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是對YS/T 318-94《銅精礦技術條件》進行的修訂。YS/T 318-1994是在1994年標準清理整頓時,將原冶金工業(yè)部標準YB112-82《銅精礦技術條件》重新編號后發(fā)布的,其技術內容和標準文本均未改動。本標準編寫的格式和表述,遵循GB/T1.1-1993《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單元:標準的起草與表述規(guī)則第1部分:標準準編寫的基本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
本標準修訂時充分考慮了我國礦山資源現(xiàn)狀、技術水平和冶煉廠的需求。同時,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參考進口銅精礦指標,對主要內容做了修改,其中銅精礦的品級由原來的十五個品級、主品位12%~30%,修訂為本標準的四個品級,主品位為13%~30%;化學成分做了相應的調整;為滿足用戶的需求,在雜質部分中增加了對Bi元素的控制;原Pb、Zn分開變?yōu)镻b+Zn和量進行限定。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代替YS/T 318-94。
本標準由中國有色金屬工業(yè)總公司標準計量研究所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有色金屬工業(yè)總公司標準計量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由大冶有色金屬公司負責起草。
本標準起草單位:大冶有色金屬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靜芝、彭德明、趙玉娟。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浮選銅精礦的要求、試驗規(guī)則及包裝和運輸。
本標準適用于浮選銅精礦,也可適用于經其他方法選礦得到的銅精礦,供煉銅用。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250-89 極值數(shù)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 3884.1-3884.13-83 銅精礦化學分析方法
GB 3884.14-3884.15-86 銅精礦化學分析方法
GB 8170-87 數(shù)值修約規(guī)則
GB 14263-93 散裝浮選銅精礦取樣、制作方法
YS/T 96-96 散裝浮選銅精礦、鋅精礦中金銀分析取制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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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訂貨單(或合同)內容
本標準所列銅精礦的訂貨單(或合同)應包括下列內容:
3.1 產品名稱
3.2 品級
3.3 雜質含量的特殊要求
3.4 數(shù)量
3.5 本標準編號
3.6 其他
4、 要求
4.1 產品分類
銅精礦按化學成分分為一級品、二級品、三級品和四級品。
4.2 化學分類
銅精礦化學成分應符合表1的規(guī)定。
表1 銅精礦的化學成分 %
品級 Cu不小于 雜質含量,不大于 品級 Cu不大于 雜質含量,不大于
As Pb+Zn MgO Bi As Pb+Zn MgO Bi
一級品 30 0.05 2 1 0.05 三級品 20 0.30 8 4 0.30
二級品 25 0.20 5 3 0.20 四級品 13 0.40 12 5 0.50
4.3 銅精礦中金、銀、硫為有價元素,應報分析數(shù)據
4.4 銅精礦中水分不得大于12%;冬季應不大于8%。
4.5 銅精礦中不得混入外來夾雜物。同批精礦要求混勻。
5、 試驗方法
5.1 銅精礦水分含量的測定按GB 14263中的規(guī)定進行。
5.2 銅精礦化學成分的測定按GB 3884的規(guī)定進行。
6、 檢驗規(guī)則
6.1 檢查和驗收
銅精礦運到需方就近的車站或碼頭后,由需方技術監(jiān)督部門負責驗收。供方應確保產品質量符合本標準(或訂貨合同)的規(guī)定。
6.2 組批
銅精礦應成批提交檢驗,每批應由同一品級組成。檢驗批應不大于65t。
6.3 取樣和制樣
6.3.1 不含金銀的散裝銅精礦取樣方法按GB 14263的規(guī)定進行;伴生金銀的散裝銅精礦取樣方法按GB 14263t 和YS/T 96的規(guī)定進行;袋裝銅精礦按10%(m/m)隨機抽取樣袋,采用樣釬釬取份樣時,應將樣釬插入袋底,每袋取一釬,并將樣袋中所取份樣混合均勻。
6.3.2 樣品的制備按GB 14263規(guī)定的程序和方法進行。
6.3.3 將所制樣品分成三份:一份為驗收分析試樣;一份交供方;一份由需方保存三個月,作為仲裁樣品。供方如對驗收分析結果有異議,應在仲裁樣保存期內提出。
6.4 檢驗結果的判定
6.4.1 檢驗結果的判定按GB 1250中修約值比較法的規(guī)定進行。
6.4.2 檢驗結果保留2位小數(shù);數(shù)字的修約按GB 8170-87中第3章的規(guī)定進行。
6.4.3 當供需方雙方對檢驗結果有爭議時,由供需雙方協(xié)商解決;如需仲裁,以仲裁結果為最終判定依據。
6.4.4 同一車內,發(fā)現(xiàn)精礦顏色明顯不一致或摻雜等不符合銅精礦技術條件規(guī)定則判廢。
7、 包裝和運輸
7.1 銅精礦為散裝,也可袋裝,每袋重量應基本一致。
7.2 銅精礦用火車(船)或汽車運輸,裝車后,應將精礦表面扒平。
7.3 每批精礦發(fā)運時,應附有質量預報單。注明:
a) 供方名稱;
b) 精礦名稱;
c) 品級;
d) 重量;
e) 車號;
f) 發(fā)貨日期;
g) 本標準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