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 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 部委、直屬機構勞動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職業衛生監察工作,現頒發《有毒作業危害分級監察規定》, 望認真貫徹執行。
有毒作業危害分級監察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有毒作業危害的監察工作, 控制和減少職業病和職業中毒 的發生,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除礦山開采業以外的有生產性毒物危害作業的企業、事 業單位。
第三條 有毒作業危害分級工作實行企業、事業單位自檢和專業檢測機構檢測 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GB12331-90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 每年進行一次生產性有毒作業分級檢測建檔,并將分級結果報送當地勞動行政部門, 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匯總后逐級上報。
無分級自檢能力的企業、事業單位,應請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檢測機構或勞動行 政部門認可的檢測機構分級檢測。
第五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建立勞動條件分級統計報告制度, 加強職業衛生 監察工作,有計劃、有目標地推動企業、事業單位改善勞動條件。
第六條 為便于企業、事業單位自檢,有毒作業分級的毒物檢測,可分別采用 氣體檢測管快速測定、化學分析、儀器分析等方法。氣體檢測管裝置必須由勞動部 職業安全衛生監察機構毒物檢測技術指導站檢測認可;檢測儀器由省級勞動行政部 門審核認可。未經認可的儀器、檢測管裝置,不得用于分級檢測。
第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每年對企業、事業單位報送的有毒作業危害分級結果,應 按20%-25%的比例進行抽檢、復核。
第八條 從事有毒作業危害分級的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實行資格認可制度。企 業、事業單位的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須經地、市級勞動行政部門審批、考核發 證;省、地、市三級勞動行政部門的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須經省級勞動行政部門 審批、考核發證。未經審批、考核發證的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不得進行有毒作業分 級檢測工作。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的資格證書每二年復核一次,此兩項資格證書由 勞動部統一印制。
第九條 有生產性毒物危害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毒物危害的具體治 理措施和實施計劃,有效地控制有毒作業危害。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勞動行政部門應將重度和極度毒物危害列為有毒作 業治理和監察重點。對重點危害崗位,必須制定計劃限期消除毒物危害因素。
第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的工程項目,在試生產階段必須進行 有毒作業分級檢測,并按分級結果補充完善項目的職業安全衛生措施。主要生產崗 位達不到安全作業標準的,不允許正式投產。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職業中毒和發生毒物泄漏事故的企業 事業單位, 勞動行政部門可酌情給予經濟處罰,并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1994年1月26日即頒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