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四年勞動人事部、國家經委、商業部和全國總工會等部門聯合發出《關于改革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和管理制度的通知》以后,各地區和部門勞動防護用品經營、發放和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強和改進。但由于管理不嚴,仍然存在著一些混亂現象。一些工礦企業自行擴大發放范圍,任意提高發放標準;一些單位把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當作福利待遇,不管勞動防護的需要,片面求多、求高;有的甚至把勞動防護用品折合為現金發放。這樣做的結果,不僅使勞動防護用品失去了勞動防護的作用,而且加重了市場壓力,增加了財政開支,助長了奢侈浪費之風。
出現上述問題,主要是有關部門放松了對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和管理,如不加以糾正,既不利于生產,也起不到保障廣大職工的安全健康作用。
為了加強對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和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嚴格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壓縮開支的緊急通知》(國發[1988]10號),特作如下通知:
一、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是保障職工安全健康的必備護具,必須根據企業安全生產和防止職業性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不得混同生活福利。更不能巧立名目,濫發其他物品。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折合為現金發給個人。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不準轉賣。
二、各地區和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一九八四年勞動人事部等部門聯合發出《關于改革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和管理制度的通知》中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范圍和原則。各單位制定的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執行。不得任意擴大發放范圍和擅自提高發放標準,違者要嚴肅處理。
三、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發放等工作,由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或供應部門負責,安全技術部門和工會組織進行嚴格的監督檢查。
四、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必須根據勞動人事部頒發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監督檢驗管理辦法》,嚴格按照相應工藝條件進行制造。生產單位要具備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和檢驗手段。其產品須經勞動保護監察機構設置的或委托的產品質量檢驗站檢驗,取得“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后,方準批量生產。
五、商業部門經銷和使用單位購置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產品合格證”并建立定期檢查和失效、報廢制度。
六、對于在有易燃、易爆、燒灼介質及有靜電場所作業的工人,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