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告
2011年第12號
依據《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按照《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局令第20號)和《一、二級安全培訓機構認定標準(試行)》(安監總培訓〔2007〕226號)等規定,對2010年資質到期和申報一、二級安全培訓資質的機構進行了復審認定,并對2009年復審責令整改的機構進行了驗收。經審定和公示,決定保留北京石油管理干部學院等7家機構一級安全培訓資質,保留國家林業局管理干部學院等29家機構二級安全培訓資質,取消中央農業干部教育培訓中心等3家機構安全培訓資質,認定天津市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中心等18家機構二級安全培訓資質。現予以公告。
各安全培訓機構要以服務安全生產為宗旨,進一步改善基礎設施和辦學條件,充實師資力量,深化教學改革,加強教學管理,提高培訓質量,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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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