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局關于發布《上海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授權和監督管理程序》通知
市燃氣管理處、各區、縣燃氣行政管理部門、各管道燃氣企業:
《上海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授權和監督管理程序》已經2005年5月23日第208次局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市政局
二OO五年六月一日
上海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授權和監督管理程序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推進本市燃氣市場化進程,規范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權的授予和監督管理,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維護特許經營單位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建設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監督檢查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規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市市政局代表市政府向相關管道燃氣公司授予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權的批復》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定義)
本程序所稱的管道燃氣企業是指管道燃氣(包括天然氣、人工煤氣、管道液化氣及其他管道燃氣)輸氣企業、管道燃氣銷售企業(以下統稱管道燃氣企業)。
本程序所稱的特許經營,是指市政府授權符合條件的企業法人在一定期限和區域內從事管道燃氣投資、建設并進行燃氣輸氣、銷售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權的授予和監督管理適用于本程序。
第四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政局)是本市燃氣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經市人民政府授權,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管道燃氣企業特許經營的組織實施。
上海市燃氣管理處(以下簡稱市燃氣管理處)負責本市管道燃氣企業特許經營的日常監管。
本市崇明縣、浦東新區、閔行區、寶山區、嘉定區、金山區、松江區、南匯區、奉賢區、青浦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實施本區域范圍內管道燃氣企業特許經營的日常監管。
第五條(授權區域劃分)
市市政局以本市的行政區域、城鎮、大型園區為單位設置特許經營區域。
第六條(授權方式)
市市政局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采用招投標方式及直接委托方式確定特許經營單位,并授予特許經營權。
對按規劃保持現有管道燃氣用戶區域的已有管道燃氣企業,符合特許經營授權條件的,市市政局通過一定程序,以直接委托方式授予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權。
對按規劃新建或擴建的管道燃氣用戶區域,市市政局采用招投標方式,對符合條件的燃氣企業擇優授予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權。
第七條(授權期限)
特許經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
特許經營期滿,原特許經營企業申請特許經營延期的,應當在期滿6個月前提出延期申請,經市市政局審核,對符合延期條件的,可以予以延期。
第八條(直接委托授予程序)
采用直接委托授權的基本程序是:
(一)提出申請;
(二)組織評審;
(三)征詢公示;
(四)簽訂協議;
(五)實施授權。
第九條(公開招標授予程序)
采用招標方式擇優授權的基本程序是:
(一)項目設立;
(二)公開招標;
(三)組織評審;
(四)征詢公示;
(五)簽訂協議;
(六)實施授權。
第十條(直接委托授予的條件)
(一)已在授權區域內從事燃氣經營并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有3年以上從業經歷和良好的經營業績;
(三)有與區域燃氣專業規劃相適應的再投資、融資能力;
(四)有相應的注冊資本金和設施、設備;
(五)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
(六)有相應數量的技術、財務、經營等關鍵崗位人員;
(七)有切實可行的經營方案;
(八)有實施規劃發展的目標和計劃、服務和經營業績、支付保證金、服從行業監管及承擔應急方案規定的義務等方面的承諾;
(九)自覺接受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日常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的承諾;
(十)符合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直接委托授權申請)
對符合本程序第十條的,管道燃氣企業法人向市市政局提出直接委托授權的書面申請,并提供與特許經營授予條件相應的文件、資料和承諾書。直接委托授權申請書的格式文本由市市政局統一制定。
第十二條(公開招標)
(一)由市市政局公開發布項目招標公告。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概況、項目招標的依據、主體、內容和流程、項目的基本要求、項目申請人必須承諾的事項、項目申請書編制要求和項目評審原則等事項。
(二)應標資格預審。主要考察投標申請人的出資背景、融資及經濟、技術和管理能力。申請人提供現有的財務狀況、投融資和管理能力及相關人員的配備等方面的文件、資料。
(三)市市政局向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發出投標邀請書,應標單位憑通知領取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主要包括:投標人須知、特許經營協議文本、相關的投標附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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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組織評審)
(一)專家評審。由市市政局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組織,對申請單位按照申請人需具備的條件和相應的承諾進行綜合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二)市市政局審核。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市市政局就授權進行審核。
(三)協議確定。根據市市政局提供的《上海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格式文本,由協議雙方最終確定協議文本內容。
第十四條(征詢公示)
經市市政局審定,在申請單位繳納規定的履約保證金后,由市市政局通過市政局政務信息網或社會媒體,向社會進行為期10天的征詢意見公示。公示主要內容包括:
(一)擬被授權的區域、經營范圍和年限;
(二)擬被授權單位在公共服務、建設、發展和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承諾。
公示結束,社會無異議,由市市政局批準授權。社會有異議,經核實申請單位不符合授權條件的,或在申請過程中存在提供虛假文件資料、采用欺騙方式的,不予授予;若社會對有關授權條件提出重大補證的,經補充完善后再予授予。
第十五條(簽訂協議)
由市市政局與擬被授權單位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并附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權文件或相關法律、法規文件;
(二)銀行履約保函;
(三)區域燃氣發展規劃和相應計劃;
(四)注冊資本金及按規劃分步投資的計劃;
(五)服務質量標準及承諾。
第十六條(特許經營協議的基本內容)
獲得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權的企業依法享受特許經營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遵守協議的各項條款。特許經營協議包括下列內容:
(一)經營區域、范圍、內容、有效期限;
(二)產品和服務的質量標準;
(三)管網及設施的營運、養護和維修;
(四)應急情況的處置;
(五)享受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六)履約擔保;
(七)經營權的變更和終止;
(八)監督機制;
(九)燃氣價格和收費的確定方法、標準;
(十)違約責任和其他應當明確的事項。
第十七條(實施授權)
(一)由市市政局向企業作出授予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權的批準決定;
(二)由市市政局頒發《上海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證書》;
(三)由市市政局通過政務信息網站及社會媒體,刊登特許經營授權通告。通告需載明:授權單位名稱、授權區域、授權經營范圍、授權期限等。
第十八條(監督職責及內容)
市燃氣管理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并依照“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程序規范、公開透明”的原則,對特許經營單位進行日常監管,其職責和內容如下:
(一)監督特許經營單位履行法律、法規和特許經營協議規定的義務和承諾;
(二)對特許經營單位經營計劃發展實施情況、產品、服務質量和安全供應情況進行監督;
(三)受理、處理公眾對特許經營單位的投訴;
(四)向特許經營授權機關提交年度特許經營監督檢查報告;
(五)組織對特許經營單位進行定期評估或者舉行聽證;
(六)對特殊崗位持證上崗制度的執行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監管實施特許經營中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方案;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監督管理基本形式)
(一)監督檢查;
(二)自查評估;
(三)登錄公布;
(四)應急措施;
(五)信息管理。
第二十條(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建立燃氣特許經營監督檢查的工作制度。
監督檢查可以用書面檢查、實地檢查、定期檢驗、抽樣檢查的方式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對特許經營單位的經營、供應、服務、安全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一條(自查評估)
特許經營單位每年應對履行特許經營協議的情況進行自評,并將履行協議的評估報告報市市政局、市燃氣管理處和有關縣、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市市政局每2至3年應組織有關專家或具有相關資質的中介機構對特許經營單位的經營、服務、安全等進行評估,聽取述職,需要時可組織聽證。
第二十二條(登錄公布)
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建立對特許經營單位檢查情況的登錄制度和通報制度,有關監督檢查和處理的書面記錄,應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執行。
市市政局對重、特大的安全服務事故以及危及公眾利益、公共安全、公眾服務、性質嚴重的典型事故應予公布。
第二十三條(應急措施)
取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因破產、特許經營權中止或其他突發事件,不能繼續履行特許經營協議的,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眾利益、公共安全等緊急情況下,由市市政局、市燃氣管理處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的規定采取應急措施。
第二十四條(信息管理)
市市政局應加強對特許經營單位的信息管理。
特許經營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特許經營協議所約定的要求和燃氣行業統計的規定,及時、準確、真實地向市市政局和市燃氣管理處上報日常監管所需的統計資料和信息。
第二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程序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