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第1、2章為推薦性的,其余均為強制性的。
本標準之附錄A和附錄B是規范性的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準
本標準負責修訂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本標準參加修訂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復旦大學公共衛生學院
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本標準修訂主要起草人:吳維皚邵強于永中施謹趙容劉江呂伯欽梁友信傅慰祖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原TJ36—79與本標準不一致的以本標準為準。
1范圍
1.1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所有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設計及評價。
1.2本標準規定了工業企業的選址與整體布局、防塵與防毒、防暑與防寒、防噪聲與振動、防非電離輻射及電離輻射、輔助用室等方面的內容,以保證工業企業的設計符合衛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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