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為防止產窯水泥廠生產過程中的揚塵對環境污染和人體危害,提高經濟效益,促進水泥工業發展,特制訂本規程。
1.2本規程適用于立窯水泥廠
1.3立窯水泥廠車間空氣中的粉塵濃度應符合TJ 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廢氣排塵濃度應符合GB 4915-85《水泥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具體內容見附錄A (補充件)。
1.4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立窯水泥廠,必須將防塵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設產。
2.防塵技術要求
2.1選擇先進的生產工藝和揚塵少的設備,進行合理布置,減少揚塵點,降低物料落差高度,降低塵源氣體含塵濃度。
2.2盡量采用密閉化生產。對不能密閉的揚塵設備,須采取除塵措施。
2.3除塵系統的設計,應根據含塵氣體的性質、環境對凈化程度的要求和除塵設備的性能等來確定除塵方案。常用除塵器的性能和經濟指標比較見附錄C (參考件)。
2.3.1合理確定除塵系統風量、風速和其他工藝參數,正確選擇除塵器和排風機等設備。
2.3.2盡是采用單級除塵系統。當氣體含塵濃度較高,超過所選除塵器允許范圍或達不到衛生要求時,應采用兩級除塵系統。
2.3.3對不同性質的粉塵一般不宜合在一個除塵系統。對窯、磨、烘干設備的揚塵、應采用獨立的除塵系統。
2.3.4盡量采用干式除塵,如用水收塵,則必須解決污水、污泥的處理。
2.4各種除塵器的出灰口均須裝設鎖風排灰裝置。
2.5含塵風管宜短直,管內風速一般不宜超過18-20m/s。風管的傾角應不小于45°。須設置水平風管時,應有清灰措施。
2.6窯、磨、烘干等除塵系統,應根據需要分別采取保溫、防漏、防腐、防爆等措施。
3.防塵技術措施
3.1立窯除塵
3.1.1立窯操作應實現風、煤、料平衡的機械化連續生產,穩定工況廢氣量,保證除塵系統正常運行。
3.1.2立窯除塵工藝設計,應根據煙氣性質,結合具體條件,按表1選擇方案。立窯煙氣性質見附錄B (參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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