測井作業人員年職業照射劑量達到調查水平以上者,應進行調查。
5.2 石油放射性測井作業人員的調查水平為4mSv.a--1。
6 放射源的安全使用要求
6.1 測井用密封源的一般防護要求
6.1.1 測井用密封源應符合BG4075和GB4076的規定。
6.1.2 測井用密封源,應具有放射源編號、核素名稱、活度、生產廠家提供的資料及相應的泄漏檢驗與表面污染檢測報告并符合要求。啟用后對活度大于等于1.48×1011Bq的Am-Be中子源和活度大于等于7.4×109-Bq的137--Cs伽馬源應建立使用泄漏與表面檢測檔案,并隨源長期保存。
6.1.3 放射源出現意外受損時,應送有關專業單位就放射源分類使用條件,密封性能、泄露及表面污染情況進行檢驗,確認符合GB 4075和GB4076的要求后方能繼續啟用。
6.1.4 下井用密封源應視使用狀況包括測井次數、使用條件及使用年限,定期將放射源保護殼中取出清洗并送有關專業單位按GB 8922要求進行檢測。
6.2 放射源貯存的防護要求
6.2.1 密封型放射源貯存庫的設計和使用管理要求應符合SY 6322的規定。
6.2.2 開放型放射源貯存的防護要求按GB16358規定執行。
6.2.3 開放型放射源貯存庫應有所存核素的存放和使用情況資料,并建立檔案。
6.2.4 開放型放射源的領用必須有簽認手續,并定期核對所存核素活度,做到入、出、存帳目相符。
6.3 測井用放射源的運輸
6.3.1放射源的異地運輸,應符合GB 11806的要求。
6.3.2 用源車運輸密封型放射源時,車輛四周外表的當量劑量率應小于2.5×10-2mSv•h-1;用測井車尾部載源時,其車輛四周表面當量劑量率應小于2.5×10-1mSv•hc;兩種載源車駕駛室內當量劑量率均應接近當地本底水平,運源容器都必須加鎖,容器表面應有電離輻射標志。測井車載源時應選擇非人口稠密區運行。
6.3.3 載運測井用開放型放射源的專(兼)用運源車,必須在車內設有貯源容器,該容器必須與車固定并應加鎖。貯源容器表面應有明顯的電離輻射標志。距貯源容器外表面5cm處的空氣比釋動能率,應低于25μGy•h-1,外表面的放射性污染:α不得超過4×10-1-Bq•cm-2--;β不超過4Bq•cm-2。
6.3.4 放射源在運輸中,應指定專人負責放射源的安全。
7 使用密封源及脈沖中子源測井的輻射安全衛生防護
7.1 車間刻度的輻射防護要求
7.1.1 刻度車間屬放射工作場所,應遠離居民區及非放射工作場所。
7.1.2 刻度車間應設有儀器吊升裝置及扶持儀器進入刻度井(或刻度裝置)的工具。宜使用裝源機械手代替人工操作。
7.1.3 在進行放射性刻度作業時,應設非安全控制區,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在使用中子發生器對碳氧比測井儀器作打靶校驗時,非安全控制區的半徑不得∮?0m。并應設電離輻射標志。
7.1.4 碳氧比測井儀維修及校刻打靶,應按儀器的操作規程作業。在打靶終止5min后,人員方能接近下井儀器。
7.2 現場測井作業的輻射防護要求
7.2.1 從事放射源裝、卸作業的操作人員,須經裝卸作業專門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7.2.2 進行放射源的操作時,應設非安全控制區,無關人員不得進入。
7.2.3 測井施工人員在進行裝、卸放射源作業時,按照距離、時間、屏蔽原則,實現防護的最優化。不得徒手接觸放射源。
7.2.4 裝有放射源的下井儀,出入井口時,應用長柄工具扶持。施工結束后,對裝有放射源下井儀的清洗,應用長柄工具操作。
7.2.5 現場施工作業中,應指定專人負責放射源的安全。作業完成后,由測井隊隊長會同指定專人共同確認放射源裝回運源車。
8 使用開放型放射源測井的放射衛生防護
8.1 放射性示蹤劑(以下簡稱示蹤劑)配制的放射衛生防護要求
8.1.1 開放型放射源的配制場所應符合GB 16358有關規定。
8.1.2 從事示蹤操作人員,需經示蹤劑配制的專門培訓并考核合格。
8.2 示蹤劑測井現場作業的放射衛生防護要求
8.2.1 測井中釋放示蹤劑宜采用井下釋放方式。
8.2.2 現場測井作業的具體操作要求,按GB 16358的規定執行。
8.3 廢液廢物貯存和處理
8.3.1 放射性液體和固體廢物的分類按照GB 9133的規定執行。
8.3.2 低活度放射性廢液的的排放按照GB 8703的規定執行。
8.3.3 實驗室內放射性廢物、廢液的處理,應按GB 16358的規定執行。
9 健康監護與防護監測
9.1 放射性測井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和健康監護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第52號令《放射性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執行。
9.2 放射源的貯存、運輸容器、運源車和開放型放射源的實驗室的放射性監測按GB 16358的規定執行。
9.3 環境劑量監測,按GB 8703的規定執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