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主題內容
本標準按生產工藝和廢水排去向,分兩個時間段規定了合成氨工業噸氨最高允許日均水污染物排放量,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噸氨最高允許日均排水量。
1.2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全盛氨企業(包括合成氨、尿素、硝酸氨、碳酸氫氨)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被引用即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與本標準同效。
GB3097-1997 海水水質標準
GHZB1-1999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6920-86 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7478-87 水質 銨的測定 蒸餾和滴定法
GB7479-87 水質 銨的測定 納氏試劑比色法
GB7487-87 水質 氰化物的測定 第二部分 氰化物的測定
GB7490-87 水質 揮發酚的測定 蒸餾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11901-89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11914-8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GB11891-89 水質 凱氏氮的測定
當上述標準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技術內容
3.1企業類別
合成氨企業按單套裝置工程能力分為:
大型企業:年產量≥30萬噸氨;
中型企業:6萬噸氨≤年產量<30萬噸氨;
小型企業:年產量 <6萬噸氨。
3.2標準分級
3.2.1排入GHZB1-1999中Ⅲ類水域(水體保護區除外)和GB3097中二類海域的廢水,執行一級標準。
3.2.2排入GHZB1-1999中Ⅳ、Ⅴ類水域,GB3097中三、四類海域的廢水,招待二級標準。
3.2.3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城鎮排水系統的廢水。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區類別,分別執行3.1.1和3.1.2的規定。
3.2.4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城鎮排水系統的廢水,應達到地方規定的污水處理廠進水標準。
3.3標準值
3.3.1 2000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按表1執行。
3.3.2 2001年1月1日起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本污染物的排放按表2執行。
3.3.3 建設(包括改、擴建)單位的建設時間,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批準日期為準。
3.3.4 排水量只計生產直接排水。
4 監測與實施
4.1廢水量測定與采樣
在廢水排放口應設置永久性排放口標志,必須安裝廢水邊疆計量裝置和污水比例采樣裝置。
4.2采樣頻率
按24小時為一個生產周期,日常監測每4小時采樣一次。
4.3排污量的計算
合成氨產品的產量以法定月報表為準,根據產品產量和測定的排水量及水污染物排放量,計算企業噸氨日均排水量和噸氨日均污染物排放量。
4.4測定方法
本標準的測定方法見表3。
表3 標準指標值的測定方法
注:1)暫采用《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第二版)、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89,等國家頒面目相應的分析方法標準后,執行國家標準。
5 標準實施監督
5.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5.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執行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不能保證達到地方水環境功能要求時,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并報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