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長治市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直各委、局、辦,各有關單位:
《長治市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長治市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工作,加強對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的申報。凡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如實進行職業病危害申報,并對申報內容負責。
第三條 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是指勞動者職業活動中可能在作業場所接觸到的粉塵、化學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有害因素。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按照《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見附表一《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表》填報說明)確定。
第四條 職業病危害申報工作實行屬地化管理,用人單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應向所在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
第五條 用人單位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時,應當提交《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表》及有關材料,申報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工藝或材料;
(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及其濃度或強度;
(四)作業場所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
(五)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六)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的管理情況。
第六條 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采取文本申報和電子數據申報結合、逐級上報的方式。《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表》、《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回執》的格式和內容(見附表二)。
用人單位可通過網絡版或單機版申報軟件進行申報,同時要用A4紙打印文本申報表蓋章上報,并確保申報數據的統一。
第七條 本市各級安監部門負責轄區內用人單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管理工作。
長治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職業病危害申報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
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受理轄區內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申報,并組織開展職業病危害申報的宣傳、培訓、統計、建檔和上報工作。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用人單位申報材料中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內容負有保密義務。
第八條 中央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及所屬單位,市屬企業及其所屬單位在電子數據申報的同時,要將兩份文本申報表報送所在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其中一份由縣(市、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上報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
其他用人單位在電子數據申報的同時,要將文本申報表報送所在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用人單位在上報后如發現填寫有誤,應向原申報機關提出變更申請,重新填寫電子數據和申報表后,依程序重新申報。
在本辦法頒布實施前,已經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的用人單位,應重新填寫電子數據和文本申報表,依程序向所在地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重新申報。
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轄區內用人單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管理檔案,內容包括轄區內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單位的數量、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行業及地區分布、接觸人數、防護水平和管理狀況等,并根據變化情況及時更新。
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轄區內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管理檔案在每年年底前匯總上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第九條 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用人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后5日之內,出具《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回執》。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項目,應當在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申報。
用人單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后,因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等的變更導致所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向原申報機關進行變更申報。
用人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等改變的,應當在改變后30日內向原申報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用人單位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于生產經營活動終止10日內向原申報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一條 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不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 長治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開展對全市用人單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情況的抽查和定期監督檢查,對縣(市、區)職業病危害申報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并組織對縣(市、區)申報工作的考核。
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申報的日常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對積極參加職業病危害申報、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和管理工作突出的用人單位,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予以表彰。
對于用人單位不按照本辦法要求申報,將依照《職業病防治法》中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并取消其安全生產方面的評優資格。
第十四條 政府法制機構對職業病危害申報中的行政執法行為依法進行監督,依法辦理涉及職業病危害申報的行政復議案件。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