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
《北京市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安全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安全管理工作,我局制訂了《北京市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安全管理規范(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北京市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安全管理規范(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的安全管理,規范煙花爆竹零售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和《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等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本市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必須依法取得《北京市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
第四條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對安全全面負責,并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應當配備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五條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煙花爆竹銷售活動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質證書。
第六條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應當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第七條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八條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崗位責任制:
(一)主要負責人崗位責任制;
(二)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三)銷售人員崗位責任制。
第九條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應當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購銷管理制度;
(二)存放管理制度;
(三)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四)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管理制度;
(五)事故報告管理制度;
(六)搬運操作規程。
第十條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一)依法進行工商登記注冊;
(二)符合“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本市五環路以外地區,300米范圍內只能設置一個煙花爆竹零售場所;五環路以內地區,500米范圍內只能設置一個煙花爆竹零售場所;
(三)距離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及其周邊100米以上;
(四)具有相對獨立的零售場所,專柜、專人銷售,銷售和存放面積不少于20平方米;
(五)懸掛《北京市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制作的標識;
(六)配備2個(含2個)以上5公斤重的水劑滅火器及其它符合規定的消防器材;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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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煙花爆竹零售場所產品的存放總量不得超過100箱。產品可以堆垛存放或貨架存放,堆垛或貨架距內墻至少保持0.45m,產品堆垛高度不得超過2m,貨架高度不得超過1.85m。
第十二條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不得住宿,不得設置明火設施。
第十三條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必須在零售場所的明顯位置設置安全警示語和警示牌。
警示內容包括:
(一)嚴禁煙火;
(二)禁止吸煙;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四)機動車輛裝卸時必須熄火。
第十四條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主要負責人必須每天對零售場所進行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及時處理,并對檢查及處理情況進行記錄。
第十五條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的消防器材設專人管理,每天檢查、維修和保養,保證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從業人員必須穿戴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的防靜電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七條 搬運作業中,只能單件搬運,不得碰撞、拖拉、翻滾、倒置和劇烈振動,不許使用鐵質工具。
第十八條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應當采購、零售本市批發單位按規定配送的煙花爆竹產品。
第十九條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應當按照銷售許可證規定的許可范圍、時間和地點銷售煙花爆竹。
第二十條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必須配備兼職應急救援人員和應急救援器材。
第二十一條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發生安全事故,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報警,同時報告本單位主要負責人。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主要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組織應急救援人員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發生事故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
第二十二條 本規范所稱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是指依法在本市進行工商登記注冊,取得《北京市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煙花爆竹零售活動的市場主體。
第二十三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