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目的
為保證建筑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則作為各類民用建筑設計必須遵守的共同規則。
第1.0.2條適用范圍
本通則適用于全國城市各類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城市規劃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所稱城市,是指國家行政區域劃分設立的直轄市、市、鎮(建制的鎮)及未設鎮的縣城。
第1.0.3條與其它規范的關系
民用建筑設計除執行本通則外,尚應執行國家或專業部門頒布的有關設計標準、規范和規定。
第1.0.4條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體結構確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級:
一級耐久年限100以上適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層建筑。
二級耐久年限50~100年適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級耐久年限25~50年適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級耐久年限15年以下適用于臨時性建筑。
第1.0.5條民用建筑高度與層數的劃分
一、住宅建筑按層數劃分為:1~3層為低層;4~6層為多層;7~9層為中高層;10層以上為高層。
二、公共建筑及綜合性建筑總高度超過24m者為高層(不包括高度超過24m的單層主體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過100m時,不論住宅或公共建筑均為超高層。
第1.0.6條建筑熱工設計
建筑物熱工設計應與地區氣候相適應,按《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程》規定,全國劃分為下列四個地區:
嚴寒地區(Ⅰ區):累年最冷月平均溫度≤-10℃的地區。
寒冷地區(Ⅱ區):累年最冷月平均溫度>-10℃、≤0℃的地區。
溫暖地區(Ⅲ區):累年最冷月平均溫度>0℃,最熱月平均溫度<+28℃的地區。
炎熱地區(Ⅳ區):累年最熱月平均溫度≥+28℃的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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