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建設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管理辦法》及本實施辦法在北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適用。
第三條 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下稱“市建委”)為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管部門,負責推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指導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對施工合同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處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機構。
各區、縣建委在市建委指導下負責所分管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在本市進行建設的各類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須符合以下各項要求:
(一)執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建委制定的《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1994本);
(二)采取招標方式發包的各類建設工程,已完成規定的招標程序,中標通知書已下達;
(三)不采取招標方式發包的各類建設工程,已完成規定的開工審批程序,建設工程開證已簽發;
(四)施工合同的簽訂,應與中標通知書或建設工程開工證規定的范圍相一致;
(五)大型或專業復雜的工程,兩個以上施工企業承包時,應實行施工總承包,并須明確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施工服從總承包單位總體施工組織設計。
(六)施工合同的簽訂工作應在中標通知書下達或建設工程開工證簽發后30天內完成。施工合同簽訂生效后10天內,承發包雙方應將施工合同副本及施工合同簽訂備案登記表(附表1)按其管理權限分別報送市或區、縣施工合同管理機構備案。
第五條 凡未能在規定期限仙完成合同簽訂,導致中標或開工批準工作失效,責任方應承擔對方由此發生的全部經濟損失。
第六條 施工合同正式簽訂后,承發包雙方可根據自愿原則按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對施工合同進行鑒證。
第七條 施工合同正式簽訂后,必須嚴格履行,凡發生變更或解除時,須簽訂書面協議。協議生效后10天內,承發包雙方應將施工合同變更或解除備案登記表(附表2、附表3)按其管理權限分別報送市或區、縣施工合同管理機構備案。
第八條 施工合同在人武部履行后即告終止。施工合同終止后10天內,承發包雙方應將施工合同終止備案登記表(附表4)按其管理權限分別報送市或區、縣施工合同管理機構備案。
第九條 違反《管理辦法》及本實施辦法規定,應予行政處罰的,按(91)京建法字第379號《北京市城鄉建設系統行政執法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三資”(含臺灣及港、澳投資)建設工程。
第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建委負責解釋。過去的有關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以本實施辦法為準。
第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