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國家煤礦安監局辦公室轉發河南省關于嚴厲打擊煤礦違法違規生產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緊急通知的通知
安監總廳煤監〔2010〕86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2010年4月21日,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針對省內3月份先后發生2起重大、特別重大煤礦事故,聯合印發了《關于嚴厲打擊煤礦違法違規生產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的緊急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嚴格落實小煤礦停工停產責任、嚴厲打擊煤礦違法違規生產行為和嚴肅煤礦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等方面,對打擊煤礦非法違法生產行為作出了嚴格、有力的規定。
現將《通知》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學習借鑒,進一步制定和完善本省(區、市)打擊非法違法生產行為的具體措施,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辦公室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嚴厲打擊煤礦違法違規生產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的緊急通知
各省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機關各單位,省管各企業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團體: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今年以來下發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強煤礦安全生產若干規定的通知》(豫政〔2010〕17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批轉河南省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2010〕32號)等文件,對全省煤礦采取了集中停產整頓和兼并重組等一系列重大舉措,但由于一些地方和單位貫徹執行不力,落實不到位,致使煤礦違法違規生產屢禁不止。今年3月份以來相繼發生了新密市東興煤業有限公司“3•15”電纜著火事故和伊川縣國民煤業有限公司“3•31”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教訓極其深刻。為嚴厲打擊和查處煤礦非法違法生產,迅速遏制重特大事故多發勢頭,現就全省煤礦兼并重組期間安全生產工作緊急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小煤礦停工停產責任
(一)嚴格實行安全生產黨政一并問責。實行一崗雙責,黨政同責,各級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煤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并對本地區煤礦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按黨紀、政紀的有關規定一并問責、一并追究。
(二)嚴格兩級包礦責任。省骨干煤炭企業對所屬煤礦實行集團公司、業務部門負責人兩級包礦;對地方國有煤礦實行省轄市、縣(市、區)黨政領導兩級包礦;對鄉鎮煤礦實行縣(市、區)、鄉鎮黨政領導兩級包礦。省轄市、縣(市、區)、鄉鎮黨政正職和骨干煤炭企業董事長、總經理必須參加包礦。
(三)嚴格干部駐礦責任。各級黨委、政府必須為駐礦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駐礦干部的工資、補貼等費用由煤礦所在地政府負擔。駐礦干部必須24小時全天候駐礦監控,每班向當地政府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報告所駐煤礦安全生產情況。煤礦維修作業時,駐礦干部必須同步入井、跟班監督。
二、嚴厲打擊煤礦違法違規生產行為
(一)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生產。全省煤炭企業兼并重組期間,按省政府規定應停工停產的煤礦,必須真正做到停工停產整頓。在未完成兼并重組并按規定程序檢查驗收批準前擅自恢復生產和施工的,按違法違規生產予以嚴厲打擊。
(二)嚴格聯合監管監控。各級黨委、政府及煤炭行業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國土資源、能源、國有資產管理、公安、工商、電力、監察、工會等部門和單位,應加強溝通協調,開展聯合執法,從嚴查處非法違法生產行為。按照“兩到位”(包礦領導、駐礦人員)、“五控制”(控制主提升系統、控制通風排水供電負荷、控制每班入井人數、控制火工品供給、控制礦燈發放)要求,加強停產整頓礦井現場管控,確保小煤礦停工停產到位。
(三)嚴格舉報核查處理。各級黨委、政府要充分發揮社會和新聞媒體作用,動員全社會對煤礦違法違規生產行為進行舉報監督。按照“誰許可、誰核查”原則,落實核查責任。負責煤炭資源整合、兼并重組和證照頒發的部門,對舉報情況要及時依法核查處理。一經核實,由煤礦所在地省轄市政府對首位舉報人員給予5-10萬元的獎勵。
(四)嚴格查處“三超”和“三違”行為。各類生產、基建和技改礦井要嚴格執行干部跟班帶班制度,全面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強化現場管理,深入開展隱患排查和治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有關部門要從嚴查處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生產和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行為。凡存在重大隱患的礦井,必須立即實施停產整頓,做到重患必停。
三、嚴肅煤礦安全生產責任追究
(一)嚴格煤礦安全督查。省、市、縣三級要組織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煤炭行業管理、公安、安全監管、國土資源、工會等有關部門,成立專項督查組,重點對各級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和煤炭企業履行煤礦停工停產整頓等職責情況進行督導檢查,依法依紀從嚴查處失職瀆職等行為。
(二)凡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小煤礦,依法予以關閉,并依照黨紀、政紀的有關規定,對縣(市、區)黨委、政府有關責任領導責令停職,對省屬煤炭企業派駐該礦的包礦領導、業務部門負責人責令停職:
1?無視政府監管,拒不執行停工停產整頓指令,非法違法組織生產或施工的;
2?未按批準的技改方案組織施工、邊生產邊技改的;
3?違法違規超層越界、拒不退回的。
(三)存在重大隱患、拒不停止生產或施工、不執行重患必停規定的煤礦,對包礦領導、有關責任部門的領導責令停職。
(四)兼并重組期間,擅自向停產整頓煤礦征繳稅收、提供火工用品、超保安負荷供電的,對有關責任部門主要領導責令停職。
(五)正常生產煤礦存在重大隱患,沒有實施停產整頓的,對煤礦企業處以200萬元罰款,并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以15萬元罰款。
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