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對剪板機設計、制造和使用提出了基本的安全要求。
本標準非等效采用美國國家標準ANSI B11.4—1993《機床 剪板機的制造/維修和使用安全技術要求》。
本標準由全國鍛壓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機械工業部濟南鑄造鍛壓機械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馬立強。
剪板機 安全技術要求JB 8781—1998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剪板機設計、制造和使用的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剪板機。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93—82 安全色
GB 2894—1996 安全標志
GB 3766—83 液壓系統通用技術條件
GB 5083—85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GB/T 5226.1—1996 工業機械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技術條件
GB 6527.2—86 安全色使用導則
GB 6576—86 機床潤滑系統
GB 7932—87 氣動系統 通用技術條件
GB/T 15706.1—1995 機械安全 基本概念與設計通則 第1部分:基本術語、方法學
GB/T 15706.2一1995 機械安全 基本概念與設計通則 第2部分:技術原則與規范
GB 17120—1997 鍛壓機械 安全技術條件
JB/T 1829—1997 鍛壓機械 通用技術條件
ZBJ62 006.3—87 棒料剪斷機、鱷魚式剪斷機、剪板機噪聲限值。
3 定義
除了GB/T 15706.1和(;B 17120中的定義適用于本標準外,本標準還采用下列定義。
操作危險區:剪切機的上、下刀片間,壓料裝置對工作臺面在垂直方向上所形成的投影空間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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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般要求
4.1 剪板機及其零部件的設計必須符合GB 5083、GB/T 15706.2、GB 17120和本標準的規定。
4.2 剪板機主要零件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應滿足工作要求,在機器的壽命期內按規定使用時不得產生斷裂和破碎。重要零件必要時應進行探傷檢查。
4.3 對由于零件的破損、松動、跌落及機械能的釋放而可能產生的危險應采取適當的防護措施。
4.4 剪板機外露零部件,包括安裝在其上的附屬裝置,在不影響剪板機使用功能的情況下,不應有會引起損傷的尖邊、尖角或凸出部分等。
4.5 剪板機高速回轉的零部件,如飛輪等,一般應進行靜平衡或動平衡試驗,其殘留不平衡量應符合JB/T 1829中3.5.5的規定。 ’
4.6 壓料裝置
剪板機的剪切過程必須有先壓緊后剪切的順序動作,壓料力和壓料腳的數量應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文件的規定,保證壓緊板料,壓緊后的板料在剪切時不得移動。
4.7 刀片間隙調整裝置
上、下刀片間隙調整裝置必須具有調整準確、鎖緊可靠的結構。
4.8 工作平臺和梯子、欄桿
剪板機上的工作平臺和梯子、欄桿應符合GB 17120一1997中第16章的要求。
4.9 防松、彈簧及零部件裝卸
4.9.1 防松
剪板機上的螺釘、螺母和銷釘等緊固件,因其松動、脫落會導致零部件移位、跌落而影響安全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松措施。
4.9.2 彈簧
4,9.2.1 剪板機上使用的彈簧應符合GB 17120 1997中17.2的要求。
4.9.2.2 剪板機上與安全有關的機構中所使用的彈簧,應采用壓簧,并應套在桿上或裝在孔內或管子內導向。
4.9.3零部件裝卸
對于較笨重的零部件,如刀架、刀片和油缸等,必須考慮到操作者裝卸的安全性,如設置起吊孔或柱。
4.10 平衡裝置
機械傳動剪板機的刀架,一般應設置平衡裝置。該裝置應能在連桿斷裂,以及供氣失壓、中斷等不正常情況下,將刀架支承住,防止其下滑,并能持續一定時間。
4.11 超載保護裝置
4.11.1 剪板機應根據其結構特點設置力、壓力或扭矩的超載保護裝置。
4.11.2 超載保護裝置應符合GB 17120一1997中9.2的要求。
4.12 阻擋裝置
在使用剪板機時,剪板機后部落料危險區域一般應設置阻擋裝置,以防止人員發生危險。
4.13 安全監督控制裝置
應根據剪板機自身的結構性能特點,設置合適的安全監督控制裝置,對機器的安全運行狀況進行監控。
5 剪板機傳動與操縱控制系統
5.1 傳動系統
5.1.1 剪板機傳動系統必須符合GB 17120—1997中第5章的規定。
5.1.2 對傳動齒輪、帶輪、飛輪和油缸等外露的可能產生危險的傳動零部件,應設置防護裝置,防護裝置與運動零部件間不得形成傷害人體的夾緊點。
5.1.3 剪板機要求單向旋轉的零部件,如飛輪等,應有明顯的轉向指示裝置。
5.1.4 當液壓傳動的剪板機作往復運動的刀架被緊急停止時,其慣性下降值應符合有關標準或技術文件的規定。
5.2 操縱控制系統
5.2.1 剪板機操縱控制系統必須符合GB 17120—1997中第10章的規定。
5.2.2 剪板機必須具有單次行程工作規范。
5.2.3 剪板機工作規范與調整規范的操縱應聯鎖。
5.2.4 剪板機工作規范的選擇轉換開關應采用帶鑰匙鎖定的轉換開關。
5.2.5 單次行程工作規范和連續行程工作規范的要求必須符合GBl7120—1997中10.3、10.4的要求。
5.2.6 腳踏、手動操縱裝置
5.2.6.1 腳踏、手動操縱裝置必須符合GBl7120—1997中10.6、10.?的要求。
5.2.6.2 剪板機不允許采用機械式腳踏長杠桿操縱裝置。
5.2.6.3 剪板機操縱部件的操縱力應符合GBl7120—1997中10.8的要求。
5.2.6.4 手動、腳踏操縱裝置必須具有防止離合器由于意外動作而接合的機構。
5.2.7 緊急停止按鈕
5.2.7.1 剪板機上必須設置緊急停止按鈕,其要求必須符合GBl7120——1997中10.9的要求。
5.2.7.2 一般應在剪板機的前面和后面分別設置緊急停止按鈕。
5.2.8 操作控制裝置的聯鎖
當剪板機有多種或多處控制裝置時,在同一時刻內只能使用一種控制裝置。
5.3 離合器與制動器
5.3.1 摩擦離合器與制動器
摩擦離合器與制動器必須符合GB 17120—1997中S.1的規定。
5.3.2 剛性離合器與制動器
5.3.2.1 剛性離合器及其操縱機構必須結構可靠,安裝正確、牢固,并應保證單次行程規范時不出現連續行程。
5.3.2.2 當外部的動力消失后剛性離合器必須能自動脫開。
5.3.2.3 剛性離合器剪板機的制動角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
5.4 人力剪板機
5.4.1 人力剪板機必須要設計成只有在手拉桿或腳踏桿運動時,刀架才能動作。該機構不允許因為手拉桿或腳踏桿的自重而使刀架動作。
5.4.2 人力剪板機的回程必須由手拉桿或腳踏桿的動作來完成。或由單獨的返回機構如彈簧來完成,此時操作機構應與刀架運動脫開。
5.4.3 人力剪板機必須有手動桿或腳踏桿的鎖緊裝置,以防止意外動作而使剪板機誤動作。
6 電氣、液壓、氣動和潤滑系統
6.1 剪板機必須能防止電氣危險的產生,其電氣系統應符合GB/T 5226.1中有關安全的規定。
6.2 剪板機的液壓傳動系統應符合GB 3766中有關安全的規定。
6.3 液壓系統中必須裝備防止液壓超載的安全裝置。
6.4 液壓泵起動后,必須保證若不操作工作按鈕,刀架就不動作。
6.5 剪板機的氣動系統應符合GB 7932中有關安全的規定。
6.6 剪板機潤滑系統應符合GB 6576中有關安全的規定。
7 噪聲、振動和局部照明
7.1 剪板機的噪聲應符合ZBJ62 006.3的規定。
7.2 剪板機應采取有效的減振措施,應有安裝剪板機用的地腳螺栓。
7.3 剪板機一般應設置局部照明裝置,并應符合GB/T 5226.1—1996中17.2的規定。
8 操作危險區的安全防護
8.1 安全防護原則
剪板機的操作危險區和喉口部分至少應設置一種合適的安全防護裝置(包括防護裝置和安全裝置),防止機械危險的產生,并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a)防止操作者的手、指或身體其他部位無意地進入操作危險區和喉口部分。
b)在機器工作行程時,當操作者的手、指或身體其他部位無意地進入操作危險區和喉口部分時工作行程必須停止。
配置有專用自動上、下料裝置的剪板機亦應根據情況設置安全防護裝置或阻擋裝置。
8.2 安全防護裝置
安全防護裝置包括防護裝置和安全裝置。
8.2.1 防護裝置
根據剪板機的安全防護要求,剪板機防護裝置可選用固定式防護裝置、活動式防護裝置、可調式防護裝置和聯鎖防護裝置等。
8.2.2 安全裝置
根據剪板機的安全防護要求,剪板機防護裝置可選用雙手操縱裝置,如雙手按鈕;自動停機裝置,如光線式安全裝置等。
8.3 對剪板機安全防護裝置的要求
8.3.1 對剪板機防護裝置的要求
剪板機防護裝置的設計與制造要求應符合GB/T 15706.2一1995中4.2.1、4.2.2和4.2.4的規定。
8.3.2 對剪板機安全裝置的要求
剪板機安全裝置應符合GB/T 15706.2—1995中4.2.3的規定。
8.3.2.1 雙手操縱按鈕應符合GB 17120—1997中10.5的規定。
8.3.2.2 光線式安全裝置應符合GB 17120—1997中13.3.3的規定。
8.3.2.3 安全裝置(雙手操縱按鈕或光線式安全裝置)距工作危險區的距離,應不小于按式(1)計算所得的安全距離:
D=1.6×T …………………(1)
式中:D——安全距離,m;
1.6——手的伸進速度。m/s;
T——手放開按鈕或手遮擋光束開始至工作部件停止運行的時間,s。
注:雙手操縱按鈕的安全距離為按鈕中心至操作危險區的最小距離;光線式安全裝置的安全距離為光幕與操作危險區之間的最小距離。
8.4 剪板機安全防護裝置的設置
8.4.1 剪板機操作危險區必須設置符合8.3要求的安全防護裝置之一。
8.4.2 剪板機喉口部分必須設置固定式防護欄,并應能拆卸。
8.4.3 對于剪切板料厚度大于6 mm的剪板機,其防護裝置在高度方向上必須是可調的,并應調整方便、可靠。
9 使用信息
9.1 剪板機安全標志與指示應符合GB/T 15706.2—1995中第5章和GB 17120—1997中第18章的要求。
9.2 剪板機離地面3m以上的頂面或平臺的欄桿頂部的對角處和高出欄桿的部件的最高點,應設置紅色安全指示燈。
9.3 標志、符號和文字警告
9.3.1 剪板機至少應標有下列內容的清楚而耐久的標志:
——制造者的名稱和地址;
——型號與基本參數;
——剪切最大板厚;
——產品合格和/或安全認證標志;
——出廠年份和編號。
9.3.2 剪板機的操作危險區、喉口部分、電氣部分和剪板機后部應有明顯的警告性標志。警告性標志應符合GB 2894和GB/T 5226.1—1996中18.2的規定。
9.3.3 當喉口部分的防護裝置被移去時,必須能看到對操作者的文字警告。
9.3.4 剪板機刀架、壓料裝置和后擋料等運動部件應按GB 2893和GB 6527.2—86中2.6的規定涂以黑色與黃色相間隔的安全色條紋,根據需要亦可只涂成黃色。
9.4 使用說明書
剪板機必須帶有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應符合GB/T 15706.2一1995中5.5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