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維護建筑市 場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業依法進行工程建設施工承包與經 營活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土木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及設備安裝 工程,裝修裝飾工程等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建筑業企業, 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企業分為工程施工總承包企 業、施工承包企業和專項分包企業三類。 一工程項目總承包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 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條 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是指從事工程施工階段總 承包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施工圖設計、工程施工、設備 、材料訂貨、工程技術開發應用、配合生產使用部門進 產準備直到竣工投產等。從事工程勘察和設計,須取得 應工程勘察和設計資格證書。 施工承包企業是指從事工程施工承包活動的企業。 專項分包企業是指從事工程施工專項分包活動和承包限 額以下小型工程活動的企業。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的范圍,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業企業資質是指企業的建設業 績、人員素質、管理水平、資金數量、技術裝備等。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業企業 資質的綜合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其直屬建筑業企業的資質管理工 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 行政區域內建筑業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第二章資質審查
第七條 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分為一、二級;施 工承包企業資質等級分為一、二、三、四級。 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分為一、二、三、四級。 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和施工承包企業的資質等級標準及 承包工程范圍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制訂、發 布;專項分包企業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 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和施工承包企業的資質實 行分級審批。一級企業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二 級以下企業,屬于地方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直屬于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由有關 部門審批(以上行政主管部門統稱資質管理部門)。
第九條 已經設立的建筑業企業申請資質,應向資質管 理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技術、財務、經營負責人的 任職文件、職稱證件;
(五)企業所有工程技術、經濟人員(含項目經理)的職 稱(資格)證件,及關鍵崗位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六)企業的生產統計和財務決算年報表;
(七)企業的驗資證明;
(八)企業完成的代表工程及質量、安全評定資料;
(九)其它需要出具的有關證件。
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進行工程勘察和設計業務時,還需 出具有關部門頒發的《工程勘察資格證書》和《工程設計資 格證書》。
第十條 新設立建筑業企業,應當先由資質管理部門對 其進行資質預審,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取 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再到資質管理部門辦理資質審批手 續。 資質預審時,企業需提交第九條(一)、(三)、(四)、 (五入(七)、(九)項規定的資料。
第十一條 新設立的建筑業企業,其資質等級應由最低 等級定起。
第十二條 經審查合格的建筑業企業,由資質管理部門 頒發《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 印制,分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資質管理部門 可根據企業開展承包工程活動的需要,核發《建筑業企業資 、質證書》正本1本和副本若干本。
第十三條 由于企業組織結構的調整,成建制的分立、合并后組建的建筑業企業,由資質管理部門按企業實際達到的 資質條件進行審查。 建筑業企業發生分立、合并后三個月內,原建筑業企業 應向資質管理部門辦理資質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 無行政主管部門的建筑業企業,其資質管理 由企業注冊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五條 企業集團的資質,按核心層企業的資質條件 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附營建筑施工單位進行承包活動的,應按本 規定進行資質審查。
第十七條 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資質審查的建筑業企 業,應將審批結果送交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 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一個企業只能辦理一個資質證書(指正本)。 如果企業具有多種專業工程施工的能力,可在向資質管理部 門申請辦理一個主要資質的同時,申請其它承包工程范圍。
第十九條 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 責人等,應在變更內容發生后的一個月內,到原資質管理部 門辦理變更手續。其中一級企業除企業名稱變更由國務院建 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外,其它變更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 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辦理,并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出借、轉 讓或出賣《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復印的《建筑業企業資質 證書》無效。
第二十一條 企業遺失《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必須在 省級或國務院有關部門辦的報紙上聲明作廢后,方可申請補 領。
第三章 動態管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資質動態管理指企業按資質標準就位 后,由于情況變化,當構成及影響企業資質的條件已經高于 或低于原定資質標準時,由資質管理部門對其資質等級或承 包工程范圍進行相應調整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企業資質動態管理由資質管理部門通過資 質年度檢查和其它形式的監督檢查進行。
第二十四條 企業一般在資質定級三年后,按合理工期 完成兩項以上本等級承包范圍內規定的上限工程,其它資質 條件均達到上一資質等級標準,并且連續兩年資質年度檢查 合格的,可申請晉升一個資質等級。
第二十五條 企業資質定級兩年后,滿足第二十四條規 定的條件,全部工程質量合格,優良品達到30%以上,并獲 得兩項以上省、部級工程質量獎或一項國家級工程質量獎,也 可申請晉升一個資質等級。
第二十六條 申請資質升級的企業,除按本規定第九條 的要求提供資料外,還應當提交由企業所在地工程質量監督 機構和建筑安全監督機構分別出具的企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 全綜合鑒定意見。
第二十七條 企業資質的升級、降級,實行資質公告制 度。公告由資質管理部門不定期在地方或行業報紙上發布。其 中一級企業的資質公告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
第二十八條 企業在資質變更手續完成后,應技工商行 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變更。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當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所 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圍進行工程承包活動。少數市場信譽好、素 質較高的企業,經征得業主同意和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 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可適度超出所核定 的承包工程范圍承攬工程。
第三十條 企業按資質標準就位后,有職稱的工程技術 人員、企業資本金和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原值數量發生變化, 其中二項以上不足標準規定數80%或其中一項不足標準規 定數70%的,降低一個資質等級。 被降級的企業,必須待企業資質條件達到資質標準要求 后,方可恢復到原資質等級。
第三十一條 由于企業經營管理不善造成三級或兩起以 上(含兩起)四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要縮小其相關的承 包工程范圍;情節嚴重的,可降低一個資質等級。 被降級的企業,要經過一年以上時間的整改,經資質管 理部門核查確認,確實有明顯改進,達到預期整改目標的,可 恢復到原資質等級。
第三十二條 企業連續兩年資質年度檢查不合格的,降 低一個資質等級。
第三十三條 企業資質等級的升級和承包工程范圍的變 更,一般在年度檢查結束后辦理;企業的降級等變更事項應 隨時辦理。
第三十四條 企業因為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現場管理 等問題涉及資質的升降級時,有關部門可提出建議,資質管 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企業的資質年度檢查時間為每年的3月到 6月。 年度檢查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受檢企業按規定時間向資質管理部門提交《建筑業 企業資質年度檢查表隊《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法人 營業執照》及過去一年的生產完成情況和財務決算年報表、完 成的主要工程、以及各類工程經濟技術人員及項目經理變化 情況等資料;
(二)資質管理部門在審查核實了有關資料后,應對企業 資質年檢做出結論,記錄在《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副本) 的(年檢記錄)欄內。
年度檢查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種:
1.企業資質條件完全符合所定資質等級標準,且在過去 一年內末發生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及違法行為的,為“合格”;
2.企業資質條件基本符合所定資質等級標準(指一項指 標達到80%以上,其它均達到標準要求),且過去一年內未發 生過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及重大違法行為的,為 “基本合格”;
3.企業的資質條件與所定資質差距較大,或過去一年內 發生過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事故,或發生過兩起以上四級 工程建設重大事故,或發生過重大違法行為的,均為“不合 格”。
第三十六條 沒有申請資質年度檢查的企業,經資質管 理部門提示后仍不申請,視為自動歇業,其資質證書無效。
第四章 罰 則
第三十七條 企業在申請資質或資質年度檢查中,采取 弄虛作假、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虛報資質條件或有關資料的,資 質管理部門除應嚴格按照資質標準對其重新核定資質外,對 情節嚴重的、可給予扣發資質證書三至六個月、限期整頓、降 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
第三十八條 無《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或擅自超越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圍從事承包活動 的,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 警告、停工的處罰,并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九條 涂改、偽造、出借、轉讓或出賣《建筑業 企業資質證書》的,由資質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扣留資質證 書或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并可處以罰款。
第四十條 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資質 管理部門除責令其限期辦理外,可給予警告,并可處以罰款。
第四十一條 資質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失職、索賄、 受賄或者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 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中國境內從事承包工程活動的外國企業, 按建設部第32號令《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資質管 理暫行辦法》辦理資質注冊登記手續。
第四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 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報國 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 釋。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1995年10月15日起施行。以前頒布的建設部第2號令《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隊建施 [1992]334號《施工企業資質動態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