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一級安全培訓機構認定標準(試行)的通知
安監總培訓〔2012〕1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安全培訓機構審批、考核和管理工作,促進提高安全培訓質量,根據《行政許可法》及《安全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結合近幾年安全培訓工作實際,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對原《一級安全培訓機構認定標準(試行)》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2007年11月12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的《一級安全培訓機構認定標準(試行)》同時廢止。
各一級安全培訓機構要對照標準開展自評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整改;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的,要在證書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資質。
各省級安全監管局、煤礦安全監察局要參照該標準抓緊修訂二級、三級安全培訓機構認定標準,科學規劃安全培訓機構建設,嚴格準入,合理布局;對新認定、復審合格或取消資質的二級、三級安全培訓機構,要于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備案。
標準執行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反饋。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012年12月31日
附件:一級安全培訓機構認定標準(試行,2012年12月31日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