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4月30日簽署第406號國務院令,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該條例將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新華社26日授權播發了這個條例。條例共有七章八十三條。
七章分別為總則,道路運輸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國際道路運輸,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
解讀一 客運駕駛員:須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九條規定,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者,才可擔任客運駕駛員。
條例第九條規定,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是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二是年齡不超過60周歲;三是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是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二是有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三是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申請從事班線客運經營的,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解讀二 擅自改裝車輛將受嚴懲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車輛經營者擅自改裝車輛將受到懲罰。這些規定,為從根本上治理超載提供了法律依據。
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三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司機必須取得上崗資格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司機,必須取得上崗資格證。
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特別具備下列條件:一是有5輛以上經檢測合格的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設備;二是有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三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配有必要的通訊工具;四是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運輸危險貨物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貨物燃燒、爆炸、輻射、泄漏等。第二十八條規定,運輸危險貨物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保證危險貨物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并懸掛明顯的危險貨物運輸標志。
托運危險貨物的,應當向貨運經營者說明危險貨物的品名、性質、應急處置方法等情況,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包裝,設置明顯標志。
解讀四 同一客運線路有3個以上申請人時可招標
同一客運線路有3個以上申請人時,可以通過招標的形式作出許可決定。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做出的規定。
條例第十條規定,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從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2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客運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審查客運申請時,應當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同一線路有3個以上申請人時,可以通過招標的形式作出許可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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