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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化工作導則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編寫規定GB1.8-1989

2004-08-18   GB1.8-1989   |   收藏   發表評論 0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編寫的基本原則、要求和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編寫職業安全衛生國家標準、專業標準,也適用于編寫其他種類標準(如產品標準、方法標準)中有關安全衛生技術規定的條文。編寫有關的地方標準、企業標準時,亦應參照使用。

  本標準中的職業衛生系指衛生工程技術和組織管理。

  2引用標準

  GB 1.1標準化工作導則標準編寫的基本規定

  GB 1.3標準化工作導則產品標準編寫規定

  3術語

  3.1危險因素hazardous factors

  能對人造成傷亡或對物造成突發性損壞的因素。

  3.2有害因素harmful factors

  能影響人的身心健康,導致疾病(含職業病),或對物造成慢性損壞的因素。

  3.3職業安全衛生標準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standards

  為消除、限制或預防職業活動中的危險和有害因素而制訂的標準。

  4標準編寫的基本要求

  4.1在職業活動中,若存在物理、化學、生物、心理、生理的,以及其他種類的危險和有害因素時,應制訂相應的安全衛生標準,或在其他種類標準中編寫有關的安全衛生技術規定。

  常見的危險和有害因素見附錄A(參考件)。

  4.2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的編寫應符合GB 1.1中的規定。

  4.3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的技術內容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并符合我國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4.4職業安全衛生標準應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4.5制訂職業安全衛生標準時,應充分吸取職業活動中的事故教訓。

  4.6在標準中規定安全衛生技術措施時,應遵循下述原則:

  a. 消除——通過合理的計劃、設計和科學管理,盡可能從根本上消除危險和有害因素,如采用自動化作業、遙控技術等;

  b. 預防——當消除危害源有困難時,可采取預防性技術措施,如使用防爆膜、熔斷器、安全閥等;

  c. 減弱——在無法消除危害源和難以預防的情況下,可采取減少危害的措施,如在化工生產中用低毒性物質代替高毒性物質;

  d. 隔離——在無法消除、預防、減弱的情況下,應將人員與危險和有害因素隔開,如使用安全罩、防護屏等;

  e. 聯鎖——當操作者失誤或設備運行一旦達到危險狀態時,通過聯鎖裝置,終止危險運行;

  f. 警告——易發生故障或危險性較大的地方,配置醒目的識別標志。必要時,采用聲、光或聲光組合的報警裝置。

  5標準的構成

  概述部分封面、首頁

  目次(見6.1條)

  標準名稱(見6.2條)

  引言(見6.3條)

  正文部分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引用標準(見7.1條)

  術語、符號、代號(見7.2條)

  技術內容(見7.3條)

  補充部分

  6標準的概述部分

  6.1標準的封面、首頁和目次

  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的封面、首頁和目次應符合GB 1.1中5.1~5.2條的規定。

  6.2標準的名稱

  6.2.1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的名稱應符合GB 1.1中5.3條的規定。

  6.2.2當標準的內容是對設計、施工、制造、檢驗等技術事項所做的一系列統一規定時,推薦將標準化對象的名稱與“規范”作為標準名稱。

  例:起重機設計規范

  6.2.3當標準的內容是對工藝、操作、安裝、檢定、管理等具體安全衛生技術要求和實施程序所作的統一規定時,推薦將標準化對象的名稱與“安全規程”或“規程”作為標準名稱。

  例1:涂裝作業安全規程

  例2:玻璃生產配料車間防塵技術規程

  6.2.4當標準的內容是對某一具體設備、裝置、防護用品或其他產品的安全衛生技術規定及其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方面提出要求時,推薦將標準化對象的名稱與“安全技術條件”或“技術條件”作為標準名稱。

  例1:防靜電膠底鞋、導電膠底鞋安全技術條件

  例2:壓力機用光線式安全裝置技術條件

  6.2.5當標準的內容僅包括部分技術特征時,可將標準化對象和標準所敘述的技術特征作為標準名稱。

  例1:高處作業分級

  例2:礦用一氧化碳過濾式自救器試驗方法

  6.2.6當標準的內容是全面敘述標準化對象時,可直接用標準化對象作為標準名稱。

  例1:安全帽

  例2:液化石油氣鋼瓶

  6.2.7當標準的通用性較強時,可使用包括標準化對象及其技術特征在內的名稱與

  “導則”或“總則”作為標準名稱。

  例1:安全色使用導則

  例2: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6.3標準的引言

  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的引言應符合GB 1.1中5.4條的規定。

  確有必要時,可注明被代替標準的廢止日期。

  7標準的正文部分

  7.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引用標準

  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的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引用標準應符合GB 1.1中6.1~6.2條的規定,但引用標準應標明年號。

  7.2術語、符號、代號

  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的術語、符號和代號應符合GB 1.1中6.3條的規定。

  7.3技術內容

  7.3.1對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的技術內容有下列基本要求:

  a. 根據制(修)訂標準的目的,有針對性地選擇必須在標準中規定的安全衛生技術內容;

  b. 標準中的技術內容必須明確具體、解釋唯一,不允許使用概念不確切的措詞代替具體數據和必須具備的條件,凡可定量者必須以定量的形式給出;

  c. 標準中規定的技術指標必須有可靠的依據或經過驗證。

  7.3.2對危險和有害因素,凡能分類分級的應先分類分級,然后再按不同類別和級別編寫安全衛生技術要求。

  對不同類別或級別的危險和有害因素,應分別根據其作用性質和可能產生的后果規定具體防護要求和限制要求。內容包括閾限值及檢測方法。

  7.3.3具有危險或有害影響的原材料、物品標準,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a. 物質的危險性或毒性,并指明危險和毒性等級;

  b. 物質對人體危害的作用性質、途徑、后果等;

  c. 物質或其組分在環境中的閾限值及其測定方法;

  d. 易燃易爆物質的性質(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等);

  e. 有毒和易燃易爆物質的包裝、運輸、貯存、使用、除害處理或銷毀方法;

  f. 在有其他因素作用的條件下,物質在環境中形成有毒化合物的能力和程度;

  g. 防護措施和防護手段(如操作方法、集體防護設施和個體防護用品等);

  h. 設置安全標志的要求;

  i. 安全衛生要求的檢測方法和評價方法;

  j. 其他。

[NextPage]

  7.3.4生產(或職業活動)過程的職業安全衛生標準,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a. 生產過程特有的危險和有害因素(來源、等級、濃度、閾限值和其他參數);

  b. 組織和實施生產過程的設計和計劃,以及在正常工作條件和緊急情況下,對工作制度、設備操作程序、工藝過程控制和檢驗監測系統的要求;

  c. 對生產廠房(含露天作業場地)和作業點的安全衛生要求;

  d. 對設備的安全衛生要求(見7.3.5);

  e. 對具有危險和有害性的原材料、毛坯和半成品的使用、處理要求;

  f. 對原材料、毛坯、半成品、成品和生產剩余物料的運輸(包括裝卸)、貯存方面的安全衛生要求;

  g. 對生產過程(或職業活動過程)用特殊設備的配置、作業點布局、管道布置、有潛在危險設備的分散和隔離,以及設備運動部分的啟動信號的要求;

  h. 對參加生產過程(或職業活動過程)的全體工作人員心理、生理等方面的要求及培訓、考核的要求;

  i. 對作為危險和有害因素源的剩余物料(含廢料)的處理、利用和消除方法的要求;

  j. 對采用防護設施的要求(包括集體防護設施和個體防護用品);

  k. 設置安全標志的要求;

  l. 安全衛生要求的檢測方法和評價方法;

  m. 其他。

  7.3.5設備安全衛生標準,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a. 設備可能造成的危險或有害因素的種類、程度及容許水平;

  b. 對所用材料和物質的要求,如材料的強度、絕緣性、耐腐蝕、抗疲勞、抗老化的要求,以及物質的無毒害或低毒性的要求;

  c. 對運動部分的要求,如位于外部的旋轉、擺動,平移部件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

  d. 對腳踏板、工作臺、走道、梯子等的防滑及高處作業防墜落的要求;

  e. 對設備表面狀況、涂復層以及棱角的安全要求;

  f. 對各種安全防護裝置,特別是防護罩、防護屏、制動器、聯鎖裝置、活動元件的終端開關和定位器、工作狀態和極限狀態控制(含保護)裝置和檢查、監測儀表的要求;

  g. 對操縱器、信號器和顯示器的配置要求;

  h. 對便于設備啟動、操縱和維修的人機工程學要求;

  i. 對控制和調節裝置,特別是對緊急事故開關和預防意外啟動的要求;

  j. 對設備的剛度和穩定性的要求;

  k. 設備吊裝、搬動、安裝、使用和貯存方面的安全要求;

  l. 潤滑要求;

  m. 照明要求;

  n. 用電安全要求;

  o. 對檢查、維修和操作中的安全要求;

  p. 運轉中可能出現的危害,如甩出物、噪聲、振動、溫度、濕度、粉塵、輻射、

  蒸氣、氣體或液體等的限制與防護要求;

  q. 防火、防爆(含設備內壓)要求;

  r. 對氣動設備和液壓設備的安全衛生要求;

  s. 使用液態燃料或固態燃料設備的安全衛生要求;

  t. 使用核燃料設備的安全衛生要求;

  u. 各種物料管道的涂色要求;

  v. 設置安全標志的要求;

  w. 安全衛生要求的檢測方法和評價方法;

  x. 其他。

  7.3.6其他類型的職業安全衛生標準,可根據各自的特點和職業安全衛生的需要,合理編寫相應的技術內容。

  7.3.7直接用于職業安全衛生目的產品,其產品標記按GB 1.3規定執行,但標記中一般應標明標準年號。

  8標準的補充部分

  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的補充部分,包括附錄和附加說明,均應符合GB 1.1中第7章的規定。

  附錄A

常見的危險和有害因素(參考件)

  A1物理性危險和有害因素

  a. 交通運輸工具,運動的機器和機械,生產設備的可動部分,移動的產品、毛坯、材料,損壞的機構以及危險的構筑物等;

  b. 氣溫、氣壓過高或過低及氣溫、氣壓的急劇變化,空氣濕度過大過小或空氣流動過強過弱;

  c. 噪聲、振動(含超聲振動和次聲振動)過大;

  d. 光線過強或照度不足,眩光,光通量波動過大,以及光或色的對比度不當;

  e. 紫外線。紅外線輻射過強,電場、磁場強度過高,電磁輻射或靜電強度過大以及空氣離子化程度過高或過低;

  f.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放射性強度(或劑量)過高,微波場強過大;

  g. 作業位置與墜落基準面距離過大;

  h. 毛坯、工具和設備表面的鋒利毛刺和邊緣;

  i. 設備和材料表面溫度過高或過低;

  j. 設備內壓超過允許值;

  k. 空氣中含塵量或污染程度過高;

  l. 電壓過高;

  m. 土石崩塌;

  n. 失重;

  o. 其他。

  A2化學性危險和有害因素

  a. 有毒性物質,如有機磷農藥、鉛、汞、苯、砷、酚、氨、氯等;

  b. 易燃、易爆性物質,如氫、汽油、壓縮或液化氣體,以及空氣中的易燃易爆氣體混合物或粉塵等;

  c. 腐蝕性物質,如酸性、堿性物質;

  d. 其他。

  A3生物性危險和有害因素

  主要指致病微生物,如細菌、病毒、立克次體、螺旋體、真菌、炭疽桿菌、森林腦炎病毒等。

  A4心理生理性危險和有害因素

  a. 體力負擔過重;

  b. 心理負擔過重,如腦力過度緊張、勞動單調乏味、過分激動等。

  A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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