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企管[1988]1號文《關于企業升級中考評安全問題的暫行規定》發布后,經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為提高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水平,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促進企業的安全生產,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為了進一步做好企業升級中安全指標的考評工作,現補充規定如下:
一、企業在申報國家級企業稱號時,其安全考評指標須經企業主管部門的安全技術管理機構和當地勞動部門職業安全衛生監察機構的簽字同意,并經省級勞動部門職業安全衛生監察機構和省加強企業管理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上報行業主管部門。
二、行業主管部門在審核報批國家級企業時,其安全指標考評中如出現爭議,須報勞動部仲裁,并抄送國務院企業管理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三、經勞動部審核批復的安全生產考評指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監督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執行。各地區勞動部門根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具體情況,征得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后,可提高企業的安全考評指標(即降低千人死亡、重傷率),并將調整后的指標報勞動部備案。
四、對于安全生產管理一直很好,但考核年度職工傷亡事故超標的企業,可將其考核年度和申報年度的千人死亡率、千人重傷率考評指標累計計算,取其平均值。凡平均值未超過考核年度安全考評指標的,經當地和省級勞動部門審核同意后,可以申報晉升國家級企業。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考核年度死亡職工數
考核年度和申報年度 +申報年度死亡職工數
累計千人死亡率 =-----------×1000‰
考核年度平均職工數
+申報年度平均職工數
五、在考評企業安全生產指標時(如千人死亡率、千人重傷率等),小數點以后的數字一律不得采取四舍五入的計算方法。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考評省級企業時應參照本規定執行。
七、自本規定發布之日起,凡與本規定相矛盾的,須按本規定的條款執行。未按本規定執行的,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晉升國家級企業的審批工作。
八、以上條款由勞動部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