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準確判定、及時消除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近年來工貿企業典型事故教訓,應急管理部制定印發了《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以下簡稱《判定標準》),列舉了64項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情形。為進一步明確具體的判定情形,便于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工貿企業應用,規范《判定標準》有效執行,現對《判定標準》中重點條款含義進行解釋說明。
第一條 為了準確判定、及時消除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工貿企業內涉及危險化學品、消防(火災)、燃氣、特種設備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隱患判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解讀】
(1)本《判定標準》中第三條“管理類”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適用于所有相關工貿企業;第四條至第十條“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分別適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7個行業的工貿企業;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分別適用于存在粉塵爆炸危險、使用液氨制冷和存在硫化氫、一氧化碳等中毒風險有限空間作業3個領域的相關工貿企業。
(2)冶金、有色以外的工貿企業中存在煉鐵高爐,30噸以上的煉鋼轉爐、煉鋼電弧爐、鋼水精煉爐的,相關要求按照第四條冶金企業(一)、(二)、(四)、(五)、(六)、(七)、(八)項執行。
(3)有色以外的工貿企業中存在深井鑄造工藝的,相關要求按照第五條有色企業(三)、(六)、(七)、(八)、(九)、(十)項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