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王顯政簽署第一號令,發布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處罰辦法》)。具體執行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本報記者采訪了參與制定該辦法的國家局政法司法規處鄔燕云。
他說,作為《安全生產法》配套法規之一的《處罰辦法》是經過國家局有關部門共同努力才形成的,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不過,作為一部新法規,在具體實施中,仍有許多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一,適用范圍有特例安全生產的監管涉及多個部門,《安全生產法》執法主體也不只一個,既有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也有其他職能部門,統稱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但除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外,其他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已有相應的行政處罰權力。當前急需對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作出規范。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決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正是根據這一授權性規定,《處罰辦法》做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規程的違法行為(以下簡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本辦法。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本辦法和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暫行辦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行政處罰分九類依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辦法》確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共有九類,分別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拘留;關閉;吊銷有關證照和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三,處罰權限在縣以上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種類很多,執法主體不同,在《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范圍內,必須嚴格設定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處罰權限。
《處罰辦法》規定的九類行政處罰都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其中,給予關閉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議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決定;給予撤職處分并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給予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撤職處分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管理權限決定。
第四,處罰管轄有區別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原則上按照屬地進行管轄,不再對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權限進行劃分。但是,鑒于很多地方存在國家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對這些單位的行政處罰,由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作出既不合適,也很難執行。因此,《處罰辦法》規定:給予國家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的行政處罰,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管轄;除此以外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兩個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第五,較大數額有多大《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的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較大數額如何確定?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不得超過1萬元;有違法所得的,罰款不得超過3萬元。
另外,一些地方人大和政府對較大罰款的數額也作出過相應的規定。因此,《處罰辦法》規定:所稱較大數額罰款,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規定的數額;沒有規定數額的,其數額對個人罰款為1萬元以上,對生產經營單位罰款為3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