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有害作業場所的劃分及監測技術工作是工業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有害作業場所的科學劃分及監測,可為改善勞動條件、減少職工危害和實現安全生產提供科學依據。
本標準由石油工業安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吐哈石油勘探開發指揮部衛生防疫站、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勞資局衛生處。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李允成 禮新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有害作業場所劃分及監測技術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陸上石油企業單位,也適用于事業單位。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5748-1985 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方法
GB 5817-1986 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
GB 10434-1989 作業場所局部振動衛生標準
GB 10436-1989 作業場所微波輻射衛生標準
GB/T 12331-1990 有毒作業分級
GB/T 14366-1993 聲學 職業噪聲測量與噪聲引起的聽力損傷評價
SY/T 5741-1996 石油行業職業安全衛生數據處理要求
衛生防疫工作規范(勞動衛生分冊)衛生部衛監發(91)第1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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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生產性有害因素
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對作業人員的健康和勞動能力具有不良影響的生產性因素(包括化學因素、物理因素及生物因素)。
3.2 有害作業場所
受粉塵、化學毒物、物理因素等各種生產性有害因素污染的作業場所(見SY/T 5741-1996中3.2)。
3.3 測定點
在有害作業場所中根據測定的目的和現場調查的結果選出的、作為長期或定期測定的有代表性的作業點(見SY/T5741-1996中3.4)。
3.4 臨時性生產的有害作業場所
每年連續生產不足三個月或間斷生產累計不足四個月的有害作業場所(見SY/T5741-1996中3.3)。
4 有害作業場所的劃分
4.1 有害作業場所(以下簡稱場所)的劃分主要根據生產工藝、規模及作業情況。
4.1.1 在同一廠房(空間)內存在同一性質的生產性有害因素綿:
a)采取流水作業方式,且每道工序的作業點及作業人員相對固定,每道工序為一個場所;
b)作業人員完成多道工序作業,則以整個廠房(空間)為一個場所。
4.1.2在同一廠房空間內,存在不同性質生產性有害因素的多種作業時,應分別劃分場所。凡能產生生產性有害因素的設備,以單臺劃分場所。多臺設備產生同一性質的生產性有害因素并相互產生影響時,劃分為一個場所。
4.1.3野外作業或作業地點不固定,有相對固定的設備,按生產性有害因素發生源劃分場所。
4.2生產環境中,無生產性有害因素發生源,僅受相鄰場所影響,不列為場所。
4.3一種作業,如同時產生多種生產性有害因素,按主要生產性有害因素劃分場所種類。
5 測定點的確定
5.1測定點的確定應保證測定結果能客觀反映作業人員按觸生產性有害因素的情況,其中應包含空氣中生產性有害因素濃度(強度)最高和作業人員接觸時間最長的地點。儀表控制室及作業人員值班室、休息室也應設測定點。
5.2符合4.1.1,4.1.2和4.3規定的場所,每個場所至少設一個測定點。
5.3符合4.1.3規定的場所,1-3臺設備設一個測定點,4-10臺設備設二個測定點,10臺以上設備至少設三個測定點。
5.4符合4.3規定的場所,可按生產性有害因素危害的主次適當增設測定點。
5.5下列場所測定點除滿足上述要求外,還應:
a)局部振動作業場所測定點的設置應符合GB 10436-1989中第3章的規定;
b)微波輻射作業場所測定點的設置應符合GB 10436-1989中附錄A(補充件)的規定;
c)噪聲作業場所測定點的設置應符合GB/T 14366-1993中第4章的規定。
5.6臨時性生產或尚無國家衛生標準的場所,不要求設測定點。
6 測定間隔時間
6.1粉塵及有毒作業場所的測定間隔時間按其分級情況進行:
a)0級作業場所每兩年測定一次;
b)Ⅰ級作業場所每年測定一次;
c)Ⅱ級以上(含Ⅱ級)作業場所每半年測定一次;
作業場所的分級按GB 5817及GB/T 12331的規定。
6.2噪聲、局部振動、高頻、微波超標作業場所每年測定一次,合格時兩年測定一次。
6.3高溫作業場所每年在當地氣溫最高月份測定一次。
7 測定方法
作業場所中生產性有害因素濃度(強度)的測定方法按如下規定進行:
a)粉塵按GB 5748-1985中第3章的規定;
b)毒物按《衛生防疫工作規范(勞動衛生分冊)》中4.6.2.2的規定;
c)噪聲按GB/T 14366-1993中第4章的規定;
d)局部振動按GB 10434-1989第3章的規定;
e)微波按GB 10434-1989中附錄A(補充件)的規定;
f)高溫按《衛生防疫工作規范(勞動衛生分冊)》4.5.2.1中e)及4.6.3.1中b)的規定。
8 場所測定結果計算
8.1二個場所設一個測定點時,深度(強度)計算按如下規定進行:
a)生產過程生產性有害因素深度(強度)較為穩定,一次采樣不得少于兩個,以算術均數表示;
b)生產過程生產性有害因素深度(強度)不穩定時,根據深度(強度)波動情況決定采樣次數,其結果以幾何均數或時間加權數表示。
8.2一個場所設多個測定點時,毒物濃度以時間加權平均深度(TWA)表示,噪聲強度以等效連續A計權聲壓級表示。它們分別按《衛生防疫工作規范(勞動衛生分冊)》和GB/T 14366-1993中4.4給出的公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