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容管特”一詞在01年和03年間被質監系統頻頻使用,其真正的當時含義是,“鍋”指鍋爐(包括常壓鍋爐);“容”指壓力容器(不含氣瓶);“管”指壓力管道;“特”指特種設備,具體包括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客運索道、游藝機和游樂設施、防爆電子氣設備等,是現行“特種設備”概念的代名詞,我作為一名多年從事特種設備安全檢驗與監察工作的專業技術和安全監察人員,在開展紀念全民法制宣傳教育20周年到來之際,由“鍋容管特”到“特種設備”概念轉換入手,和大家一起來回顧和重溫一下我國特種設備的立法進程,自冰山一角來展示我國“法”的發展。
黨和政府歷來重視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1955年在勞動部設立了鍋爐安全檢查總局;1982年國務院頒布實施了《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將勞動部負責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等機電類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職能整建制劃轉到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2001年國家質檢總局成立,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被進一步明確為國家質檢總局的重要職能。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健康、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特種設備的數量也在迅速增加,根據2002年底完成的“鍋容管特”普查整治結果看,我國共有“鍋”“容”“特”292萬余臺(套),另據統計 “管”約112萬公里、各類氣瓶8798萬支。同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
1982年2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只是對鍋爐和壓力容器作出的具體管理辦法,像其他類特種設備,分別是由勞動部《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和質監局《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的二個部門規章來規范的,立法位級不高,且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的需要,其主要存有以下四方面的問題:第一,現在我們已經加入了WTO,客觀上要求必須統一境內外的管理辦法。過去是國內一塊,境外一塊,不完全統一。履行WTO是我們承擔的一種責任,必須把它統一起來。第二,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過程帶來了一系列的變化,比方說過去有行業管理,現在慢慢弱化了,逐漸變成了單一的國家監察這些特種設備。第三,過去的立法沒有強調執法手段,不象現今立法這樣,不僅告訴你應該怎么做,還告訴你如果不這樣做,你就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第四,為更好地適應當前市場經濟體制需要,應賦予其很多創新內容。舉個例子,比如說電梯,不要說50年代,就是80年代初,電梯的數量也是很少的,那個時候坐個電梯都覺得很新鮮,F在一個居民樓里就有好幾部電梯,F在全國電梯的使用量大約50余萬臺。這么大的數量,而且它又具有一定的危險性,這些危險性還涉及到公眾安全,因此必須及時通過立法的手段給予內容補充,來有效的減少和防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2003年3月11日,國務院第373號令《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頒布是我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史上的一件大事,開啟了我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法制建設的一個新里程。他第一次以法規的形式明確了特種設備的概念和范圍,結束了“鍋容管特”概念使用的歷史,確立了特種設備市場準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兩大安全監察制度,規定了特種設備的生產單位和使用單位保證質量、保障安全應當履行的安全義務,并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了具體要求,規定了政府、企業和檢驗檢測機構各負其責的責任制度,他的頒布與實施必將為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保安全,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
下面是《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立法大事記
2001年第九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200多名人大代表提交制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法》議案;全國人大財經委在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議案審議的報告中,建議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力量開展此項立法的前期準備工作,并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適時將此項立法列入立法規劃。
2001年11月8日,國家質檢總局法規司、鍋爐局共同研究制定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法〉立法工作方案》,提出了工作目標、工作方式和工作步驟。
2001年12月4日,國家質檢總局局長李長江批準法規司、鍋爐局制定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法〉立法工作方案》。
2001年12月14日,國家質檢總局向國務院法制辦提出制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法》的立法請示。
2001年12月20日至21日,《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法》起草小組在北京召開第一次全體會議,確定了起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法》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立法大綱。
2002年2月11日,國務院將《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列入國務院2002年立法工作安排中的一類立法項目。
2002年3月3日至3月10日,國家質檢總局擬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征求意見稿,并發送各有關部門、各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征求意見。
2002年4月25日至4月30日,國家質檢總局召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部門座談會和專家論證會,形成《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局務會審議稿。
2002年6月13日,國家質檢總局召開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同意上報國務院。
2002年7月5日,國家質檢總局副局長王秦平與國家安管局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事宜進行協調。
2002年11月,國家質檢總局副局長蒲長城與建設部就電梯監督管理再次進行協調。
2002年11月,國務院法制辦、國家質檢總局共同研究修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2002年12月,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李適時、國家質檢總局副局長蒲長城等赴浙江開展立法專項調研。
2003年2月18日,國務院法制辦就電梯安裝環節的監督管理在北京對兩個施工現場和兩個安裝單位進行調研,聽取意見。
2003年2月19日,國務院第六十八次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2003年2月20日,國務院法制辦、國家質檢總局在北京組織7家電梯企業召開座談會,專門就電梯制造企業對電梯安裝、使用、維修保養等問題聽取意見。
2003年3月11日,國務院總理朱容基簽署第373號國務院令,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2003年6月1日,《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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