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停產停建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
2016-04-06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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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關于加強停產停建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
安監總廳管一〔2016〕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切實加強停產停建非煤礦山安全監管,確保礦山企業停產停建期間以及復工復產時的安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規范停產停建礦山工作程序。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按照分級分類、屬地監管原則,研究出臺非煤礦山停產停建工作程序。對于需要停產停建6個月以上的非煤礦山,必須由企業向相應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停產停建原因、期限和停產停建期間擬采取的安全技術和管理措施等事項。安全監管部門接到報告后,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機關(以下簡稱發證機關)或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批復機關(以下簡稱審批機關);對于停產礦山,還要及時通報公安部門停止供應火工品。停產停建期滿需要繼續延長期限的,企業要再次向安全監管部門報告。發證機關和審批機關要定期在媒體公布停產停建礦山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二、加強停產停建礦山安全監管。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把停產停建礦山納入日常監管執法計劃,定期開展執法檢查。停產停建期間,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后申請延期的,必須依法嚴格履行相關手續,不得直接延期或簡化程序;逾期未申請延期的,相關安全監管部門要及時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發現或接到舉報企業擅自組織生產或建設的,要按照非法生產、非法建設嚴肅查處,情節嚴重或造成事故的,依法提請地方政府予以關閉。要督促企業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落實停產停建期間安全技術和管理措施。地下礦山,停產停建期間所有不封閉井口必須安排專人值守,需要入井從事維修作業的必須開啟通風機,入井作業人員必須佩戴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和自救器,可能存在水患、地壓影響、自然發火危險的礦井,必須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露天礦山,停產停建期間要采取劃定警戒區域、切斷場地電源、清除邊坡危巖、完善排土場截排水設施等措施。尾礦庫,停止運營前,要做好降低庫水位及排洪系統進水口高度、增大調洪庫容、全面檢查、修復和疏浚排洪系統等工作;停止運營期間,要強化值班值守和安全巡查。
三、認真做好復產復工檢查驗收工作。需要恢復生產經營或施工建設的停產停建非煤礦山,礦山企業必須組織復產復工檢查驗收,認為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必須向相應安全監管部門提交復產復工報告,說明復產復工時間、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項,并提供企業復產復工檢查驗收情況等材料。有關安全監管部門要及時將企業復產復工信息報送發證機關或審批機關。發證機關或審批機關可對復產復工礦山進行隨機抽查,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嚴肅查處。
四、積極探索創新停產停建礦山淘汰退出新思路。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以強化停產停建礦山安全監管為契機,提請地方政府出臺相關規定,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標準、行政等手段,建立健全非煤礦山淘汰退出機制,進一步優化非煤礦山結構,提升礦山安全保障水平。對缺乏技術、人才、資金及無能力整改隱患的礦山,特別是煤系礦山及受采空區、水害威脅嚴重的礦山,要有計劃地予以淘汰;對長期停產停建、復工復產無望和扭虧無望的礦山,要引導企業主動關閉退出;對資源接近枯竭的老礦井,鼓勵其退出轉產并妥善解決退出后的遺留問題。
請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立即組織對轄區內停產停建礦山進行專項清理,已經停產停建的要抓緊完善相關手續,并督促企業落實相應安全措施,確保停產停建非煤礦山的安全。
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