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關于外部安全防護距離問題的復函
安監總廳管三函﹝2015﹞46號
山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貫徹<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和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試行)>問題的請示》(晉安監函﹝2015﹞139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和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試行)》(以下簡稱《可接受風險標準》)確定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是指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危險源在發生火災、爆炸、有毒氣體泄漏時,為避免事故造成防護目標處人員傷亡而設定的安全防護距離,不同于為避免正常生產過程中污染物長期排放對周邊人員造成健康影響而設定的衛生防護距離。審查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許可條件時,其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應由《可接受風險標準》確定。危險化學品企業衛生防護距離按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