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消防法規的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由于違反消防法規所應承擔法律后果。違反消防法規是承擔消防法律責任的前提,承擔消防法律責任是違反消防法規的必然結果。對違反飛消防法)及其他消防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處罰,能夠達到減少火災隱患,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目的。
一、刑事處罰
(一)失火罪
1.失火罪的概念
失火罪指行為人過失引起火災,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2.失火罪的主要特征
(1)客觀方面,必須有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如果僅有失火行為而沒有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損失輕微,就不構成本罪。 .
(2)主觀方面,行為人主觀上是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前一種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后一種為過于自信的過失。
3.失火罪的刑罰
對于失火罪的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5條第2款的規定,對失火罪的處刑是,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消防責任事故罪
1.概念
消防責任事故罪是指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因而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2.構成要件
構成本罪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2)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3)主觀方面是過失。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所發生的嚴重后果而言,而對于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則是明知的。
(4)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因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消防管理法規”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嚴重后果”主要是指發生火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嚴重損失。
3.刑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9條規定,對消防責任事故罪的處刑是,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相關犯罪及刑罰
除失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以外,《刑法》中規定的應受刑事處罰的幾種犯罪也與消防管理有關:
1.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用放火的手段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谷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2.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
3.重大責任事故罪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4.危險物品肇事罪
危險物品肇事罪是指違反爆炸、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5.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是指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6.妨礙公務罪
妨礙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也構成此罪。
7.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行政處罰
(一)行政處罰的概念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所給予的懲戒和制裁。實施行政處罰必須要符合一定的條件:
第一,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要合法,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來實施。行政機關是指依法行使國家行政權,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機關。
第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了違法行為。
第三,被處罰者實施違法行為時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的過錯。
第四,必須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幅度之內實施,法律、法規、規章無明文期徒刑
(三)相關犯罪及刑罰
除失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以外,《刑法》中規定的應受刑事處罰的幾種犯罪也與消防管理有關:
1.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用放火的手段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谷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2.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
3.重大責任事故罪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4.危險物品肇事罪
危險物品肇事罪是指違反爆炸、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5.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是指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6.妨礙公務罪
妨礙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也構成此罪。
7.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行政處罰
(一)行政處罰的概念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所給予的懲戒和制裁。實施行政處罰必須要符合一定的條件:
第一,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要合法,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來實施。行政機關是指依法行使國家行政權,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機關。
第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了違法行為。
第三,被處罰者實施違法行為時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的過錯。
第四,必須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幅度之內實施,法律、法規、規章無明文規定的不得處罰。
第五,程序要合法。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
’《消防法》設定了警告,罰款,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行政拘留共五類處罰。
1.警告
警告是指公安消防機構對有違法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告誡,使其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危害性的一種處罰。警告處罰是行政處罰中最輕的一種處罰,適用于情節輕微的、對社會危害程度不大的違法行為。
2.罰款
罰款是指公安消防機構對違法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限令其在一定期限內繳納一定數量貨幣的處罰形式。罰款處罰是一種財產罰,是適用比較廣泛的行政處罰方式,目的是毫過對違法者給以罰款,使其在財產上受到一定損失,從而深刻認識其違法行為的危害,不致再配。罰款一律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罰款處罰時要注意以下四點:一是要在法定的幅度內確定數額;二是要考慮到實際支付能力,以
免裁決后不能執行;三是不要濫用罰款的處罰方式,不適宜用罰款處罰的,則應依法實施其他處罰;四是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3.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
這種處罰是指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將行為人生產、銷售的不合格消防產品及違法所得貨幣,強制無償收歸國有的一種行政處罰。沒收是一種剝奪財產權的行政處罰。
4.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
責令停止施工是指公安消防機構對違反消防法規進行施工的行為人,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限制其進行施工活動的行政處罰。
責令停止使用是指公安消防機構對違反消防法規擅自使用不合格建筑的行為人,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限制其使用建筑的行政處罰。
責令停產停業是公安消防機構對違反消防法規的工商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依法限制或剝奪其在一定期限內從事某項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權利的行政處罰。在消防監督中,停產停業適用于一切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5.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的人依據法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消防法》)的規定,在一定時間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
(三)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調查取證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要求當事人如實回答詢問并且協助行政機關調查或檢查。
(2)有權要求證人如實反映案件情況。
(3)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依法收集證據時,有權采取抽樣取證的方式進行。
(4)在證據有可能滅失或事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實行先行登記保存。在保存期間,當事人和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以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四)當事人的權利
公安消防機構經過調查取證工作,查明違法事實后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告知當事人應有的權利,告知權利內容主要有以下幾項:
(1)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2)告知當事人有進行陳述和申辯及要求聽證的權利;并且不因申辯而加重處罰。
(3)告知當事人有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權利及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當事人的處理
《行政處罰法》第51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額的3%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前二項是針對罰款不繳納的,而第(3)項的范圍應包括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等。
(六)行政處罰決定的延期和分期履行
《行政處罰法》第52條規定,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也要考慮到當事人的履行能力,如果當事人經濟上確實有困難,無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提交書面申請,說明原因和理由,提出延期或分期履行的請求,延期或分期履行的具體方案,行政機關經過審查,認為當事人提出的理由正當,可以經其行政機關首長同意,批準其延期或分期履行其行政處罰決定。
延期或分期履行要經過調查,切實可行,不能過長或過短。
三、行政強制措施
(一)什么是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為了預防、制止或者控制危害社會行為的發生,確保行政執法的順利進行和行政決定的執行,依法對有關行為人的人身、財產加以暫時的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狀態所采取的強制性手段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消防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1.責令停止舉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41條規定,擅自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性的行為,公安消防機構應當責令其當場改正,當場不改的,責令停止舉辦。
2.責令停止使用
《北京市防火工作安全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公安消防機構發現隨時有可能發生火災危的部位或者設施,有權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立即改正或者停止使用。
這里所說“部位或設施”是指違反現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或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隨時有可能發生火災且發生火災后將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部位或設施。本條所針對的是“隨時可能發生火災危險”的情況,應立即改正,其目的是為了更有效地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需指出本項所指的“立即改正”和“停止使用”是一種強制措施而不是行政處罰。
3.強制傳喚
強制傳喚是公安消防機構為調查違法行為而命令有違法行為嫌疑的人到指定地點說明情況的行政強制措施。《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19條規定,公安消防機構為督促整改火災隱患或者依法實施處罰時,根據需要可以傳喚有關人員。傳喚時,應當使用《傳喚證》;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可以使用械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