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關于"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規定,現就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立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推動勞動力市場建設與工資分配法制化,充分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舉措。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與緊迫性,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積極與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組織)協商。力爭在1995年1月1日《勞動法》實施前擬定出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保證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順利實施。?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在1994年底以前擬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應先報勞動部,報出25日內未接到我部提出變更意見,或接到變更意見進行修改后,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發布,并抄報勞動部;1995年1月1日后,擬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應先報勞動部征求意見,報出25日內未接到我部提出變更意見,或接到變更意見進行修改后,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發布,并報國務院備案,同時抄送勞動部。?
三、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對《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勞動部以(1993)333號文件以下簡稱《規定》作出如下修正和補充:?
1?《規定》中使用的"最低工資率"均改為"最低工資標準"其含義不變。?
2?《規定》中的"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者依法律、法規的規定休假、探親以及參加社會活動等,應視同提供了正常勞動。?
3?關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除《規定》中列舉的扣除項目外,用人單位通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亦不包括在內。?
4?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及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參照《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