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生產委員會、交通部對外經濟貿易中、國家商檢局關于《海運出口危險
貨物包裝檢驗管理辦法》(試行)補充規定的通知
(91)交運字251號
我國對海支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實行檢驗制度已經多年。幾年來,各單位相互配合,團結協作,使我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質量有了明顯提高。但是《海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管理辦法》在具體執行中還有須進一步明確地地方。為保障我國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和順利出口,現對有關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一、包裝檢驗證書(包裝檢驗結果單)的有效期
包裝檢驗證書有效期根據包裝容器的材料性質和所裝貨物的性質確定,自性能檢驗合格證書簽發之日起計算。有效期的終止日期在性能檢驗合格證書和使用鑒定合格證書上注明。
鋼桶、復合桶、纖維(板)桶和紙桶、盛裝固體貨物有效期一般為一年半,盛裝液體貨物有效期一般為一年;如盛裝腐蝕性貨物(第8類貨物及帶有腐蝕副標志的貨物),從貨物灌裝之日起有效期不應超過六個月。
其他包裝容器:有效期為一年;如盛裝腐蝕性貨物,從貨物灌裝之日起有效期不應超過六個月。
經檢驗合格的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應在證書有效期內裝運出口完畢。如未能在有效期內裝運出口,且包裝外觀狀況良好,外貿經營單位可向所在地商檢局申請重新進行包裝性能檢驗和包裝使用鑒定,經商檢局檢驗合格后,可繼續用于出口。申請人應對重新檢檢包裝提供必備的條件。對于檢驗操作過程中會發生危及人身和環境安全而不宜重新檢驗包裝的貨物,應由外貿經營單位更換新包裝后方可出運。
二、包裝性能檢驗和使用鑒定的分證
商檢局對每批性能檢驗合格的包裝容器出具一份證書,稱為“總證”。“總證”中注明該批包裝容器的總數量。一批包裝容器分別銷售給兩個或兩個以上用戶時,包裝生產廠可憑“總證”到所在地商檢局(省局或地區局)辦理“分證”,“分證”中注明數量,同時在“總證”上從總數量中扣除相應的數量。
同一份使用鑒定結果單的貨物從兩個或兩個以上口岸出口時,也可按上述辦法辦理“分證”。
三、中性包裝檢驗標記(包裝標記)
海運出口危險貨物需使用中性包裝時,其檢驗標記除了省略國家代號外,其余內容應符合交通部和國家商檢局聯合發布的(91)交運字131號文件“關于明確外貿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型號和標記的通知”中的有關要求(即除了不標國家代號外,其余符合IMDG規則總論附錄Ⅰ第5節和第6節的要求)。
中性包裝的使用由外貿經營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使用前應與外商簽訂協議,避免在國外裝卸運輸過程中因標記問題發生糾紛。如發生此類問題應由外貿經營部門負責解決。
四、庫存危險貨物包裝檢驗標記
凡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以后生產的包裝容器,應印刷或鑄印IMDG規則規定的包裝檢驗標記。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以前生產的,持有商檢局簽發的有效檢驗證書,但檢驗標記不符合IMDG規則要求的包裝容器,原則上 按規定補印或標貼標記后才能出運。情況特殊,確有實際困難,且外貿部門與國外客戶簽有協議、運抵港口同意接收的,托運時外貿部門向承運港商務部門出具上述證明并承擔責任,港務局可憑證明辦理出運手續。
五、各有關部門必須按照IMDG規則要求嚴格管理,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和安全管理的各項規定,包裝質量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堅決卡住,尤其要注意整批貨物在裝船的各個操作環節中可能造成的個別包裝壞損,一旦發現,及時更換,不讓一個破漏的包裝上船,保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
各地港務監督在管理中,凡發現裝船時包裝不符合IMDG規則要求的,無論其包裝檢驗證書有效期如何,都將不予放行。
本規定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一九九一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