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
《吉林省安全評價機構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安全評價機構:
為加強對安全評價機構的考核管理,我局依據國家有關法規文件,制定了《吉林省安全評價機構考核管理辦法》,現予發布執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吉林省安全評價機構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安全評價行為,依據《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13號)、《安全評價機構考核管理規則》(安監總規劃字[2005]65號)和《吉林省貫徹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實施辦法》(吉安監管規劃字[2005]6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吉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全監管局)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評價(以下簡稱評價)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的考核。
第三條考核分為專項考核和定期考核。對甲級評價機構實行專項考核,對乙級評價機構實行定期考核和專項考核。
專項考核是對甲、乙級評價機構進行的專題隨機性監督檢查。省安全監管局對被評價單位發生較大事故,或受到舉報、投訴的評價機構進行重點專項考核。
定期考核是對評價機構進行綜合性考核,每年度進行一次,考核周期從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新批準資質的評價機構,時間不足半年的,定期考核與下一年度合并進行。
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定期考核合格的,給予辦理當年乙級資質證書年審手續。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總局)對評價機構的考核實行統一管理,并負責甲級評價機構的定期考核。省安全監管局參與國家總局組織的甲級評價機構的定期考核,或接受國家總局的委托,主持省內甲級評價機構的定期考核。
第五條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技術規范執行情況;
(二)評價機構資質條件保持情況;
(三)評價業績情況;
(四)評價過程控制運行情況;
(五)評價報告質量情況;
(六)評價機構和人員服務情況;
(七)評價機構和人員遵紀守法情況;
(八)檔案資料管理情況;
(九)合同管理情況;
(十)省安全監管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的其他考核內容。
第六條安全評價業績考核標準:
甲級評價機構的業績考核標準按《安全評價機構考核管理規則》執行;
乙級評價機構每年度應完成不少于10項評價,其中應完成3項以上預評價或驗收評價;每名評價人員每年度應參與完成不少于3項評價,其中至少1項為預評價或驗收評價。
第七條省安全監管局成立考核組,由三名以上相關人員組成,有熟悉評價業務的相關技術人員參加。考核人員與被考核機構有利害關系的應回避。考核人員對每次考核的內容、問題及處理情況做出記錄。
第八條考核組人員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保守被考核機構的商業秘密;嚴禁向被考核機構索要錢物或為親友謀取私利;不準參加可能影響到考核結果的宴請及由考核對象支付的娛樂、健身等活動;不準參與被考核機構安排的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
第九條定期考核程序:
(一)評價機構向省安全監管局上報工作總結和業績材料;
(二)考核組考核;
(三)省安全監管局公布考核結果,并上報國家總局備案。
第十條對在考核中發現的評價機構及評價人員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和《安全評價機構考核管理規則》的規定,視情節分別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省安全監管局定期將考核結果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評價機構應于當年12月31日前,將本年度評價工作總結和機構工作業績記錄表、匯總表、評價人員工作業績記錄表報送省安全監管局。
第十三條省安全監管局建立評價舉報、投訴、申訴和評價機構“黑名單”制度,不斷完善考核機制,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長春市安全生產條例[2005]