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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高壓試驗室部分)DL560-95

2006-07-11   DL560-95   |   收藏   發表評論 0

  1  總則
  
  1.1  高壓試驗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了保障在進行高壓試驗時人身、設備和試品的安全,特制定本規程。
  
  1.2  本規程適用于高壓試驗室(包括戶外高壓試驗場)及其工作人員。所有高壓試驗室(場)的試驗人員都應認真貫徹執行本規程。
  
  1.3  高壓試驗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1.3.1  經過專業培訓,具有高壓試驗專業知識;熟悉試驗設備和試品,熟悉本規程及《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電力線路部分、熱力和機械部分)的有關部分,并經考試合格。
  
  新參加高壓試驗的實習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知識教育并經考試合格,在監護下參加指定的高壓試驗工作,但不得擔任工作負責人和監護人。
  
  高壓試驗人員對本規程應每年進行一次考試。
  
  1.3.2  身體健康,無妨礙工作的病癥。
  
  1.3.3  學會緊急救護法,特別要學會觸電急救法。
  
  1.3.4  了解消防的一般知識,會使用試驗室消防設施。
  
  1.4  高壓試驗室應具備下列安全條件:
  
  1.4.1  且高壓試驗室(場)必須有良好的接地系統,以保證高壓試驗測量準確度和人身安全。接地電阻不超過 0.5Ω。試驗設備的接地點與被試設備的接地點之間應有可靠的金屬性連接。試驗室(場)內所有的金屬架構,固定的金屬安全屏蔽遮(柵)欄均必須與按地網有牢固的連接。接地點應有明顯可見的標志。
  
  為了保證接地系統始終處于完好狀態,每 5 年應測量一次接地電阻,測量接地點的通斷狀態,對接地線和接地點的連接進行一次檢查。
  
  1.4.2  試驗室應保持光線充足,門窗嚴密,通風設施完備。通往試區的門與試驗電源應有聯鎖裝置,當通往試區的門打開時,應發出報警信號,并使試驗電源跳閘,戶外試驗場宜有電源開關緊急按鈕,以便在發生危急情況時可迅速切斷電源。
  
  1.4.3  試驗室(場)內地面平整,留有符合要求、標志清晰的通道。室內布置整潔,不許隨意堆放雜物。試驗室周圍應有消防通道,并保證暢通無阻。
  
  1.4.4  高壓試驗室應按規定設置安全遮欄、標示牌、安全信號燈及警鈴,控制室應鋪橡膠絕緣墊。
  
  1.4.5  根據試驗室的性質和需要,配備相應的安全工器具,防毒、防射線、防燙傷的防護用品以及防爆和消防安全設施,配備應急照明電源。
  
  1.4.6  試驗設備應保持良好狀態,發現缺陷及時處理,并應做好缺陷及處理記錄。不準試驗設備帶缺陷強行投入試驗。
  
  試驗室的高、低壓配電裝量應符合有關標準,定期維修,安全可靠。
  
  1.5  高壓試驗室的試驗人員到發電廠、供電局或其他生產單位進行高壓試驗時,除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外,還應執行有關單位的現場規程。
  
  1.6  高壓試驗室必須加強技術管理,建立完備的技術檔案。每次試驗對試驗全過程都應有完整、詳細的記錄,對試驗結果必須進行全面綜合分析,作出結論,并提出試驗報告。大型試驗設備的調試、運行、缺陷、維修等也應有完整的記錄。
  
  1.7  對易燃易爆或放電后可能產生毒性物質的設備應作好防火、防爆、防毒措施。
  
  1.8  試驗室內禁止吸煙,嚴禁煙火。
  
  1.9  試驗人員在工作期間禁止喝酒,酒后以及情緒異常時,不得參加試驗工作。
  
  1.10  本規程在執行中如遇有因試驗室環境條件的特殊情況,在不降低本規程安全水平的前提下,可作補充規定,但必須經本單位主管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1.11  任何人發現有違反本規程,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的行為時,應立即制止。
  
  1.12  對認真遵守本規程者,應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本規程者,應分別情況,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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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2.1  試驗室應有安全工作制度,主要設備均應編制安全操作規程,經本單位安全監察或技術主管部門審查,主管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2.2  試驗室應設立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監督檢查本規程及有關安全規程、安全制度的貫徹執行。在發生人身或設備事故時參加事故調查處理。
  
  2.3  高壓試驗工作由試驗室技術負責人下達任務。進行高壓試驗時,試驗人員不得少于 2 人,并指定其中之一為試驗負責人。
  
  對涉及到主要試驗設備的重要試驗項目,試驗負責人應組織編寫高壓試驗方案。方案中必須明確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方案的主要內容一般包括試驗任務、試驗時間、試驗接線、使用設備、人員名單及分工、操作步聚、安全措施、安全監護人等。試驗方案由試驗室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執行。
  
  試驗方案的編寫人不得擔任試驗方案批準人。
  
  特別重要的大型試驗項目的試驗方案應經技術主管部門批準。
  
  2.3.1  高壓試驗室技術負責人應由從事高壓試驗工作 5 年以上,并具有工程師及以上職稱的人員擔任。
  
  2.3.2  試驗負責人應由從事高壓試驗工作 2 年以上助理工程師及以上職稱人員或技術熟練的高壓試驗工擔任。
  
  2.3.3  試驗負責人應對試驗工作的安全全面負責。在試驗過程中,由試驗負責人統一發布操作指令。在試驗過程中,試驗負責人應始終留在現場,因故必須離開時,應指定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或暫停試驗工作。
  
  大型或危險性較大的試驗任務,根據現場的安全條件,可由試驗負責人指定專責監護人。專責監護人不得兼任試驗操作人或從事其他工作。
  
  2.3.4  試驗負責人名單應經本單位技術主管部門批準,書面公布。
  
  3  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3.1  在高壓試驗試區周圍,應設置遮欄,并在遮欄上懸掛適當數量的“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標示牌的標示必須朝向遮欄的外側。
  
  在戶外試驗場進行試驗時,除設置必要的遮欄和標示牌外,應派專人監視,以防人員闖入試區。
  
  在試驗升壓期間,任何人不得越過遮欄。
  
  3.2  試驗中的高壓引線及試驗設備帶電部分至遮欄(含屏蔽遮攔)的距離必須大于表1和表2中的數值。
  
  3.3  當交流試驗電壓(有效值)、直流試驗電壓(最大值)高于 1000kV,沖擊試驗電壓(峰值)高于 2000kV 時,由于放電的不規律性,有可能出現異常放電,所有人員應留在能防止異常放電危及人身安全的地帶,如控制室、觀察室或屏蔽遮欄外。不切斷電源嚴禁進入試驗區內。
  
  屏蔽遮欄應由金屬制成,可靠接地,其高度不低于 2m。
  
  表l 交流和直流試驗安全距離
  
     注:試驗電壓交流為有效值,直流為最大值。

  
  3.4  在同一試驗室內同時進行不同的高壓試驗時,各試區間必須按各自的安全距離用遮欄隔開,同時設置明顯的標示牌,留有安全通道。
  
  3.5  接地。
  
  3.5.1  高壓試驗設備、試品和動力配電裝置所用的攜帶型接地線應用多股編織裸銅線或外覆透明絕緣層銅質軟絞線或銅帶制成。
  
  高壓試驗設備和試品上所用的接地線,其截面應能滿足試驗要求,但不得小于 4mm2。
  
  動力配電裝置上所用的攜蒂型接地線,其截面不得小于 25mm2。
  
  攜帶型接地線應用專用的線夾固定在導體上。嚴禁用纏繞法進行接地短路。接地線與接地體的連接應用螺栓連接在固定的接地點上。接地線應盡可能地短,接線狀況應明顯可見。接地線嚴禁接在水管、暖氣片和低壓電氣回路的中性線上。
  
  3.5.2  裝設接地線必須先接接地端,后接導體端,必須接觸良好。拆接地線的順序與此相反。
  
  3.5.3  高壓試驗接地方式,應保證測量準確度和人身設備安全。
  
  應該接地的高壓試驗設備和試品外殼必須良好接地。
  
  進行高壓試驗時,試驗設備鄰近的其他儀器設備應有防止感應電壓的措施,短接并可靠接地。
  
  試驗室閑置的電容設備應短路接地。
  
  3.6  為防止高壓試驗時電磁場影響和地電位升高引起反擊,試驗室應有相應安全技術措施。對重要的儀器和弱電設備應裝設防止放電反擊和感應電壓的保護裝量或其他安全措施。
  
  3.7  SF6 氣體絕緣高壓試驗設備及試品應密封良好,試驗現場應按規定裝設強力通風裝置和防護設施。
  
  4  高壓試驗工作的開始、間斷與結束
  
  4.1  試驗開始前,試驗負責人應對全體試驗人員詳細布置試驗任務和交待安全注意事項。
  
  4.2  試驗裝置的電源開關,應有明顯可見的斷開點。
  
  4.3  在加壓前,試驗負責人必須檢查試驗設備和試品,檢查試驗接線、表計倍率、調壓器零位及測量系統的開始狀態,檢查試驗設備高壓端接地線是否已拆除,檢查安全揩施的完成情況,均正常無誤后方可加壓。
  
  4.4  加電壓。
  
  4.4.1  命令試驗人員離開試品和高電壓試區,轉移到安全地帶。一切檢查無誤后由試驗負責人下令加壓,操作人員應復誦“注意合閘!”并鳴鈴示警。
  
  4.4.2  升壓過程中應有人監護并呼唱,并有專人監視試驗設備及試品。
  
  4.4.3  在升壓過程中,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試驗,然后降電壓、切斷電源,并在電源開關把手上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標示牌。試驗設備和試品只有經充分放電接地后才能進行檢查,待查明原因,處理后才能恢復試驗。
  
  雷雨時,應停止戶外試驗場的高壓試驗。
  
  4.4.4  加壓結束后,電壓降至零,由加壓人員或指定的專人斷開電源。對高壓試驗設備和試品經充分放電并可靠接地后,方可更改接線或結束試驗。
  
  4.5  放電。
  
  4.5.1  對試驗設備和試品放電應使用接地操作棒。使用接地操作棒時,手不得超過握柄部分的護環。接地線與人體的距離應大于接地操作棒的有效絕緣長度。
  
  接地操作棒的絕緣長度按安全作業的要求選擇,但總長度不得小于 1000mm,其中絕緣部分700mm,握手部分 300mm。
  
  4.5.2  對高壓試驗設備及試品在高壓試驗前、試驗后的放電,必須先將接地操作棒的接地線可靠地連接在接地點上,再用接地操作棒放電。
  
  對大電容的直流試驗設備和試品以及直流試驗電壓超過 100kV的設備和試品的放電,應先用帶放電電阻的接地操作棒放電,然后再直接短路接地放電。
  
  變更沖擊電壓發生器波頭和波尾電阻或直流發生器更換極性前,必須對電容器逐級短路接地放電或啟動短路接地裝置。
  
  4.5.3  對高壓試驗設備和試品在進行高壓試驗前后的放電時間,一般不短于 5min。
  
  對大容量的直流試驗設備和試品的放電時間,應在 5min 以上。
  
  放電后將接地操作棒掛在高壓端,接地線仍固定在接地點上,保持接地狀態,當再作試驗時取下。
  
  4.6  試驗間斷時,應斷開試驗電源,電源回路應有試驗人員能看見的明顯斷開點,并在刀閘負荷側操作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標示牌,恢復試驗時,應重新檢查試驗接線和安全措施。
  
  4.7  試驗結束后,應拆除自裝的臨時短路接地線,清理現場。
  
  4.8  在停電設備上進行改接線及設備維修等工作時,應在斷開的電源開關負荷側裝設接地線,并在斷路器和隔離開關(或低壓開關)的操作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標示牌。必要時,應加鎖。
  
  試驗人員必須在確認設備已停電,電源開關負荷側已裝接地線,驗明設備無電壓,并可靠接地后方可進行工作。
  
  4.9  試驗人員離開試驗室前,應切斷有關電源。對于必須繼續使用的電源,應在電源開關處懸掛“有人工作,不得拉閘!”標示牌。
  
  5  其他安全措施
  
  5.1  試驗室(場)內為高壓試驗設備配套的機械、架構、電氣、油槽、起重等設備均應制定維護管理制度,設備應定期檢查維修。
  
  5.2  起重和運輸。
  
  5.2.1  起重設備只限于熟悉使用方法并經培訓考試合格的人員使用。起重機械和起重工具的工作負荷,不準超過銘牌規定。
  
  5.2.2  起吊、搬運大型或精密試驗設備(試品)應事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由有經驗的專人負責領導進行,參加工作的人員應熟悉起吊搬運方案和安全措施。起吊搬運時只能由 1 人指揮。
  
  5.2.3  各式起重機的技術檢查,每年至少 1 次。應檢查有無保險裝置、聯鎖裝置和防護裝置是否完好;檢查繩索、鏈條、吊鉤、齒輪和傳動裝置的狀況與磨損程度和固定物(螺帽開口銷等)狀況;對電力傳動的起重機,還應檢查接地狀況。
  
  5.2.4  起吊工作開始前,應由工作負責人或指定專人檢查工具、機具及繩索質量是否良好,起重機械的載荷、制動、限位、聯鎖及保護等安全裝置必須靈活可靠,不符合要求者嚴禁使用。
  
  5.2.5  起重物品必須綁牢,吊鉤鋼絲繩應垂直掛在物品的重心上。禁止使用吊鉤斜著拖吊重物。起吊重物稍一離地(或支持物),就須再檢查懸吊及捆綁情況,確認可靠后方準繼續起吊。在起吊過程中如發現繩扣不良或重物有傾倒危險,應立即停止起吊。
  
  5.2.6  工作人員不得隨起吊物升降。起重機正在吊物時,任何人員不準在吊物下停留或行走。
  
  在登高作業和起重現場作業的人員,必須戴安全帽。
  
  5.3  高處作業。
  
  5.3.1  凡離地面 2m 以上的地點進行工作都應視作高處作業。擔任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等的人員不準從事高處作業。
  
  5.3.2  高壓試驗室內的高空作業車應由經過培訓考試合格的專人操作。在試驗加壓期間,不得開動高空作業車。
  
  5.3.3  高處作業前,應檢查欄桿、梯子、安全帶是否牢固可靠。高處作業時,應戴安全帽,使用安全帶,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工具、材料不準拋扔傳遞,必須用繩索吊送。
  
  5.3.4  使用梯子時,梯子應安置穩固。人字梯須具有堅固的絞鏈和限制開度的拉鏈。
  
  5.4  消防。
  
  5.4.1  高壓試驗室應設置滅火設施和滅火器。
  
  5.4.2  對重要的試驗室和裝置,應加強滅火設施和防護措施,并制定消防措施。
  
  5.4.3  遇有電氣設備著火時,應立即切斷電源,然后進行救火。
  
  5.5  在帶電設備周圍嚴禁使用鋼卷尺、夾有金屬絲的皮卷尺或線尺進行測量工作。
  
  5.6  對有劇毒、易燃、易爆的試驗用藥品和試劑應根據有關規定儲放,并由專人負責保管。
  
  對接觸有害物質的試驗必須制定專門的防護措施。
  
  5.7  試驗室的安全工器具和起重機械設備應按規定作預防性試驗。
  
  
  附錄A 本規程用詞說明
  
     (補充件)
  
  A1  執行本規程條文時,要求按嚴格程度的用詞,說明如下,以便在執行中區別對待。
  
  A1.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作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采用“必須”;
  
  反面詞一般采用“嚴禁”。
  
  A1.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采用“應”;
  
  反面詞一般采用“不應”或“不得”。
  
  A1.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用“宜”或“一般” ;
  
  反面詞一般采用“不宜”或“一般不”。
  
  A1.4  表示一般情況下均應這樣作,但硬性規定這樣作有困難時,采用“應盡量”。
  
  A1.5  表示允許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作的采用“可”。
  
  A2  條文中必須按指定的標淮、規范或其他有關規定執行的寫法為“按……執行”或“符合……要求”。非必須按所指的標準、規程或其他規定執行的寫法為“參照……”。
  
  附加說明:
  
  本規程由電力工業部安全監察及生產協調司提出。
  
  本規程由電力工業部武漢高壓研究所起草。
  
  本規程主要起草人;蔡崇積、朱同春、王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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