隊,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單位員工、業主、使用人參加的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相關單位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設單位應依法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消防備案并依法接受消防安全檢查,選用符合國家資質條件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裝修材料;
(二)設計單位應對其消防設計質量負責,提交的消防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在設計中選用的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裝修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三)施工單位應對其消防施工質量負責,保證施工過程和施工質量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設計文件的要求,確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負責人,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加強對施工人員的消防教育培訓,落實動火、用電、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施工現場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志等完好有效;
(四)監理單位應嚴格依照消防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消防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實施工程監理,監督施工單位使用防火性能符合標準的消防產品和建筑構件、建筑材料、裝修材料,監督電焊、氣焊等火災危險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所屬有關部門、單位,上級人民政府與下一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與所屬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年度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消防安全責任書應當載明消防安全工作的主管負責人、消防工作領導組織、專職或者兼職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以及責任范圍、責任期限、目標任務、工作措施和考核、獎懲辦法等事項。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組織內部應逐級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各內設機構、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職責。
消防安全責任書應當每年簽訂一次,責任人變動或責任書到期后應重新簽訂。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政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定期進行考核,并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領導干部政績考評和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
第十八條 對在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予以表彰、獎勵。對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同時責令消防安全責任人提交書面整改方案。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不履行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職責的,依法追究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公安派出所不履行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職責的,由上級公安機關予以通報批評,經批評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 相關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權限予以通報批評,經批評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人員傷亡火災事故的,依法追究本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依法逐級追究本單位負責人和政府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1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139號公布實施的《石家莊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