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石油作業系指集團公司直屬企業、合資企業及合作開發機構在依法登記的海域內,利用固定式或移動式石油設施和石油專用船舶進行的石油作業活動;在內陸水域進行的石油作業活動,應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一章 領導承諾、目標、責任
第一條 領導承諾
各級海上石油作業單位的最高領導者應對海上作業安全作出承諾,并提供人、財、物的支持,在工作中做出表率。
第二條 安全目標
各級海上石油作業單位應確定安全目標,并對公眾發布,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對目標進行分解,納入各級領導、部門年度計劃,并定期考核和評審。
第三條 安全責任
各級海上石油作業單位行政正職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總責。各級領導和職能部門應貫徹“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各級海上石油作業單位都應制定各崗位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每個職工都應承諾并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應建立安全職責考核制度,并與經濟利益掛鉤,通過考核,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安全組織機構、職責和資料管理
第四條 安全組織機構
從事海上石油作業的單位應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與工作內容相適應的人力和裝備,形成完善的安全管理網絡。
第五條 安全管理機構職責
1.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和集團公司關于海上石油作業方面的法規、規范、標準及本企業的規章制度;負責制定本企業安全(含航務、通信)工作年度計劃并歸口管理;
2.負責海上工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和海上石油作業人員勞動防護、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歸口管理;
3.負責制訂、修訂海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和安全、航務、通信技術規程,編制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取證計劃,并組織實施;
4.負責制定安全措施和隱患整改計劃,深入現場監督檢查,落實整改,對海上石油設施的財產投保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5.主持制定海上安全應急計劃報主管部門審批,并建立和完善應急指揮和救助系統;
6.負責海上事故的調查、處理、上報和統計工作;
7.按國家、政府主管部門和集團公司的要求,督促作業單位及時申報海上鉆井平臺、油氣生產設施、海底長輸管線及陸岸輸油(氣)終端的“作業許可證”;物探船、鋪管船、固井船、酸化壓裂船、起重船的“作業許可”;值班守護船的“登記”等工作,并提交有關報告;
8.負責海上鍋爐、壓力容器、吊機等關鍵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9.負責海上石油作業的船舶、航標、港口、導航、安全作業區等航務方面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10.負責安全考核評比工作,開展安全科技成果交流,推進安全科技進步,積極組織各種安全活動,協調有關安全問題。
第六條 資料管理
各級作業單位都應根據集團公司《安全臺賬管理規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臺賬。基層單位安全管理臺賬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海上石油作業人員名冊,人員死亡、失蹤等記錄;
2.事故記錄;
3.各種證書、證件;
4.安全設備的維修、測試、更換、再次施工安裝及故障記錄;
5.各項安全演習、訓練記錄;
6.安全生產檢查記錄;
7.海況、氣象記錄;
8.海上工作日志及作業記錄;
9.平臺配備的救生設備及屬具、安全器材及檢測工具應登記造冊,更換后及時變更記錄;
10.基層班組安全活動記錄;
11.安全會議記錄;
12.其他有關安全資料。
第三章 人員與培訓
第七條 安全人員配置
海上平臺及相應基層作業單位應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關鍵裝置、要害部位應根據倒班輪休方式按一崗雙人設置專職安全工程師,并行使同級副職安全管理職權。
第八條 海上作業人員安全資格
從事海上石油作業的所有人員均應經過有資格單位的培訓和相應的特種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作業海區要求的作業人員安全資格。
1.作業人員應經過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相應取得“鉆井操作證”、“司鉆操作證”、“防硫化氫技術合格證”、“船員適任證書”。
2. 平臺經理、鉆井(采油、作業)監督及其他特殊工種(起重、電氣、鍋爐、報務)操作人員,應按《海上移動式鉆井平臺和油(氣)生產設施的經理及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要求》,取得相應崗位的培訓合格證書。
3.長期從事海上石油作業的人員(一次15天以上者),應經過“海上求生”、“海上急救”、“救生艇筏操縱”、“平臺消防”、“直升機遇難水下逃生”等科目的安全培訓,并取得安全培訓證書。
4.短期出海作業人員(一次5天以上,15天以內者)應接受“海上石油作業安全培訓”綜合教育,并取得“短期出海證”。
5.臨時出海作業人員(一次少于5天)應接受出海安全教育,并取得“臨時出海證”。
第九條 安全培訓
1.新職工入廠教育和在職職工的日常安全教育應結合海上安全生產實際情況,根據集團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規定》編制培訓計劃,確定培訓內容,組織培訓考核并做好記錄。
2.從事電氣、焊接、鍋爐、起重、高空、水下等特殊工種作業的職工,上崗前應進行相應的特殊安全教育,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復審檢驗。
3.所有新入廠職工上崗前應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職工崗位調動應重新進行相關崗位的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崗。新入廠職工的安全教育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規定、標準和職業安全法律、法規、標準;
(2)通用安全技術、職業衛生基本常識;
(3)海上作業特點、風險情況和本崗位的操作規程和崗位應知應會;
(4)本崗位的職業病預防措施,勞動防護用品保管、使用方法;
(5)作業單位內部的有關管理制度;
(6)海上石油設施上安全裝置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7)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訓,預防事故的基本知識。
4.在職職工應開展日常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動,班組安全活動每月不少于兩次,每次不少于1學時。在職職工的安全教育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學習有關安全生產文件、安全技術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術知識;
(2)討論分析典型事故,總結和吸取事故教訓;
(3)開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護能力訓練,以及生產異常情況的緊急處理演練。
第四章 風險評價、發證檢驗和隱患治理
第十條 風險評價
1.在做出《海上油氣田總體開發方案》的同時,應對擬建海上石油設施做出《油氣生產設施安全預評價報告》,送政府有關部門審查、備案。
2.對新、改、擴建的海上石油設施,在完成設計時,設計者應做出該設施的安全分析與功能評價(SAFE),并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以下簡稱“海安辦”)或其委托機構審查認可。
3.對使用中的石油設施,作業單位、發證檢驗機構和政府監督機構認為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時,應進行安全評估。安全評估工作應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承擔。
第十一條 發證檢驗
1.取證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的石油設施均應經發證檢驗機構檢驗,并取國家有關法規規定的有效證書。
2.檢驗合同
海上石油設施的發證檢驗,均應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已獲得海安辦頒發資格證書的檢驗機構檢驗,并簽訂檢驗合同。
簽訂檢驗合同時應重點明確:
(1)發證檢驗機構承擔的義務、經濟責任、法律責任;
(2)發證檢驗依據國家、海安辦頒布的法規和認可的技術規范、標準。確無適用技術規范標準時,應列出有關參考標準規范的目錄,并提出海上石油作業的特點及海洋環境條件的特殊要求。
3. 異議協調裁決
作業單位對石油設施發證檢驗的結論持有異議時,可向海安辦的委托機構申請協調,在協調無效的情況下,應報請海安辦裁決。
第十二條 隱患治理
1.項目的決策程序、隱患項目的計劃管理、隱患項目的分級監管、隱患項目的實施管理、隱患項目的安保基金的補助,按集團公司《事故隱患治理項目管理規定》執行。
2.作業單位應建立隱患治理工作的考核制度,對相關單位、職能部門和責任人的隱患治理責任進行考核。
3.作業單位認真做好安全技術立項,組織科技攻關,積極推廣科技成果。首次在海上使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應在陸地上做好試驗,成熟以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建設工程設計管理
第十三條 生產性建設項目中職業安全衛生技術措施和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從國外引進裝置、設備時,應同時引進或在國內補充配套職業安全衛生設施。
第十四條 設計資格
從事海上石油建設工程勘探設計的單位,應具有國家有關法規規定的資格。
第十五條 設計審核
應充分考慮影響石油設施強度、穩定性、建造、安裝和使用的環境條件,做好設計審核工作。
第十六條 設備采購
1.石油設施上裝設的所有設備均應具有符合所用規范、標準的出廠合格證,船用設備還應具有“船用產品合格證”。作業單位和發證檢驗機構應根據所用標準和設備的重要性,確定需要進行出廠檢測或試驗的設備。
2.安裝在危險區內的電氣設備、電纜、電氣儀表、控制系統及在危險區使用的便攜式燈具、測試儀器儀表等,應有資格單位頒發的符合該類危險區要求的防爆、防護等級證書。
第十七條 設計責任
建設項目實行設計項目終身負責制;設計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或越級設計,由設計單位領導負責;委托不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時,由建設單位委托人負責;設計人員未按標準、規范進行設計,出現問題由設計人、校對人和審核人負責;對采用非標設計造成的缺陷,由設計人和審核人負責;由于設計原因造成事故或未遂事件的,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設計責任人和設計院長的責任。
第六章 運行和維修
第十八條 隊伍選擇及監督
建設項目施工作業應根據不同的作業狀況選擇具有資質的施工隊伍,搞好施工設計并經發證檢驗機構審查,指定專人負責全過程安全監督。
第十九條 地球物理勘探
海上石油地震勘探施工安全組織、海上作業、應急部署、長途搬運等安全管理,按SY 5728《灘海石油地震隊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鉆井作業
在海上進行石油天然氣鉆井作業,鉆井的條件、一般安全管理、安全制度和資料、防火防爆、井控、用電管理、起重作業、鉆井專用設備的安全、鉆井作業安全、石油作業事故管理等,按SY 6307《淺海鉆井安全規程》執行。
第二十一條 測井作業
海上測井作業中的資格認可、吊裝、危險品運輸及監護、現場作業的要求等,按SY 6204《灘海測井作業安全規程》執行。
第二十二條 采油(氣)、井下作業
海上采油(氣)、井下作業中的基本條件、安全管理、井控、井下作業專用設備的安全、井下作業安全等,按SY 6321《淺海采油與井下作業安全規程》執行。
第二十三條 鍋爐壓力容器管理
鍋爐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報廢的管理,按《海洋石油生產設施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規則》執行。
輸油氣壓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按SY5747《灘海石油建設工程安全規則》要求執行。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
1.起重機安全管理按SY 5747《灘海石油建設工程安全規則》中第12章的要求執行。
2.直升機甲板安全管理按SY 5747《灘海石油建設工程安全規則》中第15章的要求執行。
第二十五條 消防設施管理
1.消防設施的管理應納入安全管理和設備管理工作中,設專人負責,建立消防設施臺賬,定期對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試驗、稱重、藥劑更換(補充)等進行監督檢查。
2.消防水泵房、泡沫泵站、裝置及罐區內固定消防設施、小型移動式消防器材等消防設施的具體要求按SY 6429《淺海石油作業消防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安全設施管理
石油設施上的安全設施管理應按以下要求執行:
1.火災與可燃氣體報警系統,投產后每三個月進行一次試驗,每年進行一次校驗;便攜式氧氣、硫化氫、可燃氣體檢測儀器應按規范、標準要求配齊,每年進行一次校驗、維護。
2.應急關斷系統,投產后每三個月進行一試驗、每年進行一次校驗。
3.海上救生設備應按SY 6502《淺海石油作業人員逃生和救生管理規定》執行。
4.作業設備或工藝設備的安全裝置應有專人負責,并經常檢查。
5.井控設備管理執行SY 6432《淺海石油作業井控要求》。
第二十七條 職業衛生與防護
作業單位應按照集團公司職業衛生管理有關制度搞好職業衛生管理工作,并遵守以下規定:
1.作業單位應根據各自的情況,認真分析可能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場所,并采取防范措施,確保人身不受侵害。
2.作業單位應根據海上作業特點和環境條件,及時、足量發放勞保用品和標志性服裝。
3.工作人員工作時應根據不同工作需要穿戴相應的勞保用品。
4.海上石油設施應按標準設置勞動防護設施(裝置)、安全標志和警語。
第二十八條 用火作業
用火作業實行分級管理。用火作業前,由施工單位負責辦理用火手續并填寫“用火申請報告書”,按審批權限上報,批準后方可用火;“用火申請報告書”批準后,有關人員應到現場檢查用火準備工作及用火措施的落實情況,并監督實施,確保安全施工。用火作業的具體管理,按SY 6303《淺海石油設施動火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起重吊裝作業
起重指揮人員、司索人員和起重操作人員應經過專業部門培訓、考核,取證后方可上崗;起重作業前,應對起重器具的安全可靠性及周圍環境進行檢查;吊裝大中型設備、構件應制定施工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在起吊作業中,各方人員應協調一致,統一信號,統一指揮;起重吊裝作業的具體管理應按集團公司《起重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人員應穿戴好勞保護品,三級以上高空作業應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在惡劣氣候條件下,影響施工安全時,禁止進行高處作業。高處作業具體管理應按集團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受限空間作業
受限空間作業應按集團公司《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棄井作業
棄井作業應按《海洋石油棄井作業管理規則》執行。
第三十三條 交叉作業
1.交叉作業實施前,主作業單位對交叉作業進行審批,填寫《交叉作業審批表》,并由交叉作業的雙方(多方)召開協調會,明確主作業單位的指揮人員,并明確各崗位的職責。
2.主作業區進行其他工作,應得到主作業單位負責人的同意。
3.交叉作業的各方均應執行平臺、船舶的各項安全規定。
4.交叉作業過程中,任何一方發生應急情況時,首先應處理應急情況。
第三十四條 平臺、船舶系泊、沉浮、升降、拖帶作業
1.海上移動式平臺拖航、移位、就位、靠離井口、錨泊應按SY 6346《淺海移動式平臺托帶與系泊安全規定》執行;座底式平臺沉浮、自升式平臺升降作業應按SY 6428《淺海移動式平臺沉浮與升降安全規定》執行;半潛式平臺的沉浮作業應按平臺操作手冊執行。
2.大型結構物(如裝船運輸的導管架、井口平臺,海底管線的浮拖)拖帶前,作業單位應委托有資質的設計部門進行拖帶設計計算,并經發證檢驗機構認可。
第三十五條 惡劣環境條件下作業
1.在預報大風(臺風)、大霧、雷電、暴雨等惡劣天氣到來前,大型吊裝、起下管柱、高空作業及水面作業應提前采取避讓措施;當上述惡劣天氣到來時,應按照應急計劃執行;發生應急計劃未包括的緊急情況時,應停止作業;當出現需要緊急救助性作業時,由現場最高管理者請示上級決定,不具備請示條件的,由現場最高管理者依具體情況決定。
2.在易結冰水域作業的設施、船舶應滿足作業海區的環境條件要求,作業前應制訂詳細的防范措施。
第七章 航務管理
第三十六條 船舶管理
1.海上石油作業船舶及船員的安全管理應執行SY 6431《淺海石油作業船舶安全基本要求》。
2.海上石油作業船舶所載物品及搭乘人員應滿足船舶技術證書的要求。
3.海上航行和作業的船舶,應遵守避碰規則。
第三十七條 航標管理
1.應在海上石油設施、單井井口、水下設施、航道、港口上設置航標;海上臨時作業有可能影響航行安全的應設置臨時助航標志。
2.設立、遷移和拆除航標應到所在海區航標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3.航標的設計、制造、安裝應按《海區航標設置管理辦法》、GB 4696《中國海區水上助航標志》和GB 4697《中國海區水上助航標志的主要外形尺寸》執行。
4.海上石油作業單位應負責所設航標的維護保養,保證航標處于良好的使用狀態。
第三十八條 港口管理
1.港口管理單位對石油專用港口建設用地、用水域、停靠船舶用水(氣、電、油)、港區的交通等工作,應本著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的原則搞好港口管理工作。
2.港口管理單位應根據生產實際,結合有關法規、標準制定港口管理規定,并組織實施。
3.雜貨碼頭應按照有關規范要求設有消防、通信系統和其他安全設施;危險品碼頭作業應按集團公司《危險品碼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4.港池、錨池、航道的管理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 特種作業管理
1.大型結構物、平臺在拖航前應到海事部門辦理“適拖證書”。
2.船舶吊裝作業應執行SY 6430《淺海石油船舶吊裝作業安全規程》。
3.安全作業區有關要求:
(1)海上石油作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石油安全作業區;
(2)未經海上石油設施所有者許可,禁止船舶在安全作業區內拋錨和停靠海上設施,避名損害海上石油設施。
4.發生碰撞或對海上石油設施造成海損后,在不嚴重危及自身安全情況下,肇事船舶(設施)不得離開事故現場,應按有關規定報告。
第八章 應急管理
第四十條 海上守護、應急船舶配備
應根據《海洋石油作業守護船安全管理規則》配備守護船。在海上油田開發階段,應根據作業規模配備適合所在海域海洋環境條件,具有救助、消防、溢油回收等能力的應急船舶。
第四十一條 應急計劃編制
1.各級作業單位在勘探、開發和生產等不同階段,應根據作業海域環境特點,按照《海上石油作業者安全應急計劃編制要求》確定的原則,編制切合實際的能預防和處理各類突發性事故和可能引發事故險情的安全應急計劃。海上應急計劃編制完成后,報有關部門審查備案。
2.海上安全應急計劃應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類突發性事故和可能引發的事故險情:
(1)井噴;
(2)火災與爆炸;
(3)熱帶氣旋(臺風);
(4)海冰;
(5)人員落水;
(6)人員中毒;
(7)溢油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
(8)地震與海嘯;
(9)石油設施失穩;
(10)海底管線破損;
(11)海電電纜斷損。
3.海上石油作業單位應定期按應急計劃進行演習訓練,并做好記錄。
4.海上石油作業單位應根據作業海區特點建立海上安全應急救助隊伍,配備必要的應急救助裝備和器材;若借助就近的救助力量,需簽訂應急救助協議,以保證應急工作快速、有序、順利地進行。
第四十二條 應急通信
1.海上通信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應報企業通信主管部門和政府有關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2.海上通信項目的工作頻率、電臺呼號和無線電臺(站)建設布局和臺址,應報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批準。無線電臺在投用后一個月之內到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理電臺執照。
3.海上通信設施的配備應滿足海事部門的要求,海上作業單位應保證通信設施隨時可用。
第九章 安全檢查
第四十三條 安全檢查
應按照國家和集團公司法規、標準、規范和規定的要求,結合海上生產實際,制定安全檢查細則,組織各類安全檢查。
1.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安全管理和現場兩部分。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基礎工作的落實和執行情況;現場安全包括:工藝、設備、儀表、變配電、消防、救生、檢維修和工業衛生、勞動保護等方面。
2.對海上在用通信設備的安全檢查包括:無線電值班人員的資格證書、無線電安全值班制度、電臺工作日志、備用電源,應急照明設備、應急電臺和無線電示位標等內容。
3.對船舶、航標、港口的安全檢查包括:船舶證書、船員證書、航行及操作設備、船舶消防救生設備、航標的有效性、港口的水、電、氣、通信、消防安全設施等內容。
第四十四條 檢查要求
各海上石油作業單位對所屬企業的安全工作采取日常、定期、專業、不定期四種檢查方式進行安全檢查。檢查的具體要求應按集團公司《安全檢查規定》執行。檢查的頻次應滿足以下要求:
1.集團公司每年一次;
2.作業單位(局、處級)每半年一次;
3.三級單位每月一次;
4.基層作業單位每周一次;
5.崗位操作人員每班一次。
第四十五條 整改、報告
海上石油作業單位在檢查結束后,應編制檢查報告,對檢查出的問題,以隱患整改通知單形式,通知責任單位和相關方,督促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第十章 事故管理
第四十六條 當發生事故時,應按集團公司《事故管理規定》執行。凡國家、地方政府有規定的事故,應按規定報告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