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在用溶解乙炔氣瓶(以下簡稱乙炔瓶)氣壓試驗的基本方法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在用乙炔瓶的定期檢驗和評定中的氣壓試驗。
本標準不適用于化工生產過程中盛裝溶解乙炔容器的氣壓試驗。
2 引用標準
GB3864 工業用氣態氮
3 術語
3.1 氣壓試驗:系指檢驗乙炔瓶瓶體的靜壓強度和致密性,以氮氣為加壓介質進行的超工作壓力試驗。
3.2 氣壓試驗壓力:系指檢驗乙炔瓶瓶體的靜壓強度所進行的氣壓試驗的壓力(表壓)。
4 氣壓試驗壓力值和氣體介質
4.1 乙炔瓶的氣壓試驗壓力值為3.5MPa。
4.2 氣壓試驗所用氮氣,應符合GB3864中H類二級的要求。
4.3 用于氣壓試驗的氮氣,應先經過干燥,其露點應達到-10℃以下。
5 對試驗裝置的要求
5.1 每次氣壓試驗的乙炔瓶應成組地并聯在試驗裝置上。
5.2 氮氣瓶的出口處應裝減壓器,減壓后氮氣進入干燥器,在干燥器和出口管上應分別裝安全閥、調節閥和排放閥。
5.3 試驗裝置上必須使用兩個量程相同且為試驗壓力的1.5~3.0倍、精度不低于1.5級、表盤直徑不小于100mm的壓力表。
5.4 壓力表裝設的位置應靠近調節閥,便于操作人員觀察,其校驗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5.5 每只乙炔瓶的進氣支管上應裝設節流孔板,節流孔板上的節流孔徑為φ1mm。
5.6 試驗用水槽不宜高出地面,水槽深應大于2m,寬小于1.2m,長小于2.5m。
5.7 試驗用水槽宜與調節閥隔墻布置,水槽上方宜設起重裝置。
6 試驗程序
6.1 乙炔瓶的氣壓試驗應在乙炔瓶的外表面、填料、瓶閥、易熔合金塞檢查和壁厚測定合格之后進行。
6.2 將受試乙炔瓶與試驗裝置支管連接好后,開啟乙炔瓶瓶閥。然后將氮氣減壓至3.5MPa,緩慢開啟調節閥,同時觀察壓力表,以每分鐘0.05~0.10MPa的升壓速度升至0.5MPa。然后將乙炔瓶浸入水槽內,使其上表面浸入水中深度不小于1m。
6.3 繼續按6.2條的升壓速度,每次升壓0.5MPa后,停止3min。當壓力升至2.0MPa時,保壓3min后,檢查有無漏氣。如試驗裝置與乙炔瓶連接處或乙炔瓶閥門、易熔合金塞處漏氣,應消除漏氣缺陷后再繼續進行氣壓試驗。如瓶體滲漏,則此瓶停止試驗,按報廢處理。
6.4 如檢查無漏氣,仍按6.2條和6.3條的升壓速度和升壓方法升至3.5MPa,保壓5min后進行全面檢查。
6.5 若是乙炔瓶閥門或易熔合金塞處漏氣,允許消除漏氣后再重新進行氣壓試驗,重復進行氣壓試驗的次數不得超過三次。
7 評定
若發現乙炔瓶瓶體滲漏或有明顯變形時,則此瓶報廢。
8 安全技術
8.1 操作人員在升壓時必須離開水槽5m以外或隔墻進行操作。
8.2 氣壓試驗過程中如果發現有異常響聲、壓力下降或試驗裝置發生故障等不正常現象時,應立即停止試驗并查明原因。
8.3 在氣壓試驗過程中消除乙炔瓶閥門或易熔合金塞與瓶體連接處漏氣,必須在卸壓后進行。
8.4 在氣壓試驗中及氣壓試驗后的卸壓速度均應緩慢。
8.5 氣壓試驗后乙炔瓶和管道內的氮氣應排出室外。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氣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技術歸口并負責解釋。
本標準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四八○五工廠、上海吳松化工廠、上海高壓容器廠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田作堯、朱杰、徐吉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