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事司主要負責人就《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2010年5月24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并附特種作業目錄(以下簡稱《規定》),將于2010年7月1日實施。
問:《規定》是在什么背景下出臺的?
答: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據國內外有關資料統計,由于特種作業人員違規違章操作造成的生產安全事故,占生產經營單位事故總量的比例約80%。因此,加強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對保障安全生產十分重要。
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如《礦山安全法》、《勞動法》、《安全生產法》以及《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等,都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提出了明確要求。《安全生產法》第23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為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落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自2005年至今,歷時5年,在深入調研、認真論證、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并發布了《規定》。
問:當前,我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存在哪些問題?《規定》的出臺有哪些重要意義?
答:1999年,原國家經貿委發布了《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主任令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令),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定義、范圍、人員條件和培訓、考核、管理作了明確規定。近年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相繼頒布實施了《關于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的意見》(安監管人字〔2002〕124號)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作了進一步規范,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據初步統計,目前全國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人數已超過1200萬人,其中煤礦約260萬人。但是,隨著我國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體制機制的不斷完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
一是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要求。2003年國家頒布實施了《行政許可法》,對實施行政許可的機關、時限、程序等提出了明確要求。而目前執行的13號令中的一些條款,已明顯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二是特種作業類別不規范、工種不明確。目前執行的有關法規中,礦山企業的特種作業人員種類、數量偏多(礦山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占從業人員的比例約57.4%,個別小礦山甚至達到70%以上),失去了特種作業的意義。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沒有明確特種作業人員范圍,部分地方自行設置了一些工種,導致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管理混亂。另外,煙花爆竹、冶金等行業企業的一些危險作業未納入特種作業。三是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管理比較混亂。在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上,有關行政部門存在職能交叉,造成不依法培訓、重復培訓、多頭發證,給企業帶來負擔的同時,也給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管帶來困難。
制定《規定》的重要目的,就是有效解決上述問題。從這個意義來講,《規定》涉及面十分廣泛,是一部綜合性的部門規章。《規定》的出臺有利于明確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管職責,有利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和管理工作,必將為提高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能力,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起到積極作用。
問:《規定》對特種作業范圍作了哪些重大調整?依據什么?
答:《規定》本著成熟一個確定一個的原則,在13號令的基礎上,對有關特種作業類別、工種進行了重大補充和調整,主要明確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類別、工種,規范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職責范圍內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及發證工作。調整后的特種作業范圍共11個作業類別、51個工種。這些特種作業具備以下特點:一是獨立性。必須有獨立的崗位,由專人操作的作業,操作人員必須具備一定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二是危險性。必須是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如果操作不當,容易對操作者本人、他人或物造成傷害,甚至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三是特殊性。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不能很多,總體上講,每個類別的特種作業人員一般不超過該行業或領域全體從業人員的30%。
《規定》保留了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高處作業、制冷與空調作業等4種作業。重新調整和劃分了礦山作業,將礦山特種作業劃分為煤礦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2種作業類別,分別列了10個和8個工種;將危險物品作業規范為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增列了光氣及光氣化工藝作業等16個工種。增加了石油天然氣安全、冶金(有色)生產安全和煙花爆竹安全等3個作業類別,分別增列了1個、1個和5個工種。
另外,《規定》刪除了5種作業,即: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刪除了起重機械(含電梯)、鍋爐(含水質化驗)、壓力容器和企業內機動車駕駛等4種作業。同時,由于《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號)對礦山救護隊員培訓作出了明確規定,經廣泛征求意見,礦山救護隊員不再按照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問:《規定》對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是如何規定的?
答:首先,為了避免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上的職能交叉,《規定》第二條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其次,由于基層對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負責持有不同意見,為進一步明確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職責,《規定》第七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可以委托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問:《規定》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基本條件作了哪些特別規定?
答:目前,特種作業人員中存在著大量的農民工,提高學歷要求,會影響一大批人的就業,不利于社會的穩定。為此,《規定》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學歷要求仍規定為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但是,考慮到危險化學品企業對從業人員素質要求較高,《規定》對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學歷要求做出了特別規定,即: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應但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另外,為進一步增強對特種作業人員體檢健康要求的可操作性,《規定》對影響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的有關疾病作出了禁忌規定,即: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和生理缺陷。
問:《規定》對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發證有哪些新的規定?
答:新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免于培訓的規定。為使職業教育與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有效銜接,避免重復培訓,根據目前各地的實際情況,《規定》第九條規定:“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于相關專業的培訓。”
二是考核發證程序的規定。為進一步明確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程序,《規定》將考核劃分為考試和審核。考試由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其委托的有條件的機構進行,審核由考核發證機關進行。同時,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規定》對考核發證的程序、時限等作出了嚴格規定。
三是跨地區考核的規定。為便于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參加考試,《規定》對申請考試的地點作出重大調整,允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提出申請,方便了特種作業人員跨地區從業。
問:對于特種作業人員的復審,《規定》都有哪些要求?
答:目前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有效期為6年,每2年復審一次。為方便和加強復審工作,《規定》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補充完善:一是對復審時間作了調整,延長為3年進行一次。二是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有效期滿時,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不再復審,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有效期延長3年。三是明確特種作業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安全培訓時間不少于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準、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四是明確特種作業人員健康體檢不合格,或者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并經查證確實,或者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給與行政處罰,或者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未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等情形的,不予復審通過。五是明確特種作業人員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通過的,經重新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后,辦理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手續。
問:《規定》發布后,下一步如何推動這項工作的貫徹落實?
答:《規定》發布后,我們專門就做好宣傳貫徹落實工作進行了部署。近期我們考慮開展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是結合“安全生產月”活動和繼續深入開展宣教行動,在相關報刊、網站上廣泛、深入宣傳《規定》,使公眾深刻理解,準確把握《規定》的相關內容和要求。
二是印刷《規定》單行本,發放到各省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和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以及有關中央企業,并通過他們及時向轄區內相關機構和部門,以及所有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宣傳學習。
三是舉辦省(區、市)和部分重點市(地)安全監管部門領導干部安全生產專題業務培訓班,重點解讀《規定》的要求,學習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專業技術和管理知識,并對典型案例進行分析。
四是啟動相關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工作,進一步規范和細化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的內容和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