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二○○六年十月
1 總則
1.1 目的
進一步增強應對和防范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事故風險和事故災難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2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要始終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首位,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在國務院及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務院安委會)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指導、協調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
(3)條塊結合,屬地為主。海洋石油作業事故災難現場指揮以地方人民政府為主,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專家參與。發生事故的企業是事故應急救援的第一響應者。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4)依靠科學,依法規范。遵循科學原理,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實現科學民主決策。依靠科技進步,不斷改進和完善應急救援的裝備、設施和手段。依法規范應急救援工作,確保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5)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事故應急與預防相結合。按照長期準備、重點建設的要求,做好應對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事故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物資和經費準備、工作準備,加強培訓演練,做到常備不懈。將日常管理工作和應急救援工作相結合,充分利用現有專業力量,努力實現一隊多能;培養兼職應急救援力量并發揮其作用。
1.3 編制依據
《安全生產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海、領海、大陸架以及其他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資源管轄的海域內,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勘探、開發、生產、儲運)發生的下列事故災難應對工作:
(1)特別重大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事故災難;
(2)超出省(區、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事故災難;
(3)跨省級行政區、跨多個領域(行業和部門)的事故災難;
(4)安全監管總局認為需要處置的事故災難。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協調指揮機構與職責
在國務院及國務院安委會統一領導下,安全監管總局負責統一指導、協調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應急指揮中心)具體承辦有關工作。安全監管總局成立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事故應急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的組成及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組長:安全監管總局局長
副組長:安全監管總局分管調度、應急管理和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安全監管工作的副局長
成員單位:辦公廳、政策法規司、安全生產協調司、調度統計司、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以下簡稱海油安辦)、應急指揮中心、機關服務中心、通信信息中心
(1)辦公廳:負責應急值守,及時向安全監管總局領導報告事故信息,傳達安全監管總局領導關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見;向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報送《值班信息》,同時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接收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迅速呈報安全監管總局領導閱批,并負責督辦落實;需派工作組前往現場協助救援和開展事故調查時,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事發地省級政府等通報情況,并協調有關事宜。
(2)政策法規司:負責事故信息發布工作,與中宣部、國務院新聞辦及新華社、人民日報社、中央人民廣播電臺、中央電視臺等主要新聞媒體聯系,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事故現場新聞發布工作,正確引導媒體和公眾輿論。
(3)安全生產協調司:根據安全監管總局領導指示和有關規定,組織協調安全監察專員趕赴事故現場參與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4)調度統計司:負責應急值守,接收、處置各地、各部門上報的事故信息,及時報告安全監管總局領導,同時轉送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海油安辦和應急指揮中心;按照安全監管總局領導指示,起草事故救援處理工作指導意見;跟蹤、續報事故救援進展情況。
(5)海油安辦:提供事故單位相關信息,參加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參與或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6)應急指揮中心:按照安全監管總局領導指示和有關規定下達有關指令,協調指導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提出應急救援建議方案,跟蹤事故救援情況,及時向安全監管總局領導報告;協調組織專家咨詢,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根據需要,組織、協調調集相關資源參加救援工作。
(7)機關服務中心:負責安全監管總局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8)通信信息中心:負責保障安全監管總局外網、內網暢通運行,及時通過網站發布事故信息及救援進展情況。
2.2 有關部門(機構)職責
根據事故情況,需要有關部門配合時,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按照《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協調有關部門配合和提供支持。
由于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事故災難造成人員墜海需要海事部門配合搜救時,按照《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組織協助搜救。由于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事故災難造成的海上溢油事故,按照《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預案》組織配合協調指揮。
2.3 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及職責
按事故災難等級(見6.2 響應分級標準)和分級響應原則,由相應的地方人民政府組成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總指揮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擔任,全面負責應急救援指揮工作。按照有關規定由熟悉事故現場情況的有關領導具體負責現場救援指揮。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指揮所有參與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實施應急救援,并及時向安全監管總局報告事故及救援情況;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報請安全監管總局協調,并說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裝備等情況。
發生的事故災難涉及多個領域、跨多個地區或影響特別重大時,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應急救援協調指揮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與職責,由地方人民政府比照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和相關部門職責,結合本地實際確定。
3 預警和預防機制
3.1 信息監控與報告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由安全監管總局負責統一接收、處理、統計分析,經核實后及時上報國務院。
海油安辦分部和地區監督處、各級地方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和有關企業按照《關于規范重大危險源監督與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協調字[2005]125號)對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重大危險源進行監控和信息分析,對可能引發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事故的其他災害和事件的信息進行監控和分析。可能造成Ⅱ級以上事故的信息,要及時上報安全監管總局。
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Ⅰ級)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相應的海油安辦地區監督處(中央企業同時上報安全監管總局和企業總部)。當地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并應當在2 小時內報告至省(區、市)人民政府,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海油安辦地區監督處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所屬的海油安辦分部,海油安辦分部應當在接到事故報告2 小時內報告安全監管總局。
事故災難發生地的省(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特別重大事故報告后2 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同時抄送安全監管總局。
3.2 預警預防行動
各級、各部門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確認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后,要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當本級、本部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認為需要支援時,請求上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協調。
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Ⅱ級)時,安全監管總局要密切關注事態發展,做好應急準備;并根據事態進展,按有關規定報告國務院,通報其他有關地方、部門、救援隊伍和專家,做好相應的應急準備工作。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分析事故災難預警信息,必要時建議國務院安委會發布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預警信息。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按事故災難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將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Ⅰ級)、重大事故(Ⅱ級)、較大事故(Ⅲ級)和一般事故(Ⅳ)(見6.2 響應分級標準)。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根據事故等級及時上報。
發生Ⅰ級事故及險情,啟動本預案及以下各級預案。Ⅱ級及以下應急響應行動的組織實施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事故災難或險情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超出本級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4.2 啟動條件
(1)事故等級達到Ⅱ級或省級人民政府應急預案啟動后,本預案進入啟動準備狀態。
(2)下列情況下,啟動本預案:
①發生Ⅰ級響應條件的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事故;
②接到省級人民政府關于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事故救援增援請求;
③接到上級關于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
④安全監管總局領導認為有必要啟動;
⑤執行其他應急預案時需要啟動本預案。
4.3 響應程序
(1)進入啟動準備狀態時,根據事故發展態勢和現場救援進展情況,執行如下應急響應程序:
①立即向領導小組報告事故情況;
②密切關注、及時掌握事態發展和現場救援情況,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
③通知有關專家、隊伍、國務院安委會有關成員、相關單位做好應急準備;
④向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提出事故救援指導意見;
⑤派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事故現場指導救援;
⑥提供相關的預案、專家、隊伍、裝備、物資等信息,組織專家咨詢。
(2)進入啟動狀態時,根據事故發展態勢和現場救援進展情況,執行如下應急響應程序:
①通知領導小組組長及成員到調度統計司;
②及時向國務院報告事故情況;
③組織專家咨詢,提出事故救援協調指揮方案,提供相關的預案、專家、隊伍、裝備、物資等信息;
④派有關領導趕赴現場進行指導協調、協助指揮;
⑤通知有關部門做好交通、通信、氣象、物資、財政、環保等支援工作;
⑥調動有關隊伍、專家組參加現場救援工作,調動有關裝備、物資支援現場救援;
⑦及時向公眾及媒體發布事故應急救援信息,掌握公眾反映及輿論動態,回復有關質詢;
⑧必要時,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通知國務院安委會有關成員,按照《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進行協調指揮。
4.4 信息處理
省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海油安辦分部接到Ⅱ級以上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事故報告后要及時報安全監管總局。
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可將所屬企業發生的Ⅱ級以上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事故信息直接報安全監管總局。
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省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要跟蹤續報事故發展、救援工作進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響等信息,發布必要的海上交通通告,并及時提出需要上級協調解決的問題和提供的支援。
安全監管總局通過辦公廳向國務院辦公廳上報事故信息。領導小組根據需要,及時研究解決有關問題、協調增援。
事故災難中的傷亡、失蹤、被困人員有港澳臺或外國人員時,安全監管總局及時通知外交部、港澳辦或臺辦。
4.5 指揮和協調
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指揮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企業應立即啟動企業預案,組織救援。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由當地人民政府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按照相關處置預案,統一協調指揮事故救援。本預案啟動后,安全監管總局協調指揮的主要內容是:
(1)根據現場救援工作需要和全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協調調動有關的隊伍、裝備、物資,保障事故救援需要;
(2)組織有關專家指導現場救援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
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發次生災害的方案,責成有關方面實施;
(3)針對事故引發或可能引發的次生災害,適時通知有關方面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4)協調事故發生地相鄰地區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5)必要時,通過國務院安委會協調民航、交通和公安等力量和資源參加應急救援;
(6)需要國際支援時,通過國務院安委會協調外交部、民航總局、海關總署等部門盡快辦理相關事宜。
4.6 現場緊急處置
事故發生后,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現場應及時向所屬企業報告,同時組織自救,遏制事態擴大。企業接到報告后要及時組織救援并向有關方面發出求助信息。
針對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中出現的井噴失控、油氣泄漏、火災爆炸等事故的特點,在對事故實施應急救援的過程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現場疏散工作、保護作業人員安全;
(2)立即調集作業現場的應急力量進行救援,同時向有關方面發出求助信息,動員相關力量,保證應急隊伍、設備、器材、物資及必要的后勤支持;
(3)制定救援方案并組織實施;
(4)確定警戒及防控區域,實行海域漁船、交通管制;
(5)對可能受到威脅的環境敏感區和易受損資源采取保護措施,保護周邊生產裝置和設施,防止事態擴大和引發次生災害;
(6)迅速組織醫療救援力量,搶救受傷人員;
(7)盡力防止出現石油大面積泄漏和擴散對海洋環境造成災難性污染;
(8)立即通知事故可能波及區域的人民政府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9)根據事態發展變化情況,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涉及跨省(區、市)、跨領域的影響嚴重的緊急處置方案,由安全監管總局協調實施,影響特別嚴重的報國務院決定。
4.7 信息發布
安全監管總局是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事故災難信息的指定來源。安全監管總局負責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事故災難信息對外發布工作。必要時,國務院新聞辦派員參加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工作,負責指導協調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事故災難的對外報道工作。
4.8 應急結束
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和批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事故災難善后處置工作完成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報送安全監管總局和省(區、市)人民政府,省(區、市)人民政府宣布應急處置結束。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與信息保障
有關人員和有關單位的聯系方式保證能夠隨時取得聯系,有關單位的調度值班電話保證24小時有人值守。
通過有線電話、移動電話、衛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證各有關方面的通訊聯系暢通。
安全監管總局負責建立與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各有關部門、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省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和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應急救援指揮機構以及專家組的通訊聯系;開發和建立全國重大危險源和應急資源信息數據庫,并組織管理和維護;組織制定有關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機構事故災難信息管理辦法,統一信息分析、處理和傳輸技術標準。
省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和各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負責本地區、本部門相關信息收集、分析、處理,并向安全監管總局報送重要信息,必要時,按有關規定報告國務院。
5.2 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1)救援裝備保障。在陸岸基地與海上石油天然氣作業區應按規定配備與作業規模相適應的應急裝備,其類型、性能、運輸方法與可調動性要符合有關規定;海上石油作業平臺應配備符合國際通用規格的通訊設施及必要的氣象、海況測定裝置。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根據本企業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點,建立特種專業隊伍,儲備有關特種裝備。依托現有資源,合理布局并補充完善應急救援力量;統一清理、登記可供應急響應單位使用的應急裝備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應的保障措施。
(2)應急隊伍保障。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事故應急救援隊伍以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企業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為基礎,以相關大中型企業的應急救援隊伍為重點,按照有關規定配備人員、裝備,開展培訓、演習。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促使其保持戰斗力,常備不懈。
海上搜救、海上救助打撈專業隊伍是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事故應急救援的重要支援力量。
(3)交通運輸保障。安全監管總局建立全國主要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地點的地理信息系統。在應急響應時,充分利用有關企業的交通資源,必要時,協調鐵道、民航、海事和軍隊等系統提供陸、海、空交通支援,協調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提供必要的交通警戒,并調集交通工具,以保證救援工作需要。
(4)醫療衛生保障。由事故發生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醫療衛生保障,組織協調各級醫療機構實施醫療救治,并根據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特點,組織落實專用藥品和器材。醫療機構接到指令后要迅速組織醫療隊伍進行現場醫療急救,各級醫院負責后續治療。
必要時,安全監管總局通過國務院安委會協調醫療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醫療救治力量支援。
(5)治安保障。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與當地海事部門建立海上應急救援現場的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機制。
(6)物資保障。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儲備應急救援物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根據本地、本企業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實際情況儲備一定數量的常備應急救援物資;應急響應時所需物資的調用、采購、儲備、管理,遵循“服從調動、服務大局”的原則,保證應急救援的需求。
國家儲備物資相關經費由國家財政解決;地方常備物資經費由地方財政解決;企業常備物資經費由企業自籌資金解決,列入生產成本。
必要時,地方人民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動員和征用社會物資。跨省(區、市)、跨部門的物資調用,由安全監管總局報請國務院安委會協調。
(7)氣象保障。在應急狀態下,由安全監管總局協調海洋局、氣象局適時監測海況、氣象等信息,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為應急救援提供所需的氣象資料和氣象咨詢。
5.3 技術儲備與保障
安全監管總局和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充分利用現有的技術人才資源和技術設備設施資源,提供在應急狀態下的技術支持。
應急響應狀態下,當地氣象部門要為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事故的應急救援決策和響應行動提供所需要的氣象資料和氣象技術支持。
5.4 宣傳、培訓和演習
(1)公眾信息交流。各級政府、各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企業要按規定向公眾和員工說明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的危險性及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廣泛宣傳應急救援有關法律法規和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的常識。
(2)培訓。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有關應急救援隊伍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業務培訓;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對員工進行應急培訓;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應急救援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級應急救援管理機構加強應急管理、救援人員的崗前培訓和常規性培訓。
(3)演習。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企業按有關規定定期組織應急演習;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有關專業應急機構定期組織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事故應急救援演習,并于演習結束后向安全監管總局提交書面總結。應急指揮中心每年會同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組織一次應急演習。
5.5 監督檢查
安全監管總局對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事故災難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和檢查。
6 附則
6.1 名詞術語定義
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海、領海、大陸架以及其它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資源管轄的海域內進行的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和生產作業及其有關的活動。
6.2 響應分級標準
按照事故災難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將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事故應急響應級別分為Ⅰ級(特別重大事故)響應、Ⅱ級(重大事故)響應、Ⅲ級(較大事故)響應、Ⅳ級(一般事故)響應。
出現下列情況時啟動Ⅰ級響應:海洋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生產過程中,發生特別重大井噴失控、油氣泄漏、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已經嚴重危及周邊區域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疏散轉移10萬人以上、或1 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特別重大社會影響,事故事態發展嚴重,且亟待外部力量應急救援等。
出現下列情況時啟動Ⅱ級響應:海洋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生產過程中,發生重大井噴失控、油氣泄漏、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已經危及海洋石油作業人員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50~100 人中毒、或5000~1000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或重大社會影響等。
出現下列情況時啟動Ⅲ級響應:海洋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生產過程中,發生較大井噴失控、油氣泄漏、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已經危及海洋石油作業人員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30~50人中毒、或直接經濟損失較大、或較大社會影響等。
出現下列情況時啟動Ⅳ級響應:海洋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生產過程中,發生井噴失控、油氣泄漏、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已經危及海洋石油作業人員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30 人以下中毒、或一定社會影響等。
6.3 預案管理與更新
省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和有關應急保障單位以及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都要根據本預案和所承擔的應急處置任務,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報安全監管總局備案。
本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所涉及的機構和人員發生重大改變,或在執行中發現存在重大缺陷時,由安全監管總局及時組織修訂。安全監管總局定期組織對本預案評審,并及時根據評審結論組織修訂。
6.4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安全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6.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7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