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天然氣凈化廠的任務就是對含有硫化氫、二氧化碳、有機硫化物等雜質的天然氣進行處理,使之符合天然氣產品標準。天然氣作為工業能源、化工原料和民用燃料等,涉及面廣,規范天然氣凈化廠的安全管理是十分必要的。為此,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由石油工業安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四川石油管理局煉化處、技安處、技術監督處。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張杰杉 陳明 王正平 庹順有 陳勝永 張柏林 劉曉嘉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天然氣凈化廠設計、試運投產、生產、裝置檢修等工作的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石油企業天然氣處理能力達到50×104m3/d及以上的凈化廠。處理能力較小的天然氣凈化站亦可參照執行。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140-9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 150-1989 鋼制壓力容器
GB 151-1989 鋼制管殼式換熱器
GB 6067-1985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GB 8978-198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6297-1996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50058-92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 50183-93 原油和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
GBJ 4-73 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
JGJ 80-91 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
SY 5690-95 石油企業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及配備規定
SY 5858-93 石油企業工業動火安全規程
SY 5984-94 油(氣)田容器、管道和裝卸設施接地裝置安全檢查規定
SYJ 12-85 天然氣地面設施抗硫化物應力開裂金屬材料要求
SY/T 0011-96 氣田天然氣凈化廠設計規范
勞人鍋[1985]4號 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督規程
勞人鍋[1990]8號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勞人鍋[1985]276號 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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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設計
3.1 應采用成熟、可靠、先進的技術和裝備,凈化廠設計應符合SY/T 0011的規定。
3.2 安全、衛生、消防設施應與主體裝置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運。
3.3 各種塔器、容器、換熱器和儲罐應按GB150和GB151進行設計。
3.4 為防止硫化氫應力開裂腐蝕,用于酸性環境的設備、管道和閥門的選材和制造,應按照SYJ12-85的規定執行。
3.5 處理能力為400×104m3/d及以上的天然氣凈化廠按一級負荷供電,應由兩個電源供電。當一個電源發生故障時,另一個電源不應同時受到損壞。
3.6 變、配電間和電氣線路的設計應符合GB50058-92中2.5.7和2.5.8的規定,電氣設備的選擇應符合GB50058-92中2.5.2和2.5.3的規定。
3.7 工廠應設置不間斷電源(UPS),以提供儀表用電及應急照明用電。UPS的能力應滿足工廠緊急停電后儀表用電及應急照明30min以上。
3.8 吸收塔壓力、液位、閃蒸罐壓力、液位,余熱鍋爐液位及主燃燒爐配風等重要工藝參數點,應設置自動監測、控制、保護系統。
3.9 防火安全設計應符合GB 50183的規定。
3.10 總控制室、辦公區域等建筑物的滅火器配置應符合GBJ 140-90中5.2.3的規定。
3.11 放空火炬應設置可靠的點火設施和防止火雨措施。
3.12 在易燃、易爆、有毒氣體介質區,應設置可燃、有毒氣體自動監測、報警裝置。
4 試運投產
4.1 中間驗收交接時,安全、衛生、消防設施應與主體裝置同時驗收交接。
4.2 投料試運前,應進行全面安全檢查,并對查出的問題逐項進行整改。
4.3 新安裝的鍋爐、壓力容器應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要求,經當地主管部門審查、登記,取得使用證后方可投入運行。進口鍋爐、壓力容器按照《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4.4 試運投產方案還應包括消防演習、生產事故演習、事故處理方案。
4.5 試運投產方案應報上級主管技術部門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5 生產
5.1 應認真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避免設備和管道超溫超壓運行。
5.2 應對應急照明系統和接地系統進行定期檢查,電氣設備的接地應符合GB50058-92中2.5.15的規定,工藝設備、管道和儲罐等接地應符合SY5984的規定。
5.3 自動控制系統應進行定期檢查、調校和檢驗。
5.4 對重要的液位控制系統,其玻板液位變送器的誤差應及時調校。
5.5 應對硫化氫、甲烷等有毒可燃氣體的濃度監測報警裝置進行定期檢查、試測、更新。
5.6 對安全控制和排放系統應定期試排,以保證排放閥處于正常狀態、點火設施完好。
5.7 原料氣過濾分離器切換檢修時,應采用增濕措施防止硫脂鐵自燃。
5.8 應加強對各類閥門的日常檢修和維護工作,保證閥門嚴密,開關靈活。
5.9 應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并制定相應的整改措施。
5.10 脫硫、硫回收、尾氣處理、污水處理等有害作業場所,應按在崗人數配置氧氣呼吸器和防爆手電筒,以備緊急情況下使用。
5.11 應經常檢查氧氣呼吸器等防護器材,使之處于良好備用狀態。
5.12 應按規定配置消防器材,并不得隨意挪用,以保持消防道路暢通。
5.13 廠區內的消防管道、消防栓和滅火器應定期檢查,保證良好;消防貯水池應經常保持正常水位,并不定期消除池底泥砂,冬季還要防止水面結冰。
5.14 消防泵應定期檢查和維護,保證能隨時啟動,消防水壓符合設計要求。
5.15 分析化驗室應保證通風設施完好,保持空氣流通。
5.16 分析人員抽取有毒介質試樣時,應嚴格按操作規程要求進行。
5.17 應建立廠內生產指揮、消防和安全救護系統的通信網絡,保證通信迅速、正常。
6 裝置檢修
6.1 停工
6.1.1 裝置停工前,應制定停工方案及相應的安全措施,經廠主管負責人審查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6.1.2 停工方案除正常的停工程序外,還應包括:
a)裝置吹掃、置換、清洗的流程和時間安排;
b)安裝隔離盲板的倒換位置和時間安排;
c)取樣分析的項目、頻次、取樣點位置;
d)安全監測的項目、布點。
6.1.3 裝置停工應按停工方案和工藝操作規程進行,設備降溫、降壓按工藝操作曲線進行。
6.2 檢修
6.2.1 在檢修工作前,應對所有參加檢修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6.2.2 鍋爐、壓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的檢修、檢驗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執行。
6.2.3 電氣設備檢修應按照電氣安全規程執行,臨時用電設施或照明應符合電氣安全技術要求并辦理臨時用電手續。
6.2.4 起重吊裝作業應按GB 6067的規定執行。
6.2.5 多層作業應設安全網,高處檢修作業應按JGJ 80的規定執行。
6.2.6生產裝置大檢修時,安全閥必須校驗。
6.2.7 檢修項目完成后,應進行全面質量檢查。
6.3 開工
6.3.1 開工前,應對裝置進行全面安全檢查,并及時整改查出的問題。
6.3.2 開工方案經廠主管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
6.3.3 開工方案,應向車間操作人員詳細交底,落實安全措施。
7 基本要求
7.1規章制度
應建立、健全安全保證體系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a)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b)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c)工藝操作規程;
d)安全防火制度;
e)交接班制度;
f)巡回檢查制度;
g)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h)安全教育制度;
i)設備維護保養制度;
j)事故及事故隱患報告制度。
7.2 職工培訓、取證與安全教育
崗位操作人員應經過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操作證。特種作業人員應有勞動部門頒發的合格證,持證上崗。轉崗、復崗職工和來廠培訓人員應經廠、車間、班組三級安全教育,方可到生產崗位工作和學習。
7.3 防火、防爆
7.3.1 天然氣凈化廠屬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應設置防火、防爆標志。
7.3.2 廠區內禁止吸煙,嚴格管理明火和火種。裝置區動火,應按SY 5858的規定執行。
7.4 著裝
職工應按SY 5690的規定著裝上崗。
7.5 防中毒
7.5.1 對全廠職工應進行防止硫化氫、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有毒介質中毒的知識教育,使其掌握防毒器具的使用方法以及中毒急救措施。
7.5.2 對含硫的油、氣、水、渣等應加強管理和治理,排放物應達到GB 16297、GB 8978和GBJ 4 的規定。儲存含硫油、水的池坑周圍應加欄或加蓋。
7.5.3 進入有毒場所作業,應選戴適用的防毒面具、氧氣呼吸器等特殊防護用品。
7.5.4 進入塔、容器、儲罐、爐膛、煙道或其他密閉設備、地下或半地下池坑進行檢查,操作或檢修作業時,應先作好通風換氣工作;應對氣體取樣分析,確認含氧量不小于18%,甲烷含量不大于1.25%,有毒氣體含量低于表1中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辦理特種作業安全工作票后,檢修人員方可進入,并有專人器外監護。
7.6 安全標志
廠區內應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