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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管理的若干規定[2007]

2008-01-11   京建施[2007]71號   |   收藏   發表評論 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本市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監督管理,規范起重機械租賃、使用、安裝、拆卸、檢測和人員培訓考核,保障起重機械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租賃、使用、安裝、拆卸、檢測等活動,均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工程起重機械(以下簡稱“起重機械”)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使用的塔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門式起重機、高處作業吊籃等。

  第三條起重機械的租賃單位、拆裝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租賃單位、拆裝單位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 起重機械登記編號管理

  第四條本市起重機械租賃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首次出租或者使用時,應當到企業注冊地的區縣建委進行起重機械登記編號。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北京市起重機械登記編號表;

  (二)起重機械產權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起重機械購置合同及發票或者能證明產權的資料復印件;

  (四)產品合格證或相應的資料復印件;

  (五)起重機械生產企業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復印件。

  區縣建委應當對以上資料進行審核,并核對原件,留存復印件,合格后登記編號。

  外埠起重機械租賃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在本市首次出租或使用前,應當向工程所屬區縣建委申請登記編號,并提供上述資料。

  第五條申請登記編號的起重機械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產品具有合格證;

  (二)實行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的起重機械,其生產廠家必須具有國家頒發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

  (三)進口的起重機械,應當通過“商檢”。

  第六條下列情況之一的起重機械,不登記編號:

  (一)國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

  (二)國家和本市規定禁止使用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國家和行業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第三章 起重機械租賃管理

  第七條租賃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方可對外出租起重機械。

  第八條出租起重機械時,租賃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并與承租單位簽訂設備租賃合同和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租賃單位應當對出租的起重機械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自檢,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

  第九條出租的起重機械必須符合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并符合本規定第五、六條的規定。

  第十條租賃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一)原始資料,包括使用維修及安裝說明書、出廠檢驗報告、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復印件、產品質量合格證等;

  (二)設備履歷書,包括歷次大修理、運轉時間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安全保護裝置檢測記錄及日常維護保養記錄、檢驗檢測報告、事故記錄等。

  第四章 起重機械的安裝及拆卸管理

  第十一條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門式起重機的拆裝單位必須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方可從事相應的安裝和拆卸業務。

  起重機械的安裝、頂升、附著,必須由同一個單位完成。

  第十二條起重機械安裝或拆卸前,拆裝單位應與委托其安裝或拆卸的單位簽訂安裝或拆卸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拆裝單位應當與施工總承包單位、委托安裝或拆卸單位分別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在安裝或拆卸過程中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有關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安裝或拆卸作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十三條需要現場安裝或拆卸的起重機械,拆裝單位在安裝或拆卸前,應當根據產品說明書、施工現場環境和有關標準編制安裝或拆卸方案,經拆裝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實施。

  安裝或拆卸作業前,拆裝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向安裝或拆卸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有記錄。

  第十四條起重機械安裝前,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審查以下資料并留存復印件:

  (一)租賃企業與施工單位簽訂的租賃合同和安全管理協議,合同中應明確雙方的權利和責任。

  (二)安裝單位簽訂的安裝合同和安全管理協議。

  (三)起重機械的統一編號。未實行統一編號的起重機械提供產品檢測報告、產品質量合格證等。

  (四)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五)安裝單位的安裝資質證書。

  (六)經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簽字并加蓋公章的起重機械專項安裝方案和技術措施等。

  (七)輔助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證明和起重性能表等文件資料。

  審查合格后,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資料管理規程》的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填寫《施工現場起重機械拆裝報審表》(表AQ-B2-2),報監理單位審核后,方可進行起重機械的安裝作業。

  第十五條起重機械拆卸前,總承包單位必須審查以下資料:

  (一)拆裝單位的安裝資質證書;

  (二)拆裝單位簽訂的拆卸合同和安全管理協議;

  (三)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四)經拆裝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簽字并加蓋公章的起重機械專項拆卸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

  (五)輔助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證明和起重性能表等文件資料;

  審查合格后,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資料管理規程》的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填寫《施工現場起重機械拆裝報審表》(表AQ-B2-2),報監理單位審核后,方可進行起重機械的拆卸作業。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要確保起重機械進場安裝所需的條件,并應當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基礎地質條件資料、混凝土的強度報告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等基礎施工資料。

  第十七條施工現場使用兩臺或兩臺以上塔式起重機時,施工總承包單位應負責組織編寫“群塔作業方案”,確保塔式起重機的使用符合有關標準、規范及規定的要求。

  第十八條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作業前,拆裝單位應對擬安裝或拆卸設備的完好性進行檢查。作業時,拆裝單位應當設置警戒區,指派專人負責統一指揮和監護,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安裝和拆卸作業過程中,要嚴格執行有關標準、規范、施工方案和拆裝工藝的要求,并填寫相應的記錄,相關責任人簽字。

  第十九條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按照技術規范及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起重機械進行檢驗和調試,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安裝作業結束后起重機械應達到安全使用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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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施工單位在使用起重機械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起重機械,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并填寫相應的驗收記錄,相關責任人簽字。驗收合格后的方可使用。

  塔式起重機安裝完畢后驗收前,應當由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在同一個施工現場內使用的塔式起重機,如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前,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重新組織驗收。

  對驗收合格的起重機械,施工總承包單位應按《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資料管理規程》的要求,填寫《施工現場起重機械驗收核查表》(表AQ-B2-3),報項目監理部對驗收程序進行核驗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起重機械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和物料提升機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區縣建委進行登記,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北京市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表;

  (二)《施工現場起重機械拆裝報審表》(表AQ-B2-2)與《施工現場起重機械驗收核查表》(表AQ-B2-3);

  審查合格后,區縣建委應當在“登記表”上簽署意見并蓋章。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二條從事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三條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流動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等起重機械,每2年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如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半年以上再次使用前,還應由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施工升降機和高處作業吊籃的防墜安全器等安全裝置,必須按照國家標準或規范的規定,送相應的檢測機構校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條起重機械使用前,施工總承包單位與產權單位要共同對作業人員和信號指揮人員等進行聯合安全技術交底,相關責任人員簽字。

  第二十五條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相關的安全作業規定,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填寫相應的記錄。

  在每班作業前,作業人員應當對起重機械使用狀況進行檢查,在檢查或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二十六條起重機械產權單位應加強對在用設備的管理,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定期對起重機械設備進行全面的檢查,并填寫“起重機械定期檢查記錄”,相關責任人員簽字、蓋章。

  “起重機械定期檢查記錄”要交施工總承包單位備案。

  第二十七條起重機械產權單位應當加強對起重機械設備的日常維修保養,并按有關要求對設備進行定期維修保養,確保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狀況完好。

  總承包單位要督促產權單位做好設備的維修保養工作,在簽訂租賃合同時,要明確設備的保養時間。

  嚴禁夜間保養起重機械。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做好相應的安全防護工作,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管理人員。施工單位設備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應當對起重機械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有權決定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

  第三十條起重機械產權單位應當購置起重機械生產企業認可的配件及部件,確保配件或部件的質量。

  第三十一條施工現場不得使用鋼管等材料自行搭設的龍門架或井架物料提升機。

  第六章 起重機械的檢測管理

  第三十二條起重機械的檢測機構應當依法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核準,方可在本市開展建筑施工起重機械的檢測工作。

  檢測機構對其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應當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

  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第三十四條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進行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時,發現嚴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施工單位。

  第七章 起重機械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對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和檢驗檢測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起重機械安裝、使用和檢驗檢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違反安全技術規范和本規定的行為或者在用的起重機械設備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隱患;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依法對違法、違規和違反安全強制性標準的行為進行處罰。

  (四)對違反本規定第五至六條規定購置使用的起重機械,責令清除出建筑施工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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