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告
2009年第2號
為加強對安全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完善安全培訓基地網絡,促進安全培訓機構提高培訓質量和管理水平,根據《行政許可法》、《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20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一、二級安全培訓機構認定標準〉的通知》(安監總培訓﹝2007﹞226號)等有關規定,對2008年資質到期的國家一、二級安全培訓機構進行了復審檢查,對新申請二級安全培訓資質的機構進行了評估認定。經審定和公示,決定保留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培訓中心等8家機構一級安全培訓資質,保留北京市工傷及職業危害預防中心等61家機構二級安全培訓資質,取消北京天地大方公司安全培訓中心等5家機構二級安全培訓資質,授予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培訓中心等16家機構二級安全培訓資質。現予以公告。
各安全培訓機構要以服務于安全生產為宗旨,進一步改善基礎設施和辦學條件,充實師資力量,深化教學改革,加強教學管理,提高培訓質量,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