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貨運架空索道的設計、制造、檢驗、使用與管理等方面最基本的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往復式貨運索道和循環式貨運索道。
本標準不適用于農、林業使用的集材索道和客貨兩用索道以及臨時為施工所架設的輕便索道,也不適用于特種構造的索道如纜索起重機等。
2 引用標準
GB 146.2 標準軌距鐵路建筑限界
GB 188 762毫米軌距鐵路機車車輛限界和建筑接近限界分類及基本尺寸
GB 352 一層Z開鋼絲的密封式鋼絲繩
GB 353 一層梯形和一層Z開鋼絲的密封式鋼絲繩
GB 354 兩層梯形和一層Z開鋼絲的密封式鋼絲繩
GB 1102 圓股鋼絲繩
GB 1200 鍍鋅鋼絞線
GB 7568 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GB 9075 架空索道用鋼絲繩檢驗及報廢規范
GBJ 61 工業與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設計規范
TJ 9 工業與民用建筑結構荷載規范
TB 829 異型股鋼絲繩
JTJ 021 公路橋涵設計通用規范
3 一般規定
3.1 線路
3.1.1 選擇索道線路時,應考慮當地氣候、地理條件和索道要經過的交通要道以及要跨越的其他建筑設施等,索道線路中心線在水平面上的投影應為一直線,索距需要改變時按3.1.5規定的范圍確定。
3.1.2 索道在運行過程中,貨車和鋼絲繩在橫向和縱向搖擺,偏擺量和與不屬于索道設備本身的障礙物之間距離不得超過以下值。
a. 貨車在經過支架時,在不設導向裝置的情況下,其橫向偏擺量不應大于20%(12°),斗箱翻轉時的貨車與支架間的凈空不得小于0.2m,裝設導向裝置時其偏擺量不得大于14%(8°)。
b. 貨車在經過支架時其縱向偏擺量不應大于20%,在此情況下斗箱翻轉時的貨車也不能與位于最大坡度區段的支架設施相碰撞。
3.1.3 在跨間運行的貨車在各種情況下兩個貨車之間的橫向距離不得小于0.5m。
3.1.4 索距應按下述條件確定
a. 兩個貨車相對運行時互相偏擺后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0.5m;
b. 在跨間內一輛貨車向內側偏擺,而另一側的鋼絲繩同時也受最大風力向內側偏擺時,在水平投影面上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0.5m。
3.1.5 索距的改變和線路方向的變化
在一般情況下一條索道上的索距應保持不變,在索道線路上如有特殊要求時可以改變,但是在每個線路支架上鋼絲繩的偏折角在水平面上的投影不得超過0.6%,如果方向的變化過大時,應設轉角站。
3.1.6 離地最小距離
滿載貨車的底面、空車反轉后的外廓或鋼絲繩的最低點與地面或積雪表面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以下各值。
a. 在荒地上不得小于2m;
b. 在禁止通行的隔離地帶(如開槽)不得小于0.5m;
c. 在線路下面允許行人通過的小道不得小于3m;
d. 在線路下方是農田時不得小于5m。
在各站房附近由于建筑上的需要可以不受此限制。在確定離地面或積雪表面的最小距離時,除以靜態位置為依據外,還應加上動態時的附加值,即在下列數字中選取最大值。
與臨近支架間距的1%,承載索垂度的5%,牽引索和平衡索垂度的15%,對于單線索道則可考慮承載牽引垂度的10%。跨越公用設施見3.6.1條規定。
3.2 運行速度
線路上的最大運行速度是指貨車能夠安全通過支架順序進出站口不致脫軌和保證抱索器具有足夠的夾緊力為標準。
3.2.1 貨車在線路上的最大速度不應超過以下值:
雙線循環式索道 5.0m/s
單線循環式索道 4.5m/s
單線往復式索道 6.0m/s
雙線往復式索道 8.0m/s
經采取有效措施并征得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后,可采取更快的速度。
3.2.2 索道上要備有0.3~0.5m/s的檢修速度。
3.3 貨車
3.3.1 貨車的形式是根據運送物料的特征和運量來確定的。
3.3.2 貨車要能夠保證物料的裝卸方便和運行可靠。
3.3.3 雙線索道貨車車輛承載應均勻。
3.3.4 翻轉卸載式的貨車,應有鎖緊裝置,不允許自動脫開翻轉。貨車在雙線索道上運行時,應出現跳躍。
3.3.5 在單線索道上也應使貨車平穩地通過托索輪。
3.3.6 貨車經過掛結器和脫開器的出入站口處要裝設安全裝置。其作用是:防止沒有和鋼絲繩抱好的貨車出站;防止脫索后的貨車逆行。
3.3.7 貨車不得超載運行。
3.3.8 貨車嚴禁運人。
3.3.9 雙線索道上應配備承載索加油車和檢修車。
3.3.10 每個貨車應在明顯處有編號。
3.4 鋼絲繩在支架鞍座上、托壓索輪上的壓力和折角
3.4.1 雙線索道的最小支架載荷
鋼絲繩在支架鞍座上的最小載荷在下列不利情況同時出現時也不允許為負值(浮起);
a. 鋼絲繩最大拉力增加了40%時;
b. 風力強度為500Pa而且是沿著支架向上吹時;
雙線索道的最小支架載荷和受非工作水平風力的合力必須作用在索槽以內。
3.4.2 正常運行時單線索道支架的最小載荷和最小輪壓
a. 最小支架載荷,應等于鄰近跨距內鋼絲繩的重量(跨距內鋼絲繩的長度以弦長來計算)。其絕對值不得小于2000N;
b. 承載牽引索作用在每個托索輪上的壓力不得小于500N;
c. 對于處在凹陷地段的支架托索輪組,當承載牽引索拉力增大40%時,托索輪上不得出現負壓力。
3.4.3 最大輪壓及鋼絲繩在支架上的最大折角
a. 雙線索道支架鞍座上的允許單位壓力不大于以下值:
無襯鑄鋼鞍座 3MPa
襯尼龍或青銅鞍座 2MPa
b. 承載牽引索作用在每個托索輪上的單位壓力,根據托索輪上襯墊材料的形狀、平均載荷、溫度、運行速度及抱索器等的影響,一般為0.5~0.8MPa,托索輪直徑D不得小于15d(d:鋼絲繩直徑);
c. 雙線索道支架鞍座上的最大折角應不超過鞍座的設計值;一般應在15%~20%范圍內選取,大跨度時建議也不要超過30%;
d. 單線索道在每個托索輪上的最大折角一般選用8%(4°30′)為宜,不能大于10%(5°45′)。
3.5 風力(壓力和系數)和雪載荷
3.5.1 壓力
運行時 200Pa
停止運行時 1200Pa
此值可以根據當地氣候條件和設備所處的位置而改變。
3.5.2 體型系數
密封式鋼絲繩1.1~1.2,多股繩不得超過1.3。
對于貨車和線路建筑其系數可按相應的結構而給定。
對于400m以上的跨度計算風力時,允許采用換算長度。
LH=240+0.4×1
式中:LH——換算工度,m;
1——實際長度,m。
3.5.3 雪載荷
雪載荷應符合TJ 9的要求,易結冰的地區要考慮冰的載荷。
3.6 線路的立交與避讓
與鐵路、公路、索道、電線、通航河流等相交叉跨越或是平行走向時,應做到彼此不妨礙,在正常運行和進行維修時能保證安全。
3.6.1 當索道跨越下列地區時,一定要遵守該部門的有關規定,并且在線路的下面設安全保護裝置(如安全網或保護橋)。保護設施的最低點與地面和軌頂的最小垂直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a. 跨越國家鐵路干線時應符合GB 146.2的規定。
b. 跨越地方鐵路干線時應符合GB 188的規定。
c. 跨越電力線和管道時應符合GBJ 61的規定,在與電力線路交叉時索道線路盡可能從電力線路下方通過。如果必經上方通過時,則索道的下方應裝設安全保護設施。
d. 跨越公路時應符合JTJ 021的規定。對一、二級公路不得小于5.0m,對三、四級公路不得小于4.5m。
e. 跨越通航河流上空時,與最大洪水位(加上壅水和浪高)船只桅桿頂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1.0m。
f. 跨越居民區或耕地時離地垂直距離不得小于5.0m。
g. 跨越建筑物時與建筑物頂垂直距離不小于2.0m。
h. 跨越果林、經濟作物林、與林木最高點的垂直距離應不小于1.5m,同時還要考慮修剪周期內林木生產的高度。
3.7 索道線路和站址應避免建在下列地區
3.7.1 貨運索道應避免建在線路起伏過大,設站過多跨越公共和民用設施頻繁的地段上。
3.7.2 貨運索道應避免建在有雪崩、滑坡、塌方、溶洞、風暴、洪水、水災等有危及索道安全的地區。必須經過該地區時,一定要采取特殊防范措施。
3.7.3 凡是建在軍事設施附近的索道,應按照軍事基地管理單位的要求采取相應的措施。
3.8 夜間運行
索道需要夜間運行時,在站內應裝設足夠亮度的照明設備,而且在貨車進出的站口處裝設投光燈。
3.9 設備制造
3.9.1 索道的每一倍分都應認真的設計與制造,使用的材料也應當經過慎重的選擇。
3.9.2 材料的選擇、試驗等應遵守相應的國家標準,嚴禁使用無標號材料制造索道設備。對于采用暫時沿無標號的新材料,應取得省一級管理機關正式認可的鑒定書后方可選用。
3.9.3 設備制造時的冷熱加工工藝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嚴格執行。
3.9.4 鋼絲繩必須符合GB 1102,GB 352~354,YB 829的要求。
3.9.5 索道設備出廠時應按有關標準進行嚴格檢驗,并出具合格證書,不符合設計要求的設備,嚴禁出廠。
3.10 索道工程竣工后,需經安全檢查驗收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運行。
4 鋼絲繩
4.1 鋼絲繩的選用原則
4.1.1 承載索應采用全密封或半密封螺旋型鋼絲繩。只有臨時性索道(如整套設備使用期限在一班作業條件下不超過3年者)才允許采用敞開式螺旋結構金屬芯鋼絲繩作承載索,并盡可能采用外層比較粗的鋼絲繩。
4.1.2 牽引索、承載牽引索應選用面接觸或線接觸同向捻帶纖維芯的股式結構鋼絲繩,在有腐蝕環境中推薦選用鍍鋅鋼絲繩。
4.1.3 張緊索要采用撓性好的同向捻結構型式的鋼絲繩。但應采取措施制止重錘旋轉。
4.2 鋼絲繩參數的確定
4.2.1 抗拉安全系數
鋼絲繩的抗拉安全系數是以鋼絲繩的實際破斷拉力與鋼絲繩最大工作拉力之比,應不小于下列數值:
表1 鋼絲繩抗拉安全系數
4.2.2 承載索的張力與輪壓的比例關系
承載索張緊時,各承載點最大橫向載荷與輪壓與該點的最小張力比例關系:
a. 承載索
對于鋼輪,輪壓與最小張力之比不大于1/80;
用合成材料作襯墊的車輪,輪壓與最小張力之比不大于1/60;
b. 承載牽引索
采用單固定抱索器時,單抱索器的橫向載荷與鋼絲繩最小張力之比不大于1/20。
采用重力式和彈簧式抱索器時,單抱索器的橫向載荷與鋼絲繩最小張力之比不大于1/12。
4.2.3 驅動輪、回轉輪、轉向輪、托索輪以及鞍座卷筒其最小直徑不得小于表2所列數值。
鞍座繩槽曲率半徑R應比鋼絲繩的半徑r大10%。
鞍座繩槽的曲率半徑R與貨車運行速度之關系以下式來檢查
R≥0.5V2 V以m/s; R以m表示。
4.3 鋼絲繩的連接與端部固定
4.3.1 承載索的連接在線路上要采用楔形釘、片錨接或用充滿澆鑄合金材料的連接套筒來連接,連接套筒的位置距離支架鞍座,不得小于15m。
4.3.2 承載索與張緊索的連接采用楔形和澆鑄合金材料的套筒來連接,鋼絲繩在套筒出口處不得受彎曲載荷。
4.3.3 鋼絲繩接頭處用合金材料澆鑄時要注意防銹蝕。
4.3.4 牽引索和承載牽引索的連接要由有經驗的人員編接。鋼絲繩接頭的編結長度不應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000倍。對于面接觸鋼絲繩不得小于1300倍,編結后接頭處直徑的誤差不得超過鋼絲繩直徑的5%。
表2 驅動輪、回轉輪、托索輪鞍座卷筒與鋼絲繩直徑之比
4.3.5 承載索端部的固定要小心慎重,使用金屬的錐形套筒來固定時,鋼絲繩在套筒出口處一定不要受彎曲載荷。
鋼絲繩的檢驗和報廢(見GB 9075)。
5 站房
5.1 站房的種類包括驅動站、迂回站、轉角站和中間站。
5.1.1 設計站房時除根據工藝的需要便于檢查物料的裝卸和運行要求外,還必須保證操作人員在工作和維護期間的安全。
5.1.2 站內機械設備、電氣設備及鋼絲繩等不得危及正常操作人員和維修檢查人員的人身安全。離地高度小于2.5m的牽引索和設備運轉部分可設安全罩或防護網加以隔離。
5.1.3 站房內隊一般照明外,還應當設有有針對性專用照明設備,至少在兩端站房內還應有備用照明。
5.1.4 驅動裝置的控制室應盡量設置在視野廣闊,能照顧到裝載或卸載以及貨車進出站口的運行情況,并且在司機室控制臺上可以很方便的監視和控制全線或部分線路運行情況。司機室內應采用消聲措施,噪聲不得超過80dB(A)。
5.1.5 應隔開所有非公共交通的空間,非工作人員不得入內。
5.1.6 要根據當地情況設置防雷設施。站房內要注意防火。
5.1.7 貨車在站內儲存處可設防雨設施。
5.1.8 工作溫度低于5℃的司機室和控制室應裝設安全可靠的采暖設備。
5.1.9 站房內不允許有積水,地面應有一定的排水坡度。凡是高站臺上的站房,其站口處應有保護設施。
5.1.10 至少應在一個端站內設置檢查和維護貨車用的操作臺。
5.1.11 貨車進入站房后有橫向和縱向的擺動,所以在貨車通過的地段上應留有大于以貨車翻轉后的最大外緣尺寸所計算的安全距離。
a. 在避風站內貨車在直線段上的橫向擺動按8%,縱向擺動按14%計算,在曲線段上并要計算離心力所產生的擺動。
b. 在非避風站內,貨車的橫向擺動按16%,縱向按14%計算。必要時可設導向裝置。
c. 貨車在橫向擺動14%的情況下,與站房內其他設施的最小距離如下:
(a) 貨車與墻壁的距離:經過有人通行的地段不多于0.8m,無人通行的地段時不少于0.6m。
(b) 貨車與柱子突出部分的距離不得小于0.3m。
5.1.12 在裝載站、卸載站和中間傳動站站房的適當位置處應設有停車軌道,并備有零部件,在某個站房附近應設有潤滑油儲藏室和修正理間等。
5.1.13 為了便于設備維修和換繩等工作,在站房內要配備一套必不可少的工具(特別是換繩時所需要的工具)。
5.1.14 對于站房內物料裝卸處,凡有粉塵、放射性等危害人身健康時,一定要采取排除措施,未排除前,索道不得投入運行。
5.1.15 驅動站內的驅動機宜放在單獨的房間內;或者是間隔起來。
a. 在驅動機四周應有寬度不小于1m,高度不小于2.5m的通道。
b. 機房內應有維修所需要的起吊設備和專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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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驅動和制動
5.2.1 驅動機不論載荷情況如何變化,其速度的變化也不應當超過正常運行速度的±5%。
5.2.2 驅動機在運行時,出現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應能自動停車。
a. 無電壓或電壓降低到特定最小值以下時;
b. 功率消耗上升到特定最大值以上時;
c. 最高運行速度超過額定值10%;
d. 其他安全保護設施見8.2,8.3。
5.2.3 牽引索與驅動輪槽間要有足夠的粘著力。在正常運行時,驅動輪的防滑安全系數應大于1.25。
5.2.4 索道正常起動,制動時加減速度,不應小于0.2m/s2。
5.2.5 每臺驅動機上應配備工作制動和緊急制動兩套制動器,兩套制動器都能自動動作和可調節,并且彼此獨立。
a. 其中一個制動器直接作用在驅動輪上,作為緊急制動器;
b. 每一個制動器都必須能夠保證設備在給定的制動行程內停車;
c. 自動動作的制動力必須通過重力或彈簧壓力來產生;
制動減速度應控制在0.2~1.0m/s2范圍內。
d. 工作制動器的制動力要能夠按照線路載荷的情況而逐漸減速。在事故斷電時,工作制動器應立即能投入工作。制動器構件的破斷安全系數不得小于5。
只有在索道線路比較緩,在最不利的載荷情況下。通過線路阻力在一定的行程內也能夠自動停車的情況下,才允許驅動機只裝一個制動器。
5.2.6 自動控制的索道,必須配備有手動控制機構。
5.3 張緊設備和錨固
5.3.1 牽引索、承載牽引索的張緊必須用張緊重錘或液壓張緊裝置。承載索的張緊一般是用張緊重錘張緊,經過論證也要以采用兩端錨固,但張緊力必須是可測可調的。
5.3.2 張緊重錘或張緊小車應運行自如,其所在位置應能通過指示器指示出來,張緊重錘或張緊小車的行程端點應裝設終點開關。
5.3.3 張緊重錘的支撐結構、鋼繩的附件和端點連接處要防止銹蝕并便于檢查、修理和更換。重錘的最低底部離地坑底部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0.2m。
5.3.4 張緊重錘地坑周圍要裝設安全欄桿,非工作人員不得入內,地坑內應有防水和排水設施。
5.3.5 承載索經過錨固筒錨固時應易于多次竄繩。纏繞后伸出的繩頭部分,應用螺栓夾板夾牢并錨固在固定的支架上。
5.4 其他安全規定
5.4.1 由供電主干線供給電力的索道在進站以前應設立斷路開關,以備能切斷整套設備的電源。
5.4.2 索道緊急制動或突然斷電后,在事故開關復位之前驅動裝置不能重新起動。
5.4.3 往復式索道上要設有貨車限位停止器和緩沖器,當貨車超過停止界限時索道應能自動停車。
5.4.4 循環式索道的貨車通過站房時在其擺動14%和在轉彎處擺動16%的情況下不允許危及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和自行脫軌。
5.4.5 在站房的操作臺上和需要的地方要裝設緊急停車按鈕。
5.4.6 在嚴寒地區要配備清除鋼絲繩、驅動輪及抱索器上的冰雪裝置。
5.4.7 沿著索道線路要有便于行走的人行便道。
6 線路構筑物
6.1 載荷
在進行支架及基礎的強度計算時,應考慮下述載荷:
a. 支架自重和鋼絲繩作用在支架上總壓力(包括貨車總重、鋼絲繩通訊信號線自重)。
b. 作用在鋼絲繩和線路設備上的風載荷和冰雪載荷;
c. 事故載荷,如斷繩、卡斗等。在7級或7級以上地震區還要考慮地震載荷。
6.2 安全系數
6.2.1 所有支架(不論是在工作狀態還是非工作狀態)的滑移、傾復與扭轉的安全系數均不得小于1.5。
6.2.2 在進行基礎計算時,不考慮土壤的側壓力,如遇有巖石類地基時允許采取永久性穩定系數。
6.2.3 支架在各種工作狀態下,特別是受側向風力時,其彈性變形不應影響導向裝置的安全和鋼絲繩的穩定性,也不能引起鋼絲繩在鞍座處有很大的磨損。支架頂部橫擔在水平面內的扭角不得超過1/2。
6.2.4 在計算支架結構的各構件時應考慮疲勞破壞交變應力。支架金屬材料的安全系數是指材料的單位破斷載荷與材料在最不利的條件下單位工作載荷之比。在承受工作載荷時安全系數應不小于3,承受非工作載荷時應不小于2.2。在確定金屬結構尺寸時應考慮疲勞強度。
6.2.5 除錨桿基礎外,支架基礎的底部要位于正常冰凍深度以下。
6.2.6 支架基礎周圍要有排水或護坡等措施。
6.3 支架結構
6.3.1 支架應當用鋼材或鋼筋混凝土(包括預應力混凝土)制成,不允許采用繃繩拉緊的支架(堆料場塔架除外)。
6.3.2 支架金屬結構所用的開口型風材,其壁厚不應小于5mm,鋼管材及閉口型鋼材壁厚不得小于2.5m,管材和閉口型材的內外壁面上應有防銹層。
6.3.3 支架基礎應盡量采用短柱式鋼筋混凝土基礎,如遇巖石類地基應采用梁式或錨桿基礎。
6.3.4 支架上的導向裝置除滿足3.1.2a條要求外,在最大風力作用下不得與貨車發生劇烈碰撞。
6.4 支架裝備
6.4.1 支架上不允許架設動力線。
6.4.2 支架上應設有起吊鋼絲繩的設施,并裝設有安全保護設施和便于維修的檢修平臺。
6.4.3 支架上應裝設爬梯,高度在10m以上時應在梯上設護圈。超過25m時,每隔10m沒有欄桿的休息平臺。
6.4.4 單線索道支架兩側不允許使用單輪式托索輪,每側至少應用兩輪式托索輪組。
6.4.5 單線索道的托索輪兩側,在不妨礙抱索器順序通過托索輪的前提下可裝上擋繩裝置,以防鋼絲繩脫槽。
6.4.6 單線索道上的托索輪且在安裝時應對稱于鋼絲繩的中心線,使各個托索輪受力均勻。
6.4.7 支架經過油漆后都要按順序編號。
7 運載貨車
7.1 載荷
7.1.1 在計算運載工具時要考慮以下各種力
(1) 基本載荷:自重,有效載重和牽引索對貨車的壓力。
(2) 附加載荷:風壓力、冰雪載荷和制動時的慣性力,車輛通過鞍座或繩輪以及導向裝置時的阻力和振動等。
7.1.2 在計算時應特別考慮貨車吊架、車廂各部件在承受基本載荷和附加載荷后產生的扭矩。
7.2 結構
7.2.1 抱索器的鉗口應保證在鋼絲繩未超過規定磨損量之前鉗口的夾緊力還應大于貨車的下滑力。
7.2.2 運載小車的車輪建議采用橡膠或其他合成材料作輪襯,并安裝在均衡梁上,以保證輪壓均勻和保護鋼絲繩。
7.2.3 抱索器鉗口與鋼絲繩之間的摩擦系數μ可取0.13。
8 通訊設備、安全電路和信號系統
8.1 通訊設備
8.1.1 站房之間應有索道站專用電話,另外還要有一套備用通訊設備。
8.1.2 電話要裝設在操作人員經常活動的地點附近,而且要防風雨侵襲。
8.1.3 至少在一個站房內或是在站房附近應有外線電話,應將急救站、電業局、醫院和火警電話號碼張貼在電話機附近。
8.1.4 對于線路的檢測和維修等工作要用攜帶式電話或無線電對講機來進行聯系。
8.2 安全電路
8.2.1 所有沿線路上和在站內設置的安全裝置應組成連續回路,當任何安全裝置或是信號系統出現故障時,可自動停車。
8.3 信號系統
8.3.1 信號裝置在設備有損壞時能發出信號使之停車,保證安全進行。
8.3.2 信號系統發出的信號應使操作人員易于接收到。
8.4 接地
8.4.1 除了通訊索信號索之外,其他金屬部件都應接地,一般規定500m內應有一個接地點。
8.4.2 各站房支架和承載索必須可靠的接地,必要時站房和支架上應裝設避雷裝置。
9 運營
9.1 人員要求
9.1.1 索道站站長應由有豐富的專業知識作有足夠工作經驗人來承擔。其主要職責是:
a. 根據索道類型和站內的具體條件制定出;
索道運行操作規程;
建立和健全各種崗位責任制度;
建立和健全各種安全檢查維修制度;
b. 索道站站長應對站內的工作人員進行職業考核和培訓;
c. 負責整理好各種技術資料文件和記錄,并能提出備品備件的清單。
d. 能夠果斷的處理一些臨時發生的緊急事故。
e. 能定期向上級提出運行報告,如遇有特殊情況時要及時提出報告。
9.1.2 企(事)業單位分管索道的負責人及索道站站長應向上級管理機關提交索道在運行中所需具備的文件及資料。
9.1.3 企(事)業單位負責人應授予索道站站長一切旨在保證索道安全作業、正常運行的權限。
9.1.4 索道站司機房內宜配備兩名司機,其中一名為主司機。
9.1.5 司機應符合下述條件:
a. 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經過培訓合格者;
b. 視力(包括矯正視力)在0.7以上,非色盲。
c. 聽力要求達到能辨別清楚在50cm范圍內的音叉聲響。
9.1.6 司機應熟悉下述知識
a. 所操作的索道路各機構的構造和技術性能;
b. 應當精通本索道的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運行的各種要求;
c. 各種安全防護裝置的性能和電氣方面的基礎知識;
d. 保養和維修的基本知識。
9.2 檢查調試和運行。
9.2.1 索道線路上的設備及其附件要保持完好狀態,嚴禁索道帶病運行。
9.2.2 每班交接班時,或是在每天開始運行以前,一定要檢查設備是否處于完好狀態,如發現異常,要及時調整好后才能作業運行。
9.2.3 如遇有暴風驟雨、冰雹等惡劣天氣時要及時停車,并對線路進行檢查。
9.2.4 要嚴格病害守定期檢修制度,每年要進行一次大修。
9.2.5 索道在維修過程中隨著季節的變化,要求也有所不同(如油脂),或者由于備件來源有所變化,維修時也有些差異,這些都要及時作好更改記錄,并通知所有維護人員。
9.2.6 對于索道運行有工藝上的改變或者是擴建與改建等都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同意批準。
9.2.7 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可以根據索道站站長的建議,聘請有關專家來進行普查和鑒定。
9.2.8 上級安全檢查機關來索道上進行安全檢查時,索道站應積極配合協調,任何人不得拒絕。
9.2.9 每天所進行的檢查調整維修等應有工作日記錄,并每月存檔一次,企事業單位應派專人保存這些檔案。
10 標志
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是交通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通過交通標志和標線可向道路現場的車輛和行人指示索道運行情況以保證行車安全,根據GB 5768—86中所提出的各種交通標志標線的圖例規定如下:
10.1 道路交通標志。
10.1.1 警告標志:其形狀為等邊正三角形,顏色為黃底、黑邊、黑圖案,其含意是警告車輛行人注意危險地點的標志,警告標志的設置地點應距危險點的距離為20~250m,減速慢行。其圖形如下。
10.1.2 禁令標志:其形狀為圓形,顏色為白底、紅圈、紅杠、黑圖案,是對車輛、行人禁止通行或加以限制的標志。禁令標志的設置地點應設在需禁止或限制通行的路口或地點,其圖形如下:
10.2 道路交通標線
10.2.1 限高標線其形狀為門形,橫跨在道路上,由紅白相間標線組成,下垂一限高紅線,指車輛裝載高度不能超過其限高界限,限高標線設在橫跨公路的安全網上或保護橋兩側3~5m處,其圖形如下: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勞動部、機械電子部提出。
本標準由機械電子部北京起重運輸機械研究所負責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