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神華集團公司、中國中煤能源集團公司:
為加強煤礦矸石山災害防范與治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制定了《煤礦矸石山災害防范與治理工作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煤礦矸石山災害防范與治理工作指導意見
為了防范各類煤礦矸石山災害事故和安全利用煤矸石資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及國家其它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規定,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矸石山設計選址
新建礦井一般不得設置永久性矸石山,可建臨時性排矸場(以下統稱矸石山)。矸石山的設計選址、建設必須符合有關技術規范和法規。礦井建設開發中要有矸石山設計專篇。
矸石山與周圍居住區、標準軌距鐵路、公路、工業建筑物之間必須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不得布置在居住區、工業廣場、井口主導風向上風側。各項距離的合理值必須在矸石山設計選址前經論證后確定。
矸石山堆存應符合生產安全要求,不得布置在煤層露頭、表土下10m以內有煤層和存在漏風的采空區上方塌陷范圍內,同時要考慮地形、地質條件,防止滑坡和矸石滑落沖毀農田溝渠、道路。
布置矸石山提升絞車道時,其位置不宜正對工業廣場的主要建筑物,不宜與現有公路、排水渠道、人行道等交叉。提升絞車道的坡度一般不大于25°。
二、矸石山日常管理
矸石山四周必須設置安全警戒區。安全警戒區內禁止建設永久性建筑,并應在明顯位置設立永久性危險標記,防止閑雜人員擅自入內。
生產礦井必須對進入矸石山的煤矸石定期進行取樣分析化驗,以確定其自燃傾向性,并建檔管理。新建礦井應在礦井地質報告中對不同巖(煤)層的硫、碳等可能引發自燃的元素含量進行檢測,確定其自燃傾向性,明確標注于巖層綜合柱狀圖。
矸石山堆存量達到設計容量或者因安全原因不允許再堆存煤矸石時,應停止使用。
矸石山堆存活動結束后,如不能立即開發利用,必須對矸石山進行安全處置和生態恢復。
三、矸石山堆放方式及預防自燃
對于黃鐵礦含量高和反應活性高的煤矸石,排放前噴灑適量石灰乳液或者添加適量黃土和石灰混合物,中和氧化產酸;防止黃鐵礦在酸性條件下加速氧化反應產熱,引起自燃。經鑒定為高自燃傾向性的矸石應采取分層堆積方式。
盡可能減小矸石山堆積斜面的坡度。堆積坡度一般不得大于42°。
嚴禁向矸石山傾倒溫度大于70℃的物料和易燃物如坑木、鋸末、生活垃圾等。采掘矸石與洗選矸石應分別堆放。
四、矸石山自燃防范
矸石山有自燃傾向或已發生過自燃的,必須制定具有操作性的管理制度、危害預警措施、應急預案等。煤礦企業要有固定的矸石山管理與災害治理專業隊伍或專職人員。
矸石山自燃傾向性高的煤礦要建立自燃預警管理制度,定期測溫及預測、預警預報機制,并建立相應技術管理資料庫。
自燃嚴重的矸石山,暴雨天氣必須封鎖安全警戒區,禁止人員和車輛接近。當矸石山出現異常現象,特別是雨雪天應加強監測、監控。
五、矸石山滅火
矸石山自燃是發生災害事故和造成周圍環境污染的主要因素,必須及時進行滅火工作,消除災害性事故隱患和環境污染源。
滅火前要進行調研,選擇技術成熟、先進的滅火技術,制定滅火技術方案。對參與滅火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和安全培訓,并配備防護用品,防止人員中毒。
自燃矸石山的滅火工作,應遵循盡早進行的原則。矸石山滅火工作宜采取先易后難、先下后上、由外向里的滅火策略,防止滅火過程中發生災害性事故。大雨和暴雨天氣嚴禁滅火作業。
矸石山自燃嚴禁用水直接滅火。不宜采用大規模開挖方式滅火,如決定采用該方式滅火,要采取措施釋放積存在矸石山內部的可燃氣體,防止陰燃區暴露后轉成明火,點燃積存內部的可燃氣團。
完成滅火后的矸石山必須組織進行驗收,并對滅火后的矸石山采取安全措施和生態恢復措施,防止自燃再次發生。
六、煤矸石崩塌防范
對矸石山的不安全坡面和大范圍危崖應及時進行處理,以防范危崖崩塌。
未經允許嚴禁對在用或者停用矸石山進行私采亂挖。如需對停用矸石山進行開發性利用,必須制定開挖方案與安全措施,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后,方可組織實施。
七、矸石山綜合利用
綜合利用煤矸石是最積極的防災措施。煤礦企業應該從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化害為利,變廢為寶,加大對煤矸石綜合利用工作的力度,逐步減少矸石山存量,減少環境污染,最終消除矸石山。
煤矸石綜合利用要堅持“因地制宜,積極利用”的指導思想,實行“誰排放、誰治理”的原則,做到減少排放和擴大利用相結合,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安全生產相統一。
煤礦企業要加強煤矸石綜合利用技術的開發和推廣應用,重點發展煤矸石發電、煤矸石生產建筑材料及制品、復墾塌陷區等大宗用量和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實用技術。
八、技術研究與開發
科研院校、企業應積極開展煤礦矸石山災害防范、治理與綜合利用的技術研究與開發。
九、防范治理費用保障
煤礦企業應保障矸石山災害防范治理費用的投入,其費用列入煤炭生產安全費用。
十、綜合管理制度
煤礦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矸石山災害防范和治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存在矸石山的煤礦要將矸石山管理與治理納入煤礦安全生產制度和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的范疇,制定矸石山隱患排查制度、矸石山災害事故報告制度、取矸作業災害防范操作規程、矸石山災害治理與綜合利用檔案制度等。明確責任領導、責任單位、責任人員,嚴格按制度進行管理和災害防范工作。
十一、監管監察制度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監察機構應加強對煤礦矸石山的監管監察,將煤礦矸石山災害防范與治理列入監管、監察的執法內容。針對本地區煤礦矸石山的實際情況,制定監管、監察工作計劃,開展對煤礦矸石山災害防范與治理工作的專項監察,促進煤礦企業加強矸石山災害防范與治理工作。凡是矸石山達不到安全條件的,要責令煤礦企業按要求進行整改;煤礦企業如不按要求進行整改,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對相關責任人將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