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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草案)[2004]

2005-02-17   -   |   收藏   發表評論 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提高通行效率,實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制化、規范化、科技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上通行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本條例的規定。

  第三條 本市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城市空間布局和城市交通需求相適應。城市規劃應當與道路交通安全相協調,合理配置道路資源,完善交通基礎設施,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現代化水平。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加大對交通安全基礎設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協調機制和重大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制度。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交通發展綱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文明建設、科學研究與應用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制定本地區的具體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七條 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交通、規劃、建設、市政、環保、農業、城管監察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公正、文明執法,不斷提高交通管理水平。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和交通文明素質。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所屬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車輛的管理工作,落實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

  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中、小學校應當將學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情況納入操行評定。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對社會公眾的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第十條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統一組織下,提供志愿服務,協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對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

  第十一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憑證。機動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二條 在本市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期間,需要臨時在道路上行駛的,應當取得機動車移動證明,并按照移動證明載明的有效期限、行駛區域行駛。

  第十三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除符合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外,還應當符合本市環保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

  第十四條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凡未辦理注銷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不予辦理新購機動車注冊登記。

  第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正面懸掛號牌,不得倒置;

 。ǘ┣皳躏L玻璃指定位置粘貼環保合格標志;

 。ㄈ┴涍\機動車及掛車車廂后部噴刷本車號牌放大號碼;

  (四)大、中型長途客運機動車駕駛室兩側噴刷準乘人數和經營單位名稱;

  (五)出租汽車駕駛室兩側車門噴刷經營單位名稱;

 。┛傎|量在3.5噸以上的貨運汽車、掛車,按照規定安裝側、后防護裝置;

 。ㄆ撸﹤溆杏行У臏缁鹌骶、反光的故障車警告標志;

  (八)車身兩側的車窗和前后擋風玻璃,不得張貼、噴刷妨礙駕駛視線的文字、圖案,不得使用反光遮陽膜;

 。ň牛┑缆肥┕ゐB護、環衛清掃、設施維修及綠化等專業作業車輛,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道路作業車輛安全標準。

  第十六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駕駛人應當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和本市有關規定,對車輛進行維修和保養,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

  第十七條 機動車定期安全技術檢驗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核發車輛檢驗合格標志前,發現機動車有未接受處理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接受處理,當事人在接受處理后領取車輛檢驗合格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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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非機動車

  第十八條 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所有人,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非機動車登記站(以下簡稱登記站)辦理非機動車登記,領取牌證。自行車銷售部門,可以代理非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自行車牌證。

  第十九條 申請非機動車登記,車輛應當經檢驗合格,并提交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和車輛來歷證明。申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還應當持區、縣殘疾人聯合會的確認證明。申請人力三輪車登記,還應當符合市人民政府的其他規定。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每二年重新登記一次。年齡超過70周歲的,每一年重新登記一次。

  第二十條 辦理非機動車過戶、轉籍登記,車輛所有人應當持原車牌證、所有人身份證明和過戶、轉籍的有效證明到登記站辦理。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只可過戶給符合規定條件的殘疾人。

  第二十一條 非機動車牌證丟失,車輛所有人須持本人身份證明和車輛,到登記站補領。

  第二十二條 非機動車的車閘、車鈴、反射器以及畜力車的制動裝置,應當保持齊全、有效。

  第三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二十三條 申請機動車駕駛許可,申請人應當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憑證。機動車駕駛證記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四條 申請學習駕駛機動車的,應當經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培訓、考試。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

  機動車駕駛人的場地與道路駕駛培訓、考試,應當在符合規定條件的機動車考試場進行。對考試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核發駕駛證。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駕駛培訓學校、培訓班的培訓進行指導,對培訓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市實行機動車駕駛人駕駛安全信息記錄制度。

  持有本市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持有外省市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本市注冊登記的營運機動車的駕駛人,應當領取駕駛人信息卡。駕駛人信息卡應當記載駕駛人道路交通違法、事故處理、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和其他信息。

  駕駛人信息卡遺失、損壞的,持卡人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補領駕駛人信息卡,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重新錄入原有信息后,方可使用。

  駕駛人在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駕駛人信息卡,與駕駛證同時使用。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七條 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設項目在立項前應當進行交通影響度評價。經論證,對周邊交通環境將造成重大影響的不予立項。

  第二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的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線及其他交通安全設施,應當與道路同時規劃、同時驗收。

  道路交通標志、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第二十九條 公共停車場的建設,應當根據道路資源的實際狀況,本著安全、暢通的原則,合理規劃。公共停車場建設工程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設計標準和規范。公共停車場工程的竣工驗收,應當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

  已經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

  第三十條 在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道路范圍內確定道路停車泊位,并設置道路交通標志、標線。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置、占用、撤銷道路停車泊位。

  第三十一條 開辟和調整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汽車、旅游汽車的行駛路線或者車站,應當符合交通規劃和安全暢通的要求。有關主管部門在批準前,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在道路兩側開辟通道,設置臺階門坡,占用道路設置廣告、指路牌,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第三十二條 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作業區周圍設置圍擋,在距來車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點設置反光的施工或者注意危險警告標志(設置交通標志、交通設施及施劃交通標線的作業除外);

 。ǘ┮归g應在圍擋設施上設置照明設備,在距來車方向不少于80米的地點設置施工或者注意危險警告標志;

 。ㄈ┳鳂I人員按照規定穿戴反光服飾;橫穿車行道時,直行通過,注意避讓來往車輛;

 。ㄋ模┳鳂I完畢,修復損毀路面,并清除現場遺留物。

  第三十三條 在道路上進行維修、養護等作業的機動車及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作業時間避開交通流量高峰期;

  (二)車輛開啟黃色標志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按順行方向行進;

 。ㄈ┰谲囆械劳\囎鳂I時,在作業現場劃出作業區,并設置圍擋。白天在作業區來車方向30至50米、夜間在50至80米的地點設置反光的施工或者注意危險警告標志;

 。ㄋ模┳鳂I人員按照規定穿戴反光服飾;橫穿車行道時,直行通過,注意避讓來往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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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四條 車輛、行人應當各行其道,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同方向劃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貨運汽車、大客車、摩托車、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輪式自行機械,只準在最右側機動車道行駛;

 。ǘ┰谠O有主路、輔路的道路上,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輪式自行機械和摩托車只準在輔路行駛;

 。ㄈ⿲嵙暺趦鹊鸟{駛人駕駛機動車,只準在最右側機動車道行駛。

  第三十五條 借道通行的車輛不得影響其他車輛、行人正常通行,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讓所借車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者行人優先通行;

 。ǘ┮来伟错樞蛐旭,不得頻繁變更機動車道;

  (三)不得一次連續變更兩條以上機動車道;

  (四)在同一方向劃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原本在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

 。ㄎ澹┳笥覂蓚溶嚨赖能囕v向同一車道變更時,左側車道的車輛讓右側車道的車輛先行;

  (六)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人行道上,不得騎行。

  遇人行道有障礙行人無法正常通行,借用車行道通行時,車輛應當注意避讓借道通行的行人。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設的公交專用車道,在限定的時間內只準公共電、汽車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該車道行駛,但在標志、標線允許的地方可以借道穿行;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況時,按照交通警察指揮或者交通標志指示,可以借用公交專用車道行駛。

  在劃設公交專用車道的道路上,在限定的時間內,公共電、汽車應當在公交專用車道內依次行駛。前方有障礙時,只準借用相鄰的一條機動車道,超越障礙后應當立即駛回原車道。

  第三十七條 遇有重大國事、外事活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臨時交通管制措施。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限制交通措施的,活動舉辦單位應當在活動舉辦前15日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q接式客車、電車、附載作業人員的貨運汽車、全掛拖斗車、三輪摩托車在城鎮道路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在公路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

 。ǘ┑退佥d貨汽車、四輪拖拉機、輕便摩托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在道路空閑、視線良好且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應當快速接續行駛,不得妨礙后車通行。

  第四十條 機動車在有掉頭標志、標線或者未設置禁止左轉彎、掉頭標志、標線的路口、路段掉頭時,應當距掉頭地點100米至50米駛入最左側或者準予左轉彎、掉頭的車道,并不得妨礙行人和其他車輛正常通行。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遇有持盲杖的盲人、行走不便的殘疾人、孕婦、老年人或者遇有兒童橫過沒有人行橫道的車行道時,應當停車讓行。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通過環形路口,應當按照導向箭頭所示方向行駛。進環形路口的機動車應當讓已在路口內環行或者出環行路口的機動車先行。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進出道路出入口,讓道路內正常行駛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但是在設有主路、輔路的道路上,進主路的機動車讓在主路上行駛的和出主路的機動車先行,輔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讓出主路的機動車先行。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行駛緩慢、交通阻塞時,應當停車等候或者依次行駛,不得進入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轉彎、變更車道、超車、掉頭、靠路邊停車時,應當提前在100至30米處開啟轉向燈。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在行駛中不得使用危險報警閃光燈,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牽引與被牽引的機動車、道路作業車輛、警車護衛的車隊以及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行駛的機動車除外。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駛中發生故障、事故,應當按照規定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設置警告標志,除搶救傷者、滅火等緊急情況外,駕駛人、乘車人應當迅速離開車輛和車行道。

  第四十八條 牽引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牽引機動車由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一年以上的駕駛人操作;

 。ǘ┮归g使用軟連接牽引時,牽引裝置上設置反光標識物;

 。ㄈ┰谠O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在最右側車道內行駛;

 。ㄋ模┰谠O有主、輔路的道路上,在輔路上行駛;

 。ㄎ澹┤珤焱宪、裝載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不得牽引車輛。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停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停車場或者交通標志、標線規定的道路停車泊位內停放,不得在車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地點任意停放;

 。ǘ┰诘缆吠\嚥次粌,依次按順行方向停放,車身不得超出停車泊位;

 。ㄈ┙璧肋M出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不得妨礙其他車輛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第五十條 機動車在停車場以外的道路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错樞蟹较,車身右側緊靠道路邊緣,不得超過30厘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或者遇風、雨、雪、霧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同時開啟示廓燈、后位燈;

  (二)在設有出租汽車、小公共汽車站點的道路上,出租汽車、小公共汽車只準在設置站點的地方,靠右側路邊順序臨時停車上下乘客;

 。ㄈ┏鲎馄嚥坏迷诘缆飞贤\嚧汀埧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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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條 公共電、汽車進出站點,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站點一側單排靠邊停車;

 。ǘ⿻簳r不能進入站點的,在最右側機動車道單排等候進站;

  (三)不得在站點以外的地點臨時停車上下乘客;

 。ㄋ模傠x站點時單排依次順序行駛。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試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懸掛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試車號牌;

 。ǘ┯扇〉脵C動車駕駛證一年以上的駕駛人駕駛;

 。ㄈ┌垂矙C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路線進行;

  (四)車上不得搭乘與試車無關的人員;

  (五)不得在道路上進行制動測試。

  第五十三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在應急車輛道內行駛,其他機動車不得在應急車道內行駛。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或故障需在應急車道內停車時,車身不得超出應急車道,并按規定使用燈光、設置故障車警告標志;車身超出應急車道占用車行道的,應將故障車警告標志設在占用的車行道內。

  第三節 非機動車、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五十四條 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下列規定通行:

 。ㄒ唬┯龇判行盘枙r,讓先被放行的車輛行駛;

 。ǘ┫蜃筠D彎時,沿非機動車禁駛區邊緣或者路口中心右側轉彎;

 。ㄈ┎坏迷诜菣C動車禁駛區行駛或停車。

  第五十五條 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c前面行駛的車輛保持安全距離;

 。ǘ┙煌ㄗ枞麜r不得在其他車輛之間穿行;

 。ㄈ┎坏迷谲囆械郎贤\嚋簦

  (四)非機動車有轉向燈的,轉彎時應當提前開啟轉向燈;

  (五)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途中車閘失效時,應當下車推行,不得妨礙后面車輛行駛;

  (六)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不得載人。但在不通行公共電汽車的城鎮道路上,騎自行車可以在安裝牢固的座椅內載一名學齡前兒童,通過路口或者橫穿車行道時須下車推行,遵守行人的有關規定;

 。ㄆ撸┤肆瓦\三輪車須按核定的人數載人,人力貨運三輪車不得載人。

  第五十六條 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y帶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行駛證;

  (二)飲酒后不得駕駛;

  (三)不得帶人;

  (四)不得從事營運性活動。

  第五十七條 乘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俗财、電車和長途汽車在站點或者指定地點依次候車,待車停穩后,先下后上;

 。ǘ┎坏糜信c駕駛人閑談、嬉鬧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三)不得在車行道上等候車輛或者招呼營運汽車;

  (四)明知駕駛人無駕駛證、飲酒或者身體疲勞不宜駕駛的,不得乘坐;

  (五)乘坐貨運機動車時,不得站立,不得坐在車廂欄板上;

 。┏俗喥胀ν熊嚂r,只準在駕駛人座后騎坐;

  (七)不得乘坐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人力貨運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二輪輕便摩托車。

  第四節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八條 機動車需要上高速公路行駛的,駕駛人應當提前檢查車輛的輪胎、燃料、潤滑油、制動器、燈光、滅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車警告標志等,保證齊全有效。

  第五十九條 高速公路救援車、清障車應當按標準安裝示警燈,噴涂明顯的標志圖案。執行救援、清障任務時,應當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第六十條 在高速公路上施工、維修、養護等作業,除日常維修養護外,應當在批準的時間、地點、范圍內進行,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距離作業地點的來車方向1000米、500米、300米、100米處分別設置明顯的警告標志牌,夜間設置紅色示警燈(筒);

  (二)作業人員著安全標志服,戴安全標志帽,進出作業區時,避讓行駛的車輛。

  第六十一條 遇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施工和發生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情況。

  必要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限制車速、調換車道、暫時中斷通行、關閉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時,應當以交通標志顯示或者公告發布。

  第六十二條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保證高速公路安全防護設施齊全有效,勸阻禁限車輛、行人從收費站和服務區進入高速公路,清理發生故障的車輛。

  第六十三條 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現場,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勘查工作完畢后,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及時進行清理。清理時應當按照道路施工作業的規定實行安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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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六十四條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或者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危險物品運輸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并向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報告。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協調事故處理。

  第六十五條 對依法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和交通警察當場處理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具體范圍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六條 現場勘查完畢,當事人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組織下,按照要求及時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現場,迅速恢復交通。

  當事人拒不服從、無力實施或者遇有影響公眾利益的緊急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指定單位代為當事人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現場,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當事方應當接收、保管從現場清理的物品。

  故障車的清理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檢驗、鑒定的需要,可以收集交通事故車輛、嫌疑車輛、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以及其他與交通事故有關的證據,并妥善保管,檢驗、鑒定后應當立即發還。

  第六十八條 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具體的責任認定標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

  第六十九條 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依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承擔。無法確認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的由各方當事人共同承擔。

  第七十條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且損失超過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的,機動車駕駛人依法減輕賠償責任后,實際承擔的賠償數額不得低于超過責任限額部分的60%。但是,在高速公路和全封閉的機動車道可以低于超過責任限額部分的60%。

  第七十一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應當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有過錯的,由逃逸的當事人承擔主要損害賠償責任。

  第七十二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不依法報案或者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依下列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一方當事人有上述行為的,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

 。ǘ┊斒氯司猩鲜鲂袨榈模餐袚鷵p害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

  依法可以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除外。

  第七十三條 意外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由造成意外交通事故的一方當事人承擔。

  第七十四條 當事人雙方共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賠償請求、理由,并提供相應的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的調解申請書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做出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六章 事故預防與執法監督

  第七十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本著預防與減少交通事故,保證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原則,組織制定應對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以及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公安、交通、衛生、市政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具體實施方案。

  遇有應急預案所規定的情形發生時,各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與其他部門密切配合,并注意信息的溝通、反饋。

  第七十六條 本市建立單位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度,各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Ρ締挝凰鶎贆C動車的使用、保養、維修、檢查制度,保持車輛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

 。ǘ┙逃鶎偃藛T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減少交通違法行為,預防交通事故;建立對本單位專職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制度;

  (三)雇用持外省市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駕駛機動車的,向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并進行專門的交通安全教育與培訓,建立檔案;

 。ㄋ模⿵氖碌缆房拓涍\輸的單位,須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交通安全工作,設置交通安全工作機構,并配備交通安全專職人員;

 。ㄎ澹┙邮芩诘厝嗣裾凸矙C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實現交通安全目標。

  第七十七條 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的交通安全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交通安全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隸屬關系督促本系統各單位執行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

  中央在京機關及駐京軍事機關的交通安全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本系統各單位執行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定期下達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控制指標,監督檢查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的實施情況,執行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的獎勵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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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質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接受行政監察機關、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協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的人員應當協助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交通違法行為。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的調查研究,發現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提出明確的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并及時向政府報告。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特大以上交通事故責任倒查機制。對于特大以上交通事故,應當全面調查機動車登記、駕駛人資格許可、道路通行條件、有關部門監管責任等方面存在的導致事故發生的隱患,及時總結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 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警告或者5元罰款:

 。ㄒ唬┎辉谌诵械纼刃凶叩;

 。ǘ┎话凑找幎ㄍㄟ^有信號燈控制,但無人行橫道信號燈的交叉路口的;

 。ㄈM過車行道,不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

 。ㄋ模┎话凑找幎ㄍㄟ^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的;

 。ㄎ澹┰诘缆飞鲜褂没、旱冰鞋通行的;

  (六)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的;

 。ㄆ撸┐┰、翻越、倚坐人行道、車行道和鐵路道口的隔離設施的;

 。ò耍┰跈C動車道兜售、發送物品的;

 。ň牛┎话凑找幎ㄍㄟ^鐵路道口的。

  第八十一條 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5元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上下機動車的;

 。ǘ┎话凑找幎ǔ俗涍\機動車的;

  (三)違反規定乘坐非機動車的。

  第八十二條 行人、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10元罰款:

 。ㄒ唬┰诘缆飞习擒、追車、強行攔車或者拋物擊車的;

  (二)在車行道上等候車輛或者招呼營運汽車的;

 。ㄈ┟髦{駛人無駕駛證、飲酒或者身體疲勞不宜駕駛仍乘坐的;

  (四)乘車時與駕駛人閑談、嬉鬧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

  (五)乘坐二輪摩托車時,不在駕駛人座后騎坐的。

  第八十三條 行人、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元罰款:

 。ㄒ唬┎话凑找幎ㄊ褂冒踩珟У;

  (二)乘坐二輪摩托車不佩戴安全頭盔的;

  (三)施工作業人員不按照規定穿戴反光服飾,進出作業區不避讓正常行駛的車輛。

  第八十四條 駕駛非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5元罰款:

 。ㄒ唬┓菣C動車的車閘、車鈴、反射器以及畜力車的制動裝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ǘ┎话凑找幎ㄝd物的;

  (三)超車時妨礙被超車輛行駛的;

 。ㄋ模┩ㄟ^陡坡或者途中車閘失效時,未下車推行的;

 。ㄎ澹┙煌ㄗ枞麜r在其他車輛之間穿梭的;

 。┓菣C動車有轉向燈的,轉彎時不提前開啟轉向燈的;

 。ㄆ撸┰诘缆飞蠈W騎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的;

 。ò耍┎话凑找幎ㄍㄟ^鐵路道口的;

 。ň牛┎话凑找幎{馭畜力車的;

  (十)未滿16歲的人,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或者駕馭畜力車的。

  第八十五條 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10元罰款:

 。ㄒ唬┪磾y帶機動輪椅車行駛證的;

 。ǘ╋嬀坪篑{駛的;

 。ㄈ{車帶人的;

  (四)從事營運性活動的;

 。ㄎ澹┻`反載物規定的;

  (六)不按照規定時間重新登記的。

  第八十六條 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元罰款:

  (一)無號牌上道路行駛的;

 。ǘ┓錾聿⑿小⒒ハ嘧分鸹蛘咔鄹傫偟模

 。ㄈ╇p手離把、攀扶其他車輛或者手中持物的;

  (四)牽引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的;

 。ㄎ澹┰谲囆械郎贤\嚋舻;

  (六)不按照規定橫過機動車道的;

  (七)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違反規定帶人的;

  (八)駕駛人力三輪車并行的;

 。ň牛┤肆ω涍\三輪車載人的;

 。ㄊ┤肆瓦\三輪車不按規定載人的。

  第八十七條 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元罰款:

 。ㄒ唬┯龇判行盘枙r,未讓先被放行的車輛行駛的;

 。ǘ┺D彎的非機動車未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的;

 。ㄈ┫蛴肄D彎未讓向左轉彎車輛先行的;

 。ㄋ模┫蜃筠D彎時,未沿非機動車禁駛區邊緣或路口中心右側大轉彎;

 。ㄎ澹┯鲇行羞M方向路口交通堵塞時,進入路口的;

 。┰诜菣C動車禁駛區行駛或者停車的;

 。ㄆ撸┯鲇型V剐盘枙r,未按照規定停車的;

  非機動車不按照規定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的,處警告或者10元罰款。

  第八十八條 駕駛非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元罰款:

 。ㄒ唬┻`反規定在機動車道、人行道、人行橫道通行的;

  (二)借道通行時,未讓本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者行人優先通行的;

 。ㄈ┻M出道路出入口,未讓道路內正常行駛車輛優先通行的;

  (四)因非機動車道受阻不能正常行駛時,不按照規定借道通行的。

[NextPage]

  第八十九條 醉酒后駕駛非機動車的,處50元罰款。

  第九十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元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系安全帶的;

 。ǘ┸囬T、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的;

  (三)向道路上拋撒物品的;

 。ㄋ模┰诮锅Q喇叭的區域和路段使用喇叭的。

  第九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0元罰款:

  (一)穿拖鞋駕駛的;

  (二)不按照規定使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的;

 。ㄈ┻`反超車規定的;

  (四)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不按規定行車的;

 。ㄎ澹┻`反掉頭規定,妨礙行人和其他車輛正常通行的;

 。┻`反倒車規定的;

 。ㄆ撸┒喣ν熊、輕便摩托車違反載物、載人規定的;

  (八)駕駛二輪摩托車不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或者手離車把、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的;

 。ň牛┨胤N車輛違反警報器使用規定的。

  第九十二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0元罰款:

 。ㄒ唬┻`反分道行駛規定的;

 。ǘ┻`反交替通行規定的;

 。ㄈ┻`反牽引掛車規定的;

 。ㄋ模┻`反燈光使用規定的;

  (五)違反鐵道路口通行規定的;

 。┎话凑找幎恳收蠙C動車的;

 。ㄆ撸┫蜃筠D彎,不緊靠路口中心小轉彎的;

 。ò耍┫蛴肄D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不依次停車等候的;

 。ň牛┯鲇行羞M方向的路口交通阻塞時,進入路口的;

  (十)違反規定臨時停車的;

  (十一)車輛未停穩,開車門上下人的;

 。ㄊ╅_、關車門時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第九十三條 機動車行駛中發生故障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0元罰款:

 。ㄒ唬┸囕v能夠移動,不移至不妨礙交通地點的;

 。ǘ┸囕v不能移動,不報告交通警察或者交通管理部門的;

 。ㄈ┎话凑找幎ㄔO置警告標志和使用燈光的。

  第九十四條 公共電、汽車、出租汽車進站停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0元罰款:

 。ㄒ唬┕搽、汽車不在站點一側單排靠邊停車;

  (二)公共電、汽車暫時不能進入站點,不在最右側機動車道單排等候進站的;

 。ㄈ┕搽、汽車在站點以外的地點臨時停車上下乘客的;

  (四)出租汽車在道路上停車待客、攬客的;

 。ㄎ澹┰谠O有出租汽車、小公共汽車站點的道路上,出租汽車、小公共汽車不在設置站點的地方,停車上下乘客的。

  第九十五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0元罰款:

 。ㄒ唬┏^限速標志標明的速度,或者沒有限速標志超過規定速度不足30%的;

 。ǘ┑陀诒拒嚨罉嗣鞯淖畹退俣刃旭偟;

 。ㄈ┡c前車不保持安全距離的。

  第九十六條 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機動車所有人處100元罰款:

 。ㄒ唬┴涍\汽車及掛車車廂后部不按照規定噴刷本車號牌放大號碼的;

 。ǘI運大、中型客運汽車不按照規定噴刷準乘人數或者經營單位名稱的;

 。ㄈI運轎車不按照規定噴刷經營單位名稱、安裝出租標志燈的;

 。ㄋ模┛傎|量在3.5噸以上貨運汽車、掛車,不按照規定安裝防護裝置的。

  機動車有前款情形之一的,交通警察應當扣留機動車行駛證,責令其在限定時間內按規定噴刷標識或者安裝標志燈、防護網,符合規定后發還。

  第九十七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元罰款:

  (一)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ǘ┪磾y帶駕駛人信息管理卡的;

 。ㄈ{駛安全設施或者機件存在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的;

 。ㄋ模┯、雪天駕駛刮水器失靈機動車的;

 。ㄎ澹┳兏嚨罆r妨礙其他車輛正常行駛的;

 。┐┎寰囎o衛車隊的;

 。ㄆ撸┫露钙孪ɑ鸹蛘呖諜n滑行的;

 。ò耍┻`反交通信號燈信號、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

 。ň牛┰诮钩嚨牡胤匠嚨;

  (十)在禁止掉頭的地方掉頭的;

 。ㄊ唬┻`反讓行規定的;

  (十二)違反規定停放機動車的;

 。ㄊ┻`反試車規定的;

 。ㄊ模┯形鼰煛嬍、手持撥打接聽電話、翻閱報刊資料、觀看電視和其他妨礙安全行駛的行為;

 。ㄊ澹┓脟夜苤频木袼幤坊蛘呗樽硭幤泛,駕駛機動車的;

 。ㄊ┗加蟹恋K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駕駛機動車的;

 。ㄊ撸┪窗匆幎▽忩,以及在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ㄊ耍├鄯e記分達滿分未經學習、考試合格,駕駛機動車的;

 。ㄊ牛⿲嵙暺诘鸟{駛人違反規定駕駛機動車的。

  第九十八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元罰款:

 。ㄒ唬┯鲂腥苏谕ㄟ^人行橫道,不停車讓行的;

 。ǘ┰跊]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遇行人橫過道路不避讓的;

 。ㄈ┯鲇谐置ふ鹊拿と、行走不便的殘疾人、孕婦、老年人橫過車行道不停車讓行的;

  (四)遇有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列隊橫過車行道時,不停車讓行的。

  第九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遇前方道路受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元罰款:

 。ㄒ唬側雽嵤┙煌ü苤频能嚨赖模

  (二)穿插排隊等候的車輛的;

  (三)駛入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的;

 。ㄋ模┰谌诵袡M道或者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的。

  第一百條 在高速公路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元罰款:

  (一)違反規定進入高速公路行駛的;

 。ǘ┰谠训馈⒓铀佘嚨阑蛘邷p速車道上超車的;

 。ㄈT、軋車行道分界線行駛的;

  (四)在應急車道和路肩上行車的;

 。ㄎ澹┩\、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者轉彎的;

  (六)試車和學習駕駛機動車的;

 。ㄆ撸┻`反高速公路作業規定的;

 。ò耍┩ㄟ^施工作業路段,不按照規定避讓或者減速行駛的;

  (九)因故障、事故停車,不按照規定設置故障車警告標志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示廓燈、后位燈的;

  (十)高速公路救援車、清障車不按照規定安裝示警燈,噴涂明顯的標志圖案或者執行救援、清障任務時,不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第一百零一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環保合格標志,或者未攜帶駕駛證、行駛證的,處200罰款。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上述違法行為,應當扣留機動車,并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照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處200罰款,并責令按規定恢復原狀。

[NextPage]

  第一百零二條 進行工程施工、環衛清掃、道路養護、設施維修及綠化等專業作業的車輛車身不按照規定設置反光標識、發光箭頭及相關字樣,或者在道路上進行維修、養護等作業違反規定的,處200元罰款。

  第一百零三條 有下列妨礙道路交通管理設施功能的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行為人排除妨礙;拒不執行的,處200元罰款,并強制排除妨礙,所需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一)使用交通設施、立交橋、人行過街天橋懸掛、張貼與交通管理無關的物品的;

 。ǘ┰O置線桿、架空線、標志,遮擋或者影響道路交通管理設施的;

 。ㄈ⿹p毀、遮擋或者擅自設置、移動、拆除道路交通標志、標線、信號燈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設施的。

  第一百零四條 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行為人排除妨礙;拒不執行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強制排除妨礙,所需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處2000元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零五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補辦變更登記,并依下列規定處罰:

 。ㄒ唬┧腥烁男彰、單位更改名稱、住所地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處200元罰款;

  (二)更換整車、發動機或者改變燃料種類,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處500元罰款;

  (三)改變車身顏色、更換車身或者車架,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處1000元罰款。

  第一百零六條 飲酒、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依下列規定處罰:

 。ㄒ唬╋嬀坪篑{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二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三百元罰款;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罰款;

 。ǘ┳砭坪篑{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日拘留和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500元罰款;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2000元罰款;

 。ㄈ┮荒陜扔凶砭坪篑{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道路運輸主管部門在5年內不予發放道路運輸資格證書。

  第一百零七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的,依下列規定處罰:

 。ㄒ唬┪慈〉脵C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處1000元罰款;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處500元罰款,有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ㄈ┲甘埂⒖v容、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的,處500元罰款。有機動車駕駛證的,并處暫扣1個月駕駛證;

  (四)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處500元罰款;

 。ㄎ澹┓欠〝r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處200元罰款。

  行為人有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零八條 偽造、變造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尚不構成犯罪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ㄒ唬┦褂脗卧、變造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

 。ǘ┦褂闷渌囕v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

  (三)偽造、變造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一百一十條 使用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有第一百零八條、一百零九條、一百一十條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收繳證件,扣留機動車,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后,及時退還機動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20%(含)以下的,處200元罰款;超過額定乘員20%以上50%(含)以下的,處500元罰款;超過額定乘員50%以上100%(含)以下的,處1000元罰款;超過額定乘員100%以上的,處2000元罰款;違反規定載貨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30%(含)以下的,處200元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100%(含)以下的,處1000元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100%以上的,處2000元罰款;違反規定載客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其他載物、載人規定的,處100元罰款,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按下列規定消除違法狀態:

 。ㄒ唬┛梢援攬鲎孕邢`法狀態的,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自行將超載的乘車人轉運、貨物卸載;

 。ǘo法當場自行消除違法狀態的,超載的乘車人由道路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聯系轉運,超載的貨物應當在指定的場地卸載。由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與指定場地的保管方簽訂卸載貨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違法狀態的費用由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承擔。違法狀態消除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發還被扣留的機動車。

  第一百一十四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速度,或者沒有限速標志超過規定速度50%以上的,處1000元罰款,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30%以上不足50%的,處100元罰款;不足30%的,處50元罰款。

  高速路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速度,或者沒有限速標志超過規定速度50%以上的,處2000元罰款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30%以上不足50%的,處200元罰款;不足30%的,處100元罰款。

  第一百一十五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出售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一百一十六條 設置、占用、撤銷道路停車泊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先行撤離現場而不撤離,造成交通堵塞的,處200元罰款。

  第一百一十八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尚不構成犯罪的,并處15日以下拘留、2000元罰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 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處 2000元罰款并處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二十條 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除按照規定撤離現場不予處罰的外,對當事人造成交通事故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200元罰款。但本條例規定超過200元罰款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進行檢驗,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所收檢驗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并依法撤銷其檢驗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二條 六個月內發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的專業運輸單位,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消除安全隱患,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禁止上道路行駛。

  第一百二十三條 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處2000元罰款并處15日以下拘留,有機動車駕駛證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依法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機動車駕駛人,由交通警察將其交通違法信息錄入駕駛人信息卡,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駕駛人信息卡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當事人也可以自愿采取銀行信用卡的方式,劃撥應當繳納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確認的交通違法行為,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眾有權查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發現機動車有未處理的違法行為記錄的,應當書面告知機動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所有人或駕駛人應當按告知的時間、地點接受處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主管部門或者社會救援組織可以應機動車駕駛人請求,對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不能行駛的機動車,實施拖曳救援服務。

  實施拖曳救援服務的,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費用。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百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4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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