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煙花爆(炮)竹產品分類、安全與質量要求、試驗方法和驗收規則,還規定了產品的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要求。
2.引用標準
GB 10632 煙花爆竹 計數抽樣檢查規則
GBJ 89 民用爆破器材工廠設計安全規范
3.術語
3.1 煙花:燃放時能形成色彩、圖案,產生音響等,以視覺為主的產品。
3.2 爆竹:燃放時能產生爆音、閃光等,以聽覺效果為主的產品。
3.3 筒標:粘貼在產品筒體上的圖案或標記。
3.4 招標:粘貼在產品內包裝上的 商標紙或印在包裝盒上的圖案、文字。
3.5 警句:產品包裝上的警告性安全用語。
3.6 提示語:產品包裝上的有關燃放方法的安全用語。
3.7 主體:裝有煙火藥或涂敷有煙火藥的筒體、芯桿或粘貼標紙的整體。
3.8 引火線(捻子):煙花爆竹中用于點火或引火的線狀物。
3.9 燒成:產品燃放時達到設計效果的現象。
3.10 未燒成:產品燃放過程中,出現熄引、沖頭、沖底、效果不全、炸筒(爆竹除外)、倒筒、低炸和火險等現象之一者。
3.11 熄引:引火線被點燃后,中途熄火或沒有點燃主體內煙火藥的現象。
3.12 沖頭:燃放時,主體內的煙火藥產生不應有的將噴射口沖掉或將爆竹的頭部沖開,并伴有噴火或爆音的現象。
3.13 沖底:燃放時,產生不應有的將產品底塞或底座沖開,并伴有爆音的現象。
3.14 沖射;產品在燃放過程中產生發射狀燃燒,瞬間將煙火藥燒完。
3.15 倒筒:立于地面燃放的產品,在燃燒過程中突然倒在地面,且仍有色火向外噴射的現象。
3.16 炸筒:燃放時,煙花產品筒體炸裂,并伴有爆音的現象。
3.17 散筒:燃放時單筒或多筒組成的煙花產生筒體開裂或筒體間分離的現象。
3.18 空筒:筒體內沒裝入煙火藥的現象。
3.19 穿孔:燃放時,煙花產品筒體產生不應有的孔洞,并伴有火苗、火星噴出的現象。
3.20 低炸:燃放時升空產品距離地面3m內高度發生爆炸的現象。
3.21 火險:燃放時,升空爆發的色火或帶火殘體下落到離地面3m以下尚未熄滅的現象。
3.22 露白:筒標紙尺寸過窄或粘貼不嚴而露出筒體的現象。
3.23 包頭包腳:筒標紙粘貼不整齊或尺寸過長而超出筒體一端或兩端的現象。
3.24 露頭露腳:筒標紙粘貼不整齊或尺寸過短而使筒體露出一端或兩端的現象。
3.25 效果不全:產品燃放時未達到全部設計效果。
3.26 發射偏斜角:升空產品發射時,偏離水平面垂線的角度。
3,27 燒成率:產品燃放后,統計燒成數占燃放總數的百分數。
3.28 爆響率:爆竹產品燃放后,統計有爆炸效果的數量占燃放總數的百分數。
3.29 亮著火率:煙火產品燃放后,統計著火的亮珠數占總數量的百分數。
4 產品分類
本標準按燃產效果不同而將產品分煙花和爆竹兩大類。
4.1煙花分為以下十類:
a.噴射類:燃放時以噴射火苗、火花為主的產品;
b.旋轉類:燃放時煙花主體自身旋轉的產品(旋轉升空的產品不列入此類);
c.升空類:燃放時,由定向器定向升空的產品;
d.吐珠類:燃放時從同一筒體有規律地發射出多顆彩珠、彩花、響炮等的產品;
e.線香類:用裝飾紙筒裹裝煙火藥,或在鐵絲、竹桿、木桿或紙片上涂敷煙火藥形成的線香狀產品;
f.地面禮花類:燃放時放置在地面,從主體內發射并在空中爆發出珠花、響炮、笛音或飄動物等效果的產品;
g.煙霧類:燃放時以產生煙霧效果為主的產品;
h. 造型玩具類:產品外殼制成各種形狀,燃放時或燃放后能模仿所造形象或動作,或產品外表無造形,但燃放時或燃放后能產生某種形象的產品;
i.小禮花彈類(直徑不大于38mm):彈體從發射筒中發射到空中后,能爆發出各種花型圖案或其它效果的產品;
j.其它類。
4.2爆竹產品分為以下四類:
a.硝酸鹽炮類:以硝酸鹽為氧化劑的爆響藥制成的產品,含有金屬粉的硝酸鹽炮又稱為硝光炮;
b.高氯酸鹽炮類:以高氯酸鹽為氧化劑的爆響藥制成的產品;
c.氯酸鹽炮類:凡含有氯酸鹽為氧化劑的爆響藥制成的產品,含有金屬粉的高氯酸鹽、氯酸鹽炮又稱為電光炮;
d.其它炮類:以其它非禁用藥物作爆響藥制成的產品。
5 技術要求
5.1外觀
5.1.1產品整潔,表面無浮藥、無霉變、無污染。
5.1.2簡標紙粘貼吻合平整、無遮蓋、無露頭露腳、無包頭包腳和露白現象,文字圖案清晰。
5.1.3產品外型無明顯變形、無損壞。
5.2引火線
5.2.1引火線應表面整潔干燥,無破損漏藥、無藕節、無空引和無霉變。
5.2.2氯酸鉀引火線不得含有硫磺和硫化物。
5.2.3吐珠類引火線應在6~10s引燃主體,小禮花彈類引火線應在8~12s引燃主體,其它各類產品的引火線應在3~6s內引燃主體。
5.2.4引火線應安裝牢固,應能吊起規定重量的重物,保持1min不脫落:
a. 產品在10g以下的,應吊起10g重物;
b.產品在10~50g,應吊起自重2倍的重物;
c.產品在50g以上的,應吊起100g的重物。
5.3筒體
5.3.1筒體長度在100mm或100mm以上,允許偏差為±2%;筒體長度在100mm以下,允許偏差為±3%。
5.3.2筒體外徑允許偏差為±5%。
5.3.3筒體應粘合牢固,不開裂、不散筒。
5.4底座
5.4.1放置在地面靜止燃放的煙花,筒高超過筒外徑3倍者,必須安裝底座。底座的外徑或邊長應大于主體高度(含安裝底座后增加的高度)1/3,至少超過筒外徑10mm。
5.4.2底座應安裝端正,產品放置在與水平成12度的斜面上不得傾倒。
5.4.3底座應安裝牢固,在倒垂的主體上加30g重量吊起,拿住底座保持1min主體應不脫落。
5.5底塞
底塞應安裝牢固。跌落實驗中,不開裂、不脫落。
5.6禁用、限用藥種和單個產品最大裝藥量
5.6.1產品禁止使用砷化合物、汞化合物、鉛化合物、沒食子酸、苦味酸、鎂粉(含鎂合金粉除外)、六氯代苯、磷等。硫化銻不得與氯酸鹽配伍。
5.6.2煙花產品禁止使用氯酸鹽(煙霧類除外)。
5.6.3爆竹產品單發裝藥量在0.05g以上,禁止使用氯酸鹽作爆響劑的成分。
5.6.4煙花類單個產品最大裝藥量(不包括引火線藥量):
a.噴花類不得超過75g;
b.旋轉類:有固定軸不超過60g,無固定軸不得超過30g;
c.升空類:旋轉升空產品不超過20g,大型火箭不超過20g,中型火箭不超過10g,小型火箭不超過2g;
d.吐珠類不得超過40g;
e.線香類不得超過10g;
f.地面禮花類不得超過25克;
g.煙霧類不得超過200克;
h.造型玩具類不得超過15克;
i.小禮花彈類不得超過35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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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爆竹類單個產品最大裝藥量(不包括引火線藥量):
a.硝酸鹽炮不得超過2.0克,中炮不得超過1.0克,小炮不得超過0.2克;
b.高氯酸鹽炮不得超過0.6克,中炮不得超過0.3克,小炮不得超過0.15克;
c.氯酸鹽炮不得超過0.05克。
5.6.6單個產品裝藥量在10克或10克以上的允許重量偏差為±10%,在10克以下的允許重量偏差為±15%,在1.0g以下的允許重量偏差為±20%。各類產品不得超過該類產品允許的最大裝藥量。
5.7煙花類產品燒成率:
a.噴花類不小于93%;.
b.旋轉類:有固定軸的不小于96%,無固定軸的不小于93%;
c.升空類:旋轉升空不小于93%,大型火箭不小于96%。中型火箭不小于93%,小型火箭不小于90%;
d.吐珠類不小于90%;
e.線香類不小于96%;
f.地面禮花類:珠花型不小于93%,傘型不小于90%;
g.煙霧類不小于96%;
h.造型玩具類不小于90%;
i.小禮花彈類不小于96%。
5.8爆竹類產品爆響率:
a.硝酸鹽炮:大炮不小于93%,中炮不小于90%。小炮不小于85%;
b.高氯酸鹽炮:大炮不小于93%。中炮不小于90%,小炮不小于85%;
c.氯酸鹽炮不小于90%。
5.9聲級
爆竹產品爆炸時最大聲級不得大于150dB。
5.10煙花產品的其它要求
5.10.1噴花類產品的噴射高度不大于3米。
5.10.2旋轉類產品的允許飛離地面高度不大于0.5米,旋轉直徑不大于2米。
5.10.3旋轉升空產品發射斜角不大于45度,火箭產品發射偏斜角不大于20度,大型火箭發射高度不小于30米,中型火箭發射高度不小于20米,小型火箭發射高度不小于10米。
5.10.4手持吐珠產品的亮珠發射水平距離小于5米的亮珠數不大于總珠數的10%,地面吐珠產品亮珠發射垂直高度小于4米的亮珠數不大于總珠數的10%。
5.10.5線香類產品燃放時不得爆燃或火星落地。
5.10.6煙霧類產品燃放時不得出現炸筒或明火。
5.10.7造型類玩具產品行走距離不大于2米。
5.10.8地面禮花類產品發射偏角不大于20度,發射高度不小于10米。
5.10.9小禮花彈的發射高度:直徑為25mm的,不小于20米;直徑為38mm的,不小于25m。
5.10.10各類升空類煙花產品不得出現火險和低炸。
5.10.11各類煙花產品手柄或手持部分10cm 內不得裝藥或涂敷藥物。
5.10.12各類煙花產品的吊線長度應在50 cm以上。吊線強度應能在產品主體上加50克重量的重物后吊起,保持1min,吊線不脫落不斷線。
6試驗方法
6.1外觀與尺寸檢驗
6.1.1產品外觀與引火線外觀用目測檢驗。
6.1.2長度的檢驗:用直尺或卡尺分別從互相垂直的兩方向量取樣品兩端面距離,取其平均值為檢驗結果,讀數精確到0.5mm。
6.1.3外徑的檢驗:用卡尺分別從上部、中部和底部量取樣品的筒體外徑,取其平均值為檢驗結果,讀數精確到0.5mm。
6.2牢固性與平穩性試驗
6.2.1引火線牢固性試驗:將樣品主體提起,在下垂的引火線上吊起規定的重物(見5.2.4),觀察1min,引線是否脫落。
6.2.2底座安裝牢固性試驗:拿起底座使主體向下,在下垂的主體上加掛30克重物吊起,觀察1min,底座與主體是否分離。
6.2.3底塞跌落試驗:將主體(安裝底座的產品不摘除底座)呈水平狀拿住,從400mm高處,向厚度為30mm以上的硬木板上自由落下,每個樣品重復3次,觀察底塞是否開裂和脫落。
6.2.4吊線牢固試驗:見5.10.12。
6.2.5底座安裝平穩性試驗:將樣品直立放置在用硬木板制成的與水平面成12度的斜面上,樣品不應傾倒,樣品旋轉90度后重復上述試驗,也不得傾倒。
6.3藥物、藥量檢驗
6.3.1禁用、禁配藥物的檢驗采用化學分析方法。
6.3.2含藥量檢驗:將樣品逐個解剖,剔除引火線和雜物。單個樣品含藥量在1g以上的,用感量為0.1g的天平稱量;單個樣品含藥量在1.0g及以下的,用感量為0.001g的天平稱量。
6.4燃放性能試驗
6.4.1引火時間的檢驗:選擇兩塊精度不低于0.1s的計時秒表,記錄點燃引火線至引燃主體的時間間隔。若兩秒表讀數偏差值不大于0.5s,檢驗結果有效,取平均值為引火線燃燒時間(計算精確到0.1s);若兩秒表讀數偏差值大于0.5s,檢驗結果無效。
6.4.2發射高度的測定:可選用標桿、測高儀、經緯儀及其它儀器設備測量高度。發射高度在10m以下,測高偏差為±1m;發射高度在10m至50m,測高偏差為±2m。
6.4.3發射偏斜角的測定:將一直徑可改變的鐵絲圓圈,水平掛放在距樣品噴火口2m高處;圓心與發射點在同一垂直線上,調節圓圈直徑與發射點構成允許偏斜角度,觀察樣品是否穿過鐵絲圈。
6.4.4聲級的測定:將爆竹樣品放置(大、中炮立放,小炮平放)在空曠無風的平地上,聲級計安裝在距樣品水平距離2m、距地面1.5m高處,測量最大分貝值。
6.4.5燒成試驗:按數量將單位樣品逐個燃放,統計出燒成數與未燒成數。
6.4.6爆響試驗:按規定數量將單位爆竹樣品燃放后,統計出未爆響,樣品燃放有下列現象之一者統計為未爆響:沖射、沖頭、沖底、穿孔、熄引和空筒。
6.4.7亮珠著火試驗:按規定數量將單位吐珠樣品燃放后,統計出亮珠著火的數量。
7驗收規則
按GB10632《煙花爆竹 計數抽樣檢查規則》執行。
8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8.1標志
標志分為產品標志、內包裝標志和外包裝標志。
8.1.1產品標志即為筒標,內容應有品名、規格、商標、提示語、警句、制造廠名等,產品過小,經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不貼筒標。
8.1.2產品內包裝標志內容應包括:招標、合格證和其它標記。招標內容除筒標所規定的內容外,還須有含藥量和生產日期(或批號)。
8.1.3產品外包裝標志內容包括:品名、規格、商標、制造廠、生產日期(或批號)、內裝數量、凈量、體積和危險品標記和“防火防潮”、“輕拿輕放”等安全用語。
8.1.4標志所用文字要通俗易懂、正確無誤、使用規范。
8.1.5警句主體應不小于三號黑體字。提示語印刷面積不小于24平方厘米。筒標或招標不能安排的內容,另行印刷裝箱。
8.2包裝
8.2.1產品必須有內包裝,內包裝材料應采用防潮性好的塑料、紙張等,應封閉包裝,內包裝產品應排列整齊、不松動。
8.2.2外包裝應使用木箱或紙箱,并捆扎牢固。箱體體積根據品種規格要求設計,最大體積不得超過0.25立方厘米。每箱重量不超過30kg。
8.2.3包裝箱應有足夠的強度和防潮性。成品箱空載時應能承受120kg重物正向靜壓而箱體無明顯變形,木箱的板厚不小于12mm,最大縫隙寬度不大于4mm。
8.3運輸
煙花爆竹產品的運輸、運輸車輛及搬運裝卸,必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GBJ 89《民用爆破器材工廠設計安全規范》有關規定。
8.4貯存
8.4.1產品應存放在專用危險品庫。庫房應通風干燥,庫房溫度不得超過35度,相對濕度控制在75%以下,并備有相應的消防器材。
8.4.2產品可以堆垛存放或貨架存放。堆垛(貨架)與堆垛(貨架)之間應留有不小于2.0m寬的運輸通道。堆垛或貨架距內墻至少保持在0.45m,產品堆垛高度不得超過2m,貨架高度不得超過1.85m。
8.4.3產品從制造日期起,在正常條件下運輸、貯存,有效期為2年。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輕工業部提出。
本標準由廣東省煙花爆竹質量監督檢驗站、江西省煙花爆竹質量監督檢驗站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施強、陳愛新、李后生、胡祥鈺、黎越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