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家寶總理2007年4月9日簽發第493號國務院令。依法報告和調查處理事故,是政府和企業的法定義務和責任!渡a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規范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事故。《條例》對其適用范圍以及事故的分級、報告、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等問題做出了全面的法律規定,是行政機關、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實施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基本法律依據,應當認真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只有了解《條例》的立法背景和必要性,深刻理解其法律內涵和精神實質,把握其重要的原則、制度、機制以及相關法律規定,才能真正把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條例》的工作落到實處。
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經過各方面的艱苦努力,全國安全生產呈現了總體平穩、趨向好轉的態勢。但是,我國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事故多發的勢頭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各類事故導致的嚴重后果,一是造成了人員的傷亡。各類事故直接威脅、損害從業人員的生命和健康。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是以人為本,以人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安全為本,保護人權首先要保護人的生命權。近六年我國發生的各類事故造成的人員死亡高達80萬人,直接侵犯了受害者的生命權,給受害者及其親屬和家庭帶來了損害、痛苦和困難。二是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各類事故不僅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還使國家、企業、個人的財產蒙受巨大損失。據保守的估計,近六年我國各類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至少在人民幣1萬億元以上。三是影響了改革開放。我國改革開放的目標是發展經濟,提高人民群眾的物質生活和文化水平,建立具有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和諧社會,振興中國。而頻繁發生的重大、特大事故,危害了生命健康,阻礙了經濟發展,影響了社會穩定,損害了國家形象。因此,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發生,依法規范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勢在必行。
黨和國家高度重視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立法工作。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制定了《海上交通安全法》、《鐵路法》、《民用航空法》、《消防法》、《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國務院發布實施了《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程序暫行規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行政法規。這些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雖然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安全生產出現了新特點、新情況,原有的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立法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立法滯后的問題日益凸顯:一是相關立法互不銜接,難以操作,缺少統一的基本法規,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法出多門”。二是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不規范。譬如,事故分級及其標準不統一。關于事故調查處理的法律規定雖然很多,但是始終沒有對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等級劃分及其分級要素做出過統一規定;事故報告的義務、責任主體不明確;事故報告的對象不統一;事故報告的時限和內容不一致;事故調查的主體不統一;事故處理的規定不統一。三是事故責任追究力度不夠。對責任事故的責任者實施法律責任追究的規定不完善,責任主體和執法主體不明確,法律責任形式單一,處罰幅度過輕,不足以震懾和懲治事故責任者,不利于安全生產法律秩序的建立。
要解決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立法滯后的問題,抓緊制定《條例》十分必要而緊迫。制定《條例》,是貫徹科學發展觀、落實安全發展指導原則的需要。黨中央提出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工作基本方針。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確定了“安全發展”的指導原則。十屆人大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把安全生產工作列為專節進行規劃。國務院確定了安全生產十二項治本之策。胡錦濤總書記、溫家寶總理親自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多次對依法查處重大、特大事故做出了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各級黨委和人民政府全面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安全生產法制建設, 建立健全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合執法機制,提高執法權威和執法效率,加大安全監管監察執法力度,認真查處安全事故,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國務院領導同志明確要求盡快制定出臺《條例》,依法嚴肅查處事故責任者。由此可見,制定《條例》是貫徹落實中央有關安全生產的大政方針和重要決策的需要,是遏制重大、特大事故,實施事故責任追究的重要舉措。
制定《條例》,是推進依法治安、重典治亂的需要。一是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必須有法可依。依法組織事故調查處理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對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紛繁復雜,必須依法確定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體制和機制、基本法律制度、職責和程序和事故責任者的法律責任,確保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規范化。二是必須依法嚴究事故責任者。安全生產實行政府行政首長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兩個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查處事故的法定職責,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負有保證企業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安全生產法》規定,國家實行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只有制定《條例》,才能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法制裁事故責任單位和事故責任人。三是依法組織調查事故,是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重要手段。企業非法、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引發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既是嚴重的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行為,又是政府監管執法工作的重點。《條例》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授權或者委托的部門在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中的地位、職權和責任,有利于增強政府對事故責任者查處的力度,有利于增強政府部門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權威性。
制定《條例》,是依法規范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需要。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具有復雜性、專業性和時效性的特點,需要制定明確、具體、可操作性強的事故報告、事故調查、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等方面的法律規定。所以,《安全生產法》授權國務院制定相關行政法規。要解決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存在的“法出多門”和“法律沖突”的矛盾,必須按照法制統一的原則,通過制定《條例》,統一關于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基本法律依據,依法規范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主體、職責、程序,建立基本制度和長效機制,理順關系,形成層級分明、銜接有序、高效統一的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體系。
制定《條例》,是加大事故責任追究力度的需要。依法治安、重點治亂的重點是要依法查處事故責任者,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建立安全生產法律秩序。只有明確事故報告義務人和事故責任者的法律責任,明確法律責任的具體形式,加重事故責任,加大經濟處罰幅度,嚴刑厲法,才能遏制重大、特大事故,震懾和打擊嚴重安全生產違法犯罪分子,完善安全生產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